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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根据具体案例探讨了关于经营者集中的规定。
关键词:收购;经营者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4-0107-03
一、案情介绍
2008年9月3日,汇源果汁公告称,荷银将代表可口可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以约179.2亿港元收购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股本中的全部已发行股份及全部未行使可换股债券,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收购汇源的申报材料,此后多次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此举引起了国内众多关注。2009年3月10日中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表示,商务部正在根据反垄断法依法审核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不会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2009年3月18日,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商务部认为,此项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对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和果汁产业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否决了这起并购。据悉,这是反垄断法自去年八月一日实施以来首个未获通过的案例。商务部认定这个经营者集中将会产生一些不利影响,为了减少不利影响,商务部与可口可乐公司曾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要求可口可乐公司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可口可乐公司先后提出了初步解决方案及其修改方案。经过评估,商务部认为这些方案不能有效减少此项集中产生的不利影响。公告指出,鉴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没有提供充足证据证明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并且也没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可行的减少不利影响的方案,因此,决定禁止此项经营者集中。
二、法理分析
(一)法理基础
1、跨国并购行为概述
跨国并购指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经济实体的企业的兼并和收购。企业跨国并购现已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对企业控制權的争夺是跨国并购的最终目的和结果,它一方面能使企业取得规模效益和范围经济,另一方面使企业天然地获得垄断倾向。
在中国加入WTO后市场日益开放的格局下,跨国并购逐步取代跨国创建企业方式成为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在我国企业普遍缺乏有效竞争力和实施反垄断法律环境与认知不成熟的情形下,那些具有规模经济优势、市场竞争力强劲的外国企业并购难免会出现对中国市场的垄断状态或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这些跨国公司的垄断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国内企业的竞争与发展,还阻碍我国的科技进步,甚至严重影响我国的产业和经济安全。
2、新时期市场经济中反垄断法的意义
反垄断法反对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大企业而是任何独占市场的企图,它所努力消除的并非简单的企业优势,而是借助该种优势对于竞争机制的扭曲与蹂蹄;它限制的并非是企业通过先进的技术、优秀的策略等正当商业行为而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及高额利润,而是出于减灭竞争压力、长期轻松获取利润的目的,以非正当的方式对于该地位的维持与滥用;它所保护的并非弱小企业的弱小,而是保护它们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
3、垄断行为中经营者集中的判断标准
《反垄断法》第3条规定:垄断行为包括:(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指以取得企业财产权和经营权为目的的合并、股票买入、营业权买入等活动,其实质在于控制权的取得,实践中最常见的方式是企业并购。反垄断法所关注的,并非经营者集中本身,而是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可能产生的影响。只有那些对市场结构造成重大改变,可能形成市场支配力,构成市场进入壁垒,对公平竞争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经营者集中,才能成为反垄断法所禁止。
从空间上来看,考察垄断是否形成的最主要因素就是相关市场范围的确定。相关市场的界定直接关系到企业市场占有率的计算,进入市场难易程度和并购行为是否形成垄断、是否能够通过等。如美国在确定相关市场时是先假定存在某一垄断性企业,设想该供给者将其所供给的商品的价格提高5%,探讨在这种情况下一年之内是否有需求者以其他商品作为替代品的可能性,如果相当数量的需求者因提价而转向其他商品,那么这些商品包括在相关市场之内我国应在进行反垄断审查时,主要从商品和服务范围和地域范围两方面界定相关市场。分析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品质、物理特性及其最终用途,同时综合考虑需求者的消费习惯和特殊偏好、政府的管制措施等等。
(二)本案中的经营者集中
如今随着跨国竞争的加剧,对企业规模和实力的要求也越来越大。各国都本着提高本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目的,同时也在反垄断行为主义的影响下,逐步由严格的市场结构控制转向了对垄断行为的规制。在判断垄断时,不仅仅把相关市场作为惟一的判定标准,而是更注重参考产业的长远发展、对国民经济的总体影响等诸多实际因素。
