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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没有什么东西比劳动更加美妙;没有什么财富,可以超越劳动之上,这是上天赐予人类最宝贵的礼物。
“劳动是人们的第一需要”、“劳动是单个人类在社会中的存在方式,或说是自我实现的方式。”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源泉,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按劳动取酬的权利。
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劳动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和意义。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一个公民既有劳动的权利,同时又有劳动的义务。然而,让纸上的公民劳动权变成现实,并非易事。
一部改变劳动权利窘境的法律
这是一个从天堂到地狱的巨大跨度。
花费的时间,只有短短的四个月。
2000年9月,遂宁市射洪县曹碑镇中学的考生王豪,以优异的成绩考入北京师范大学管理学院,这件事曾在平静的小镇引起了强烈轰动。然而,从2004年7月开始,一切都变得灰暗了。王豪从北京师范大学毕业了,此后4个月忙于找工作,但是一无所获。万般无奈,他回到了故乡。11月6日,在巨大的心理压力下,悲观失望的他选择了自杀。(参见2004年11月12日《华西都市报》)
同样,2006年10月29日,清华大学研究生洪乾坤因找不到工作,在留下一封“对不起,我找不到工作…爸爸妈妈,儿子不孝,找不到工作…不愿意成为家里的拖累,这就是我选择…的因原(原文如此)。”后来,从泉州市中营学院7层楼的学生公寓A幢坠下身亡。(参见2006年11月1日《中国青年报》)
就业压力大是我国长期面临的问题。劳动保障部提供的数据显示,今后几年,全国城镇每年需要就业的人数仍将保持在2400万人以上。2008年,高校毕业生将突破500万人。而在现有经济结构下,每年只能供给1100万至1200万个岗位,劳动力供大于求矛盾十分尖锐。随着现代化水平提高,经济增长对就业的吸纳已经出现递减势头。
将国家对公民的就业帮助,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强化了政府的责任义务,事实上有助于促进劳动就业,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
一部法律的出现,将改变劳动权利的窘境。
2007年8月30日,《就业促进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继《劳动合同法》之后,又一部完善劳工制度方面的重要法律。《就业促进法》将挑起满足人民劳动需求的重任。总则里明确提出了,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标志着中国劳动就业进入依法行政的崭新阶段。
《就业促进法》强调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确定了专项资金支持。长期以来,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缺乏资金支持,因为是公益性工作,不能收费,工作开展面临诸多困难。《就业促进法》明确了专项资金支持,为大学生就业工作提供了更强有力的物质条件保障。
同时,《就业促进法》建立了劳动预备制度,将没有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新成长劳动力最年轻的群体纳入了统筹就业的范畴,在其就业前,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劳动预备役制度。此外,《就业促进法》还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共青团组织服务青年就业创业的法律保障,意义重大。县以上政府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劳动行政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都成为这部法律的亮点。
朝着“人人都有工作”的方向,中国劳动法治踏出了坚实的一步。
搭建一个平等的就业屋檐
一起普通行政诉讼,放大了长期以来被人们忽视的就业歧视阴影——“我的身后是1.2亿人的支持”,年轻的张先著在法庭上义正词严,斩钉截铁地陈述。
安徽青年张先著从芜湖市某大学环保专业毕业后,在2003年6月30日参加了当地的公务员考试,他报考了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人员,在近百名竞争者中综合成绩排在第一名。但是,在随后的体检中,铜陵市人民医院诊断其为乙肝“小三阳”。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对其宣布“不予录取”。2003年11月10日,张先著正式以“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4年4月2日,芜湖市新芜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取消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法院同时不支持张先著的其他诉讼请求。随后,芜湖中院二审作出裁定,维持原判。(参见2004年5月30日《江淮晨报》)
全国首例乙肝就业歧视案以原告的胜诉告终,然而就业歧视的阴霾并未因此消除,翻阅报道,不难发现,阳光下的就业歧视。一位身高不足1米4的男士,求职150多个岗位均遭拒绝;一位相貌丑陋的青年女子,不惜多次忍痛美容以求一职。而出现在诸多招聘广告上的用人条件更是刺人眼:身高不得低于1米7、某市户口、不低于研究生学历,甚至出现了“属狗的本公司概不录用”这样的招聘广告内容,而一些女性职工,为了保留工作岗位,迟迟不敢要小孩……
各种歧视性规定,已经成为青年求职就业的绊脚石,社会公众对此反响强烈,认为法律对反就业歧视内容规定过于原则,不够全面,难以真正起到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作用。而刚刚通过的《就业促进法》,明确对就业歧视说“不”。法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公平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尤为体现这部法律进步的,是在弥合城乡沟壑的努力。与其他求职人群相比,众多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求职就业,更多了一层艰难。法律规定,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同时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该法更是强调,违反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别是针对一些职业中介机构随意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规给予处罚;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相应罚款。
