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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内部控制是一个过程,目的是实现控制目标,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揭示,目的是让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的内部控制状况,正确解读财务报告信息。本文站在投资者需求的角度,分析了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内部控制 信息披露
一、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动机
外部利益相关者接收到内部控制信息后,会基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状况评价公司的财务报告质量,根据公司信息的自我解读与公司进行交易。方红星等(2012)研究发现,降低代理冲突和传递信号是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主要动机。但公司的整个内部控制过程和评价是一个“黑箱”,外部利益相关者无法直接洞察其活动过程。出于趋利避害角度,高管层并不愿意披露内部控制缺陷;薄弱外部治理环境也会增强“理性”高管层的舞弊动机,降低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程度。因此,我们可认为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动机不纯,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并不能很好的展示企业内部控制的真实信息。
二、内部控制信息质量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按照缺陷的影响程度将内部控制缺陷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但是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具体认定标准由企业根据指引要求自行确定。且目前我国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均没有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中内部控制的具体披露形式作出明确的规定。内部控制披露形式无明确标准和内控缺陷“自定标准”的评价方式为高管层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操纵打开方便之门。各企业采用不同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式,使企业的内部控制信息不具有可比性,降低了对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价值。
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合理保证能够提高企业内部控制评估报告的可信度。但研究表明,审计师声誉越高,越不愿意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为公司的内部控制提供高程度保证。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鉴证时,其经验大多来源于以往财务报表审计,了解的内容仍局限于内部会计控制方面。而且每个企业的业务性质、经营规模等都是不同的,所设立的内部控制更是深入到企业经营的方方面面,只有职业经理人才能有效地制定、评价和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注册会计师若出具合理保证的鉴证意见,需要指明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即不存在重大缺陷,一旦鉴证失败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注册会计师要承担很大的法律责任。
因此,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质量整体较低,从企业类型来看,国有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比较薄弱;从行业差异看,金融行业内部会计控制的总体应用效果要好于其他行业;从企业规模来看,规模较大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总体应用效果,要好于规模较小企业。财务报表的可靠性也不能被内部控制很好的保证。审计师承接内部控制鉴证业务、出具正面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将面临较高的鉴证风险,审计师不太愿意为企业内部控制提供合理保证;即使审计师为企业内部控制出具了正面意见,也不能真正合理保证企业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三、投资者对内部控制的信息需求
中国资本市场仍是一个以国有股为主、股权相对集中的市场,投资者保护依然不足,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欲望比较强烈。在我国上市公司提供内部控制信息时,忽视了投资者的地位与需求,特别是忽视了股权投资者的需求。
投资者作为企业的最终所有者,决定着企业的发展方向,企业内部各项制度的建立必须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为前提条件,内部控制也不例外。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是投资者投资的目的。企业能够有效配置资源是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高效率地进行经营管理,这些与内部管理控制的目标和内涵相一致,因此建立内部管理控制能够满足投资者信息需求。而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是内部会计控制的主要目标,未必能够确保资本的保值增值。
内部控制信息是企业高管层对内部控制质量的自我评价,由于内部控制缺陷披露是高管层的“自我批评”或“自我否定”。在没有具体量化标准的情况下,出于趋利避害角度,高管层可能不会对自己的行为和能力予以否定,因而会隐藏内部控制缺陷信息。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并没有合理保证内部控制三大目标的实现,内部控制信息不一定是投资者需要的信息。美国安然、施乐、世通,中国银广夏、东方电子等公司的特大财务欺诈案件,以及中国这两年的高管人员失踪案,内部控制不僅没有提供“合理保证”,甚至没有提供“基本保证”。
四、总结与建议
上述分析表明,由于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的动机不纯,加上没有明确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标准格式,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不能保证内部控制的质量,也就不能以此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以及对法律法规的遵循的目标。而审计师也不能提供强有力的证据证明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真实性。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企业还未意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对内部控制也存在很多误解,甚至有些企业对内部控制的概念非常模糊,再加上公司治理结构上的先天不足以及组织结构和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原因,致使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普遍薄弱。在这种条件下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存在很大的困难,进行操作时也会遇到重重阻力,最后的结果往往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仅仅流于形式,不具有任何的实际意义,也达不到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最初目的。
为有效抑制高管层的机会主义行为,提供投资者决策有用的信用,应加强内部控制与高层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有效结合,提高企业加强内部控制的意识。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通过激励高管层去发现并披露,才能够利用信息反馈增进内部控制缺陷修复的效率,提高财务报告质量,才能有助于投资者正确决策。
参考文献
[1]方红星,戴捷敏.公司动机、审计师声誉和自愿性内部控制鉴证报告[J].会计研究.2012.
[2]方红星,金玉娜.高质量内部控制能抑制盈余管理吗?[J].会计研究.2011.
[3]刘明辉.内部控制鉴证:争论与选择[J].会计研究.2010.
