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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重要性是会计中的基础问题,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筛选过滤的门槛,重要性原则的不确定使得重要性概念极易被利用和操纵。然而,国内现有研究却鲜有关于重要性应用的经验证据。为此,本文以隐晦重述为研究对象,从财务报告披露环节的策略选择问题入手,揭示重要性判断在实务中的具体应用。研究发现:重要性门槛的不确定给公司战略性披露信息提供了机会,重述越重要,公司越倾向于隐晦披露,好的公司治理有助于改善重要性程度对隐晦重述的影响,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关键词: 重要性判断;会计信息披露;隐晦重述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7217(2018)03009107
一、引 言
重要性(Materiality)也叫重大性、实质性,是会计理论中的基础性概念,也是会计审计实务中公认的难点问题。我国2014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条中,将重要性定义为“在合理预期下,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做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秉承“决策有用”的理念,重要性决定了一项信息是否重要、是否需要在会计上予以反映,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中的关键问题,是会计信息筛选过滤的门槛。然而,国内研究却鲜有关于重要性应用的经验证据,这使得重要性判断成为了一个神秘的黑箱而无人开启。而另一方面,由于重要性门槛的不确定,重要性概念又极易被利用和操纵,“重要性原则的滥用”一直是监管机构重点关注的盈余管理行为[1]。
会计重述提供了一个研究重要性在信息披露中具体应用的非常好的视角。按照我国现有规定,对于重要的前期差错,上市公司应该以重要事项临时公告的方式披露,但事实上大多数公司却选择在年报中以脚注或附注的方式披露。Swanson等(2008)称之为隐晦或秘密重述[2]。“华尔街最大的公开秘密之一,是公司努力使其重述隐藏在雷达下,使得投资者较难发现”[3]。那么,重述信息披露的门槛是什么?隐晦重述到底是重要性原则的应用还是上市公司战略性地隐藏消息或盈余管理行为呢?本文试图对此进行研究。
二、文献回顾
1975年,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了名为“重要性的确定标准”的讨论备忘录,将重要性定义为“在特定环境下会计信息误述的幅度可能使得依赖该信息做出的判断发生改变或影响”。自此,学术界开始关注重要性问题。规范类文献聚焦于什么是重要性以及在会计执业中如何处理重要性问题。实证研究主要关注重要性判断的影响因素,如审计调整决策和信息披露等[1]。应用于审计调整决策,重要性对审计意见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贯穿审计工作的始终;在评估审计证据时,外部审计师判断差错的重要性水平,据以确定是否需要客户更正差错并进而出具审计意见[4]。
重要性门槛理论认为,重要性标准在确定会计信息是否以及如何向公众披露时非常关键,信息之所以被及时或以重大公告的方式披露是因为其重要性,忽视重大性可能导致错误的结论。在各类披露事项中,研究的重点集中在盈余意外、或有事项、会计政策变更、广告费用以及重述信息等方面。Kinney等(2002)的研究表明,重要性并不是管理層决策的影响因素,但非重要性却是他们不披露相关信息的理由[5]。重要事项的披露决策往往与当地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政策直接相关。Heitzman等(2010)研究了广告费用的披露问题(超出收入的1%则必须披露),发现公司会在重要性与自愿披露间进行权衡,重要性门槛对公司的披露决策有着较强的解释力 [6]。类似的,Plumlee等(2010)的研究也表明,公司以8k表格形式披露重述主要受重要性因素的驱动,即当重述的严重性达到重要性门槛时,管理层会通过8k表格等临时公告的正式形式宣告[7]。
从经济后果来看,重要性信息的披露有助于提高市场效率,公开披露比隐晦披露更有效,重要性对功能锁定效应有影响。重述信息存在显著的“沉默是金”现象,即以重要事项临时公告发布往往引起更大的市场负反应,更易被投资者提起诉讼,也更易受到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惩罚,而模糊披露较少受到投资者关注[8]。
