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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对检察权利运行的监控体系,提高办案质量,推进规范化建设,推动检察事业按照司法规律健康发展,检察机关应该通过引进现代管理理念,对案件进行程序控制、质量管理,并做到持续改进,提高办案水平,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
一、案件质量管理的科学内涵及建立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管理机制是指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的,为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公正执法的目标,对检察业务流程、内部制约、质量监督、分析反馈等案件管理的全程进行制度化、标准化设计而形成的监控体系。它反映了检察案件质量管理的具体标准、要求和程序。其具有系统性,对办案的全程进行监控;具有及时性、经常性,对办案行为随时监控;具有评价性,发现问题及时总结和反馈。
二、案件监督管理机制的构建基础
案件管理机制是一项新生事物,我们必须对它得以建构的理论依据和基础予以求证,否则其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必会受到影响,终将不利于此项机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1、权力的监督制约。这是案件监督管理机制构建的政治学基础。我国的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它是国家政治权力的基本要素之一,这种权力本身面临着如何被监督的问题。建立案件管理机制,就是要防止检察权被滥用,纠正检察权在行使过程中出现的偏差,保证法律监督职能的顺利实现。
2、自体化的法律监督。这是案件监督管理机制构建的法理学基础。在法理学中关于法的运行理论,对“法律监督”一词的涵义做过解释,即在狭义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制运作过程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制控和督导。而根据监督主体与对象是否共处同一组织系统,又可以将法律监督分为异体监督和同体监督(亦称自体监督)。毋庸置疑,案件监督管理机制正是一种自体化的法律监督,它的主要性质和功能就是制控法律在检察机关内部的运行过程,防止、控制和纠正偏差或失误。
3、案件质量的监控评价。这是案件监督管理机制构建的管理学基础。检察机关各项业务工作围绕着办案开展,实施案件管理机制就要建立起办案质量的监控评价系统,通过对案件的全流程监控和办案质量绩效考评机制,确保案件管理一体化、信息化和规范化目标的实现。
4、一体化的创新要求。这是案件监督管理机制构建的政策性基础。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3年制定并实行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这是开展案件管理工作的直接政策依据。案件管理工作也体现了检察工作一体化“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创新要求。在检察工作一体化体系结构中,通过案件管理中心加强对执法办案的制约,从检察工作一体化的角度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正确决策提供支持,促进办案质量和水平的整体提升
三、案件监督管理机构职能
案件监督管理机构是一个平行的、相对独立的案件质量管理机构,由检察长授权,对检察长、检委会负责。其监督管理范围涵盖初查、立案、批捕、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检察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具体如下:
1、对检察机关所办案件的诉讼环节进行全程监管。
2、负责管理、开具主要的法律文书。
3、对检察机关办理的不立案、撤案、不批捕、不起诉、撤回起诉、及无罪判决、改变定性等案件进行检查。
4、对赃款赃物的扣押、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5、组织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所有案件质量进行考评。
6、每季度对案件办理情况、案件质量进行统计分析。
7、负责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搅拌的其他案件监督管理事项
四、案件监督管理机制对权力运行的具体监控
(1)案件的受理、登记、转办、结案移送应由案件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受理登记后再分流到管辖业务部门,除控告申诉科外各部门不得自行受案。业务部门只负责办理案件。统一受理和移送案件,监控案件进出口。可以有效的将不符合受理标准的案件挡在“进口”外,减少司法资源浪费。将有问题的案件堵在“出口”内,防止错案发生。通过对案件“进口”“出口”的把握和对法律文书的统一开具,案件监督管理机构可随时全面掌握详细的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及时对办案情况进行监督,使每起案件都在“阳光”下运行,减少了随意性,避免了暗箱操作。案件监督管理机构能够全过程动态监督案件办理情况,对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随时发出预警通告予以提示,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对督察预警意见必须接受执行,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执行和纠正的,首先追究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在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承办人的责任。
对自侦案件,立案前应听取案管中心意见。如案管中心意见与自侦部门意见不一时,应提请检察长或检委会讨论决定。利于控制侦结案件的证据、事实及涉罪情节等,减少发生变化可能性,以确保案件质量不出现问题。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需要案件质量管理中心重点管理的环节应包括:办案时限、初查、立案、采取或变更强制措施、事实和证据认定、款物处理等进行监督。发现错误的有权提交检察长或检委会研究。
(2)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立案、不批准(决定)逮捕、不起诉、撤诉、撤案、无罪判决(“三不二撤一无罪”)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检察长交办的重大敏感案件及反映有问题的案件的办理情况实施跟踪监督,发现问题,经检察长同意,交有管辖处理权的检察机关及业务部门办理。 同时 ,“三不二撤一无罪”案件,有关办案部门应在做出决定后或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后三日内,相关部门将法律文书连同案件材料一并送案件监督管理机构,案件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分别从案件实体、程序和法律文书三个方面进行评查,制作评查报告,并向检察长汇报。案件监督管理机构每月对本院办理的“三不二撤一无罪”等案件进行检查并形成书面分析报告,这样可以有效的对该类案件的发案特点、发案规律、办案质量、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分析以及对办案中倾向性问题的对策和建议等执法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对策建议。这样可以有效的对该类案件进行监管,避免了案件的人为因素。
