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公证机制减少诉源的一般方法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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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的公文书证据功能——以公证遗嘱为例rn一、公证案例rn李某与魏某典于2003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在与李某结婚以前,魏某典与其前妻生育魏某.2005年初,魏某典与李某购买了位于XX市XX路XX号XX幢XX室的住宅,随后办理了房屋的转移登记手续,登记所有权人魏某典.2012年11月21日,魏某典到XX省XX市XX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称因其年老体弱,生活主要靠妻子李某照顾,为防止其去世后,家人因财产问题产生纠纷,立遗嘱将其在上述房产中的产权份额由其妻子李某一人继承,公证处出具了遗嘱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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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务案例分析rn张三拥有一处自建老宅,被划入政府征迁范围、经拆迁管理部门依法拆迁,并回迁安置多处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现拟出售给李四一处房屋,双方共同来到公证处咨询如何更好地处理双方的房产交易,主要提出问题为如何保障双方的交易安全、如何让交易行为得以顺畅履行,并希望在完成前期交易的基础上,后期的办理产权登记、过户转移登记、缴纳税费等手续均可由买方自行处理.这种现实需求在公证实务中较为常见,如果仅仅采用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或者委托书公证予以处理,则未免过于简单化对待,对当事人的需求难免会顾此失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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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总则》首次增加了关于意定监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但对意定监护的法律规定是属于原则性的,仅是对意定监护制度作了框架性的规定,缺乏对意定监护制度实际运行的细化规定,导致意定监护制度在实践中产生诸多的法律和实践问题,不利于意定监护制度的在实践中的发展和应用.域外意定监护制度相对健全的国家,都对意定监护登记制度作出了相应的法律安排,而我国《民法总则》关于意定监护登记制度是没有任何的相关规定,这导致了意定监护协议在实践中未发挥出应有的价值.本文从意定监护登记制度的探析出发,通过评析域外意定监护登记制度的模式,
山东省公证质量检查肇始于1986年,初始就确定了以公证处自查、市地互查、省厅抽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每年一查.多年来,山东省公证协会根据法律法规和业务变化,不断修订和完善公证文书质量标准、公证质量检查规则、公证卷宗检查评定表等一系列公证质量评价制度,使公证质量评价制度体系更加合理、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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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权分置”制度的固化rn自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三权分置”后,理论界对“三权”如何“分置”产生了争议:有的学者主张“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分置”,有的学者主张“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经营权”的“分置”,还有的学者主张“所有权+资格权+承包经营权”的“分置”等.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了“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的模式后,又有学者指出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实际上“存在着\'四权\':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 ①.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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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时代公证参与社会治理的实践创新rn党的十九大以来,公证瞄准社会治理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发挥功能价值,拓展“公证+社会治理”新领域、新模式,取得明显成效.rn一是公证参与社会管理成效显著.公证活动对社会产生的最直接结果就是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治理.如:公证办理分家析产、继承等事项,帮助家庭分配财产、调和关系、保持和谐;对入学择校、拆迁安置等进行现场监督,保障公民获得平等机会;办理收养事实公证,帮助解决收养儿童入学落户等社会难题.此外,公证行业积累的海量遗嘱、民间借贷等数据为社会管理提供信息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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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与有效rn民事法律行为是什么?《民法典》第13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该条规定突出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成立且生效决定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不一定生效.《民法典》第13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遗嘱是一种死因法律行为,遗嘱中往往记载有“本遗嘱自立遗嘱人死亡时生效”.因此,遗嘱是典型的待生效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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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审查,是指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的活动. 对债权文书的审查,是办理债权文书公证的第一关,事关债权文书公证的质量,关乎公证债权文书制度的发展.公证债权文书制度要想充分发挥其制度优势及作用,必须把握好审查关.虽然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公证审查的内容、方式、权限等作了规定,但受限于各种主客观因素,债权文书公证在实践中存在“审查难”的问题.鉴于此,本文拟一探究竟,进而提出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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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存在社会就会存在纠纷”.“纠纷”却又是个不断变化的社会现象,纠纷过程一般包括出现、加剧、激化等不同状态.而传统的纠纷诉讼处理模式都是在纠纷已经发展至激烈冲突状态时再去进行干预处置,而由于纠纷已经处于难以调和的对抗状态下,通过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诉讼程序来居中“定纷”时,裁判活动必然表现为极强的法律规则的刚性约束而缺少对个体人文因素的考量,在评判利益分配时难以顾及当事人的各种诉求,以至于诉讼虽然结案却未必可以真正“止争”.同时,各方为了在已然不可调和的纠纷中获得最大化的利益,不仅会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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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这是我自己写的一份东西,请问这个能不能公证呢?”年迈的王大爷夫妻俩,拿着一份自己手写的说明,来到公证处家事中心咨询,“我们的主要意思就是想以后在我们病重的时候,不要进重症室、不要全身插满管子,不要那些过度的救治手段,我们就想平静的、有尊严的离开.”王大爷说:\"办这个公证呢,就是想给女儿一个保护,怕以后家里因为医疗救治的问题闹矛盾、伤感情.所以我们就想提前把我们自己的真实意愿做个公证,证明一下,好让女儿以后执行起来也能够得到家里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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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家事公证服务的对象与内容不断发生变化,为助力法院解决“案多人少”和“执行难”等现实问题,很多公证机构积极与当地法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既是当前多元化矛盾化解的形势要求,也是家事公证系统化服务的另一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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