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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共犯制度逻辑使得多元身份主体共同犯罪情况下的定性问题成为我国"共犯与身份"问题的核心难点:无论统一定罪说、分别定罪说还是区别对待说,均无法妥善地实现共犯制度适用的逻辑自洽性、周延性以及与罪刑均衡原则之间的协调性。我国共犯处罚原则设定要求的"确定刑罚以确定共同所犯的罪名为前提"的制度逻辑是形成上述困境的真正原因,改变我国共犯制度逻辑之"主体间性"为应然的"单方化"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