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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政策的鼓励,网络的普遍化以及移动支付的普及,大数据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孕育而生并不断发展,网贷P2P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模式,以其贷款发放效率高,成本相对低以及覆盖率高的特点,帮助小微企业获得融资。本文的研究中就增强网贷模式对解决小微企业融资困境作用提出了建议,企业与平台自身规范管理,政府部门加强监管网贷平台,行业需发挥其自律作用。
关键词:网贷;P2P;小微企业;融资困境
1.我国网贷模式下的小微企业融资现状
网贷是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其运作流程是借款人在网贷平台上提交借款申请,平台审核标的并对借款人信用进行评级并发布借款信息,借贷双方撮合协商,成功后签订借款协议,借贷本息则通过存管银行进行交易,借款人还需向平台支付管理费。准入门槛低、融资效率高的网络贷款连接了借贷双方,精准对接了每个用户个体的借款需求和投资需求。
我国的小微企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需要庞大的资金支持,但我国传统金融机构未能切实有效地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而民间借贷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管处于灰色地带,小微企业迫切需要一种新的融资模式来满足资金需求。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一种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以及发行股票债券直接融资模式的网贷模式产生了。基于金融可得性视角,网贷对于小微企业融资约束的缓解作用体现在小微企业获得金融贷款的渠道增多,获得金融贷款的量增多。
另一方面,小微企业无法充分获得外部融资的一原因是信息不对称,商业银行为防范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一般对小微企业拒贷。基于信息不对称视角,网贷对于小微企业融资约束的缓解作用体现网贷利用网络大数据的优势打破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格局。
目前,大数据在信用征信方面主要包括网络购物、基本信息和社交群体三个方面。大数据缓解信息不对称主要体现在贷前审查和贷后监测管理方面。P2P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能抛开抵押进行贷款,主要通过信用完成借贷交易,通过对网上认证和网络信息的搜查,接入第三方平台收集借款人进行贷款核查的有效数据,最后依靠计算机算法分析借款者的个人资料,给借款人做出全面的评分并撮合交易。信用信息大数据使得平台较为全面的了解借款人信息,这减少了贷款风险。贷后的话,存管银行及时跟踪资金的流向并将企业在线记录进行反饋,平台判断是否与贷款用途匹配,及时把握企业的资金流向与异常情况,大限度地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给贷款人贷来的损失。
2.当今社我国小微企业运用P2P融资存在的问题
2.1综合交易成本较高
综上所述,P2P为缓解小微企业的资金压力提供了渠道,极大程度地降低了融资的时间成本,但相对于传统的商业银行它的综合交易成本较高。综合交易成本分为显性交易成本和隐形交易成本。
显性交易成本分为利息及其他风险溢价和服务成本。2019年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短期(一年以内)的是4.35%,中长期(1-5年)的是4.75%,但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不设上限,对此笔者选取了三家代表性银行的信用贷款利率做参考。中国建设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的快e贷的利率在6.3%-9%;交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的民易贷利率12%;珠海华润银行(城市合作银行)中的业主贷利率在14%-17%,通常上述的利率计算出来的金额就是借款人的显性交易成本。而2019年中国P2P网贷行业平均名义年利率约11%,但还需向平台支付信息费、管理费、撮合费中介费、保险费等费用,每个平台的管理费不一,通常在4%-10%之间,所以网贷的平均交易成本约为15%-21%,高于商业银行的同类型信用贷款。
隐性成本包括时间成本与风险成本,部分网贷机构的借款利率过高,小微企业主在急需用钱的情况下仍选择利率过高的网贷产品,在增加了显性成本的同时加剧了小微企业偿还贷款的压力,不仅压缩企业的盈利水平还有可能因为高额的财务费用使得企业资金周转不灵,再次陷入融资困境。
2.2平台风险突出
网贷平台在运营时面临着借款人的信用风险以外,同时也应对着平台的法律风险、道德风险以及投资者的融资风险。