商务部以三个具体理由停止了可口可乐的收购:第一,如果收购成功,可口可乐有能力把其在碳酸饮料行业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行业。第二,如果收购成功,可口可乐对果汁市场的控制力会明显增强,使其它企业没有能力再进入这个市场。第三,如果收购成功,会挤压国内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抑制国内其它企业参与果汁市场的竞争。
1、经营者集中
企业并购对商务部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法律依据是《反垄断法》第28条:“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做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和《反垄断法》第27条,“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2、对相关市场的影响
根据《反垄断法》第12条的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而关键词“相关市场”目前尚无具体的官方解释,在本次收购审查中,商务部将碳酸饮料市场与果汁饮料市场划分为两个独立的产品市场,果汁饮料市场被界定为:100%纯果汁,浓度为26-99%的混合果汁和浓度在25%以下的果汁饮料三种不同浓度的果汁饮料。而这三种饮料之间存在着很高的需求替代性和供给替代性,审查重点集中在交易进行后,是否会对目标市场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
(1)是否会占据支配地位对市场形成控制力
首先据媒体援引市场调研公司的数据,汇源果汁在中国纯果汁市场占有46%的市场份额,中浓度果汁也占到39.8%的市场份 额,可口可乐旗下的果汁子品牌占有25.3%,两者若合并,将占市场份额70%以上,这会对其他企业形成很大的竞争压力。远远超过了通常意义上50%的界线,必然会造成垄断状态。其次消费者们对这三种划分并不是了然于心的,对于是不是非汇源不可我相信大多数人还是没有那么坚定的立场,换言之汇源果汁并没有使用尖端技术来牢牢吸引住固定消费群,那么其需求仍是可替代的,这样如果是一个实力相当的企业收购可能并不会产生对支配市场的结果,但是像可口可乐这样的跨国大型公司,并不能排除其会通过在碳酸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抑制其它企业进入该市场与其竞争。最后有人会有疑问,一个是果汁饮料的领军者,一个是碳酸饮料的在垄断者,两者楚汉分明,如何对另一领域形成垄断?就如审查意见所言,几乎任何一个软饮料批发商必须经营的产品。在可口可乐同时生产经营碳酸饮料和果汁饮料的条件下,它非常可能凭借其市场势力与交易对手进行一揽子交易,排除限制汇源产品的竞争对手。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利用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搭售、捆绑销售果汁饮料,或者设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条件,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就此形成国内果汁市场的垄断。
(2)是否会抑制国内其它企业的竞争
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潜力巨大有无限的发展空间,碳酸饮料对健康的危害已经日益为人们所认知,果汁行业是饮料行业的新的增长点,可口可乐公司也认识到转变公司发展方向是必然选择,以中国这样一个已经有稳定市场源且广为人知的品牌做跳板也是一条捷径,可为其日后向国际拓展节省不少开支。在国内逐步占领相关市场,提高自己的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压制中国品牌,这样此次并购如若成功极有可能挤压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的生存空间,抑制国内企业在果汁饮料市场参与竞争和自主创新的能力,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就会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影响中国饮料行业的健康发展之路。
3、对国民经济发展等的影响
随着科技的进步,能为企业赢得国际竞争能力的已不再是一体化经营的综合规模,而是在某些特定环节上的专业化规模和创新能力了。从价值链的观点看,企业在特定产品市场中能够长期保持的竞争优势,说到底是来源于企业在完整价值链上对某些特定战略环节的垄断。这些环节可以是产品开发、工艺设计、采购、生产管理、市场营销、后勤服务或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一个或几个的集成,而很难或根本不可能是全部。
(1)通过生产技术标准和市场进入壁垒限制竞争
果汁饮料的生产环节涉及到一个广泛的产业链和社会各个层面,这其中包括果农、农药商、冷藏商、供应商、当地政府的生产结构调整及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等诸多方面,再加上销售渠道和加工企业对应的上游供应商,而汇源作为中国果汁饮料行业的奠基人和领军者,掌握着行业标准和完整的产业链,因为其对果汁生产已经率先设定了众多标准,因此中国众多中小果汁生产企业和相关产业链也深受其影响,倘若收购成功,可口可乐便可左右中国的果汁生产,加大其它中小企业的生产成本进而间接地压制竞争,阻碍技术进步。可口可乐看中的是中国本身的巨大市场,更看重的是其背后经营多年的产业链的价值。
(2)通过涉农供应链控制经济
众所周知中国仍是一个农业人口占多数的国家,从事与农业有关的人员是一个不小的群体,在中国拥有庞大果农的果汁行業更是与农业生产息息相关,此次收购可能会涉及到以往收购不曾涉及到的众多民众的利益,对分散的农业小生产者的利益有决定性影响,而且收购方是可口可乐这样的大型公司,其决策会触及到可以说是国民经济的根本一一三农,进而对国计民生构成威胁。果汁饮料与纯净水、碳酸饮料等不同,涉及到民上游果农的利益,反垄断问题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还需要我们从经济、社会等层面有所考虑。所以商务部在审查时就要严格把握反垄断审查标准及综合考虑‘经营者集中”的几个因素,最大程度地实现反垄断审查的目标,以此达到维护建设中国健康、有序、稳定的开放市场的目的。
三、本案争议
听闻此消息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众多争议与忧虑,人们担心没有成熟的市场经济和实力比较强大的内资企业,此次并购可能会形成垄断,进而采取措施排挤国内中小企业,扭曲市场机制,妨碍技术进步和创新,降低市场效率,最终危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其中还有一些民族感情因素,因此此次收购倍受关注。而商务部的裁决是否受到其他因素期干扰呢?