(3)本院自侦部门依法扣押的涉案款物,在三日内将扣押决定书、扣押款物清单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将赃款赃物移交保管部门入库保管。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的涉案赃款赃物,办案部门应当在接收后三日内将移送款物清单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将赃款赃物移交保管部门入库保管。所有赃物均应列出清单交案件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办案部门处理涉案赃款赃物的应凭主管检察长的审批手续,到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经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到赃款赃物保管部门办理出库手续。
(4)各业务科室的案件于结案后10日内立卷交案件监督管理科,案件监督管理科派专人检查卷宗,并给案件打分并指出不足之处交案件承办人整改,案件承办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案件监督管理科將有关情况回报检察长,并将此项情况作为年底绩效考核的重要标准。同时案件监督管理机构对办案质量考评中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及时向检察长汇报,经检察长统一向有关单位。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个有关单位、部门应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案件监督管理机构。
(5)案件肩负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登记管理的案件进行对照检查,动态掌握案件办理情况,对办案期限即将届满的案件,及时向相关部门发《预警通知书》。对自侦部门办理的羁押案件,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10日前,公诉部门办理的案件,在法定期限届满7日前,案件监督管理机构均口头或者书面向相关部门进行预警。案件监督管理机构的全程监控,及时预警,变过去的事后责任追究为事前预防,基本杜绝了超期办案情况的发生,有效的保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6)案件监督管理机构在充分掌握办案的一般情况,客观评价办案质量;认真总结发案特点和规律;积极发现、研究办案机制和执法问题,对办案中倾向性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总之,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可以使干警的自我约束力得以提高,规范化办案意识得以确立。案件管理监控中心对各项业务情况的综合动态掌握,能够随时为检察长、检委会提供各业务部门、各办案人的办案情况,无形中增强了部门和办案人的自我约束。同时,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升华了干警的执法理念。办案规范化机制的运行,激发干警钻业务、求质量的热情,促进干警自觉学习;使干警自觉修正原来执法理念的不足,加之自我学习,从而使干警的执法理念有了质的飞跃,确立了先进执法理念,进而促进了案件质量的提高。同时,案件管理监控中心对各项业务的统一管理和动态考核,有效的促进了队伍建设,达到了队伍建设与业务管理紧密结合、相互促进的效果。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江苏 沛县 221600)
一、案件质量管理的科学内涵及建立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管理机制是指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的,为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公正执法的目标,对检察业务流程、内部制约、质量监督、分析反馈等案件管理的全程进行制度化、标准化设计而形成的监控体系。它反映了检察案件质量管理的具体标准、要求和程序。其具有系统性,对办案的全程进行监控;具有及时性、经常性,对办案行为随时监控;具有评价性,发现问题及时总结和反馈。
二、案件监督管理机制的构建基础
案件管理机制是一项新生事物,我们必须对它得以建构的理论依据和基础予以求证,否则其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必会受到影响,终将不利于此项机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1、权力的监督制约。这是案件监督管理机制构建的政治学基础。我国的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它是国家政治权力的基本要素之一,这种权力本身面临着如何被监督的问题。建立案件管理机制,就是要防止检察权被滥用,纠正检察权在行使过程中出现的偏差,保证法律监督职能的顺利实现。
2、自体化的法律监督。这是案件监督管理机制构建的法理学基础。在法理学中关于法的运行理论,对“法律监督”一词的涵义做过解释,即在狭义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制运作过程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制控和督导。而根据监督主体与对象是否共处同一组织系统,又可以将法律监督分为异体监督和同体监督(亦称自体监督)。毋庸置疑,案件监督管理机制正是一种自体化的法律监督,它的主要性质和功能就是制控法律在检察机关内部的运行过程,防止、控制和纠正偏差或失误。
3、案件质量的监控评价。这是案件监督管理机制构建的管理学基础。检察机关各项业务工作围绕着办案开展,实施案件管理机制就要建立起办案质量的监控评价系统,通过对案件的全流程监控和办案质量绩效考评机制,确保案件管理一体化、信息化和规范化目标的实现。
4、一体化的创新要求。这是案件监督管理机制构建的政策性基础。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3年制定并实行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这是开展案件管理工作的直接政策依据。案件管理工作也体现了检察工作一体化“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创新要求。在检察工作一体化体系结构中,通过案件管理中心加强对执法办案的制约,从检察工作一体化的角度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正确决策提供支持,促进办案质量和水平的整体提升
三、案件监督管理机构职能
案件监督管理机构是一个平行的、相对独立的案件质量管理机构,由检察长授权,对检察长、检委会负责。其监督管理范围涵盖初查、立案、批捕、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检察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具体如下:
1、对检察机关所办案件的诉讼环节进行全程监管。
2、负责管理、开具主要的法律文书。
3、对检察机关办理的不立案、撤案、不批捕、不起诉、撤回起诉、及无罪判决、改变定性等案件进行检查。