2.2.1平台法律风险
平台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非法集资的风险。经侦介入网贷问题平台绝大多数是因为该平台出现非法集资的违法事件,“跑路”的意思指P2P融资平台管理者起了贪念想把非法集资的钱占为己有而不得不进行跑路。跑路和经侦介入占比高达55%,充分表明了法律风险在网贷平台这一主体中是高发风险,网贷平台并未重视法律风险,平台管理缺乏对平台资金的监管,淡忘法律风险的教育。
2.2.2平台的道德风险
P2P平台的道德风险的关系主体是平台与投资者。一是平台初期为了占取市场份额打响知名度,一般采取高回报率吸引投资者,而当借款客户无法及时偿还贷款时就出现了延期兑付的问题。二是平台混淆自身定位,向投资者标榜信息中介实质上从事着信用中介、发放贷款的行为,一旦在管理上出现投资者投资金额与自有资金合盘的现象,挪用投资者的资金进行贷款造成投资者提现困难。2019年出现延期兑付的问题平台数量是178个,占比6.08%,出现提现困难的平台数量是984个,占比34%,由道德风险引发的问题事件合计占比高达40.08%,这说明了不仅法律风险在网贷平台中属于高发风险,道德风险亦不容忽视,虽然道德风险只是双方的诚信约束,但是一方不履行诚信的义务就很容易引起法律纠纷,在平台进行风险管理时,道德风险不能仅仅归类于道德层面,更应落实到顶部到基层的管理中。
2.2.3投资者的融资风险
投资者的融资风险主要指因为网贷平台并未对投资者的资金来源进行严格的监控,只要有资金便可以在平台投标,容易为非法分子洗钱提供捷径,而一旦投资者的资金涉嫌洗钱风险,小微企业所得到的融资得中断或迅速返回,容易截断小微企业的资金流由此再次陷入融资困境。 3.增强网贷模式对解决小微企业融资困境作用的建议
3.1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自身的建设
小微企业得加强企业管理建设,摈弃粗放式、松散式的额管理方式,改变长期注重业务大于注重管理的思维。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加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降低人才流失率,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提高企业的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规范程度,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使得贷款被拒率与财务费用的增加,财务人员充分解读政府政策,了解金融市场的产品,比较各金融产品的准入条件以及贷款综合成本,选择最优融资决策。
3.2进一步加强网贷平台自身的建设
网贷平台应依法经营,抵制套路贷等违法行为;合规管理,与第三方资金监管平台密切合作,保障资金安全;积极改变单一业务运营,积极转化转化为多业务发展,如基金代销,保险代销和助贷业务,提高平台的风险抗击能力。最后积极接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加强平台间的合作,利用大数据核查借款人的资产负债情况,做好借款人画像,在贷款前端做好风险稽查,做好风险管理。
3.3政府部门应完善立法加强监督与引导
P2P本质上是一种民间金融的网络化,在参照我国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后结合其自身的特点,立法规范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发生争议时的法律约束。对网贷平台进行强有力的监管,不合规平台及时合理清退一定程度上能抑制小微企业的盲目融资,规避由于高额的财务费用导致的还款能力缺失从而提高其的融资效率。政府应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小微企业,充分发挥新三板市场等直接融资市场在企业融资中的作用并且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此外,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小微企业信用体系,逐步完善征信体系。
3.4发挥互联网金融协会行业自律作用
互联网金融协会应明确自身职责,通过自律管理和会员服务,更好地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推动P2P金融模式的健康发展。自律管理包括:制定并组织会员签订与履行行业自律公约、制定行业标准规范收益率的计算、对从业人员的准入和再教育。向会员提供的服务应有,组织会员间的信息交流,共享借款人信息平台,帮助成员在贷前做好风险稽查,建立借款人多重贷款防范机制,更好地发挥互联网金融特有的“分享、互助、合作、共享”的精神,真正助力于实体经济的发展。通过在行业内构建起具有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的行业自律管理,能够真正地扩展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小微企业提供良好的融资支持。
参考文献:
[1]王兴娟.小微企业融资背景、困境及对策[J].學术交流,2012(07):118-121.
