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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意义]大数据环境下,“通知—同意”原则作为个人数据处理正当性基础之地位受到质疑,期望找到一种可以使其继续发挥效用并能充分保护个人数据的出路。[方法/过程]利用文献法介绍了OECD个人数据分类和“通知—同意”原则的独特价值及其在若干国家数据隐私法中的界定、适用条件。基于OECD个人数据分类分析了“通知—同意”原则的有效性困境,包括通知的获取成本上升、通知不能充分保障数据主体的知情权、二元同意不利于个人数据保护、同意不能有效实现数据主体的控制权。[结果/结论]提出围绕降低通知的获取成本、创新性提供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