独木难成林。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2007年11月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针对就业促进法的相关内容做了全面的细化,对就业服务与管理、就业援助的相关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
其实,法律可以为我们做得更多,做得更好。
剑指“劳动维权”
2005年8月25日,在极度的愤怒和绝望驱使下,广州白云区石井镇宝盈鞋厂的近600名工人走上了黄石西路。
这个工厂拖欠工人5个月的工资,老板却逃跑了。工人们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讨要欠薪。过往车辆被堵塞近两公里长。
2007年的山西某地黑砖窑事件,也为劳动维权敲响了警钟。
黄石西路事件、黑砖窑事件,只是近年劳动维权形势的一个缩影。老板欠薪逃匿、虐待劳动者,制造了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局长张杰明表示,95%以上的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均是由于企业拖欠员工工资而引发的。
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然而,据北京市管辖区域最大的朝阳区人民法院调研报告表明,农民工追索欠薪的诉讼数量仍在大幅上升。另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统计,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2005年审结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25987件,涉案标的额6.19亿元。
从近年来各地制定的一些地方性法规看,涌现出了不少新鲜做法,而这种做法也将为劳动法的更新完善,提供可资借鉴的参照系。
2005年11月,人大执法检查组来到广州和深圳等地时,两地不约而同地提出了在刑法中设置“恶意欠薪罪”的建议。2003年,杭州市出台《杭州市建筑业劳务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把工资发放给每个务工人员,不准以承包形式将务工人员的工资发到班、组长。违反者一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或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注销企业资质,情节严重的移交刑事部门处理。
2004年出台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应当在劳动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全额支付员工工资,并支付相当于应付而未付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拒不支付的,劳动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市、山东济南市、河北等地也纷纷拟制地方性法规,遏制拖欠工资行为。
上海市出台的“欠薪保障金”制度,已经趋于成熟。上海市长宁区的周女士,在一家印务公司做业务。被拖欠3个月的工资后,法人突然逃匿。后来,她偶然在账册中看到一张“上海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专用收据”,经多方咨询,才知道公司缴过“欠薪保障金”,周女士找到欠薪受理点,经该受理点核实,11月3日,她领回了2820元欠薪补偿。
目前,不仅是小企业的员工,上海市和周女士有相同遭遇的企业员工,都可以凭借和企业的劳动关系证明及欠薪事实依据等相关材料,交相关受理点审核,经确认后,便可以追回劳动报酬。按照上海市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从2007年10月1日起,上海市所有企业均须交纳欠薪保障金。如果在规定时间未能缴费的,则将由市社保中心移送市劳动保障局实施监察,并处以每日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和最高3000元的罚款,以确保《规定》实施到每一个企业。”
在解决“恶意欠薪”问题上,最高司法机关出台司法解释、加大执行力度,发挥了巨大作用。2006年1月至6月,全国法院范围内开展一次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将包括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等五类案件列为清理重点。此外,最高法院多次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法院积极解决农民工的欠薪问题。
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农民工凭工资欠条追讨工资,有的法院是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对待的。这就要求必须先经仲裁程序,才能进入诉讼程序。为方便广大农民工依法追索工资,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8月30日公布司法解释,明确劳动者以单位的工资欠条作为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与此同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也得到了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截至2002年,中国共有县级以上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3196个,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17000多人,兼职的24000多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自1998年至2002年,共主动检查用人单位461万户,查处违法案件85万件,接受举报95万件,组织用人单位实施年检451万户。
山雨欲来风满楼。破坏市场规则,违反国家法律的丑陋行径,势必得到根治。
