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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从总体上把握反垄断法的实质,克服反垄断法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需要探究反垄断法的价值之维。本文从法的价值理论和我国国情出发,并借鉴域外经验,提出我国应把整体经济效益作为反垄断法的终极价值目标,其次是消费者利益即公平,再次是竞争。如此的价值位阶安排,才可充分体现反垄断法的本质,有利于反垄断法作用得到切实、有效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