[4]林斌,饶静.上市公司为什么自愿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J].会计研究.2009.
【关键词】内部控制 信息披露
一、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动机
外部利益相关者接收到内部控制信息后,会基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状况评价公司的财务报告质量,根据公司信息的自我解读与公司进行交易。方红星等(2012)研究发现,降低代理冲突和传递信号是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主要动机。但公司的整个内部控制过程和评价是一个“黑箱”,外部利益相关者无法直接洞察其活动过程。出于趋利避害角度,高管层并不愿意披露内部控制缺陷;薄弱外部治理环境也会增强“理性”高管层的舞弊动机,降低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程度。因此,我们可认为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动机不纯,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并不能很好的展示企业内部控制的真实信息。
二、内部控制信息质量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按照缺陷的影响程度将内部控制缺陷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但是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具体认定标准由企业根据指引要求自行确定。且目前我国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均没有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中内部控制的具体披露形式作出明确的规定。内部控制披露形式无明确标准和内控缺陷“自定标准”的评价方式为高管层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操纵打开方便之门。各企业采用不同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式,使企业的内部控制信息不具有可比性,降低了对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价值。
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合理保证能够提高企业内部控制评估报告的可信度。但研究表明,审计师声誉越高,越不愿意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为公司的内部控制提供高程度保证。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鉴证时,其经验大多来源于以往财务报表审计,了解的内容仍局限于内部会计控制方面。而且每个企业的业务性质、经营规模等都是不同的,所设立的内部控制更是深入到企业经营的方方面面,只有职业经理人才能有效地制定、评价和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注册会计师若出具合理保证的鉴证意见,需要指明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即不存在重大缺陷,一旦鉴证失败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注册会计师要承担很大的法律责任。
因此,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质量整体较低,从企业类型来看,国有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比较薄弱;从行业差异看,金融行业内部会计控制的总体应用效果要好于其他行业;从企业规模来看,规模较大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总体应用效果,要好于规模较小企业。财务报表的可靠性也不能被内部控制很好的保证。审计师承接内部控制鉴证业务、出具正面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将面临较高的鉴证风险,审计师不太愿意为企业内部控制提供合理保证;即使审计师为企业内部控制出具了正面意见,也不能真正合理保证企业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三、投资者对内部控制的信息需求
中国资本市场仍是一个以国有股为主、股权相对集中的市场,投资者保护依然不足,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欲望比较强烈。在我国上市公司提供内部控制信息时,忽视了投资者的地位与需求,特别是忽视了股权投资者的需求。
投资者作为企业的最终所有者,决定着企业的发展方向,企业内部各项制度的建立必须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为前提条件,内部控制也不例外。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是投资者投资的目的。企业能够有效配置资源是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高效率地进行经营管理,这些与内部管理控制的目标和内涵相一致,因此建立内部管理控制能够满足投资者信息需求。而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是内部会计控制的主要目标,未必能够确保资本的保值增值。
内部控制信息是企业高管层对内部控制质量的自我评价,由于内部控制缺陷披露是高管层的“自我批评”或“自我否定”。在没有具体量化标准的情况下,出于趋利避害角度,高管层可能不会对自己的行为和能力予以否定,因而会隐藏内部控制缺陷信息。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并没有合理保证内部控制三大目标的实现,内部控制信息不一定是投资者需要的信息。美国安然、施乐、世通,中国银广夏、东方电子等公司的特大财务欺诈案件,以及中国这两年的高管人员失踪案,内部控制不僅没有提供“合理保证”,甚至没有提供“基本保证”。
四、总结与建议
上述分析表明,由于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的动机不纯,加上没有明确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标准格式,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不能保证内部控制的质量,也就不能以此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以及对法律法规的遵循的目标。而审计师也不能提供强有力的证据证明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真实性。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企业还未意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对内部控制也存在很多误解,甚至有些企业对内部控制的概念非常模糊,再加上公司治理结构上的先天不足以及组织结构和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原因,致使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普遍薄弱。在这种条件下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存在很大的困难,进行操作时也会遇到重重阻力,最后的结果往往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仅仅流于形式,不具有任何的实际意义,也达不到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最初目的。
为有效抑制高管层的机会主义行为,提供投资者决策有用的信用,应加强内部控制与高层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有效结合,提高企业加强内部控制的意识。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通过激励高管层去发现并披露,才能够利用信息反馈增进内部控制缺陷修复的效率,提高财务报告质量,才能有助于投资者正确决策。
参考文献
[1]方红星,戴捷敏.公司动机、审计师声誉和自愿性内部控制鉴证报告[J].会计研究.2012.
[2]方红星,金玉娜.高质量内部控制能抑制盈余管理吗?[J].会计研究.2011.
[3]刘明辉.内部控制鉴证:争论与选择[J].会计研究.2010.
[4]林斌,饶静.上市公司为什么自愿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J].会计研究.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