[2]王颖怡.基于P2P网贷平台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J].中国商论,2019(18):41-43.
关键词:网贷;P2P;小微企业;融资困境
1.我国网贷模式下的小微企业融资现状
网贷是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其运作流程是借款人在网贷平台上提交借款申请,平台审核标的并对借款人信用进行评级并发布借款信息,借贷双方撮合协商,成功后签订借款协议,借贷本息则通过存管银行进行交易,借款人还需向平台支付管理费。准入门槛低、融资效率高的网络贷款连接了借贷双方,精准对接了每个用户个体的借款需求和投资需求。
我国的小微企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需要庞大的资金支持,但我国传统金融机构未能切实有效地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而民间借贷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管处于灰色地带,小微企业迫切需要一种新的融资模式来满足资金需求。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一种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以及发行股票债券直接融资模式的网贷模式产生了。基于金融可得性视角,网贷对于小微企业融资约束的缓解作用体现在小微企业获得金融贷款的渠道增多,获得金融贷款的量增多。
另一方面,小微企业无法充分获得外部融资的一原因是信息不对称,商业银行为防范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一般对小微企业拒贷。基于信息不对称视角,网贷对于小微企业融资约束的缓解作用体现网贷利用网络大数据的优势打破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格局。
目前,大数据在信用征信方面主要包括网络购物、基本信息和社交群体三个方面。大数据缓解信息不对称主要体现在贷前审查和贷后监测管理方面。P2P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能抛开抵押进行贷款,主要通过信用完成借贷交易,通过对网上认证和网络信息的搜查,接入第三方平台收集借款人进行贷款核查的有效数据,最后依靠计算机算法分析借款者的个人资料,给借款人做出全面的评分并撮合交易。信用信息大数据使得平台较为全面的了解借款人信息,这减少了贷款风险。贷后的话,存管银行及时跟踪资金的流向并将企业在线记录进行反饋,平台判断是否与贷款用途匹配,及时把握企业的资金流向与异常情况,大限度地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给贷款人贷来的损失。
2.当今社我国小微企业运用P2P融资存在的问题
2.1综合交易成本较高
综上所述,P2P为缓解小微企业的资金压力提供了渠道,极大程度地降低了融资的时间成本,但相对于传统的商业银行它的综合交易成本较高。综合交易成本分为显性交易成本和隐形交易成本。
显性交易成本分为利息及其他风险溢价和服务成本。2019年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短期(一年以内)的是4.35%,中长期(1-5年)的是4.75%,但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不设上限,对此笔者选取了三家代表性银行的信用贷款利率做参考。中国建设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的快e贷的利率在6.3%-9%;交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的民易贷利率12%;珠海华润银行(城市合作银行)中的业主贷利率在14%-17%,通常上述的利率计算出来的金额就是借款人的显性交易成本。而2019年中国P2P网贷行业平均名义年利率约11%,但还需向平台支付信息费、管理费、撮合费中介费、保险费等费用,每个平台的管理费不一,通常在4%-10%之间,所以网贷的平均交易成本约为15%-21%,高于商业银行的同类型信用贷款。
隐性成本包括时间成本与风险成本,部分网贷机构的借款利率过高,小微企业主在急需用钱的情况下仍选择利率过高的网贷产品,在增加了显性成本的同时加剧了小微企业偿还贷款的压力,不仅压缩企业的盈利水平还有可能因为高额的财务费用使得企业资金周转不灵,再次陷入融资困境。
2.2平台风险突出
网贷平台在运营时面临着借款人的信用风险以外,同时也应对着平台的法律风险、道德风险以及投资者的融资风险。
2.2.1平台法律风险
平台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非法集资的风险。经侦介入网贷问题平台绝大多数是因为该平台出现非法集资的违法事件,“跑路”的意思指P2P融资平台管理者起了贪念想把非法集资的钱占为己有而不得不进行跑路。跑路和经侦介入占比高达55%,充分表明了法律风险在网贷平台这一主体中是高发风险,网贷平台并未重视法律风险,平台管理缺乏对平台资金的监管,淡忘法律风险的教育。