与立法近些,再近些
一部法律的出现,将改变劳动权利的窘境。
2007年8月30日,《就业促进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继《劳动合同法》之后,又一部完善劳工制度方面的重要法律。《就业促进法》将挑起满足人民劳动需求的重任。总则里明确提出了,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标志着中国劳动就业进入依法行政的崭新阶段。
2008年3月5日,当朱雪芹、胡小燕和黑新雯踏上北京人民大会堂前的台阶,顿时成为中外记者们“长枪短炮”瞄准的对象。
她们是最热点的人物,她们吸引了国人的目光。她们从中国流动人口较集中的上海、广东、重庆三省市中脱颖而出,成为举世瞩目的全国人大代表,也是历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中,第一次选出的农民工代表。这意味着,数以亿计的农民工队伍,从此在全国人大中也有了最直接的政治代言人。
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省、直辖市,应有农民工代表”。中国目前约有近两亿农民工。他们是中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新型劳动大军,期待胡小燕等人能把这一群体的意见、建议、愿望和要求,更充分地传达到国家神圣的最高议事殿堂中去。
就业是民生之本,劳动关系与每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相关。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于去年6月和8月先后获高票通过。劳动合同法是“平等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向劳动者倾斜”,在这个事关劳动者权益,也关系广大农民工经济利益的问题上,虽然农民工通过网络等媒体表达了意愿,但是,毕竟缺少直接的意志表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也是为民议事的民主场所和决策机构。审视近年各地召开的两会,有关农民工的话题急剧升温。无论是撰写提案与议案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还是频频出镜的专家学者,都是以农民工代言者的形象出现,但他们的振聋发聩之语,让人在欣喜之余,却感不太贴切。毕竟那张神圣的“权力票”,需要真正属于农民工这个集体,为自己所在的利益群体代言。
让一定比例的农民工进入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议事参政,不仅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还是求真务实的体现,因为农民工这样一个新生的、特殊的社会群体,终于得到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全国人大代表,不是广东、上海、重庆本地人,而是外地打工妹,有利于消除城乡歧视观念,更有利于传达真正的民主信息。
翻看简历,在十一届全国人代会上,在上海的朱雪芹议案集中在农民工保险方面。为此,她特地到建筑工地、劳动保障部门等地进行了专项调查。同样,在广东的胡小燕代表提出的两个提案也都和农民工有关,一个是农民工就业环境改善,另外一个是农民工子女教育这两个建议。
通过制度的改革与设计,让劳动者更为直接地参与劳动法律法规的制定,已经成为中国立法的一个发展趋向,也有助于从更高层次捍卫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是人们的第一需要”、“劳动是单个人类在社会中的存在方式,或说是自我实现的方式。”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源泉,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按劳动取酬的权利。
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劳动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和意义。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一个公民既有劳动的权利,同时又有劳动的义务。然而,让纸上的公民劳动权变成现实,并非易事。
一部改变劳动权利窘境的法律
这是一个从天堂到地狱的巨大跨度。
花费的时间,只有短短的四个月。
2000年9月,遂宁市射洪县曹碑镇中学的考生王豪,以优异的成绩考入北京师范大学管理学院,这件事曾在平静的小镇引起了强烈轰动。然而,从2004年7月开始,一切都变得灰暗了。王豪从北京师范大学毕业了,此后4个月忙于找工作,但是一无所获。万般无奈,他回到了故乡。11月6日,在巨大的心理压力下,悲观失望的他选择了自杀。(参见2004年11月12日《华西都市报》)
同样,2006年10月29日,清华大学研究生洪乾坤因找不到工作,在留下一封“对不起,我找不到工作…爸爸妈妈,儿子不孝,找不到工作…不愿意成为家里的拖累,这就是我选择…的因原(原文如此)。”后来,从泉州市中营学院7层楼的学生公寓A幢坠下身亡。(参见2006年11月1日《中国青年报》)
就业压力大是我国长期面临的问题。劳动保障部提供的数据显示,今后几年,全国城镇每年需要就业的人数仍将保持在2400万人以上。2008年,高校毕业生将突破500万人。而在现有经济结构下,每年只能供给1100万至1200万个岗位,劳动力供大于求矛盾十分尖锐。随着现代化水平提高,经济增长对就业的吸纳已经出现递减势头。
将国家对公民的就业帮助,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强化了政府的责任义务,事实上有助于促进劳动就业,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
一部法律的出现,将改变劳动权利的窘境。
2007年8月30日,《就业促进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继《劳动合同法》之后,又一部完善劳工制度方面的重要法律。《就业促进法》将挑起满足人民劳动需求的重任。总则里明确提出了,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标志着中国劳动就业进入依法行政的崭新阶段。
《就业促进法》强调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确定了专项资金支持。长期以来,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缺乏资金支持,因为是公益性工作,不能收费,工作开展面临诸多困难。《就业促进法》明确了专项资金支持,为大学生就业工作提供了更强有力的物质条件保障。