除了重要性门槛理论,战略披露理论也对公司披露决策做出了解释。战略披露理论认为,为了减少负面信息的市场效果,或出于职业和声誉的考虑以及规避事后法律责任的原因,公司管理层会违背重要性原则,战略性地选择披露的时间、方式,选择法律免责的最低限度披露信息。已有的研究也发现,公司会利用重大性门槛的不确定来决定是否披露以及如何披露,以服务于管理层的战略目的。Myers等(2009)发现,当公司试图提高股价时,往往会违背重大性披露原则,模糊披露重要负面信息,而将不重要的有利信息披露在显眼位置,以影响投资者的信息获取成本及投资者在不同信息间的权衡[9]。许多公司倾向于采用捆绑披露的方式发布重述公告[10]。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我国的相关制度规定,上市公司应通过两种方式更正差错:一种是年报附注,另一种则是通过临时公告的形式。对于重要的前期差错,应该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方式重述,包括更正事项的性质、原因、更正后的金额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因此,判断重述是否重大成为解释管理层重述披露方式选择的重要标准。然而,另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国内外相关的会计和审计准则都没有明确的标准来度量重大性,而是要求通盘考虑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相关因素,包括定量与定性方面。对重要性标准的确定一直是各国证券立法的难点,管制者不仅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作出合理决策的重要信息,同时要避免市场充斥过多的无用信息。因此,对重要性标准的界定和不同理解直接影响了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由于缺乏明确的标准,实务中更多地依赖于管理层的主观判断,容易使公司滥用重要性原则[11]。美国前证监会主席莱维特将“重要性原则的滥用”列为五类重点关注的盈余管理行为之一。 重要性标准的模糊为管理层进行战略性会计信息披露选择提供了机会。即管理层会机会主义地放弃性质重大的信息,将其归类为无关紧要,采取不披露、隐晦披露或捆绑披露的策略。当披露重要重述的成本大于收益时,公司倾向于隐晦披露;再加上投资者的注意力是有限的、有选择的,信息的显眼性和在财务报表的放置位置会显著影响非职业投资者的信息获取成本及投资者对信息的感知。而信息不对称和代理冲突能够给管理层或大股东提供战略披露的机会:一方面,公司管理者与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或大股东与中小股东间的信息不对称是战略披露的基础,当外界对公司的信息不了解时,管理者就更倾向于战略披露;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告需要以一定的方式进行陈述与披露,从而为管理层战略披露行为提供了空间[12]。
管理层主要基于两个原因背离或利用信息的重要性原则:一是重述宣告后所引起的市场反应,突出显示的信息往往会影响用户对因果关系或信息重要性的判断,重述披露的方式越显眼,市场负面反应越大,公司所面临的诉讼风险也越高,而模糊披露往往会减弱市场的负面反应。国内研究也表明,以补充更正公告形式披露的重述具有微弱的负面市场反应,坏消息市场反应显著为负[13]。为了减弱重述披露对市场价值的影响,公司具有隐晦披露重大重述的动机。二是重述往往引起公司高管层的变更,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的重述透明度较高,易受到监管部门的制裁和货币惩罚,高管层会被更换,受到劳动力市场的惩罚,出于保护自身职业和声誉的考虑,管理层有动机隐晦重述[14]。此外,现有会计制度缺乏对重要性标准的细致规定,重述违规操作较少有诉讼风险,年报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尚不完善,都为公司隐晦披露重述信息提供了机会。基于此,提出以下假设:
H1:重述越严重(重要),公司越倾向于隐晦披露。
重要性的判断需要考虑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相关因素,包括定量与定性特征,运用双重方法即损益法和资产负债表法判断。实务中常以经验法则,如净收益或资产、收入的5%来衡量。在重要性判断的影响因素上,对净损益的影响是首要的考虑因素,定量特征如金额、幅度等更易受到投资者的关注。而定性特征常常被忽略,如是否改变盈亏方向、是否改变盈余趋势、更正后是否错失资本市場目标等。学者们建议,管理者的意图与诚信应作为评价重要性的首要因素[15]。我国2010年颁布的审计准则强调,在运用重要性原则时,应当从金额和性质两个方面综合评估。然而,尽管监管机构发布了关于定性标准的相关指南,实证研究的结果却发现,实务中投资者与审计师依然偏好依赖定量指标判断重要性门槛[16]。因此,尽管定性特征会显著影响会计信息重要性的门槛,由于较少受到关注,其隐晦重述披露的动机也更为强烈。基于此,提出以下假设:
H2:相对于定量特征,性质上重要的重述更倾向于隐晦披露。
