企业债务难催收 保全公证存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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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
  近两年来,北京某国际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由于业务往来和受让等取得了许多债权,可是在债权取得后,许多债务人并不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还款和担保义务,而相当多债权的诉讼时效均已接近届满。北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深感棘手,曾亲自赶往债务人所在地进行催要,可是总不能遇到债务人或遭债务人拒绝,由此而形成的追索成本也逐渐增加。
  办案经过
  海成公证处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与当事人进行了沟通,分析出北京公司主要是担心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根据这一情况,公证处进行了集体研究,对《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三个事由进行讨论分析,建议可适用“权利人提出请求”这一条来使诉讼时效中断。在进一步了解后得知一些债务人均在外地,承办人认为对债务人提出请求如果采用直接见面的方式可能会使追索成本增加,根据送达的不同方式,本着既能确保不超过诉讼时效又能节约成本的原则,建议只要能够提供债务人的法定住址的,可采取邮寄送达催收通知的方式主张权利,而公证处可以对该公司邮寄送达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案件结果
  为防止贻误诉讼时效,公证处让该公司快速准备好债务人的准确地址,并同时准备好向债务人催收的通知,到当地的邮政所采取挂号信的方式进行邮寄,公证人员对当事人邮寄催收通知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在办理了保全证据公证后,该企业已有一部分债权得到了债务人的偿付,使企业没有因为资金问题运转受阻。
  专家评析
  如何有效地中断诉讼时效
  关键词:诉讼时效 中断
  点评人:南京大学法学院 解亘
  随着法律意识的逐渐普及,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了解这样一个法律常识:债权长期不行使,会因诉讼时效的届满而消灭(准确地讲,是胜诉权的消灭,即债权人不能再通过法院获得救济)。
  问题是债权的回收未必会顺利,常常是短时间内不能成功。如此一来,随着时间的流逝,法定的时效期间(通常为两年)就会经过。好在法律为债权人预备了诉讼时效的中断制度。所谓中断,是指因为特定事由的发生,导致之间经过的期间完全丧失意义,时效期间从该事由结束之日起重新起算。现行法所规定的中断事由包括:债务人同意履行、部分履行、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学理上称为“催告”)等。债权人可以主动采取的措施显然只有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和催告两大类。其中,催告不需要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是最为便捷的方式。不过,凡事皆有利有弊。这种方式由于没有法院、仲裁庭那样的权威机构的介入,事后如何证明自己曾于某时有效地催告过债务人,就需要专业的技巧。如果不注意保留证据,最终债权的回收将会落空。在现实中,很多债权人明明与债务人多次交涉,自以為不会有法律风险,却忘记保留证据,最终不得不咽下败诉的苦果。
  要完成一个有效的催告,最为核心的要素有两点:一是清晰地表达了催告的内容,即催告哪一项债权;二是催告的意思表示到达债务人的支配范围。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形都属于催告:(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通常情形下的催告方式可以是口头和电话方式,但这两种方式需要人证或者录音固定证据,这种证明手段不是很可靠。较为稳妥的方式是上述几种书面方式。问题是如何证明催告的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了对方的支配权呢?发送有回执的挂号信、特快专递是一个不错的方法,但问题是如何证明信件的内容就是催告内容?债务人或许会说,的确收到了一封挂号信,但信封里什么也没有。在国内目前所开展的邮政业务中,尚不存在证明信件内容的业务类型。将催告函直接写在信封上或许是一个不错的选项。
  而本文所介绍的公证是一种更为可靠的方式,因为它不仅可以证明邮寄行为,而且可以公证催告的具体内容。只是较之于单纯的信件,需要付出一定的公证费用。
  专家评析
  催告导致的时效中断及其证明
  关键词:催告;诉讼时效;证明
  点评人:南京大学法学院 刘勇
  对于债权企业来说,除了债务的具体内容,最重要的莫过于避免债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无法回收。最常见的避免时效届满的措施就是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催告”。而一旦债务人主张时效届满,债权企业就要对催告的存在做出证明。证据的固定与否将直接影响到债权请求是否能被司法机关所支持。
  2008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由此而言,债权企业应当及时固定有关催告“到达或者应当到达”的证据。实务中,企业通常采取EMS等邮寄催收函等方式来进行催告。对此,法院通常认为,债权人提供邮政部门出具的邮寄、电报收据以主张其通过邮寄、电报的方式向债务人催收债务的,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但债务人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邮寄的函件和电报没有催收债务内容的除外。所以,司法实务中所理解的“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其重点在于催告方式的妥当性。通过EMS等快递公司,在公证机关的见证下,将记载有债务催收内容的信件或文件寄出,是较为常见、也是实务中被普遍认可的催告方式。但需要注意的是,所要公证的内容不仅仅是催告函件的“发出”,还应当包括催告函件的“内容”。另外,收件人(单位)和收件地址的正确性也是非常重要的。虽然实务中存在寄错地址也被认为催告生效的例子,但毕竟只是极其例外的情形。
  此外,虽然债权企业保有发出催告的证据,但债务人仍然可以提出“未收到”的抗辩。所以,在此之外,债权企业应当尽可能地固定债务人“收到”催告函件的证据。有关邮件无论是被签收还是被拒收,快递服务企业都会对此有所记录,并在一定期间内(通常不超过六个月)保存相关单据。在可能的前提下,债权企业应尽可能将相关单据或有关签收情况予以证据方面的固定。可以采取公证的方式,但可能会形成较高的成本,须考虑综合情况予以决定。当然,快递服务企业的配合程度也是问题之一。目前,有的快递服务企业已经开始提供有关的服务,债权企业在选择快递服务企业时也可以将其纳入考虑的范畴。
  同时,债权企业在内部管理方面要贯彻“专人专事”,落实到催告的具体责任人,避免只重“发出”,不管后续的现象。
  (本案例由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法规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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