同时,《就业促进法》建立了劳动预备制度,将没有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新成长劳动力最年轻的群体纳入了统筹就业的范畴,在其就业前,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劳动预备役制度。此外,《就业促进法》还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共青团组织服务青年就业创业的法律保障,意义重大。县以上政府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劳动行政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都成为这部法律的亮点。
朝着“人人都有工作”的方向,中国劳动法治踏出了坚实的一步。
搭建一个平等的就业屋檐
一起普通行政诉讼,放大了长期以来被人们忽视的就业歧视阴影——“我的身后是1.2亿人的支持”,年轻的张先著在法庭上义正词严,斩钉截铁地陈述。
安徽青年张先著从芜湖市某大学环保专业毕业后,在2003年6月30日参加了当地的公务员考试,他报考了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人员,在近百名竞争者中综合成绩排在第一名。但是,在随后的体检中,铜陵市人民医院诊断其为乙肝“小三阳”。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对其宣布“不予录取”。2003年11月10日,张先著正式以“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4年4月2日,芜湖市新芜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取消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法院同时不支持张先著的其他诉讼请求。随后,芜湖中院二审作出裁定,维持原判。(参见2004年5月30日《江淮晨报》)
全国首例乙肝就业歧视案以原告的胜诉告终,然而就业歧视的阴霾并未因此消除,翻阅报道,不难发现,阳光下的就业歧视。一位身高不足1米4的男士,求职150多个岗位均遭拒绝;一位相貌丑陋的青年女子,不惜多次忍痛美容以求一职。而出现在诸多招聘广告上的用人条件更是刺人眼:身高不得低于1米7、某市户口、不低于研究生学历,甚至出现了“属狗的本公司概不录用”这样的招聘广告内容,而一些女性职工,为了保留工作岗位,迟迟不敢要小孩……
各种歧视性规定,已经成为青年求职就业的绊脚石,社会公众对此反响强烈,认为法律对反就业歧视内容规定过于原则,不够全面,难以真正起到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作用。而刚刚通过的《就业促进法》,明确对就业歧视说“不”。法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公平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尤为体现这部法律进步的,是在弥合城乡沟壑的努力。与其他求职人群相比,众多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求职就业,更多了一层艰难。法律规定,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同时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该法更是强调,违反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别是针对一些职业中介机构随意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规给予处罚;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相应罚款。
独木难成林。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2007年11月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针对就业促进法的相关内容做了全面的细化,对就业服务与管理、就业援助的相关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
其实,法律可以为我们做得更多,做得更好。
剑指“劳动维权”
2005年8月25日,在极度的愤怒和绝望驱使下,广州白云区石井镇宝盈鞋厂的近600名工人走上了黄石西路。
这个工厂拖欠工人5个月的工资,老板却逃跑了。工人们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讨要欠薪。过往车辆被堵塞近两公里长。
2007年的山西某地黑砖窑事件,也为劳动维权敲响了警钟。
黄石西路事件、黑砖窑事件,只是近年劳动维权形势的一个缩影。老板欠薪逃匿、虐待劳动者,制造了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局长张杰明表示,95%以上的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均是由于企业拖欠员工工资而引发的。
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然而,据北京市管辖区域最大的朝阳区人民法院调研报告表明,农民工追索欠薪的诉讼数量仍在大幅上升。另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统计,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2005年审结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25987件,涉案标的额6.19亿元。
从近年来各地制定的一些地方性法规看,涌现出了不少新鲜做法,而这种做法也将为劳动法的更新完善,提供可资借鉴的参照系。
2005年11月,人大执法检查组来到广州和深圳等地时,两地不约而同地提出了在刑法中设置“恶意欠薪罪”的建议。2003年,杭州市出台《杭州市建筑业劳务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把工资发放给每个务工人员,不准以承包形式将务工人员的工资发到班、组长。违反者一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或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注销企业资质,情节严重的移交刑事部门处理。
2004年出台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应当在劳动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全额支付员工工资,并支付相当于应付而未付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拒不支付的,劳动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市、山东济南市、河北等地也纷纷拟制地方性法规,遏制拖欠工资行为。
