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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校企业合作项目是高职院校发展教育的重要模式,能更好的将高职院校的理论课程与实践实习相融合,企业也可以得到优秀的人才资源,对于实施和推动高等职业院校的教育及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目前我国校企合作法律制度并不完善,为了更有效的推进高职院校教育的发展,亟需建立一套标准化的法律制度保障为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保驾护航。
关键词:校企合作;教育;不完善
1高职校企合作在法律规范方面的不完善
1.1地方性法规的缺陷
为推动校企合作的发展,提升学生的专业技能和操作实践性,在全国仅有部分省市制订了一系列加强高职院校与企业合作的相关法律规范。由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并发布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省级地方法规有:《山东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安徽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河南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市级的地方性行政法规有:《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沈阳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唐山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青岛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上虞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苏州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等。我国大部分城市都没有出台相关的校企合作法律法规,即便是已经出台的这几个省市的地方性法规中还是有很多法律条文都是原则性的,可实操性差,并不能以法促进校企合作的深度融合,提高企业合作的积极性和社会责任感,也没有明确规定校企合作中学校、企业、学生三方的法律主体地位、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纠纷解决机制等法律问题。
企业不是慈善事业,是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校企合作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企业的威望和增强企业的信誉,更是为企业的发展注入新鲜的血液,高职院校为给学生争取更多的实践操作,更多巩固理论知识的机会,故而和企业签订合作意向,让学生更好的完成由学校进入社会的过度。然而我国现行的这些规范在提升高校与企业合作过程中是否能有效的推动两者的合作需要考察。
1.2法律法规条文表述模糊
有关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相关法律条文,高职院校教育改革初期制定相关条文之后就没有再进行修改和增加,所以会导致法律条文概念模糊,這样将会影响合作过程中双方应该履行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和学校签订的仅仅是双方的合作关系,在这些法律条文中并未明确规定校企双方的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也没有明确规定在一方违约时,应该如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所以不能依法去明确两者之间的责任归属。因此目前的高职院校和企业合作还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文约束和保障。
2高职校企合作在合作方式上的问题
2.1校企合作的现状
校企合作最终是为了提升学生的专业技能和锻炼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而现实的合作仅停留在形式上,并不能让学生切实的体验和操作相应的实践工作,使这项本来意义重大的项目变得空洞肤浅停于表面。从目前来看,在双方合作过程中,学校一直处于弱势方,因为在社会环境下,学校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相对较多,重要的一点,学校是政府相关的一部分,也需要政府在中间做好相关调节。学生到企业实习,并不能够在所学专业上进行学习,经常让实习学生在车间做一线流水工,在这样的环境下,学校需要和企业进行沟通,让企业能给学生一个真正的实习机会,有时候学校联系企业还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这样长期以来,校企合作并不能深入的进行,只能停在表面,无法实现校企合作的真正意义,这些与最初的校企合作的目标相差太远,与教育的理念背道而驰。
2.2明确法律关系
校企合作在法律层面签订的协议是合作伙伴关系,双方应以签订的协议为依据来明确各自的义务、责任和权力。为了更好的实现学校和企业合作的最初目标,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做到更多的不违反法律规范的平等原则下,能够更清晰的表达双方的意愿,签订协议时要以法律为依据,并且双方将各自的意愿充分的表达描述出来,最终确认落实在协议上。从目前有关高校与企业合作的法律依据来看,高等院校和企业签订的协议等同于民事法律合同,也就是双方是平等的享受变更、设立和终止各项义务和权利的关系。作为在校企合作中的其他人员,例如该校的学生,以及在签订协议时秩序维护的政府都不是该项合作的内容中的主要因素。由此看来,如果在校企合作中,政府对于此次合作不予理会,这样学校对于此次的合作将承担更大的责任。
3完善校企合作的相关制度
3.1明确可操作性
所有规范性的条款和文件都需要有可操作性。为了能更好实施校企合作的条文规定,在此期间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更多组织上的支持和贯通,因为政府的支持在高校和企业的合作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保障两方的权利、义务和利益的同时也能更好的监督和考察双方的执行力,从而更有效的促进双方的合作,达到共赢的状态。
3.2确立基本原则
为了确立院校和企业之间的责任义务和享受的权利,需要通过明确政府进行主导,各行业之间参与指导,学校企业共同参与的原则,来达到从学校教育中来到社会实践中去的目的。在此是想通过政府用政策推动和完善校企合作的相关法律制度,并且在建立各项相关原则和思想内容时,指引企业在合作过程中勇于承担责任。
3.3标准体系统一
校企合作目前在我国需要制定统一的原则规范,在签订协议建立法律关系时,需要当场确认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这样才能更有效的促进校企合作的可操作性,从而更有序的在校企合作中达成统一健全的法律制度。例如,统一的指导和规范合作过程中的相关责任人,确立长期的合作机制。
4校企合作的意义
目前我国大力发展高职教育的背景下,学校的教育和理念会影响学生在学习期间的思想和行动,这样为培养社会各项人才奠定基础,并对于我国后续的培养和发展技术人才产生更深的影响。
5结束语
高职院校与企业合作的教育模式,对于不完善的法律制度,需要我们在以后的教育发展中提出更多合理化建议和解决方案,这样能够更好的为校企合作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何应林.高职院校技能人才有效培养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4.