2.2.2平台的道德风险
P2P平台的道德风险的关系主体是平台与投资者。一是平台初期为了占取市场份额打响知名度,一般采取高回报率吸引投资者,而当借款客户无法及时偿还贷款时就出现了延期兑付的问题。二是平台混淆自身定位,向投资者标榜信息中介实质上从事着信用中介、发放贷款的行为,一旦在管理上出现投资者投资金额与自有资金合盘的现象,挪用投资者的资金进行贷款造成投资者提现困难。2019年出现延期兑付的问题平台数量是178个,占比6.08%,出现提现困难的平台数量是984个,占比34%,由道德风险引发的问题事件合计占比高达40.08%,这说明了不仅法律风险在网贷平台中属于高发风险,道德风险亦不容忽视,虽然道德风险只是双方的诚信约束,但是一方不履行诚信的义务就很容易引起法律纠纷,在平台进行风险管理时,道德风险不能仅仅归类于道德层面,更应落实到顶部到基层的管理中。
2.2.3投资者的融资风险
投资者的融资风险主要指因为网贷平台并未对投资者的资金来源进行严格的监控,只要有资金便可以在平台投标,容易为非法分子洗钱提供捷径,而一旦投资者的资金涉嫌洗钱风险,小微企业所得到的融资得中断或迅速返回,容易截断小微企业的资金流由此再次陷入融资困境。 3.增强网贷模式对解决小微企业融资困境作用的建议
3.1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自身的建设
小微企业得加强企业管理建设,摈弃粗放式、松散式的额管理方式,改变长期注重业务大于注重管理的思维。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加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降低人才流失率,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提高企业的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规范程度,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使得贷款被拒率与财务费用的增加,财务人员充分解读政府政策,了解金融市场的产品,比较各金融产品的准入条件以及贷款综合成本,选择最优融资决策。
3.2进一步加强网贷平台自身的建设
网贷平台应依法经营,抵制套路贷等违法行为;合规管理,与第三方资金监管平台密切合作,保障资金安全;积极改变单一业务运营,积极转化转化为多业务发展,如基金代销,保险代销和助贷业务,提高平台的风险抗击能力。最后积极接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加强平台间的合作,利用大数据核查借款人的资产负债情况,做好借款人画像,在贷款前端做好风险稽查,做好风险管理。
3.3政府部门应完善立法加强监督与引导
P2P本质上是一种民间金融的网络化,在参照我国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后结合其自身的特点,立法规范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发生争议时的法律约束。对网贷平台进行强有力的监管,不合规平台及时合理清退一定程度上能抑制小微企业的盲目融资,规避由于高额的财务费用导致的还款能力缺失从而提高其的融资效率。政府应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小微企业,充分发挥新三板市场等直接融资市场在企业融资中的作用并且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此外,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小微企业信用体系,逐步完善征信体系。
3.4发挥互联网金融协会行业自律作用
互联网金融协会应明确自身职责,通过自律管理和会员服务,更好地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推动P2P金融模式的健康发展。自律管理包括:制定并组织会员签订与履行行业自律公约、制定行业标准规范收益率的计算、对从业人员的准入和再教育。向会员提供的服务应有,组织会员间的信息交流,共享借款人信息平台,帮助成员在贷前做好风险稽查,建立借款人多重贷款防范机制,更好地发挥互联网金融特有的“分享、互助、合作、共享”的精神,真正助力于实体经济的发展。通过在行业内构建起具有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的行业自律管理,能够真正地扩展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小微企业提供良好的融资支持。
参考文献:
[1]王兴娟.小微企业融资背景、困境及对策[J].學术交流,2012(07):118-121.
[2]王颖怡.基于P2P网贷平台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J].中国商论,2019(18):4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