在规范重述披露、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方面,公司治理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重述最终需要董事会的批准才能对外宣告,有效的董事会可以及时纠正重要性决策中的偏颇行为,减少隐晦披露。董事会治理中,影响重述披露方式的主要是董事会的独立性及其下属审计委员会。对独立董事来说,因为其获取信息的渠道有限,往往要求披露更高的透明度,以加深其对公司的了解,提高其监管的有效性;独立董事不在公司任职,没有动机帮助公司隐藏重大的会计重述,对声誉资本的考虑以及外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压力使得其希望公司能够遵从现有的会计规定,减少机会主义行为,及时纠正管理层利用重要性水平操纵信息披露的行为。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离不开其财务专家,财务专家熟悉国家会计制度与相关披露规定,理解企业运行中的各种财务和运营问题,能从专业的角度发现重要性判断中的不当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水平;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财务报告的过程,是管理层与外部审计师间的主要联络人,能够帮助公司形成内部管理层与外部审计师交互作用、互相交流的体制,解决二者的冲突,保证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促使公司采纳外部审计师对重要性水平判断的正确建议,提高重述披露的透明度。基于以上分析,提出以下假设:
H3:有效的董事会治理有助于改善重要性水平对隐晦重述的影响。
四、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将重述定义为公司对前期年度财务报告或与损益相关的科目更正并披露的行为,考虑到不同重述披露方式的比较,本文的重述研究样本始于2005年年报,重述公告取自2006-2016年的A股公司,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获得:一是查阅上市公司年报,选择在年报附注中披露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司;二是利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检索标题含有“差错更正”的重大事项临时公告。通过以上筛选过程,共获得重述样本1290家,其中发布重要事项临时公告的566家,占43.85%。其他财务数据来源于中国股票市场研究数据库以及锐思金融研究数据库。
(二)变量测度
1.重述披露方式(RESD),以透明度衡量,以重大事项临时公告形式披露的重述赋值为1,仅在年报附注中披露的重述称为隐晦重述,赋值为0。
2.重要性(MAT)。幅度(MAG),以被重述盈余占年度总资产比例的绝对值表示;涉及年份(PER),重述所涉及的会计年度数;涉及会计事项(NUM),重述公告涉及到的会计问题的数量;消息性质(NEG),调低之前年度盈余时,取值为1,否则为0;造假或违规(IRR),重述公告涉及造假或违规事项时,取值为1,反之为0;核心(COR),重述涉及收入、成本费用等核心业务时,取值为1,反之为0。上述指标中,幅度、涉及年份、涉及会计事项为定量特征;消息性质、造假或违规、核心为定性指标。
反映整体重要性程度的综合指标(MAT):当重述幅度≥5%时,MAG取值为1,反之为0;当重述涉及两个或以上年度时,PER取值为1,否则为0;当重述涉及两个或以上会计事项,NUM取值为1,反之为0;NEG、IRR、COR赋值同上;上述指标值相加所得的总和为MAT。 3.董事会治理(BOARD)。
以独立董事比例(INDEP)、是否有财务专家(EXPERT)、是否设立审计委员会(AC)三个变量衡量。
财务专家: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曾在中注协发布的综合实力排名前十的会计师事务所任职,曾担任上市公司财务总监、会计主管的人士,以上条件满足其一。
4.控制变量。
股东性质(STATE),以控股股东是否国有衡量;外部审计(BIG10),以中注协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中连续多年排名前十名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准。
公司特征变量(Firm-character):公司规模(lnAt-1),以公司期初总资产的自然对数来衡量;盈利能力(ROA),以资产收益率衡量;公司负债水平(LEVt-1),以滞后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衡量;成长状况(GROW),以营业收入的增长率衡量。
同时设置行业(IND)和年度(YEAR)虚拟变量。
(三)模型构建
五、实证检验结果
(一)描述性统计与均值T检验
表1为样本公司年度分布情况,1290个公告中,年报附注中披露的为724个,占总样本的56.15%,发布重大临时公告披露的有566个。整体来看,重述总体呈下降趋势,这与新会计准则中重述制度的建立即我国重述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有紧密的关系,说明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披露行为越来越规范。重述突然变少的年份为2010年,这与2010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制定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有关。
