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橙黄色的电子大屏幕不停地流动,翻过一份份书证、物证,以及证人、证言、询问笔录,清晰地展示在上面。
7月15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生在重庆开县的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12·23”井喷特大事故案庭审进入第二天。一整天继续进行举证、质证。
据检察官介绍,本案中检察院收集到的对6名被告人的有罪指控证据近千份,质证阶段出示的证据多达几百份,仅在今天一上午时间内,对第一被告人吴斌出示的证据就多达四组、百余份。
6名被告人及他们聘请的12名律师,整齐就座。
每组证据出示都会经过三四个回合交锋、质疑,双方充分阐释各自的主张和意见。
在紧张而激烈的举证质证过程中,究竟谁该对那场举国震惊的特大井喷事故案承担责任的疑问越来越沉重。
制度之问:为什么出事前没人来要求,出了事都来要求?
在今天的质证阶段,公诉机关出示的很大一部分证据是石油钻探、钻井方面的规章、规程,以及大量专业技术规范。
由于石油天然气开采是一项技术要求极高的专业工程,因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严格、详细的操作规章。像罗家16H井这样高含硫、高危险的钻探作业,更有一系列严格、明确的规章和操作规范。
但令人惊愕的是,在持续两天的庭审中,关于导致此次事故的一个关键环节,即回压阀究竟是否应该安装、安装在什么位置,却成了控辩双方争执的焦点。
检察机关指控,四川石油管理局钻采工艺技术研究院钻井工艺研究所定向井服务中心工程师、罗家16H现场技术服务组负责人王建东,违章指示钻井队井控技术员宋涛等人卸下钻具组合中的回压阀。公诉人指出,回压阀是井钻中防止井喷的重要装置,尤其是在罗家16H井已钻开油气层的关键时刻,应该在钻柱上始终安装回压阀作为防喷装置。王建东、宋涛二人未遵守相应规章,是导致“12·23”井喷失控的直接原因。
而王建东始终对检察机关的这一指控表示异议。他说,对回压阀具体安装在什么位置并没有明确规定,既然回压阀如此重要,那么为什么没有在钻具组合表中体现出来呢?其辩护律师也指出,回压阀是否安装、安装在什么位置,没有明确规范。
公诉人针锋相对地指出,在钻具组合中安装回压阀,是一个常识性问题,是构成一个完整有效的井喷防控装置的关键环节,作为工程师的王建东不应不知。
“9·28”会议,是频频出现在控辩双方口中的一个重要会议名称。这是于2003年9月28日召开的一个内部会议,是在罗家16H井即将进展到钻开油气层的关键时期召开的现场办公会,重点布置相关重要事项及要遵守的重要规章及操作规范。
公诉方强调,在“9·28”会议上,对从钻石油气层到完钻的整个过程中要在钻具组合中安装回压阀,做了明确规定。
而王建东称,我没有参加“9·28”会议,没有人通知我参加,我不知道会议上都讲了什么,事后也没有人向我传达。“出事前没人来要求,出了事都来要求,这是为什么?”
庭审中,作为钻井队队长、井队井控工作第一责任人的吴斌承认,他对钻具组合中安装回压阀的重要性及必要性是深知的。然而吴斌未及时审查班报表,对这一隐患未能及时发觉。
人之问:为什么应急工作手册应不了急?
石油天然气开采是高风险、高隐蔽性的行业。正因为它的危险性,才更加凸显安全防范的重要性。因此,应急方案的制定成为人们追问的一个焦点。
事实上,在罗家16H井钻探中并非没有应急方案。吴华,川东钻探公司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和井控总监、应急指挥中心主任,这一系列头衔足以令人对他的应急指控权力与能力有所期待及寄托。
钻探公司印发的《应急工作手册》,正是吴华本人签发的,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官问吴华应急手册中都做了哪些规定,这个亲自签发了应急手册的负责人却说:记不清楚了。
在今天的法庭质证过程中,吴华本人及其辩护律师都对《应急工作手册》的性质及效力,进行了否定。公诉人指控,应急中心是应急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按照吴华签发的《应急工作手册》职责要求及岗位程序,吴华对疑难重大事项,有作抢险决策方案、向上级及时汇报、组织抢险等处理及决策权。
但吴华称,应急工作手册没有经过公司讨论决定,公司没有通过相关会议来研究确认,只是内部的,以前从来没有使用、宣讲过。
在人的因素中,如果负责灌注钻井液的向一明,能够严格执行16H井要求的特殊规定,每起3柱钻杆灌满钻井液一次;如果年轻的录井工肖先素能够及时发现这一严重违章行为,她今天就不会面对受害人死亡的惨象证据而潸然泪下了。
井之问:为什么点火被一再延迟?