4、对赃款赃物的扣押、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5、组织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所有案件质量进行考评。
6、每季度对案件办理情况、案件质量进行统计分析。
7、负责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搅拌的其他案件监督管理事项
四、案件监督管理机制对权力运行的具体监控
(1)案件的受理、登记、转办、结案移送应由案件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受理登记后再分流到管辖业务部门,除控告申诉科外各部门不得自行受案。业务部门只负责办理案件。统一受理和移送案件,监控案件进出口。可以有效的将不符合受理标准的案件挡在“进口”外,减少司法资源浪费。将有问题的案件堵在“出口”内,防止错案发生。通过对案件“进口”“出口”的把握和对法律文书的统一开具,案件监督管理机构可随时全面掌握详细的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及时对办案情况进行监督,使每起案件都在“阳光”下运行,减少了随意性,避免了暗箱操作。案件监督管理机构能够全过程动态监督案件办理情况,对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随时发出预警通告予以提示,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对督察预警意见必须接受执行,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执行和纠正的,首先追究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在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承办人的责任。
对自侦案件,立案前应听取案管中心意见。如案管中心意见与自侦部门意见不一时,应提请检察长或检委会讨论决定。利于控制侦结案件的证据、事实及涉罪情节等,减少发生变化可能性,以确保案件质量不出现问题。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需要案件质量管理中心重点管理的环节应包括:办案时限、初查、立案、采取或变更强制措施、事实和证据认定、款物处理等进行监督。发现错误的有权提交检察长或检委会研究。
(2)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立案、不批准(决定)逮捕、不起诉、撤诉、撤案、无罪判决(“三不二撤一无罪”)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检察长交办的重大敏感案件及反映有问题的案件的办理情况实施跟踪监督,发现问题,经检察长同意,交有管辖处理权的检察机关及业务部门办理。 同时 ,“三不二撤一无罪”案件,有关办案部门应在做出决定后或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后三日内,相关部门将法律文书连同案件材料一并送案件监督管理机构,案件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分别从案件实体、程序和法律文书三个方面进行评查,制作评查报告,并向检察长汇报。案件监督管理机构每月对本院办理的“三不二撤一无罪”等案件进行检查并形成书面分析报告,这样可以有效的对该类案件的发案特点、发案规律、办案质量、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分析以及对办案中倾向性问题的对策和建议等执法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对策建议。这样可以有效的对该类案件进行监管,避免了案件的人为因素。
(3)本院自侦部门依法扣押的涉案款物,在三日内将扣押决定书、扣押款物清单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将赃款赃物移交保管部门入库保管。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的涉案赃款赃物,办案部门应当在接收后三日内将移送款物清单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将赃款赃物移交保管部门入库保管。所有赃物均应列出清单交案件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办案部门处理涉案赃款赃物的应凭主管检察长的审批手续,到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经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到赃款赃物保管部门办理出库手续。
(4)各业务科室的案件于结案后10日内立卷交案件监督管理科,案件监督管理科派专人检查卷宗,并给案件打分并指出不足之处交案件承办人整改,案件承办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案件监督管理科將有关情况回报检察长,并将此项情况作为年底绩效考核的重要标准。同时案件监督管理机构对办案质量考评中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及时向检察长汇报,经检察长统一向有关单位。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个有关单位、部门应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案件监督管理机构。
(5)案件肩负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登记管理的案件进行对照检查,动态掌握案件办理情况,对办案期限即将届满的案件,及时向相关部门发《预警通知书》。对自侦部门办理的羁押案件,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10日前,公诉部门办理的案件,在法定期限届满7日前,案件监督管理机构均口头或者书面向相关部门进行预警。案件监督管理机构的全程监控,及时预警,变过去的事后责任追究为事前预防,基本杜绝了超期办案情况的发生,有效的保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6)案件监督管理机构在充分掌握办案的一般情况,客观评价办案质量;认真总结发案特点和规律;积极发现、研究办案机制和执法问题,对办案中倾向性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总之,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可以使干警的自我约束力得以提高,规范化办案意识得以确立。案件管理监控中心对各项业务情况的综合动态掌握,能够随时为检察长、检委会提供各业务部门、各办案人的办案情况,无形中增强了部门和办案人的自我约束。同时,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升华了干警的执法理念。办案规范化机制的运行,激发干警钻业务、求质量的热情,促进干警自觉学习;使干警自觉修正原来执法理念的不足,加之自我学习,从而使干警的执法理念有了质的飞跃,确立了先进执法理念,进而促进了案件质量的提高。同时,案件管理监控中心对各项业务的统一管理和动态考核,有效的促进了队伍建设,达到了队伍建设与业务管理紧密结合、相互促进的效果。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江苏 沛县 22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