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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我国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边境的犯罪 ,在具体案件的管辖权上时有争议 ,应借鉴民事法律协议管辖制度。协议管辖应考虑有利于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 ,有利于“一国两制”和特别行政区繁荣稳定 ,有利于调查取证的证人出庭作证 ,有利于缉捕和控制犯罪嫌疑人。建立跨境犯罪案件协议管辖制度应逐步完善法律规范和健全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