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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随着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国家从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对农村道路交通、农田水利、电网改造、饮水工程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征用开发的投入不断加大,农村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同时,在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征用、安置补偿等过程中,职务犯罪案件也开始滋生、蔓延,直接破坏了党和政府有关“三农”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严重地阻碍了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进程。本文结合笔者自身的检察工作,以辖区涉农职务犯罪为例,借助经济学中成本与收益的分析工具,对本辖区涉农职务犯罪的基本状况、原因、及治理途径等方面作初浅的分析和探讨。以期更有效地惩防犯罪,促进新农村和谐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丽水市处于浙江省西南浙闽两省结合部,撤地建市后,当地经济在取得长足发展,土地征用、基础设施建设大规模进行,其间的资金流动频繁且数额巨大,而公权力越来越多地影响和制约着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环节。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一部分掌握某种公共权力的人经不住金钱的诱惑而深陷腐败的泥潭。据报表统计,自2003年至2008年莲都区检察院共查处辖区内涉农职务犯罪案件16件21人,其中贪污2件3人,受贿5件8人,行贿1件1 人,挪用公款8件9人,涉案人员中有17人为村干部、有4人为区乡机关工作人员,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有8件12人,10万元以上的有8件9人,甚至有上百万、上千万的职务犯罪案件。[1]涉案领域集中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征用开发和专项款物管理三个方面。
一、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主要特征
1、犯罪主体多元化,村干部所占比例大。犯罪主体有乡镇干部以及协助乡镇干部管理集体资产的村级干部,主要集中于村委会主任或村党支部书记以及会计、出纳等。据统计,查处的21人中,村支书、村委会主任有9人(村支书5人,村委会主任4人),还有8人为村会计或出纳。村干部所占被查处人数的81%,比重大。
2、犯罪环节相对集中。所涉犯罪主要发生在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拆迁安置、农村投资兴建项目、道路改扩建、城市配套设施工程、以及其他大型工程建设等领域。
3、犯罪类型集中表现为贪利型犯罪、挪用类型犯罪。据统计,查处的21件案件中,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贪利型犯罪为主,贪污受贿犯罪居多,占到52%。挪用类型犯罪发案率高,达8件9人,犯罪嫌疑人抱着营利、赌博等不同目的,大肆挪用土地征用款现象突出。
4、犯罪的形式和手段多样。从形式上看有采用侵吞、截留、骗取、套取、挪用等形式;从手段上看有白条子下帐、收入不下帐、重复报销、虚列票据、随意将公款借出等。
5、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犯罪分子表现出极大的贪婪性,占有物质财富的欲望和腐败的冲动强烈。涉案金额巨大,动辄几百万元、上千万元。丽水地区虽然系经济欠发达地区,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有8件12人,而10万元以上的有8件9人,占已查处人数的42%,甚至有上百万、上千万的职务犯罪案件。如王某挪用公款案,涉案3100万元;王某某挪用公款800多万等案。
二、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原因
涉农职务犯罪问题的产生和蔓延有深刻的社会背景,原因是复杂的,既有客观基础和个人的经济动因,又有机制、体制上的深层次根源,本人着重对客观基础和个人的主观动因作一阐述。
1、涉农职务犯罪产生的主观因素
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金钱观念、价值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越来越多的人信奉有钱就有一切,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和拜金主义思想膨胀。社会差距扩大也导致一部分人心理严重失衡。
通过对案件的调查和分析发现,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涉案人员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在立案查处17名农村基层干部,大多为小学初中以下文化,由于这些人员的文化素质较低,加之处在农村这样的环境之中,文化知识学习缺乏,更谈不上对法律知识的系统学习和受到良好的法制教育。有相当一部分人员的法律意识较差,心想在征地出让中,利用职务之便“吃点、占点、捞点”都是正常的,构不成犯罪,这种心理在挪用类型犯罪中具有一定普遍性。
这些农村基层干部由于自身思想素质、文化素质不高,加上法制观念淡漠,抵挡不住“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诱惑的侵蚀,价值取向发生错位,攀比心理膨胀,私心贪欲放纵,把法律赋予及政府授权的权力变成自己谋私捞钱的工具,从而堕入犯罪的深渊,成为金钱的牺牲品。可以看出一些农村基层干部思想蜕变是涉农职务犯罪产生的内在动因。
2、涉农职务犯罪产生的客观因素