表2为重述重要性水平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定量特征中,MAG均值为0.88%,低于在年报附注中披露的重述调整幅度对应的均值2.12%,并在1%的水平上显著,对应的t值为-3.236。从年份变量看,以临时公告发布的重述涉及的会计年度与隐晦披露的重述涉及年度的均值差为0.211,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从涉及的会计事项来看,通过重大临时公告发布的重述涉及的会计事项显著低于通过年报附注披露的重述所涉及的会计事项。定性特征中,从重述方向来看,以临时公告发布的重述样本均值为0.651,显著低于在年报附注中披露重述的样本。从违规变量IRR来看,兩类样本不存在显著差异。从是否涉及核心业务来看,通过临时公告发布的重述样本与在年报附注中披露的重述样本二者的均值差为-0.063,并在1%的水平上显著。从反映整体重要性程度的指标MAT来看,通过临时公告发布的重述重要性水平均值为1.783,显著低于在年报附注中披露的重述对应的均值1.950。
(二)回归分析
表3给出了重述具体特征对隐晦披露影响的回归分析结果。从定量特征来看,重述幅度回归系数为-0.079,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重述幅度越大,公司越倾向于隐晦披露;年度变量回归系数为0.454,系数符号与预期假设相反,表明涉及的会计年度越多,公司越倾向于以重大临时公告的方式披露;会计事项回归系数为-0.377,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表明重述涉及的会计事项越多,公司越倾向于隐晦披露。从定性特征看,重述方向与因变量显著负相关,回归系数为-0.408,表明当重述调低之前年度盈余时,公司倾向于隐晦披露。违规变量回归系数为-0.008,但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当重述涉及造假、欺诈等违规行为时,披露方式不存在显著差异。重述与核心及变量显著负相关,回归系数为-0.301,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表明重述涉及收入、成本等核心业务时,公司倾向于隐晦披露重述。此外,将反映重要性水平的变量放入一个模型中进行回归分析,结果如表3列(7)。可以看到,重述幅度、会计事项数变量与因变量显著负相关,会计年度没有得到验证;重述方向与因变量显著负相关,违规与核心与变量均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
综合上述结果可以发现,假设2没有得到验证,对于数量上重要的重述,公司也偏好隐晦披露。
表4的列(1)验证了假设1,可以看出,MAT回归系数为-0.133,在5%的水平上显著,回归系数与预期符号一致,表明重述越重要,公司越倾向于在年报附注中隐晦披露,假设1得到验证。
表4列(3)检验了董事会治理是否有助于改善重要性水平对隐晦重述的影响。交叉变量INDEP×MAT与披露方式显著正相关,回归系数为6.730,表明当重述重要性水平较高时,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比例高的公司倾向于以重要事项临时公告的方式披露;财务专家与重大水平交叉项回归系数为0.503,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财务专家的存在有助于改善重要性水平对隐晦重述的影响;交叉变量AC×MAT回归系数为0.849,在1%的水平上显著,表明审计委员会的设立有助于改善重要性水平对隐晦披露的影响。整体结果表明,有效的董事会治理有助于改善重要性水平对隐晦重述的影响,假设3得到验证。
(三)稳健性检验
这里改变衡量重要性水平的方法,以被重述盈余占被重述年度收入比例的绝对值表示幅度(MAG),以影响的会计科目数(NUM)衡量重述涉及的会计问题。同时,对六个特征变量,均以是否超过行业中位数进行赋值(超过取值1,否则为0),重新计算了整体重要性程度(MAT)。相关的研究结果如表5。
从表5可以看到,假设1、3得到了验证,假设2依然没有得到验证。
六、结 论
本文以会计理论中的基础问题——重要性原则为关注点,研究了重要性在资本市场信息披露中的应用。研究发现,重要性门槛的不确定给公司战略性披露信息提供了机会。以重述信息的披露为例,结果表明,重述越重要,公司越倾向于隐晦披露;具体来说,重述幅度越大,涉及的会计问题越多,性质为坏消息时,公司越倾向于在年报附注中披露;好的公司治理有助于改善重要性程度对隐晦重述的影响,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现有研究鲜有关于重要性应用的经验研究,本研究以隐晦重述为研究对象,从财务报告披露环节的策略选择问题入手,揭示重要性判断在实务中的具体应用,期望能完善重要性理论,为重要性理论在实践中的运用提供经验证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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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铁军)
