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现场研究对犯罪行为人的解读

来源 :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iankuang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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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犯罪现场是侦查破案的信息宝库,是刻画犯罪行为人的切实依托。犯罪现场不仅富含现场痕迹物证等明态信息,而且还饱含犯罪行为人社会属性、犯罪心理等潜在信息。通过对犯罪现场明态信息与潜在信息的发掘和分析,可以解读出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其职业、技能、体能特征及其它相关信息。
  关键字:犯罪现场;犯罪行为人;解读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0)-06-0080-02
  
  一、犯罪现场研究概述
  (一)对犯罪现场的认识
  犯罪行为人若要实施犯罪行为就必然要在特定的犯罪空间内进行,这个空间即为犯罪现场,只要有犯罪行为实施就必然会有犯罪现场存在。虽然有关犯罪现场的定义见仁见智,但对其的界定从未缺少“作案人实施犯罪的地点”和“其他留有与犯罪直接有关的痕迹、物品的场所”这两个核心内容。通常,我们在侦查实践中所说的犯罪现场是指犯罪行为的发生地、痕迹物证的遗留地、犯罪信息的源泉地。犯罪现场是一切侦查实践的物质基础,可以说,犯罪必然产生现场,侦查必然依托现场,破案必然依据现场。
  (二)犯罪现场研究的内容
  犯罪现场是侦查破案的信息宝库,它并非一个单纯的地域概念、一个平面、静态的处所,而是一个立体、动态的空间。侦查人员直接看到、或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或通过访问座谈的方式等可以搜集到大量的物质痕迹、线索、证据、意识痕迹等。这些显露在外的痕迹,是犯罪行为作用在物质上的客观外在反映,即犯罪现场的明态信息。同时,在明态信息中还隐藏着大量的、反映行为人社会属性、犯罪心理等不易被发现或发掘的信息,我们将之称为潜在信息。
  犯罪现场研究是对犯罪现场所包含一切信息的发掘和分析。它既指对上述犯罪现场明态信息的研究,也包括对犯罪现场潜在信息的发现与发掘。
  二、犯罪现场研究的依据及意义
  (一)理论基础
  从哲学角度看:人的行为通常离不开意识的参与和操纵,犯罪行为亦如此。通过犯罪意识操纵的犯罪行为必定会在现场留下表明犯罪意识的信息,而这些信息必定会表现为犯罪现场明态的或潜在的信息,这为犯罪现场研究提供了理论可能。
  从侦查学角度看:法国著名侦查学家艾德蒙.洛卡德提出的刑事侦查学的核心原理之一——物质交换原理(也称为洛卡德原理)告诉我们,犯罪过程实际上是一个物质交换的过程,这种交换过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且广泛存在。只要有犯罪行为就必然会带来现场上物品及状态的变化,这些变化以明态信息或潜在信息的方式存储于犯罪现场或感知人头脑中,即犯罪必留痕迹,这为犯罪现场研究提供了现实可能。
  (二)研究意义
  研究犯罪现场是发现侦查破案线索的重要途径,同时为对犯罪行为人的惩治提供证据。犯罪现场的形成离不开犯罪主体的活动,因此,在侦查实践中研究犯罪现场,更益于对犯罪行为人的刻画。通过对犯罪现场的研究,可以对犯罪行为人的生理属性、社会属性、职业特征、技能特征、体能特征等进行相当程度的界定,从而缩小侦查范围,提供侦查方向,提高破案效率。
  三、对犯罪行为人解读的内容及途径
  (一)与被害人关系解读
  侦查人员通过研究犯罪现场可以发现和认识犯罪行为人与案件本身存在的因果关系,可以推断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一般而言,通过对犯罪行为人的进入方式(室内现场中)、作案时间的选择、作案动机、作案过程及命案现场中尸体掩埋方式等的分析,可以推断犯罪行为人对现场或对被害人的熟悉程度以及犯罪行为人自身的一些特点。比如,对于犯罪行为人以和平方式进入室内现场的,则表明犯罪行为人一般是被害人的熟人、关系人或假借关系人身份进入的人;在强奸案件中犯罪行为人蒙住被害人眼睛进行犯罪行为,或在命案现场发现被害人尸体其眼睛被蒙上,或现场表明犯罪行为结束后对裸体尸体进行遮盖(也有女性参与作案的可能),或在尸体掩埋上按当地风俗下葬,或现场中有多余、反常行为等等,则表明犯罪行为人很可能是被害人的熟人或关系人。
  (二)职业特征解读
