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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拟上市公司准备上市需要符合严格是上市的条件,为提升本公司形象达到上市的目的众多拟上市公司在收入上做文章,虚增业绩。因此,拟上市公司的收入确认问题历来是监管层审核和市场关注的焦点,本文也就这一焦点问题展开相应的分析。
关键词:拟上市公司;收入确认;企业会计准则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5-0-01
2013年下半年中国证监会公布了IPO财务专项核查的开展情况,本次核查有两家公司被移交稽查部门,分别是广东秋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南天丰节能板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河南天丰节能板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主要的问题就是提前确认收入,粉饰业绩。可见,拟上市公司的收入确认问题历来是监管部门审核及市场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所以,拟上市公司如何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规范自身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在其上市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收入的含义及确认条件
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中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该定義着重强调收入来源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从而将收入和利得区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了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需要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拟上市公司的商品销售收入只有在同时满足上述5项条件时才能确认为企业的收入。
二、拟上市公司收入确认上存在的问题
1.随意调整入账时间,提前确认收入。依据新会计制度的要求,任何公司或企业进行会计确认、计量时,必须以会计分期这个假设为前提,合理确定各会计要素的归属期,这就涉及到拟上市公司收入如何按期予以确认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拟上市公司为了调节各个会计期间的经营业绩,提升公司形象,不按照会计分期假设的规定正确确定收入的确认期间,而是提前确认销售收入,从而达到虚增销售收入的目的。
2.入账金额不实,虚列收入。虚列收入的情况有两种。第一种是以开出的白条,作为销售收入入账。通常情况下,拟上市公司应该在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同时收讫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证时,确认销售收入。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拟上市公司为了虚增利润,根据开具的白条来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第二种情况虚列客户,捏造虚假交易行为,虚增收入。在实际中存在拟上市公司为了虚增利润,和并不存在真实交易的客户进行交易,并且按照常规的销售程序进行账务处理。
3.销货退回的账务处理不合理。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拟上市公司应该分不同情况进行账务处理。新会计制度第14号具体准则规定:对于未确认收入的销售退回,只将已发出的商品作入账处理;对于已确认收入的商品发生退回时,企业一般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商品销售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如果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在现实工作中,部分拟上市公司为了不影响本期的收入和利润,对于退回的商品不入账,形成账外资产,或是直接捏造往来退货,不冲抵产品销售收入。例如,某拟上市公司本月收到上月退回的价值为100万元的次品,拟上市公司当月本应冲减产品销售收入100万元。但拟上市公司为了不影响当月损益,特意将退回的次品虚挂在“应收账款”或是“应付账款”账户上,从而造成销售收入虚增100万元,导致虚增当期利润。
4.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产品,在产品发出时全额确认销售收入。我国新会计准则14号具体准则规定: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在该种销售方式下,拟上市公司应根据以往经验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且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一般应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拟上市公司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一般应该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例如拟上市工时将商品销售给购货方的同时,承诺如存在问题可在一定时间内退回。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按照会计准则的确认条件进行收入的账务处理,但是拟上市公司为了虚增业绩却没有按照确认收入的条件确认收入,而是全额确认了销售收入。
三、完善拟上市公司收入确认措施
拟上市公司需要建立一套符合新会计制度规范要求的清晰、完整的收入确认政策和程序,用来保证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具体工作,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结合自身特点建立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相关指引的要求,建立符合自身业务特点的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拟上市公司应该将整个销售业务活动的流程进行全面梳理,一般来讲拟上市公司主要涉及的流程有:接受客户订单、按销售单供货、按销售单装运货物、批准赊销信用、向客户开具账单、记录销售等。分析出这些流程的主要控制活动,建立有针对性的控制制度并保证其得到贯彻落实。
2.分析得出内部控制中与收入确认密切相关的环节及关键控制点。拟上市公司应该根据建立好的销售的内部控制制度,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分析得出和收入确认相关的环节及关键控制点。判断的主要依据就是上面介绍的“五个条件”。
3.根据自身特点制定与会计制度吻合的收入确认依据和会计政策。收入的确认需要依据具体的证据和原始凭证,这些证据和凭证主要来源于内部控制中和收入确认相关的环节和关键控制点。所以,拟上市公司应该从这些环节和控制点上找出收入确认的依据。同时,拟上市公司应该依据上述梳理的情况,根据公司自身业务流程的环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制定出符合自己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制定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既不能单纯从“发货”、“收到款项”或“开具发票”等来替代,也不能千篇一律照搬《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一项完整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应该既能符合企业真实情况、反映企业的业务特点,又能做到确认流程清晰、确认依据充分、确认时点正确。
参考文献:
[1]李文莉.对收入确认中有关问题的探讨[J].中华会计网校,2009,4,20.