关键词: 重要性判断;会计信息披露;隐晦重述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7217(2018)03009107
一、引 言
重要性(Materiality)也叫重大性、实质性,是会计理论中的基础性概念,也是会计审计实务中公认的难点问题。我国2014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条中,将重要性定义为“在合理预期下,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做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秉承“决策有用”的理念,重要性决定了一项信息是否重要、是否需要在会计上予以反映,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中的关键问题,是会计信息筛选过滤的门槛。然而,国内研究却鲜有关于重要性应用的经验证据,这使得重要性判断成为了一个神秘的黑箱而无人开启。而另一方面,由于重要性门槛的不确定,重要性概念又极易被利用和操纵,“重要性原则的滥用”一直是监管机构重点关注的盈余管理行为[1]。
会计重述提供了一个研究重要性在信息披露中具体应用的非常好的视角。按照我国现有规定,对于重要的前期差错,上市公司应该以重要事项临时公告的方式披露,但事实上大多数公司却选择在年报中以脚注或附注的方式披露。Swanson等(2008)称之为隐晦或秘密重述[2]。“华尔街最大的公开秘密之一,是公司努力使其重述隐藏在雷达下,使得投资者较难发现”[3]。那么,重述信息披露的门槛是什么?隐晦重述到底是重要性原则的应用还是上市公司战略性地隐藏消息或盈余管理行为呢?本文试图对此进行研究。
二、文献回顾
1975年,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了名为“重要性的确定标准”的讨论备忘录,将重要性定义为“在特定环境下会计信息误述的幅度可能使得依赖该信息做出的判断发生改变或影响”。自此,学术界开始关注重要性问题。规范类文献聚焦于什么是重要性以及在会计执业中如何处理重要性问题。实证研究主要关注重要性判断的影响因素,如审计调整决策和信息披露等[1]。应用于审计调整决策,重要性对审计意见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贯穿审计工作的始终;在评估审计证据时,外部审计师判断差错的重要性水平,据以确定是否需要客户更正差错并进而出具审计意见[4]。
重要性门槛理论认为,重要性标准在确定会计信息是否以及如何向公众披露时非常关键,信息之所以被及时或以重大公告的方式披露是因为其重要性,忽视重大性可能导致错误的结论。在各类披露事项中,研究的重点集中在盈余意外、或有事项、会计政策变更、广告费用以及重述信息等方面。Kinney等(2002)的研究表明,重要性并不是管理層决策的影响因素,但非重要性却是他们不披露相关信息的理由[5]。重要事项的披露决策往往与当地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政策直接相关。Heitzman等(2010)研究了广告费用的披露问题(超出收入的1%则必须披露),发现公司会在重要性与自愿披露间进行权衡,重要性门槛对公司的披露决策有着较强的解释力 [6]。类似的,Plumlee等(2010)的研究也表明,公司以8k表格形式披露重述主要受重要性因素的驱动,即当重述的严重性达到重要性门槛时,管理层会通过8k表格等临时公告的正式形式宣告[7]。
从经济后果来看,重要性信息的披露有助于提高市场效率,公开披露比隐晦披露更有效,重要性对功能锁定效应有影响。重述信息存在显著的“沉默是金”现象,即以重要事项临时公告发布往往引起更大的市场负反应,更易被投资者提起诉讼,也更易受到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惩罚,而模糊披露较少受到投资者关注[8]。
除了重要性门槛理论,战略披露理论也对公司披露决策做出了解释。战略披露理论认为,为了减少负面信息的市场效果,或出于职业和声誉的考虑以及规避事后法律责任的原因,公司管理层会违背重要性原则,战略性地选择披露的时间、方式,选择法律免责的最低限度披露信息。已有的研究也发现,公司会利用重大性门槛的不确定来决定是否披露以及如何披露,以服务于管理层的战略目的。Myers等(2009)发现,当公司试图提高股价时,往往会违背重大性披露原则,模糊披露重要负面信息,而将不重要的有利信息披露在显眼位置,以影响投资者的信息获取成本及投资者在不同信息间的权衡[9]。许多公司倾向于采用捆绑披露的方式发布重述公告[10]。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我国的相关制度规定,上市公司应通过两种方式更正差错:一种是年报附注,另一种则是通过临时公告的形式。