国务院专家调查组的事故鉴定报告认为,井喷失控以后,指挥决策严重失误,没有及时对放喷管线实施点火,致使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有害气体喷出,造成了这次事故的扩大和恶化。川东钻探公司及有关决策人员,对这个井是否应采取点火措施,未能尽快作出果断决策和明确指令,是事故扩大的原因。
在法庭上,吴华供述,事故发生后,他非常着急,与妻子坐车赶往事发现场,途中遭遇车祸,他和妻子两人的头都撞伤了。到现场时,吴华认为现场情况不明,未同意点火。
公诉方认为,24日11时30分左右,当吴华确知已有人因硫化氢中毒死亡,并接到四川石油管理局胥永杰副局长明确要求“尽快点火,确保人员安全”的指示后,本应依照公司《应急手册》中所确定的应急决策的基本原则,尽快组织实施点火,将硫化氢有毒气体充分燃烧,以“防止二次事故,阻断危害物源”。但吴华由于事先未能准确地掌握井口的喷势,而不能“权衡损益风险,决策当机立断”,发出点火指令。
直至24日13时许,发现井口停喷,吴华才安排公司职工曾明昌和钟策去井场踏勘,后又与四川石油管理局工程技术部部长伍贤柱、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东气矿副总工程师乐宏一道亲往井场进行了踏勘,经踏勘情况属实后,14时许,吴华才决定组织实施放喷点火。由于事先未制定点火方案,直至16时许方点火成功。
然而,200多鲜活的生命在时间的流逝中消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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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开县“一二·二三”井喷事故案做出一审判决,六名被告重大责任事故罪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处三至六年的有期徒刑,一人缓刑。
根据法庭宣判,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钻井十二队原队长吴斌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川石油管理局钻采工艺研究院定向井服务中心原工程师王建东和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十二队原技术员宋涛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石油钻探公司原副经理、总工程师、公司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吴华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十二队原副司钻向一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录井工肖先素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范卉)
7月15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生在重庆开县的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12·23”井喷特大事故案庭审进入第二天。一整天继续进行举证、质证。
据检察官介绍,本案中检察院收集到的对6名被告人的有罪指控证据近千份,质证阶段出示的证据多达几百份,仅在今天一上午时间内,对第一被告人吴斌出示的证据就多达四组、百余份。
6名被告人及他们聘请的12名律师,整齐就座。
每组证据出示都会经过三四个回合交锋、质疑,双方充分阐释各自的主张和意见。
在紧张而激烈的举证质证过程中,究竟谁该对那场举国震惊的特大井喷事故案承担责任的疑问越来越沉重。
制度之问:为什么出事前没人来要求,出了事都来要求?
在今天的质证阶段,公诉机关出示的很大一部分证据是石油钻探、钻井方面的规章、规程,以及大量专业技术规范。
由于石油天然气开采是一项技术要求极高的专业工程,因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严格、详细的操作规章。像罗家16H井这样高含硫、高危险的钻探作业,更有一系列严格、明确的规章和操作规范。
但令人惊愕的是,在持续两天的庭审中,关于导致此次事故的一个关键环节,即回压阀究竟是否应该安装、安装在什么位置,却成了控辩双方争执的焦点。
检察机关指控,四川石油管理局钻采工艺技术研究院钻井工艺研究所定向井服务中心工程师、罗家16H现场技术服务组负责人王建东,违章指示钻井队井控技术员宋涛等人卸下钻具组合中的回压阀。公诉人指出,回压阀是井钻中防止井喷的重要装置,尤其是在罗家16H井已钻开油气层的关键时刻,应该在钻柱上始终安装回压阀作为防喷装置。王建东、宋涛二人未遵守相应规章,是导致“12·23”井喷失控的直接原因。
而王建东始终对检察机关的这一指控表示异议。他说,对回压阀具体安装在什么位置并没有明确规定,既然回压阀如此重要,那么为什么没有在钻具组合表中体现出来呢?其辩护律师也指出,回压阀是否安装、安装在什么位置,没有明确规范。
公诉人针锋相对地指出,在钻具组合中安装回压阀,是一个常识性问题,是构成一个完整有效的井喷防控装置的关键环节,作为工程师的王建东不应不知。
“9·28”会议,是频频出现在控辩双方口中的一个重要会议名称。这是于2003年9月28日召开的一个内部会议,是在罗家16H井即将进展到钻开油气层的关键时期召开的现场办公会,重点布置相关重要事项及要遵守的重要规章及操作规范。
公诉方强调,在“9·28”会议上,对从钻石油气层到完钻的整个过程中要在钻具组合中安装回压阀,做了明确规定。
而王建东称,我没有参加“9·28”会议,没有人通知我参加,我不知道会议上都讲了什么,事后也没有人向我传达。“出事前没人来要求,出了事都来要求,这是为什么?”