涉农职务犯罪的产生并非全是人为的因素,一定程度上由其客观条件来促成的。对于所发生的众多犯罪现象追根溯源,究其客观基础主要有权力配置资源、体制的落后、制度缺陷等,为腐败者实施职务犯罪行为提供了机会。
⑴、权力过于集中。一些基层干部一身兼多职,同时拥有决策权和资金支配权,大事小事一人说了算,一旦经受不住诱惑,便会陷入金钱的泥潭,走向犯罪。有些基层干部久居要职,在其任职区域内形成了一定的关系网,客观上为贪污、受贿提供了便利条件。
⑵、财务管理欠规范。随着农村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农村集体经济逐步向农、工、商等多元经济发展,但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却没有建立起来。主要表现为:其一,没有按照财务制度建立规范的帐目,相当一部分村还是流水帐,不开设银行帐户、以现金存折代替银行帐目。其二,没有经费收支审批制度,现金出纳与会计也不分设,相当一部分村的财务人员只有会计一人,有的村主要领导同时还是财会人员,自己花钱,自己批条,自己报销,支出、审批基本上由一人说了算。其三,是村级财务不公开,白条子下帐、假票据入帐、审批手续随意等,致使财务管理无透明度。
⑶、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不到位。一方面,镇务、村务不够公开,群众监督流于形式。有的乡镇不公开镇务,或形式上公开而实质不公开,广大干部群众不了解情况,而经办人员则借机实施犯罪。不少地方村级管理缺乏民主,透明度不够。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应当定期将村务公开,但实际上,有的村干部为谋取私利方便,不想让群众了解村务、政务和财务,害怕群众知道多了不利于工作,应该让群众明白的事情却暗箱操作,使民主理财流于形式。特别是村级财务管理非常混乱,导致在出现管理漏洞多,监督缺位而无人过问的不良局面,从客观上给作案人员提供了生存的土壤,这种局面给“浑水摸鱼”者大肆侵吞村社集体财产留下了空间。如紫金街道办事处塔下村委主任黄永豪,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指使会计吴继荣挪用土地征用费100多万元,供自己用于赌博活动。另一方面,职能监督不到位。上级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缺乏有效的跟踪监督措施,审计部门的监督力度不够大等等。由于监督的不到位,更加助长了农村基层干部的犯罪气熖。
⑷、案件查处难度大。近年来群众向检察机关举报村干部的职务犯罪线索有所减少,再加上职务犯罪的隐敝性特点,案件查处难度大,立案查处职务犯罪的案件数有所下降,从而影响了群众的举报热情,助长了基层干部的霸道作风和腐败的泛滥。
三、涉农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1、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强化普法教育。加强对农村基层组织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使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观念,努力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素质,让他们真正懂得为谁掌权、为谁服务这个根本问题,树立勤政廉政良好形象,专心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同时要重视农村干部的普法教育,让其懂得哪些行为违法,提高他们的守法意识,使得这些干部在执行公务是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同时加强对他人的监督。
2、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监督实效。一是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增强财务人员的责任感,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财务会计的监督职能,杜绝不合理、不正常开支。二是要加大职能部门监督力度,推行同步跟踪预防。上级部门、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作为预防重点,积极参与预算编制、招投标活动、施工质量、竣工验收等监管的全过程,对资金运作实行同步监督跟踪预防。三是要深化镇务、村务公开,赋予群众一个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
3、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惩腐败分子。一是广泛宣传,受理举报线索。各职能部门首先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知道哪些事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哪些事情应向哪个部门反映,应如何收集相关材料。不仅要宣传法律,还要宣传已经办理的典型案例,让广大群众看到政府反腐的决心,促使他们积极举报。二是认真研究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规律,找准犯罪易发区域,制定侦查方案,提高侦破效率。三是实行争议案件联合办案制度。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可以由相关部门联合办案,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加大了办案力度,提高办案效率。同时还可防止各部门之间对群众举报“踢皮球”的现象。四是坚持有案必办,给群众一个明白的交待。各级部门应特别注意发生在农村的职务犯罪,认真对待每一个线索,不能因为案子小而不重视、不办理,对有可查性的线索绝不能放弃。
4、建立镇村职务犯罪预防网络。在党委的领导下,相关职能部门在镇村建立职务犯罪预防网络,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如定期开展预防讲座、放专题教育片、组织干部参观监狱或看守所等形式各样的活动,对犯罪预防也有一定效果。