对于重要的前期差错,应该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方式重述,包括更正事项的性质、原因、更正后的金额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因此,判断重述是否重大成为解释管理层重述披露方式选择的重要标准。然而,另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国内外相关的会计和审计准则都没有明确的标准来度量重大性,而是要求通盘考虑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相关因素,包括定量与定性方面。对重要性标准的确定一直是各国证券立法的难点,管制者不仅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作出合理决策的重要信息,同时要避免市场充斥过多的无用信息。因此,对重要性标准的界定和不同理解直接影响了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由于缺乏明确的标准,实务中更多地依赖于管理层的主观判断,容易使公司滥用重要性原则[11]。美国前证监会主席莱维特将“重要性原则的滥用”列为五类重点关注的盈余管理行为之一。 重要性标准的模糊为管理层进行战略性会计信息披露选择提供了机会。即管理层会机会主义地放弃性质重大的信息,将其归类为无关紧要,采取不披露、隐晦披露或捆绑披露的策略。当披露重要重述的成本大于收益时,公司倾向于隐晦披露;再加上投资者的注意力是有限的、有选择的,信息的显眼性和在财务报表的放置位置会显著影响非职业投资者的信息获取成本及投资者对信息的感知。而信息不对称和代理冲突能够给管理层或大股东提供战略披露的机会:一方面,公司管理者与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或大股东与中小股东间的信息不对称是战略披露的基础,当外界对公司的信息不了解时,管理者就更倾向于战略披露;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告需要以一定的方式进行陈述与披露,从而为管理层战略披露行为提供了空间[12]。
管理层主要基于两个原因背离或利用信息的重要性原则:一是重述宣告后所引起的市场反应,突出显示的信息往往会影响用户对因果关系或信息重要性的判断,重述披露的方式越显眼,市场负面反应越大,公司所面临的诉讼风险也越高,而模糊披露往往会减弱市场的负面反应。国内研究也表明,以补充更正公告形式披露的重述具有微弱的负面市场反应,坏消息市场反应显著为负[13]。为了减弱重述披露对市场价值的影响,公司具有隐晦披露重大重述的动机。二是重述往往引起公司高管层的变更,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的重述透明度较高,易受到监管部门的制裁和货币惩罚,高管层会被更换,受到劳动力市场的惩罚,出于保护自身职业和声誉的考虑,管理层有动机隐晦重述[14]。此外,现有会计制度缺乏对重要性标准的细致规定,重述违规操作较少有诉讼风险,年报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尚不完善,都为公司隐晦披露重述信息提供了机会。基于此,提出以下假设:
H1:重述越严重(重要),公司越倾向于隐晦披露。
重要性的判断需要考虑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相关因素,包括定量与定性特征,运用双重方法即损益法和资产负债表法判断。实务中常以经验法则,如净收益或资产、收入的5%来衡量。在重要性判断的影响因素上,对净损益的影响是首要的考虑因素,定量特征如金额、幅度等更易受到投资者的关注。而定性特征常常被忽略,如是否改变盈亏方向、是否改变盈余趋势、更正后是否错失资本市場目标等。学者们建议,管理者的意图与诚信应作为评价重要性的首要因素[15]。我国2010年颁布的审计准则强调,在运用重要性原则时,应当从金额和性质两个方面综合评估。然而,尽管监管机构发布了关于定性标准的相关指南,实证研究的结果却发现,实务中投资者与审计师依然偏好依赖定量指标判断重要性门槛[16]。因此,尽管定性特征会显著影响会计信息重要性的门槛,由于较少受到关注,其隐晦重述披露的动机也更为强烈。基于此,提出以下假设:
H2:相对于定量特征,性质上重要的重述更倾向于隐晦披露。
