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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即谢某构成“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违纪错误。
其理由是:第一、谢某采取欺骗手段蒙骗社会公众,不仅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同时更干扰了金融机构储蓄、贷款等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其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不仅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更是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第二、谢某的行为不是一般侵犯财产类诈骗行为,而是属于集资诈骗。谢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不正当的渠道,以虚构的投资计划、良好的经济效益和高额的利息为诱饵,骗取了唐某某等49人的资金,其客观上实施了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第三、谢某作为具有责任能力的共产党员,符合“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的主体构成要件。第四、谢某将以诈骗方式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任意挥霍,无力偿还,其行为具有明显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案中,谢某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已涉嫌犯罪,在给予其党纪处分的同时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其理由是:第一、谢某采取欺骗手段蒙骗社会公众,不仅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同时更干扰了金融机构储蓄、贷款等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其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不仅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更是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第二、谢某的行为不是一般侵犯财产类诈骗行为,而是属于集资诈骗。谢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不正当的渠道,以虚构的投资计划、良好的经济效益和高额的利息为诱饵,骗取了唐某某等49人的资金,其客观上实施了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第三、谢某作为具有责任能力的共产党员,符合“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的主体构成要件。第四、谢某将以诈骗方式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任意挥霍,无力偿还,其行为具有明显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案中,谢某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已涉嫌犯罪,在给予其党纪处分的同时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