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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三角地区农村围绕股权分红等利益,构建了对外博弈及受行政规控、对内叠错联结的集体产权共有秩序.集体产权共有制塑造了成员资格认定的限定排他、多元化和弱治理的特点.在土地利益配置的内部强秩序与外部法律框定的张力下,珠三角农村成员资格认定采用“行政化解衔接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的模式.成员资格的司法认定严格适用法律,但在准入争议判定上坚持司法谦抑、尊重村民自治;行政认定则在法律与村规民约、多数人合意与少数人权利保护间构建平衡秩序.集体产权共有制下的成员资格认定中隐喻着持续的规则微调整,利益动态调整亦有利于优化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