  侦查实践角度考察的所谓职业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犯罪行为人赖以谋生的正当职业,比如技师、教师、外科医生、搬运工、修鞋匠等;另一类是犯罪职业,犯罪行为人是职业犯罪者,比如以盗窃、抢劫所得财物为主要生活来源等。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人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将其职业特长运用于犯罪活动中,比如运用本职业惯用的工具、行为动作、手法等实施犯罪行为。带有职业特征的行为必将在现场上有所反映,通过对犯罪现场的反观,能够得出对犯罪行为人的职业刻画。例如,在碎尸案件现场中发现尸体肢解切口整齐、没有多余的刀法,则可分析出犯罪行为人可能从事医生、屠夫等相关职业;发现包裹尸体的袋口缝制针法特殊,多为修鞋常用针法,则可考虑犯罪行为人为修鞋匠或曾经当过修鞋匠。
  (三)技能特征解读
  在案件现场勘查中发现并提取犯罪行为人遗留下的特殊痕迹物证中,有些可以有效表明犯罪行为人的技能特点。例如针对盗、抢机动车案件或发现现场有行为人留下的轿车车辆痕迹,则表明犯罪行为人有驾驶机动车辆的技能;通过对现场所留物证分析发现行为人使用该特定类型的工具熟练,则说明犯罪行为人具有使用该工具的特殊技能。比如,在河南省郑州市银基商贸城2000年12月9日发生的特大持枪抢劫银行案中,对现场所留爆炸装置研究表明,该自制爆破装置的导火索短于4厘米(爆炸装置的导火索在正常情况下其安全距离应当不低于8厘米),且从现场视频资料中看出,犯罪行为人在引燃爆炸装置后非常从容地离开。犯罪行为人不但清楚炸药的数量控制在哪个范围内能既不误伤自己又能炸开防弹玻璃,还清楚怎么引燃爆炸装置及怎样控制导火索的燃烧速度及冲击波的方向,这些都表明犯罪行为人充分掌握了爆炸知识,熟练掌握爆破技能。案件侦破后印证了这一点,主犯张书海早年当过兵,在部队掌握了爆破技能。
  (四)体能特征解读
  体能特征在侦查实践讨论的范围是指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身体基本素质(耐力、速度、灵活性、灵敏度、柔韧性等)和身体基本活动能力(行走、奔跑、跳跃、攀登、爬越、举起重物等能力)。犯罪行为人的体能特征在案件性质、进入方式、作案手段、犯罪过程等方面必有体现,通过对犯罪现场的反观,能够对犯罪行为人的体能进行把握,进而为缩小侦查范围、刻画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个角度。比如在一起无任何目击证人的强奸杀人案件中,通过对犯罪行为人在院墙上留下的痕迹,分析犯罪行为人在企图进入被害人家时发现院门上锁,于是就先爬上门边靠外墙的鸡笼上,从鸡笼顶又爬上2.9米高的院墙头,爬墙时在墙体留下了下擦划痕,并扒掉了墙头外侧的两块瓦片。上墙后,犯罪行为人沿着宽不足0.3米的围墙向东走了3.2米,然后手扒墙头,身体下坠,用脚撑墙头,跳入院内,在院墙内侧墙体上留下了两处斜向下的蹬擦痕迹。现场指挥员依据犯罪行为人在现场留下的以上痕迹,通过体能特征的把握对犯罪行为人进行了准确刻画:犯罪行为人为年龄在20----35岁之间的青壮年男性。主要依据一是外墙边的鸡笼离墙顶为1.8米,犯罪行为人只借助臂力就撑上围墙,且只在墙上留下一处蹬踏痕迹;二是犯罪行为人在能见度很差的情况下在宽不足0.3米、高2.9米的院墙上沿行走了3.2米,表明其视力良好,平衡能力和灵活性较强。人的平衡能力、运动协调能力以及力量和灵活性的最佳阶段是25~30岁左右,结合案发地在农村,村民常年从事体力劳动,体能体质较好等因素,推断犯罪行为人应当是年龄在20~35岁之间的青壮年男性。根据犯罪现场体现出的体能特征对犯罪行为人的刻画,侦查人员很快在划定的侦查范围内发现并抓获了犯罪行为人,年龄为29岁。
  (五)其它相关信息解读
  对犯罪现场的充分把握,尤其是对其中潜在信息的分析,可以获知犯罪行为人除上所述的其它相关信息。比如:犯罪行为人为什么及如何选择这一侵害客体,如何选择犯罪地点和时间,如何接近被害人,为何要加害被害人,犯罪行为人的作案经过如何,其作案经验如何,伪装伪造现场的能力如何等等。同时,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形成又是长期受其家庭环境、生活经历、教育经历、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取向等影响的结果,这就为侦查人员进一步推断犯罪行为人的社会经历、居住环境、社会关系、知识水平、既往犯罪史、性格爱好等提供了客观依据。比如在1998年豫陕系列抢劫杀人案中,多个犯罪现场出现犯罪行为人抢劫杀人后在现场吃喝逗留的活动痕迹,其中个别现场还出现从死者身上脱掉衣服自己换穿上的行为。相关专家在查看多个现场后作出推断:作案人当中应当有人有过讨饭经历。果然,案件侦破后,主犯彭妙计从小跟着母亲要过饭的生活经历印证了该推断。
  
  参考文献:
  [1]杨玉章.三定侦查法——犯罪心理画像实证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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