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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重大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制度仍然按照传统的生计补偿模式,对被征地农民的发展权考虑不够。其制度弊端日益显现:未充分考虑土地价值增值收益分配、未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对居民收入增长的要求、侵犯了农民集体土地发展权等。为解决这些问题应从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被征地农民再就业培训以及建立农地发展权转移国家购买机制等方面着手来完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