(一)是否遭受经济民族主义的干扰
据了解,可口可乐公司是一家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而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则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资产,与中国国有资产没有任何关系。但是,因为汇源公司主要在我国从事果蔬汁生产业务,该项并购必然会影响到我国境内相关市场的竞争。因此商务部是出于市场角度来做裁决的。
(二)反对收购系构建开放公平市场的慎重考虑
为什么此并购案是商务部作出的数十起反垄断案中唯一被否决的一件?除了商务部宣称的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限制市场进入,挤压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的生存空间,并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还有从农业上威胁国民经济理由外,再有一个原因就是避免可口可乐借汇源在果汁饮料行业中实现其在碳酸饮料中的地位。跨国公司都认为目前是收购中国企业的好时机,它们利用自身的资本和技术,逐步实现垄断中国市场的目标。可口可乐通过品牌战略,已使其饮料、浓缩液在我国市场占很大的份额,我国大型超市80%以上已被跨国公司纳入囊中,中国政府的真实考虑就是要避免一家独大的局面出现即美国的可口可乐与百事可乐共分天下。商务部此举表明其是着力于建立起一个全国统一、开放有序的大市场,进一步增强资源的优化配置优化国内的商业环境,保护公平竞争。
(三)关于保护民族产业
自加入WTO以来中国众多企业都有被外资收购的情况发生,如洗涤用品,美国保洁,日本花王,英国利华,德国汉高分别与我国最大的北京熊猫,四川双猫,广州菊花等合资生产飘柔,海飞丝,潘婷,力土,奥妙等家喻户晓的产品,几乎垄断了中国的市场。还有美国航空LDC成为海南航空大股东,荷兰皇家壳牌集团收购中石化股票并与中石化联手收购500个加油站。而最著名的是柯达更是收购了我国彩卷行业唯一民族品牌乐凯20%的股份,并借此机会让乐凯这个品牌渐渐淡出国人视线。由于我国产业结构发展不均衡,部分产业仍处于起步阶段,基础十分薄弱,中国不同产业的企业与跨国公司相比,普遍缺乏强大的国际竞争力,若任由跨国公司来与之竞争,必然会对其产生强烈冲击,扼杀其于萌芽状态中。垄断直接的结果不仅是获得了巨额垄断利润,而且使中国企业的民族品牌难以确立。
四、引出的思考
我国如果对国内企业过度保护,其直接后果是竞争不足,而竞争不足又会使过剩的资源滞留在衰退产业内,从而削弱整体国家的竞争力。我国如今反垄断法面临的难题是要细化规则标准,提高我国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有效规制外资并购的垄断倾向行为,构建一个自由、公平、开放、有序的竞争性市场环境。作为垄断法颁布后第一个被否决的案例,表明我国为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企业的正当权益可以在跨国竞争活动中主动采取法律行动,不能像以往外资在中国立足后才有改正和善后行动,但要有利有理有节的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本国国民经济整体发展为出发点,以法律规则为手段,从长远宏观角度处理跨国经济问题。
关键词:收购;经营者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4-0107-03
一、案情介绍
2008年9月3日,汇源果汁公告称,荷银将代表可口可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以约179.2亿港元收购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股本中的全部已发行股份及全部未行使可换股债券,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收购汇源的申报材料,此后多次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此举引起了国内众多关注。2009年3月10日中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表示,商务部正在根据反垄断法依法审核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不会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2009年3月18日,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商务部认为,此项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对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和果汁产业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否决了这起并购。据悉,这是反垄断法自去年八月一日实施以来首个未获通过的案例。商务部认定这个经营者集中将会产生一些不利影响,为了减少不利影响,商务部与可口可乐公司曾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要求可口可乐公司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可口可乐公司先后提出了初步解决方案及其修改方案。经过评估,商务部认为这些方案不能有效减少此项集中产生的不利影响。公告指出,鉴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没有提供充足证据证明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并且也没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可行的减少不利影响的方案,因此,决定禁止此项经营者集中。