[2]王君,高建中,卢侠.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缺陷刍议[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3:45-47.
[3]刘思锶.论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完善[D].福建师范大学,2013.
关键词:校企合作;教育;不完善
1高职校企合作在法律规范方面的不完善
1.1地方性法规的缺陷
为推动校企合作的发展,提升学生的专业技能和操作实践性,在全国仅有部分省市制订了一系列加强高职院校与企业合作的相关法律规范。由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并发布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省级地方法规有:《山东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安徽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河南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市级的地方性行政法规有:《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沈阳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唐山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青岛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上虞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苏州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等。我国大部分城市都没有出台相关的校企合作法律法规,即便是已经出台的这几个省市的地方性法规中还是有很多法律条文都是原则性的,可实操性差,并不能以法促进校企合作的深度融合,提高企业合作的积极性和社会责任感,也没有明确规定校企合作中学校、企业、学生三方的法律主体地位、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纠纷解决机制等法律问题。
企业不是慈善事业,是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校企合作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企业的威望和增强企业的信誉,更是为企业的发展注入新鲜的血液,高职院校为给学生争取更多的实践操作,更多巩固理论知识的机会,故而和企业签订合作意向,让学生更好的完成由学校进入社会的过度。然而我国现行的这些规范在提升高校与企业合作过程中是否能有效的推动两者的合作需要考察。
1.2法律法规条文表述模糊
有关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相关法律条文,高职院校教育改革初期制定相关条文之后就没有再进行修改和增加,所以会导致法律条文概念模糊,這样将会影响合作过程中双方应该履行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和学校签订的仅仅是双方的合作关系,在这些法律条文中并未明确规定校企双方的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也没有明确规定在一方违约时,应该如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所以不能依法去明确两者之间的责任归属。因此目前的高职院校和企业合作还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文约束和保障。
2高职校企合作在合作方式上的问题
2.1校企合作的现状
校企合作最终是为了提升学生的专业技能和锻炼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而现实的合作仅停留在形式上,并不能让学生切实的体验和操作相应的实践工作,使这项本来意义重大的项目变得空洞肤浅停于表面。从目前来看,在双方合作过程中,学校一直处于弱势方,因为在社会环境下,学校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相对较多,重要的一点,学校是政府相关的一部分,也需要政府在中间做好相关调节。学生到企业实习,并不能够在所学专业上进行学习,经常让实习学生在车间做一线流水工,在这样的环境下,学校需要和企业进行沟通,让企业能给学生一个真正的实习机会,有时候学校联系企业还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这样长期以来,校企合作并不能深入的进行,只能停在表面,无法实现校企合作的真正意义,这些与最初的校企合作的目标相差太远,与教育的理念背道而驰。
2.2明确法律关系
校企合作在法律层面签订的协议是合作伙伴关系,双方应以签订的协议为依据来明确各自的义务、责任和权力。为了更好的实现学校和企业合作的最初目标,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做到更多的不违反法律规范的平等原则下,能够更清晰的表达双方的意愿,签订协议时要以法律为依据,并且双方将各自的意愿充分的表达描述出来,最终确认落实在协议上。从目前有关高校与企业合作的法律依据来看,高等院校和企业签订的协议等同于民事法律合同,也就是双方是平等的享受变更、设立和终止各项义务和权利的关系。作为在校企合作中的其他人员,例如该校的学生,以及在签订协议时秩序维护的政府都不是该项合作的内容中的主要因素。由此看来,如果在校企合作中,政府对于此次合作不予理会,这样学校对于此次的合作将承担更大的责任。
3完善校企合作的相关制度
3.1明确可操作性
所有规范性的条款和文件都需要有可操作性。为了能更好实施校企合作的条文规定,在此期间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更多组织上的支持和贯通,因为政府的支持在高校和企业的合作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保障两方的权利、义务和利益的同时也能更好的监督和考察双方的执行力,从而更有效的促进双方的合作,达到共赢的状态。
3.2确立基本原则
为了确立院校和企业之间的责任义务和享受的权利,需要通过明确政府进行主导,各行业之间参与指导,学校企业共同参与的原则,来达到从学校教育中来到社会实践中去的目的。在此是想通过政府用政策推动和完善校企合作的相关法律制度,并且在建立各项相关原则和思想内容时,指引企业在合作过程中勇于承担责任。
3.3标准体系统一
校企合作目前在我国需要制定统一的原则规范,在签订协议建立法律关系时,需要当场确认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这样才能更有效的促进校企合作的可操作性,从而更有序的在校企合作中达成统一健全的法律制度。例如,统一的指导和规范合作过程中的相关责任人,确立长期的合作机制。
4校企合作的意义
目前我国大力发展高职教育的背景下,学校的教育和理念会影响学生在学习期间的思想和行动,这样为培养社会各项人才奠定基础,并对于我国后续的培养和发展技术人才产生更深的影响。
5结束语
高职院校与企业合作的教育模式,对于不完善的法律制度,需要我们在以后的教育发展中提出更多合理化建议和解决方案,这样能够更好的为校企合作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何应林.高职院校技能人才有效培养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4.
[2]王君,高建中,卢侠.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缺陷刍议[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3:45-47.
[3]刘思锶.论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完善[D].福建师范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