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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是一个由准入监管,运营监管及市场退出监管所组成的一个体系与立体性的工程。在这个工程的构建中,立法者不仅要考虑到各规则之间的一致性,规则的相对稳定性,而且还要顾及法律规则的创新性与整合性。同时,立法者更应考虑到所给的规则之本土资源性。虽然,我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已经历了一个从无至有的过程,但是规则所体现的本土资源性少,借鉴或者说移植的成分多。因此,公正而客观地评价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具有重大意义。另外,已加入WTO,所以建立与WTO的基本规则相一致、与金融业对个开放的承诺相一致的金融法律制度,是保证我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