二、法理分析
(一)法理基础
1、跨国并购行为概述
跨国并购指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经济实体的企业的兼并和收购。企业跨国并购现已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对企业控制權的争夺是跨国并购的最终目的和结果,它一方面能使企业取得规模效益和范围经济,另一方面使企业天然地获得垄断倾向。
在中国加入WTO后市场日益开放的格局下,跨国并购逐步取代跨国创建企业方式成为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在我国企业普遍缺乏有效竞争力和实施反垄断法律环境与认知不成熟的情形下,那些具有规模经济优势、市场竞争力强劲的外国企业并购难免会出现对中国市场的垄断状态或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这些跨国公司的垄断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国内企业的竞争与发展,还阻碍我国的科技进步,甚至严重影响我国的产业和经济安全。
2、新时期市场经济中反垄断法的意义
反垄断法反对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大企业而是任何独占市场的企图,它所努力消除的并非简单的企业优势,而是借助该种优势对于竞争机制的扭曲与蹂蹄;它限制的并非是企业通过先进的技术、优秀的策略等正当商业行为而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及高额利润,而是出于减灭竞争压力、长期轻松获取利润的目的,以非正当的方式对于该地位的维持与滥用;它所保护的并非弱小企业的弱小,而是保护它们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
3、垄断行为中经营者集中的判断标准
《反垄断法》第3条规定:垄断行为包括:(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指以取得企业财产权和经营权为目的的合并、股票买入、营业权买入等活动,其实质在于控制权的取得,实践中最常见的方式是企业并购。反垄断法所关注的,并非经营者集中本身,而是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可能产生的影响。只有那些对市场结构造成重大改变,可能形成市场支配力,构成市场进入壁垒,对公平竞争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经营者集中,才能成为反垄断法所禁止。
从空间上来看,考察垄断是否形成的最主要因素就是相关市场范围的确定。相关市场的界定直接关系到企业市场占有率的计算,进入市场难易程度和并购行为是否形成垄断、是否能够通过等。如美国在确定相关市场时是先假定存在某一垄断性企业,设想该供给者将其所供给的商品的价格提高5%,探讨在这种情况下一年之内是否有需求者以其他商品作为替代品的可能性,如果相当数量的需求者因提价而转向其他商品,那么这些商品包括在相关市场之内我国应在进行反垄断审查时,主要从商品和服务范围和地域范围两方面界定相关市场。分析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品质、物理特性及其最终用途,同时综合考虑需求者的消费习惯和特殊偏好、政府的管制措施等等。
(二)本案中的经营者集中
如今随着跨国竞争的加剧,对企业规模和实力的要求也越来越大。各国都本着提高本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目的,同时也在反垄断行为主义的影响下,逐步由严格的市场结构控制转向了对垄断行为的规制。在判断垄断时,不仅仅把相关市场作为惟一的判定标准,而是更注重参考产业的长远发展、对国民经济的总体影响等诸多实际因素。
商务部以三个具体理由停止了可口可乐的收购:第一,如果收购成功,可口可乐有能力把其在碳酸饮料行业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行业。第二,如果收购成功,可口可乐对果汁市场的控制力会明显增强,使其它企业没有能力再进入这个市场。第三,如果收购成功,会挤压国内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抑制国内其它企业参与果汁市场的竞争。
1、经营者集中
企业并购对商务部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法律依据是《反垄断法》第28条:“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做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和《反垄断法》第27条,“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2、对相关市场的影响
根据《反垄断法》第12条的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而关键词“相关市场”目前尚无具体的官方解释,在本次收购审查中,商务部将碳酸饮料市场与果汁饮料市场划分为两个独立的产品市场,果汁饮料市场被界定为:100%纯果汁,浓度为26-99%的混合果汁和浓度在25%以下的果汁饮料三种不同浓度的果汁饮料。而这三种饮料之间存在着很高的需求替代性和供给替代性,审查重点集中在交易进行后,是否会对目标市场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
