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大学生责任意识现状与法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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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大学生是是国家未来建设发展的力量,责任意识的缺乏必定影响自身和社会未来的发展,笔者试图从法制的视角对这一问题进行探究,以求抛钻引玉。
  【关键词】当代大学生 责任意识 法制
  Abstract: the college students are the future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is the national power, the lack of responsibility consciousness must influence the development of itself and society in the future, the author tries to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rule of law to explore this issue, in order to cast drill jade.
  key words: contemporary college students' legal responsibility consciousness.
  一、责任意识的范畴界定
  马克思说:“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1]意识,来自拉丁文“consciencia”,意即“认识”,其本质依然是人的思想观念和认知。因此,责任意识于现代社会可以定义为有行为能力的主体在法制社会中应承担的的义务以及对自己选择的不良行为自觉承担后果的认识。
  大学生是社会中特殊的群体,比同龄青年群体掌握更多的文化技术资源。因此,不论是从伦理上还是能力上,大学生都有责任承担比一般人更多的义务。基于不同的原则,责任意识有多种分类,但实质上都包含对自我和他者负责的内在逻辑。因此,为了便于论述,本文将责任意识分为个人责任意识与社会责任意识。
  二、当代大学生责任意识现状
  从中央下发的文件和近年来的调查报告中可以看出,当代大学生责任意识整体上是积极的,但同时也不同程度的存在着隐患。《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指出,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主流积极、健康、向上”。在四川汉川地震的支援行动中,76.14%的同学捐款捐物,体现了其社会关爱意识"[2]基本面虽是好的,但也存在不同程度的责任意识淡薄现象。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2006年在一次新闻新闻发布会上说,助学贷款违约率高达28.4% "[3]此外,据中国老龄科研中心的调查显示,目前中国65%以上的家庭存在在“老养小”现象"[4]。类似的数据还有很多,都反映了大学生责任意识淡薄的现象。
  当代大学生还呈现出个人责任意识强于社会责任意识的特点。“山东经济学院于洪良老师的一项调查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这种状况:在回答‘当你遇到个人利益与社会或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你会放弃个人利益而服从集体利益吗?’这个问题时, 64%的大学生回答是‘不会’。”[7]作为大学生,首要责任就是学习,这既是对自己负责的态度也是社会分工所要求的必然。不过,一旦学习仅仅成为人生成功的跳板,而与对社会、国家的责任相脱离,定会制约社会未来的良性发展,使整个社会陷入功利主义的漩涡中。
  大学生对于责任意识的认知和认同不存在知识结构和情感层面上的问题,关键在于付诸行动的实践与认识的脱离。在一份对372个大学生的实证调查中显示:选择基本上是一个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人的有251人,占67.4%。然而在回答一类采取“当众指出,立即揭发”这种最直接的方式来予以制止回答中,仅有42人给予肯定答案,占11.3%。而采取间接方式来处理的却有150人之多,占40.3%,后者明显高于前者。[8]
  在主观上大学生对于那些见义勇为的行为是认同的,不过从观念认知到行为实践却产生了很明显的脱节。责任意识养成的评判标准就是自觉自愿地履行义务,这是一个实践的过程。从调查中,可以获悉,当代大学生整体上不缺乏对责任认知的知识和判断,缺失的是自觉实践的意识和习惯。
  学界对大学生责任意识问题的隐患大致可分为制约自身说和社会危害说这两大类。极端例子即自杀与反社会行为。 但事实上,不论是基于个人责任意识还是社会责任意识缺失所带来的的恶劣影响都是一种人为的划分,在具体实践中,二者是交叉作用的,并不存在绝对的单体功效。唯一可以肯定的是大学生责任意识的缺乏对自身和社会、民族、国家都会造成难以用数据测量的显性和隐性的恶果。
  三、当代大学生责任意识问题根源探究
  (一)价值观念冲突
  中国社会正处于社会结构的转型期,价值观念呈现多元性,造成当代大学生思想的冲突。区域差别明显,大部分落后地区还处于农业向工业、传统向现代、封闭向开放的社会结构转型。传统儒家思想还未重塑、马克思主义面临各方的质疑和挑战,西方腐朽的价值取向混进民主正义的大潮悄悄渗透进中国的思想领域阵地。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都侵蚀着当代大学生对自我、对社会负责的认知和态度,新旧思想和东西方文明的差异和冲突在不断融合的过程中产生价值冲突都给当代大学生的理性判断带来混乱,市场经济的逐利性也给当代大学生带来功利主义倾向,这就需要全社会共同的积极引导。