注释:
[1]数据由本院反贪部门提供。
参考文献:
[1]杨成炬.职务犯罪的人性解析.犯罪研究.2006年第1期。
[2]张丽丽.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实务问题研究.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增刊。
[3]陆燕虹.权力腐败的心理及文化传统溯源.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4]丁君.当前新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预防的探析.消费导刊.2007年第8期。
丽水市处于浙江省西南浙闽两省结合部,撤地建市后,当地经济在取得长足发展,土地征用、基础设施建设大规模进行,其间的资金流动频繁且数额巨大,而公权力越来越多地影响和制约着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环节。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一部分掌握某种公共权力的人经不住金钱的诱惑而深陷腐败的泥潭。据报表统计,自2003年至2008年莲都区检察院共查处辖区内涉农职务犯罪案件16件21人,其中贪污2件3人,受贿5件8人,行贿1件1 人,挪用公款8件9人,涉案人员中有17人为村干部、有4人为区乡机关工作人员,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有8件12人,10万元以上的有8件9人,甚至有上百万、上千万的职务犯罪案件。[1]涉案领域集中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征用开发和专项款物管理三个方面。
一、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主要特征
1、犯罪主体多元化,村干部所占比例大。犯罪主体有乡镇干部以及协助乡镇干部管理集体资产的村级干部,主要集中于村委会主任或村党支部书记以及会计、出纳等。据统计,查处的21人中,村支书、村委会主任有9人(村支书5人,村委会主任4人),还有8人为村会计或出纳。村干部所占被查处人数的81%,比重大。
2、犯罪环节相对集中。所涉犯罪主要发生在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拆迁安置、农村投资兴建项目、道路改扩建、城市配套设施工程、以及其他大型工程建设等领域。
3、犯罪类型集中表现为贪利型犯罪、挪用类型犯罪。据统计,查处的21件案件中,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贪利型犯罪为主,贪污受贿犯罪居多,占到52%。挪用类型犯罪发案率高,达8件9人,犯罪嫌疑人抱着营利、赌博等不同目的,大肆挪用土地征用款现象突出。
4、犯罪的形式和手段多样。从形式上看有采用侵吞、截留、骗取、套取、挪用等形式;从手段上看有白条子下帐、收入不下帐、重复报销、虚列票据、随意将公款借出等。
5、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犯罪分子表现出极大的贪婪性,占有物质财富的欲望和腐败的冲动强烈。涉案金额巨大,动辄几百万元、上千万元。丽水地区虽然系经济欠发达地区,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有8件12人,而10万元以上的有8件9人,占已查处人数的42%,甚至有上百万、上千万的职务犯罪案件。如王某挪用公款案,涉案3100万元;王某某挪用公款800多万等案。
二、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原因
涉农职务犯罪问题的产生和蔓延有深刻的社会背景,原因是复杂的,既有客观基础和个人的经济动因,又有机制、体制上的深层次根源,本人着重对客观基础和个人的主观动因作一阐述。
1、涉农职务犯罪产生的主观因素
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金钱观念、价值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越来越多的人信奉有钱就有一切,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和拜金主义思想膨胀。社会差距扩大也导致一部分人心理严重失衡。
通过对案件的调查和分析发现,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涉案人员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在立案查处17名农村基层干部,大多为小学初中以下文化,由于这些人员的文化素质较低,加之处在农村这样的环境之中,文化知识学习缺乏,更谈不上对法律知识的系统学习和受到良好的法制教育。有相当一部分人员的法律意识较差,心想在征地出让中,利用职务之便“吃点、占点、捞点”都是正常的,构不成犯罪,这种心理在挪用类型犯罪中具有一定普遍性。
这些农村基层干部由于自身思想素质、文化素质不高,加上法制观念淡漠,抵挡不住“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诱惑的侵蚀,价值取向发生错位,攀比心理膨胀,私心贪欲放纵,把法律赋予及政府授权的权力变成自己谋私捞钱的工具,从而堕入犯罪的深渊,成为金钱的牺牲品。可以看出一些农村基层干部思想蜕变是涉农职务犯罪产生的内在动因。
2、涉农职务犯罪产生的客观因素
涉农职务犯罪的产生并非全是人为的因素,一定程度上由其客观条件来促成的。对于所发生的众多犯罪现象追根溯源,究其客观基础主要有权力配置资源、体制的落后、制度缺陷等,为腐败者实施职务犯罪行为提供了机会。
⑴、权力过于集中。一些基层干部一身兼多职,同时拥有决策权和资金支配权,大事小事一人说了算,一旦经受不住诱惑,便会陷入金钱的泥潭,走向犯罪。有些基层干部久居要职,在其任职区域内形成了一定的关系网,客观上为贪污、受贿提供了便利条件。
⑵、财务管理欠规范。随着农村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农村集体经济逐步向农、工、商等多元经济发展,但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却没有建立起来。主要表现为:其一,没有按照财务制度建立规范的帐目,相当一部分村还是流水帐,不开设银行帐户、以现金存折代替银行帐目。其二,没有经费收支审批制度,现金出纳与会计也不分设,相当一部分村的财务人员只有会计一人,有的村主要领导同时还是财会人员,自己花钱,自己批条,自己报销,支出、审批基本上由一人说了算。其三,是村级财务不公开,白条子下帐、假票据入帐、审批手续随意等,致使财务管理无透明度。