(1)是否会占据支配地位对市场形成控制力
首先据媒体援引市场调研公司的数据,汇源果汁在中国纯果汁市场占有46%的市场份额,中浓度果汁也占到39.8%的市场份 额,可口可乐旗下的果汁子品牌占有25.3%,两者若合并,将占市场份额70%以上,这会对其他企业形成很大的竞争压力。远远超过了通常意义上50%的界线,必然会造成垄断状态。其次消费者们对这三种划分并不是了然于心的,对于是不是非汇源不可我相信大多数人还是没有那么坚定的立场,换言之汇源果汁并没有使用尖端技术来牢牢吸引住固定消费群,那么其需求仍是可替代的,这样如果是一个实力相当的企业收购可能并不会产生对支配市场的结果,但是像可口可乐这样的跨国大型公司,并不能排除其会通过在碳酸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抑制其它企业进入该市场与其竞争。最后有人会有疑问,一个是果汁饮料的领军者,一个是碳酸饮料的在垄断者,两者楚汉分明,如何对另一领域形成垄断?就如审查意见所言,几乎任何一个软饮料批发商必须经营的产品。在可口可乐同时生产经营碳酸饮料和果汁饮料的条件下,它非常可能凭借其市场势力与交易对手进行一揽子交易,排除限制汇源产品的竞争对手。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利用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搭售、捆绑销售果汁饮料,或者设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条件,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就此形成国内果汁市场的垄断。
(2)是否会抑制国内其它企业的竞争
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潜力巨大有无限的发展空间,碳酸饮料对健康的危害已经日益为人们所认知,果汁行业是饮料行业的新的增长点,可口可乐公司也认识到转变公司发展方向是必然选择,以中国这样一个已经有稳定市场源且广为人知的品牌做跳板也是一条捷径,可为其日后向国际拓展节省不少开支。在国内逐步占领相关市场,提高自己的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压制中国品牌,这样此次并购如若成功极有可能挤压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的生存空间,抑制国内企业在果汁饮料市场参与竞争和自主创新的能力,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就会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影响中国饮料行业的健康发展之路。
3、对国民经济发展等的影响
随着科技的进步,能为企业赢得国际竞争能力的已不再是一体化经营的综合规模,而是在某些特定环节上的专业化规模和创新能力了。从价值链的观点看,企业在特定产品市场中能够长期保持的竞争优势,说到底是来源于企业在完整价值链上对某些特定战略环节的垄断。这些环节可以是产品开发、工艺设计、采购、生产管理、市场营销、后勤服务或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一个或几个的集成,而很难或根本不可能是全部。
(1)通过生产技术标准和市场进入壁垒限制竞争
果汁饮料的生产环节涉及到一个广泛的产业链和社会各个层面,这其中包括果农、农药商、冷藏商、供应商、当地政府的生产结构调整及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等诸多方面,再加上销售渠道和加工企业对应的上游供应商,而汇源作为中国果汁饮料行业的奠基人和领军者,掌握着行业标准和完整的产业链,因为其对果汁生产已经率先设定了众多标准,因此中国众多中小果汁生产企业和相关产业链也深受其影响,倘若收购成功,可口可乐便可左右中国的果汁生产,加大其它中小企业的生产成本进而间接地压制竞争,阻碍技术进步。可口可乐看中的是中国本身的巨大市场,更看重的是其背后经营多年的产业链的价值。
(2)通过涉农供应链控制经济
众所周知中国仍是一个农业人口占多数的国家,从事与农业有关的人员是一个不小的群体,在中国拥有庞大果农的果汁行業更是与农业生产息息相关,此次收购可能会涉及到以往收购不曾涉及到的众多民众的利益,对分散的农业小生产者的利益有决定性影响,而且收购方是可口可乐这样的大型公司,其决策会触及到可以说是国民经济的根本一一三农,进而对国计民生构成威胁。果汁饮料与纯净水、碳酸饮料等不同,涉及到民上游果农的利益,反垄断问题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还需要我们从经济、社会等层面有所考虑。所以商务部在审查时就要严格把握反垄断审查标准及综合考虑‘经营者集中”的几个因素,最大程度地实现反垄断审查的目标,以此达到维护建设中国健康、有序、稳定的开放市场的目的。
三、本案争议
听闻此消息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众多争议与忧虑,人们担心没有成熟的市场经济和实力比较强大的内资企业,此次并购可能会形成垄断,进而采取措施排挤国内中小企业,扭曲市场机制,妨碍技术进步和创新,降低市场效率,最终危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其中还有一些民族感情因素,因此此次收购倍受关注。而商务部的裁决是否受到其他因素期干扰呢?