  (二)大学生主体地位缺失
  从启蒙时代开始,所有的先贤们的思想,包括马克思主义乃至今天的“以人为本”的精神,无一不是在追求人的解放,追求人的独立、自主和尊严。然而,中国当代大学生真正获得学界通称的主体性了么?不尽然。单从经济和法律的角度我们就可窥一斑而知全豹。比照西方发达国家,年满18周岁的大学生们的财政仅从家庭中获取很少的一部分,社会鼓励大学生通过兼职、勤工俭学等方式获取学费和生活费,这不仅让学生的知识能够在实践中获得检验,更重要的是经济的独立是人格独立的基础,增长的恰恰是本文所论及的责任意识和主体性。中国大学生的自主性则相去甚远,先不谈论完全的经济独立,哪怕生活独立都很存在问题。因为对独生子女的溺爱,近年来“陪读家长”的现象已成愈演愈烈的趋势,甚至不乏名牌高校的学生。连基本的生活独立都做不到,又何谈责任意识呢?   此外,从法律角度看,我国的民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精神状态健康,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能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是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然而现实中,一旦作为民事法律主体的大学生有民事行为过错,家长常要求学校负监督不力之责。甚至还有一些学校为保“名声”极尽掩盖之能事。不论哪一种行为,都给大学生提供了恶性的“保护伞”。法律的制裁、纠错功能完全丧失。更为严重的刑法上也是如此,清华大学的刘海洋案件最终以大学生是小孩子为由从轻发落,河北李启铭案若不是造成如此恶劣的社会反响,想必量刑也会不同。不仅是大学生自身和家长纵容的因素,整个社会乃至与个别司法机构在法律惩处上竟然都给大学生开“绿色通道”,这反而是对大学生主体地位的严重侵蚀。“大学生缺少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就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没有责任心,没有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法律意识”[5]。
  (三)德育教育断层
  家庭教育对于一个人品德上的责任意识和法律主体上的责任意识的养成极为重要。腓罗佩门强制要求斯巴达人放弃他们的儿童教育法,若非如此,斯巴达人的后代将永远志气高昂。孟德斯鸠认为:“古人的教育还有一点优于我们今日的教育,那就是自幼所受的教育永远不会被否定。伊巴米浓达晚年时的所说、所闻和所做,与他开始接受教育时毫无差别。”[6]然而,进入高校前,所有家庭和学校教育围绕的都是高考的考分,对责任意识和其他道德品质的教育不过是蜻蜓点水。更为可怕的是,长期以来,“望子成龙”思想的不正当运用让家庭教育变得极其功利化,大量的高考移民、更换民族、科技创新造假、点招、体艺考试黑幕等等不可胜数。李天一案的根源就是家庭教育,自小的溺爱和不恰当的保护让其责任和法律意识淡薄,养成了不计行为后果的性格,而这种现象在中国家庭并不少见,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家长自身缺乏对他人对社会的责任意识。长期家庭和学校的德育教育断层致使步入高校的大学生仅仅成为考试和读书的机器,而没有独立的人格和敏锐的是非观。
  (四)社会法律规范不够完善
  众多在教学一线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课教师都有反应社会氛围营造的重要性。他们的表示,无论是政治理论、价值观念、德育教育等等在课堂上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学生在课后不仅从知识结构上,更能从情感认同上进行有益的吸收。可一旦进入社会,就产生与理论严重脱节的问题。面临像“血拆”、“主动违约”、“腐败”、“盗版”、“学术造假”等等来自各行业、各领域的社会乱象时,都会对大学生思想造成强大的冲击。从个人到企业到社会组织甚至国家政权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对社会和人民不负责任的现象来牟取私立,一个刚步入社会的弱势群体——大学生如何能要求他们不随波逐流呢?这一切问题的根源就在于各领域制度的不健全,才让投机者有空隙可钻,如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话,必能给大学生责任意识的养成提供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当代大学生责任意识法制思考
  对于大学生责任意识的养成,学者们通常在内容上围绕加强德育教育展开,也有从方式方法上提出过各种各样的创新。然而,责任在伦理学范畴始终涵盖了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各个方面,不仅仅体现“必须和应该做的”甚至在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利己性和利他性、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也时常要求牺牲个体以满足社会国家,而这通常都能被称为“美德”。然而这是责任意识的高级形态,我们往往忽视了责任意识初级形态对个体的规范作用的有效性和现实性。若将责任意识归入法制的范畴中来思考,责任集中表现为公民的义务,这是对公民最一般、最基本的要求。单就从责任意识转为具体行为这一过程的实现程度来看相比于伦理范畴的责任意识而言也更为有效。其次,由于法律具有的强制性、常态性、制度化的特征,给公民的社会行为规范出了清晰的界限并有更为有利的保障。因此,笔者试图从法制的途径出发去解决当代中国大学生责任意识薄弱的问题。