⑶、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不到位。一方面,镇务、村务不够公开,群众监督流于形式。有的乡镇不公开镇务,或形式上公开而实质不公开,广大干部群众不了解情况,而经办人员则借机实施犯罪。不少地方村级管理缺乏民主,透明度不够。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应当定期将村务公开,但实际上,有的村干部为谋取私利方便,不想让群众了解村务、政务和财务,害怕群众知道多了不利于工作,应该让群众明白的事情却暗箱操作,使民主理财流于形式。特别是村级财务管理非常混乱,导致在出现管理漏洞多,监督缺位而无人过问的不良局面,从客观上给作案人员提供了生存的土壤,这种局面给“浑水摸鱼”者大肆侵吞村社集体财产留下了空间。如紫金街道办事处塔下村委主任黄永豪,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指使会计吴继荣挪用土地征用费100多万元,供自己用于赌博活动。另一方面,职能监督不到位。上级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缺乏有效的跟踪监督措施,审计部门的监督力度不够大等等。由于监督的不到位,更加助长了农村基层干部的犯罪气熖。
⑷、案件查处难度大。近年来群众向检察机关举报村干部的职务犯罪线索有所减少,再加上职务犯罪的隐敝性特点,案件查处难度大,立案查处职务犯罪的案件数有所下降,从而影响了群众的举报热情,助长了基层干部的霸道作风和腐败的泛滥。
三、涉农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1、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强化普法教育。加强对农村基层组织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使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观念,努力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素质,让他们真正懂得为谁掌权、为谁服务这个根本问题,树立勤政廉政良好形象,专心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同时要重视农村干部的普法教育,让其懂得哪些行为违法,提高他们的守法意识,使得这些干部在执行公务是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同时加强对他人的监督。
2、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监督实效。一是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增强财务人员的责任感,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财务会计的监督职能,杜绝不合理、不正常开支。二是要加大职能部门监督力度,推行同步跟踪预防。上级部门、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作为预防重点,积极参与预算编制、招投标活动、施工质量、竣工验收等监管的全过程,对资金运作实行同步监督跟踪预防。三是要深化镇务、村务公开,赋予群众一个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
3、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惩腐败分子。一是广泛宣传,受理举报线索。各职能部门首先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知道哪些事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哪些事情应向哪个部门反映,应如何收集相关材料。不仅要宣传法律,还要宣传已经办理的典型案例,让广大群众看到政府反腐的决心,促使他们积极举报。二是认真研究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规律,找准犯罪易发区域,制定侦查方案,提高侦破效率。三是实行争议案件联合办案制度。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可以由相关部门联合办案,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加大了办案力度,提高办案效率。同时还可防止各部门之间对群众举报“踢皮球”的现象。四是坚持有案必办,给群众一个明白的交待。各级部门应特别注意发生在农村的职务犯罪,认真对待每一个线索,不能因为案子小而不重视、不办理,对有可查性的线索绝不能放弃。
4、建立镇村职务犯罪预防网络。在党委的领导下,相关职能部门在镇村建立职务犯罪预防网络,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如定期开展预防讲座、放专题教育片、组织干部参观监狱或看守所等形式各样的活动,对犯罪预防也有一定效果。
注释:
[1]数据由本院反贪部门提供。
参考文献:
[1]杨成炬.职务犯罪的人性解析.犯罪研究.2006年第1期。
[2]张丽丽.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实务问题研究.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增刊。
[3]陆燕虹.权力腐败的心理及文化传统溯源.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4]丁君.当前新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预防的探析.消费导刊.2007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