(一)是否遭受经济民族主义的干扰
据了解,可口可乐公司是一家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而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则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资产,与中国国有资产没有任何关系。但是,因为汇源公司主要在我国从事果蔬汁生产业务,该项并购必然会影响到我国境内相关市场的竞争。因此商务部是出于市场角度来做裁决的。
(二)反对收购系构建开放公平市场的慎重考虑
为什么此并购案是商务部作出的数十起反垄断案中唯一被否决的一件?除了商务部宣称的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限制市场进入,挤压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的生存空间,并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还有从农业上威胁国民经济理由外,再有一个原因就是避免可口可乐借汇源在果汁饮料行业中实现其在碳酸饮料中的地位。跨国公司都认为目前是收购中国企业的好时机,它们利用自身的资本和技术,逐步实现垄断中国市场的目标。可口可乐通过品牌战略,已使其饮料、浓缩液在我国市场占很大的份额,我国大型超市80%以上已被跨国公司纳入囊中,中国政府的真实考虑就是要避免一家独大的局面出现即美国的可口可乐与百事可乐共分天下。商务部此举表明其是着力于建立起一个全国统一、开放有序的大市场,进一步增强资源的优化配置优化国内的商业环境,保护公平竞争。
(三)关于保护民族产业
自加入WTO以来中国众多企业都有被外资收购的情况发生,如洗涤用品,美国保洁,日本花王,英国利华,德国汉高分别与我国最大的北京熊猫,四川双猫,广州菊花等合资生产飘柔,海飞丝,潘婷,力土,奥妙等家喻户晓的产品,几乎垄断了中国的市场。还有美国航空LDC成为海南航空大股东,荷兰皇家壳牌集团收购中石化股票并与中石化联手收购500个加油站。而最著名的是柯达更是收购了我国彩卷行业唯一民族品牌乐凯20%的股份,并借此机会让乐凯这个品牌渐渐淡出国人视线。由于我国产业结构发展不均衡,部分产业仍处于起步阶段,基础十分薄弱,中国不同产业的企业与跨国公司相比,普遍缺乏强大的国际竞争力,若任由跨国公司来与之竞争,必然会对其产生强烈冲击,扼杀其于萌芽状态中。垄断直接的结果不仅是获得了巨额垄断利润,而且使中国企业的民族品牌难以确立。
四、引出的思考
我国如果对国内企业过度保护,其直接后果是竞争不足,而竞争不足又会使过剩的资源滞留在衰退产业内,从而削弱整体国家的竞争力。我国如今反垄断法面临的难题是要细化规则标准,提高我国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有效规制外资并购的垄断倾向行为,构建一个自由、公平、开放、有序的竞争性市场环境。作为垄断法颁布后第一个被否决的案例,表明我国为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企业的正当权益可以在跨国竞争活动中主动采取法律行动,不能像以往外资在中国立足后才有改正和善后行动,但要有利有理有节的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本国国民经济整体发展为出发点,以法律规则为手段,从长远宏观角度处理跨国经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