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6月26日,2010年8月24日发生的伊春空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这是个值得纪念的事件,这是中国第一次正式并详细地公布空难事故调查报告。
伊春空难调查报告从形式上看还是很全面的。报告详细介绍了空难发生的背景,相关人员,公司以及事件发生的具体经过。
就伊春空难的处理来说,迟来的报告对赔偿影响不大。空难发生后,对赔偿金额的认定,已经按照责任事故的标准核算,航空公司将赔偿数额提高到96万元,而不是40万元。因此,就算目前详尽报告公布,中国法院也很难再支持更高的赔偿数额。
伊春空难报告公布,不能不说是中国处理空难事件的一种进步。在我代理的包头空难案件中,家属曾试图要求公开事故原因调查报告,直至今日还没有结果。
包头空难发生在2004年11月21日,2005年3月7日,中国民航总局颁布了《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其中规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发布分为定期信息发布和紧急事件信息发布。定期发布的信息包括,各类事故及其他不安全事件的统计数据和趋势分析;紧急事件则指特定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飞行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的情况,还包括事故或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人员伤亡、事件处理和采取的措施。
据报道,就在颁布规定当日,民航总局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将向社会公布包头空难事故调查报告,但是我们并没有看到调查报告。2006年12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察部简单地公布了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11·21”包头空难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认定是一起责任事故,并宣布12名责任人受党纪、政纪处分。
这样的报告更像是简单的公告或通知,根本不是一份正式的空难调查报告。包头空难的很多家属对此并不满意,甚至还一度打算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由提请行政诉讼,要求民航总局公布空难调查报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我们认为作为行政主管機关的民航总局,应该主动公开空难调查报告。但这个案子被北京法院通知不予立案,根本未能进入司法程序。
行政诉讼不通,我就在代表32位遇难者针对航空公司的民事诉讼中,将要求被告公布正式的空难调查报告作为一项诉讼请求正式提出来,希望探索通过民事诉讼作为解决的途径。目前案件还未进行实体审理,不过,值得欣慰的是,现在伊春空难的正式调查报告终于出炉,希望以后我们不再需要为了家属的知情权而绞尽脑汁了。
在2004年包头空难发生以前,我国在关于是否公布空难事故调查报告方面是没有任何规定的,从实际操作来看,当事的航空公司自然不愿意主动公布调查结果,以免自找麻烦,所以调查报告基本都是不公开的。
2000年发生了武汉空难,当时航空公司就简单地以恶劣天气等为由告知家属并尽快赔偿了事。后来家属意外地发现,在某个研讨会上有人透露出该起空难是严重的责任事故。但当家属试图去法院起诉时,遭到重重阻挠,最后不了了之。
空难家属在中国起诉,问题很多,首先法院是否立案就是个难题。我代理包头空难家属诉讼,光是立案就颇费周折。后来家属到美国起诉,家属们猜测,可能由于案件被美国法院受理,中国法院感受到一定的压力,最后才得以立案。
我们目前为每位包头空难遇难者主张的赔偿是400多万人民币,鉴于包头空难是中国法院正式受理的第一起空难集体诉讼,不管结果如何都将是中国航空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判决,而中国空难遇难者的生命价值和尊严也将获得法律上的认可。
按照国际民航公约的相关规定,除了黑匣子里的录音不可公布,调查报告和事故结论可以公布。以我多年代理国际空难的经历看,美国在信息公布方面是相对比较迅速、透明的。空难一发生,美国联邦航空局(FAA)会马上介入调查,并将在现场发现的证据和有关情况,以及初步认定的空难原因作为初步调查报告公布在自己的网站上。等到详细的调查结果出来,正式的调查报告也会公布到网站上。所以在航空局的官方网站上,所有的空难调查报告都应该是公开的。而像俄罗斯和非洲国家,虽然空难发生很频繁,但公布信息就没那么及时,不过根据我们的经验,这些国家最终也会公布正式的调查报告。(本文作者为资深律师,是第一位代理中国公民进行跨国空难、人身伤害和证券集体诉讼的中国律师。)