在规范重述披露、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方面,公司治理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重述最终需要董事会的批准才能对外宣告,有效的董事会可以及时纠正重要性决策中的偏颇行为,减少隐晦披露。董事会治理中,影响重述披露方式的主要是董事会的独立性及其下属审计委员会。对独立董事来说,因为其获取信息的渠道有限,往往要求披露更高的透明度,以加深其对公司的了解,提高其监管的有效性;独立董事不在公司任职,没有动机帮助公司隐藏重大的会计重述,对声誉资本的考虑以及外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压力使得其希望公司能够遵从现有的会计规定,减少机会主义行为,及时纠正管理层利用重要性水平操纵信息披露的行为。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离不开其财务专家,财务专家熟悉国家会计制度与相关披露规定,理解企业运行中的各种财务和运营问题,能从专业的角度发现重要性判断中的不当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水平;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财务报告的过程,是管理层与外部审计师间的主要联络人,能够帮助公司形成内部管理层与外部审计师交互作用、互相交流的体制,解决二者的冲突,保证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促使公司采纳外部审计师对重要性水平判断的正确建议,提高重述披露的透明度。基于以上分析,提出以下假设:
H3:有效的董事会治理有助于改善重要性水平对隐晦重述的影响。
四、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将重述定义为公司对前期年度财务报告或与损益相关的科目更正并披露的行为,考虑到不同重述披露方式的比较,本文的重述研究样本始于2005年年报,重述公告取自2006-2016年的A股公司,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获得:一是查阅上市公司年报,选择在年报附注中披露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司;二是利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检索标题含有“差错更正”的重大事项临时公告。通过以上筛选过程,共获得重述样本1290家,其中发布重要事项临时公告的566家,占43.85%。其他财务数据来源于中国股票市场研究数据库以及锐思金融研究数据库。
(二)变量测度
1.重述披露方式(RESD),以透明度衡量,以重大事项临时公告形式披露的重述赋值为1,仅在年报附注中披露的重述称为隐晦重述,赋值为0。
2.重要性(MAT)。幅度(MAG),以被重述盈余占年度总资产比例的绝对值表示;涉及年份(PER),重述所涉及的会计年度数;涉及会计事项(NUM),重述公告涉及到的会计问题的数量;消息性质(NEG),调低之前年度盈余时,取值为1,否则为0;造假或违规(IRR),重述公告涉及造假或违规事项时,取值为1,反之为0;核心(COR),重述涉及收入、成本费用等核心业务时,取值为1,反之为0。上述指标中,幅度、涉及年份、涉及会计事项为定量特征;消息性质、造假或违规、核心为定性指标。
反映整体重要性程度的综合指标(MAT):当重述幅度≥5%时,MAG取值为1,反之为0;当重述涉及两个或以上年度时,PER取值为1,否则为0;当重述涉及两个或以上会计事项,NUM取值为1,反之为0;NEG、IRR、COR赋值同上;上述指标值相加所得的总和为MAT。 3.董事会治理(BOARD)。
以独立董事比例(INDEP)、是否有财务专家(EXPERT)、是否设立审计委员会(AC)三个变量衡量。
财务专家: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曾在中注协发布的综合实力排名前十的会计师事务所任职,曾担任上市公司财务总监、会计主管的人士,以上条件满足其一。
4.控制变量。
股东性质(STATE),以控股股东是否国有衡量;外部审计(BIG10),以中注协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中连续多年排名前十名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准。
公司特征变量(Firm-character):公司规模(lnAt-1),以公司期初总资产的自然对数来衡量;盈利能力(ROA),以资产收益率衡量;公司负债水平(LEVt-1),以滞后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衡量;成长状况(GROW),以营业收入的增长率衡量。
同时设置行业(IND)和年度(YEAR)虚拟变量。
(三)模型构建
五、实证检验结果
(一)描述性统计与均值T检验
表1为样本公司年度分布情况,1290个公告中,年报附注中披露的为724个,占总样本的56.15%,发布重大临时公告披露的有566个。整体来看,重述总体呈下降趋势,这与新会计准则中重述制度的建立即我国重述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有紧密的关系,说明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披露行为越来越规范。重述突然变少的年份为2010年,这与2010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制定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有关。