上海市出台的“欠薪保障金”制度,已经趋于成熟。上海市长宁区的周女士,在一家印务公司做业务。被拖欠3个月的工资后,法人突然逃匿。后来,她偶然在账册中看到一张“上海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专用收据”,经多方咨询,才知道公司缴过“欠薪保障金”,周女士找到欠薪受理点,经该受理点核实,11月3日,她领回了2820元欠薪补偿。
目前,不仅是小企业的员工,上海市和周女士有相同遭遇的企业员工,都可以凭借和企业的劳动关系证明及欠薪事实依据等相关材料,交相关受理点审核,经确认后,便可以追回劳动报酬。按照上海市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从2007年10月1日起,上海市所有企业均须交纳欠薪保障金。如果在规定时间未能缴费的,则将由市社保中心移送市劳动保障局实施监察,并处以每日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和最高3000元的罚款,以确保《规定》实施到每一个企业。”
在解决“恶意欠薪”问题上,最高司法机关出台司法解释、加大执行力度,发挥了巨大作用。2006年1月至6月,全国法院范围内开展一次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将包括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等五类案件列为清理重点。此外,最高法院多次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法院积极解决农民工的欠薪问题。
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农民工凭工资欠条追讨工资,有的法院是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对待的。这就要求必须先经仲裁程序,才能进入诉讼程序。为方便广大农民工依法追索工资,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8月30日公布司法解释,明确劳动者以单位的工资欠条作为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与此同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也得到了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截至2002年,中国共有县级以上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3196个,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17000多人,兼职的24000多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自1998年至2002年,共主动检查用人单位461万户,查处违法案件85万件,接受举报95万件,组织用人单位实施年检451万户。
山雨欲来风满楼。破坏市场规则,违反国家法律的丑陋行径,势必得到根治。
与立法近些,再近些
一部法律的出现,将改变劳动权利的窘境。
2007年8月30日,《就业促进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继《劳动合同法》之后,又一部完善劳工制度方面的重要法律。《就业促进法》将挑起满足人民劳动需求的重任。总则里明确提出了,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标志着中国劳动就业进入依法行政的崭新阶段。
2008年3月5日,当朱雪芹、胡小燕和黑新雯踏上北京人民大会堂前的台阶,顿时成为中外记者们“长枪短炮”瞄准的对象。
她们是最热点的人物,她们吸引了国人的目光。她们从中国流动人口较集中的上海、广东、重庆三省市中脱颖而出,成为举世瞩目的全国人大代表,也是历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中,第一次选出的农民工代表。这意味着,数以亿计的农民工队伍,从此在全国人大中也有了最直接的政治代言人。
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省、直辖市,应有农民工代表”。中国目前约有近两亿农民工。他们是中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新型劳动大军,期待胡小燕等人能把这一群体的意见、建议、愿望和要求,更充分地传达到国家神圣的最高议事殿堂中去。
就业是民生之本,劳动关系与每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相关。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于去年6月和8月先后获高票通过。劳动合同法是“平等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向劳动者倾斜”,在这个事关劳动者权益,也关系广大农民工经济利益的问题上,虽然农民工通过网络等媒体表达了意愿,但是,毕竟缺少直接的意志表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也是为民议事的民主场所和决策机构。审视近年各地召开的两会,有关农民工的话题急剧升温。无论是撰写提案与议案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还是频频出镜的专家学者,都是以农民工代言者的形象出现,但他们的振聋发聩之语,让人在欣喜之余,却感不太贴切。毕竟那张神圣的“权力票”,需要真正属于农民工这个集体,为自己所在的利益群体代言。
让一定比例的农民工进入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议事参政,不仅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还是求真务实的体现,因为农民工这样一个新生的、特殊的社会群体,终于得到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全国人大代表,不是广东、上海、重庆本地人,而是外地打工妹,有利于消除城乡歧视观念,更有利于传达真正的民主信息。
翻看简历,在十一届全国人代会上,在上海的朱雪芹议案集中在农民工保险方面。为此,她特地到建筑工地、劳动保障部门等地进行了专项调查。同样,在广东的胡小燕代表提出的两个提案也都和农民工有关,一个是农民工就业环境改善,另外一个是农民工子女教育这两个建议。
通过制度的改革与设计,让劳动者更为直接地参与劳动法律法规的制定,已经成为中国立法的一个发展趋向,也有助于从更高层次捍卫劳动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