[2]张居忠.浅谈拟上市公司收入确认问题[J].中国证券报,2013,11,19.
关键词:拟上市公司;收入确认;企业会计准则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5-0-01
2013年下半年中国证监会公布了IPO财务专项核查的开展情况,本次核查有两家公司被移交稽查部门,分别是广东秋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南天丰节能板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河南天丰节能板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主要的问题就是提前确认收入,粉饰业绩。可见,拟上市公司的收入确认问题历来是监管部门审核及市场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所以,拟上市公司如何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规范自身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在其上市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收入的含义及确认条件
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中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该定義着重强调收入来源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从而将收入和利得区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了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需要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拟上市公司的商品销售收入只有在同时满足上述5项条件时才能确认为企业的收入。
二、拟上市公司收入确认上存在的问题
1.随意调整入账时间,提前确认收入。依据新会计制度的要求,任何公司或企业进行会计确认、计量时,必须以会计分期这个假设为前提,合理确定各会计要素的归属期,这就涉及到拟上市公司收入如何按期予以确认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拟上市公司为了调节各个会计期间的经营业绩,提升公司形象,不按照会计分期假设的规定正确确定收入的确认期间,而是提前确认销售收入,从而达到虚增销售收入的目的。
2.入账金额不实,虚列收入。虚列收入的情况有两种。第一种是以开出的白条,作为销售收入入账。通常情况下,拟上市公司应该在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同时收讫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证时,确认销售收入。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拟上市公司为了虚增利润,根据开具的白条来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第二种情况虚列客户,捏造虚假交易行为,虚增收入。在实际中存在拟上市公司为了虚增利润,和并不存在真实交易的客户进行交易,并且按照常规的销售程序进行账务处理。
3.销货退回的账务处理不合理。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拟上市公司应该分不同情况进行账务处理。新会计制度第14号具体准则规定:对于未确认收入的销售退回,只将已发出的商品作入账处理;对于已确认收入的商品发生退回时,企业一般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商品销售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如果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在现实工作中,部分拟上市公司为了不影响本期的收入和利润,对于退回的商品不入账,形成账外资产,或是直接捏造往来退货,不冲抵产品销售收入。例如,某拟上市公司本月收到上月退回的价值为100万元的次品,拟上市公司当月本应冲减产品销售收入100万元。但拟上市公司为了不影响当月损益,特意将退回的次品虚挂在“应收账款”或是“应付账款”账户上,从而造成销售收入虚增100万元,导致虚增当期利润。
4.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产品,在产品发出时全额确认销售收入。我国新会计准则14号具体准则规定: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在该种销售方式下,拟上市公司应根据以往经验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且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一般应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拟上市公司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一般应该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例如拟上市工时将商品销售给购货方的同时,承诺如存在问题可在一定时间内退回。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按照会计准则的确认条件进行收入的账务处理,但是拟上市公司为了虚增业绩却没有按照确认收入的条件确认收入,而是全额确认了销售收入。
三、完善拟上市公司收入确认措施
拟上市公司需要建立一套符合新会计制度规范要求的清晰、完整的收入确认政策和程序,用来保证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具体工作,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结合自身特点建立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相关指引的要求,建立符合自身业务特点的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拟上市公司应该将整个销售业务活动的流程进行全面梳理,一般来讲拟上市公司主要涉及的流程有:接受客户订单、按销售单供货、按销售单装运货物、批准赊销信用、向客户开具账单、记录销售等。分析出这些流程的主要控制活动,建立有针对性的控制制度并保证其得到贯彻落实。
2.分析得出内部控制中与收入确认密切相关的环节及关键控制点。拟上市公司应该根据建立好的销售的内部控制制度,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分析得出和收入确认相关的环节及关键控制点。判断的主要依据就是上面介绍的“五个条件”。
3.根据自身特点制定与会计制度吻合的收入确认依据和会计政策。收入的确认需要依据具体的证据和原始凭证,这些证据和凭证主要来源于内部控制中和收入确认相关的环节和关键控制点。所以,拟上市公司应该从这些环节和控制点上找出收入确认的依据。同时,拟上市公司应该依据上述梳理的情况,根据公司自身业务流程的环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制定出符合自己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制定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既不能单纯从“发货”、“收到款项”或“开具发票”等来替代,也不能千篇一律照搬《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一项完整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应该既能符合企业真实情况、反映企业的业务特点,又能做到确认流程清晰、确认依据充分、确认时点正确。
参考文献:
[1]李文莉.对收入确认中有关问题的探讨[J].中华会计网校,2009,4,20.
[2]张居忠.浅谈拟上市公司收入确认问题[J].中国证券报,2013,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