表2为重述重要性水平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定量特征中,MAG均值为0.88%,低于在年报附注中披露的重述调整幅度对应的均值2.12%,并在1%的水平上显著,对应的t值为-3.236。从年份变量看,以临时公告发布的重述涉及的会计年度与隐晦披露的重述涉及年度的均值差为0.211,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从涉及的会计事项来看,通过重大临时公告发布的重述涉及的会计事项显著低于通过年报附注披露的重述所涉及的会计事项。定性特征中,从重述方向来看,以临时公告发布的重述样本均值为0.651,显著低于在年报附注中披露重述的样本。从违规变量IRR来看,兩类样本不存在显著差异。从是否涉及核心业务来看,通过临时公告发布的重述样本与在年报附注中披露的重述样本二者的均值差为-0.063,并在1%的水平上显著。从反映整体重要性程度的指标MAT来看,通过临时公告发布的重述重要性水平均值为1.783,显著低于在年报附注中披露的重述对应的均值1.950。
(二)回归分析
表3给出了重述具体特征对隐晦披露影响的回归分析结果。从定量特征来看,重述幅度回归系数为-0.079,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重述幅度越大,公司越倾向于隐晦披露;年度变量回归系数为0.454,系数符号与预期假设相反,表明涉及的会计年度越多,公司越倾向于以重大临时公告的方式披露;会计事项回归系数为-0.377,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表明重述涉及的会计事项越多,公司越倾向于隐晦披露。从定性特征看,重述方向与因变量显著负相关,回归系数为-0.408,表明当重述调低之前年度盈余时,公司倾向于隐晦披露。违规变量回归系数为-0.008,但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当重述涉及造假、欺诈等违规行为时,披露方式不存在显著差异。重述与核心及变量显著负相关,回归系数为-0.301,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表明重述涉及收入、成本等核心业务时,公司倾向于隐晦披露重述。此外,将反映重要性水平的变量放入一个模型中进行回归分析,结果如表3列(7)。可以看到,重述幅度、会计事项数变量与因变量显著负相关,会计年度没有得到验证;重述方向与因变量显著负相关,违规与核心与变量均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
综合上述结果可以发现,假设2没有得到验证,对于数量上重要的重述,公司也偏好隐晦披露。
表4的列(1)验证了假设1,可以看出,MAT回归系数为-0.133,在5%的水平上显著,回归系数与预期符号一致,表明重述越重要,公司越倾向于在年报附注中隐晦披露,假设1得到验证。
表4列(3)检验了董事会治理是否有助于改善重要性水平对隐晦重述的影响。交叉变量INDEP×MAT与披露方式显著正相关,回归系数为6.730,表明当重述重要性水平较高时,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比例高的公司倾向于以重要事项临时公告的方式披露;财务专家与重大水平交叉项回归系数为0.503,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财务专家的存在有助于改善重要性水平对隐晦重述的影响;交叉变量AC×MAT回归系数为0.849,在1%的水平上显著,表明审计委员会的设立有助于改善重要性水平对隐晦披露的影响。整体结果表明,有效的董事会治理有助于改善重要性水平对隐晦重述的影响,假设3得到验证。
(三)稳健性检验
这里改变衡量重要性水平的方法,以被重述盈余占被重述年度收入比例的绝对值表示幅度(MAG),以影响的会计科目数(NUM)衡量重述涉及的会计问题。同时,对六个特征变量,均以是否超过行业中位数进行赋值(超过取值1,否则为0),重新计算了整体重要性程度(MAT)。相关的研究结果如表5。
从表5可以看到,假设1、3得到了验证,假设2依然没有得到验证。
六、结 论
本文以会计理论中的基础问题——重要性原则为关注点,研究了重要性在资本市场信息披露中的应用。研究发现,重要性门槛的不确定给公司战略性披露信息提供了机会。以重述信息的披露为例,结果表明,重述越重要,公司越倾向于隐晦披露;具体来说,重述幅度越大,涉及的会计问题越多,性质为坏消息时,公司越倾向于在年报附注中披露;好的公司治理有助于改善重要性程度对隐晦重述的影响,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现有研究鲜有关于重要性应用的经验研究,本研究以隐晦重述为研究对象,从财务报告披露环节的策略选择问题入手,揭示重要性判断在实务中的具体应用,期望能完善重要性理论,为重要性理论在实践中的运用提供经验证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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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