  (一)确立大学生法律主体地位
  主体性原则运用广泛,主要指的是主体的独立、自主、自尊的确立。通过对大学生法律主体地位的确立,要让大学生意识到,个体在社会活动中所进行的一切言论、行为都受到法律的监督和制约。一旦逾越法律的边界,法律的自动纠错和惩罚机制就会启动,从外部强制要求违法主体负责。绝大多数大学生已年满18周岁,已达到在法律上为自己违法行为负责的法定年龄。因此立法和制度确立已比较完善,重点在于家庭和学校的配合,父母和学校从平时就应该对大学生灌输法律责任意识,即使对没构成违法的错误行为也要严格依照规章制度进行规劝和惩处。从习惯上养成法律主体地位的意识。其次,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课教师有必要提升自己的学术水平,特别要兼顾到法律知识。要避免陷入那种一味地将道德价值高于法律价值在主观上放大,认为道德教育相比法制教育更为重要,因为“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这样的认识误区。毕竟,很多家庭的文化素质有限,法制观念匮乏,要从知识结构上让大学生意识到自己的法律主体地位仍然要依靠学校的努力。
  (二)加强公民意识教育
  责任意识在法律范畴表现为义务,从来权利和义务就是统一的,而公民意识的本质就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抛开权利意识谈论的责任意识是荒谬无效的。据阿尔蒙德的观点,公民意识三个特征的其中之一就是“公民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意识,在任何层次上都存在对政治体系的评价和批评”[9]。如果说现代社会存有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如此无私奉献的圣者,那也仅仅是个案,不存在普遍性和可复制性,对于普通民众而言,不赋予他们正当的应有的权利,是无法让他们履行相对的义务的,责任意识更是无从谈起,这恰恰体现了公民意识教育的必要性。
  不重权责统一的公民意识教育而只重责任意识教育只能称为奴化教育。有学者质疑“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奴隶性。他们认为在“家天下”的臣民们所肩负的责任是对君主的责任,不是对国家和民族的责任。这样的评论当然过激了,我们岂能用现代人的标准去苛求先辈呢?况且这样的呐喊是基于真正的对民族和国家的真实情感,应该得到我们的尊重。但我们确实该提高警惕,绝不开历史的倒车。试想在当今社会,只讲责任不讲权利培养出的大学生会是怎样?既然习惯了不索取应有的权利,今天可以毫无怨言地奉献给当下政权,明天外敌入侵,同样可以安然地当他的顺民,而高校培养出的只会是奴隶和走狗。
  (三)完善社会机制、营造良好氛围
  以不断健全的法律法规去清除各种社会乱象,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在根源分析中,已谈论到社会环境因素对大学生责任意识造成的影响。在高校责任意识的培养主要是从知识结构的搭建和情感认同这两方面着手的,但这永远停留在思维和心里的层面,要让接触到社会各个领域的大学生清晰认识到行为主体在社会每一个角落都受到合理的监督和制约,所有的不良行为都会得到法律的惩治,不抱有任何的侥幸心理,从而提高自我和对他人、社会、乃至于国家的责任意识,这才是认识到实践转化最为关键的一环。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法律制度的建构和完善是从最基础的层面规范出主体的行为,从而养成一种生活的习惯,再从日常的习惯中升华为情感的认同。不过,法律范畴内责任意识的养成仅仅只是一种手段,它可能在初期十分有效,但对于奉献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这样的美德的培养,仍然需要德育的力量,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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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郭永刚.银行追还助学贷款进入诉讼时代[J].中国青年报,2006.5.22.
  [4]戴香智,侯国风.啃老现象的社会工作视域分析[J].社会工作,2006,11
  [5]洪跃雄,法制视野中的大学生诚信问题[J].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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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冯霞,当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教育与培养探究.[J].学术论坛,2009,02
  [8]王燕,当代大学生责任观的调查报告.[J].青年研究,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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