庭审中,作为钻井队队长、井队井控工作第一责任人的吴斌承认,他对钻具组合中安装回压阀的重要性及必要性是深知的。然而吴斌未及时审查班报表,对这一隐患未能及时发觉。
人之问:为什么应急工作手册应不了急?
石油天然气开采是高风险、高隐蔽性的行业。正因为它的危险性,才更加凸显安全防范的重要性。因此,应急方案的制定成为人们追问的一个焦点。
事实上,在罗家16H井钻探中并非没有应急方案。吴华,川东钻探公司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和井控总监、应急指挥中心主任,这一系列头衔足以令人对他的应急指控权力与能力有所期待及寄托。
钻探公司印发的《应急工作手册》,正是吴华本人签发的,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官问吴华应急手册中都做了哪些规定,这个亲自签发了应急手册的负责人却说:记不清楚了。
在今天的法庭质证过程中,吴华本人及其辩护律师都对《应急工作手册》的性质及效力,进行了否定。公诉人指控,应急中心是应急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按照吴华签发的《应急工作手册》职责要求及岗位程序,吴华对疑难重大事项,有作抢险决策方案、向上级及时汇报、组织抢险等处理及决策权。
但吴华称,应急工作手册没有经过公司讨论决定,公司没有通过相关会议来研究确认,只是内部的,以前从来没有使用、宣讲过。
在人的因素中,如果负责灌注钻井液的向一明,能够严格执行16H井要求的特殊规定,每起3柱钻杆灌满钻井液一次;如果年轻的录井工肖先素能够及时发现这一严重违章行为,她今天就不会面对受害人死亡的惨象证据而潸然泪下了。
井之问:为什么点火被一再延迟?
国务院专家调查组的事故鉴定报告认为,井喷失控以后,指挥决策严重失误,没有及时对放喷管线实施点火,致使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有害气体喷出,造成了这次事故的扩大和恶化。川东钻探公司及有关决策人员,对这个井是否应采取点火措施,未能尽快作出果断决策和明确指令,是事故扩大的原因。
在法庭上,吴华供述,事故发生后,他非常着急,与妻子坐车赶往事发现场,途中遭遇车祸,他和妻子两人的头都撞伤了。到现场时,吴华认为现场情况不明,未同意点火。
公诉方认为,24日11时30分左右,当吴华确知已有人因硫化氢中毒死亡,并接到四川石油管理局胥永杰副局长明确要求“尽快点火,确保人员安全”的指示后,本应依照公司《应急手册》中所确定的应急决策的基本原则,尽快组织实施点火,将硫化氢有毒气体充分燃烧,以“防止二次事故,阻断危害物源”。但吴华由于事先未能准确地掌握井口的喷势,而不能“权衡损益风险,决策当机立断”,发出点火指令。
直至24日13时许,发现井口停喷,吴华才安排公司职工曾明昌和钟策去井场踏勘,后又与四川石油管理局工程技术部部长伍贤柱、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东气矿副总工程师乐宏一道亲往井场进行了踏勘,经踏勘情况属实后,14时许,吴华才决定组织实施放喷点火。由于事先未制定点火方案,直至16时许方点火成功。
然而,200多鲜活的生命在时间的流逝中消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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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开县“一二·二三”井喷事故案做出一审判决,六名被告重大责任事故罪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处三至六年的有期徒刑,一人缓刑。
根据法庭宣判,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钻井十二队原队长吴斌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川石油管理局钻采工艺研究院定向井服务中心原工程师王建东和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十二队原技术员宋涛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石油钻探公司原副经理、总工程师、公司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吴华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十二队原副司钻向一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录井工肖先素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范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