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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日刑法理论中,违法性是犯罪论体系的第二个成立要件。因此,对于违法性相关原理的探讨不能脱离刑法和犯罪论体系这一特定语境。德日刑法理论倡导法秩序一体化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在德日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之内,客观的违法说、法益侵害说和结果无价值的观点值得提倡。在罪刑法定原则确立的刑法语境下,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是一体的,具有内在的同一性。我国刑法语境中的“违法性”与德日国家不同,从比较的角度对中外语境中违法性的地位进行探讨,有利于正确评价不同犯罪论体系中违法性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