伊春空难调查报告从形式上看还是很全面的。报告详细介绍了空难发生的背景,相关人员,公司以及事件发生的具体经过。
就伊春空难的处理来说,迟来的报告对赔偿影响不大。空难发生后,对赔偿金额的认定,已经按照责任事故的标准核算,航空公司将赔偿数额提高到96万元,而不是40万元。因此,就算目前详尽报告公布,中国法院也很难再支持更高的赔偿数额。
伊春空难报告公布,不能不说是中国处理空难事件的一种进步。在我代理的包头空难案件中,家属曾试图要求公开事故原因调查报告,直至今日还没有结果。
包头空难发生在2004年11月21日,2005年3月7日,中国民航总局颁布了《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其中规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发布分为定期信息发布和紧急事件信息发布。定期发布的信息包括,各类事故及其他不安全事件的统计数据和趋势分析;紧急事件则指特定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飞行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的情况,还包括事故或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人员伤亡、事件处理和采取的措施。
据报道,就在颁布规定当日,民航总局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将向社会公布包头空难事故调查报告,但是我们并没有看到调查报告。2006年12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察部简单地公布了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11·21”包头空难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认定是一起责任事故,并宣布12名责任人受党纪、政纪处分。
这样的报告更像是简单的公告或通知,根本不是一份正式的空难调查报告。包头空难的很多家属对此并不满意,甚至还一度打算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由提请行政诉讼,要求民航总局公布空难调查报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我们认为作为行政主管機关的民航总局,应该主动公开空难调查报告。但这个案子被北京法院通知不予立案,根本未能进入司法程序。
行政诉讼不通,我就在代表32位遇难者针对航空公司的民事诉讼中,将要求被告公布正式的空难调查报告作为一项诉讼请求正式提出来,希望探索通过民事诉讼作为解决的途径。目前案件还未进行实体审理,不过,值得欣慰的是,现在伊春空难的正式调查报告终于出炉,希望以后我们不再需要为了家属的知情权而绞尽脑汁了。
在2004年包头空难发生以前,我国在关于是否公布空难事故调查报告方面是没有任何规定的,从实际操作来看,当事的航空公司自然不愿意主动公布调查结果,以免自找麻烦,所以调查报告基本都是不公开的。
2000年发生了武汉空难,当时航空公司就简单地以恶劣天气等为由告知家属并尽快赔偿了事。后来家属意外地发现,在某个研讨会上有人透露出该起空难是严重的责任事故。但当家属试图去法院起诉时,遭到重重阻挠,最后不了了之。
空难家属在中国起诉,问题很多,首先法院是否立案就是个难题。我代理包头空难家属诉讼,光是立案就颇费周折。后来家属到美国起诉,家属们猜测,可能由于案件被美国法院受理,中国法院感受到一定的压力,最后才得以立案。
我们目前为每位包头空难遇难者主张的赔偿是400多万人民币,鉴于包头空难是中国法院正式受理的第一起空难集体诉讼,不管结果如何都将是中国航空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判决,而中国空难遇难者的生命价值和尊严也将获得法律上的认可。
按照国际民航公约的相关规定,除了黑匣子里的录音不可公布,调查报告和事故结论可以公布。以我多年代理国际空难的经历看,美国在信息公布方面是相对比较迅速、透明的。空难一发生,美国联邦航空局(FAA)会马上介入调查,并将在现场发现的证据和有关情况,以及初步认定的空难原因作为初步调查报告公布在自己的网站上。等到详细的调查结果出来,正式的调查报告也会公布到网站上。所以在航空局的官方网站上,所有的空难调查报告都应该是公开的。而像俄罗斯和非洲国家,虽然空难发生很频繁,但公布信息就没那么及时,不过根据我们的经验,这些国家最终也会公布正式的调查报告。(本文作者为资深律师,是第一位代理中国公民进行跨国空难、人身伤害和证券集体诉讼的中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