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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副局长潘岳向新闻媒体通报,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已于7月中旬联合出台《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违法的企业、项目进行信贷控制,以绿色信贷机制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盲目扩张。
日前,环保总局已向银监会、人民银行通报了第一批蚌埠农药厂等30家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国家环保总局首次把蚌埠农药厂等12个省的30家环境违法企业列入"信贷黑名单",交由央行和银监会执行,名单中涉及的企业将受到金融机构严格的信贷控制。这是继"流域限批"之后,环保总局与央行、银监会联合推出的用"绿色信贷"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盲目扩张的又一"撒手锏"。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表示,虽然“区域限批”和“流域限批”已是环保总局现有法规内最强力的措施,但作为单纯的行政手段,不能完全遏制污染恶化趋势,需要更多地结合经济杠杆的力量。
“两高”面前一道卡
潘岳介绍,《意见》规定,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查处未批先建或越级审批,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未经环保验收即擅自投产的违法项目,要及时公开查处情况。金融机构要依据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新建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对于各级环保部门查处的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已建项目,金融机构在审查所属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时,应严格控制贷款。
据了解,目前我国“两高”企业的资金多半来源于银行贷款,绿色信贷的实施无疑成为“两高”企业面前的一道关卡。银监会最新数据显示,目前“两高”贷款呈总量上升、增幅下降的趋势。截至5月底,全国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化工、钢铁、电力等“两高”行业发放中长期贷款1.5万亿元,比年初增加1040亿元,同比少增527亿元。当前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生产增长依然较快,节能减排任务仍然艰巨。
潘岳强调,环保部门要按照该《意见》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向金融部门提供以下环境信息: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挂牌督办企业、限期治理企业、关停企业的名单;环境友好企业名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信息;其他有必要通报金融机构的环境监管信息。
专家认为,如果能直接或间接斩断“两高”企业的资金链条,将大大增加它们的融资成本,其效果不亚于对“两高”企业开征间接污染税。可以说,与“关停并转”和“区域限批”等行政性手段相比,绿色信贷既惩罚了污染企业,有效限制了企业的污染行为,又不至于扭曲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
这种做法可谓“釜底抽薪”,把准了污染企业的“命脉”,将是解决我国诸多环境污染问题的一剂“良药”。
目前,我国节能减排最有效也是最根本的途径是依靠结构调整。绿色信贷则在企业的结构调整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对高污染高耗能企业进行信贷控制,也就阻断了这些企业大部分的资金来源,很难再上高耗能高污染项目。要想得到信贷支持,惟一途径必然是改革现有粗放的生产方式,依靠节能环保新技术,提高生产效率。
强强联手,任重道远
在我国,政府与金融机构强强联手,正式出台绿色信贷政策,共同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盲目扩张,尚属首次。
潘岳介绍,银监会将向各大商业银行公布国家环保总局处罚的企业名单和"流域限批"的名单,要求各商业银行严格控制对这些企业和区域的贷款。银监会还将在近期组织对因企业环境违法问题造成的不良贷款情况开展调查摸底。对未能完成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和"区域限批"的地区,将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调整该地区的贷款结构;对完成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的地区,将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搞好贷款服务。
根据《意见》,各级环保部门依法查处未批先建或越级审批、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未经环保验收即擅自投产的违法项目,并及时公开查处情况。
相应地,《意见》对人民银行、银行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人民银行及各分支行要引导和督促商业银行将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各级银行监管部门要督促商业银行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将商业银行配合环保部门执法、控制污染企业信贷风险有关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对因企业环境问题造成不良贷款情况开展调查摸底。各商业银行要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把控制对污染企业的信贷作为履行社会责任和防范信贷风险的重大措施。
专家普遍认为,实行绿色信贷机制,将是环境保护与金融安全的双赢。把环境信息系统与金融部门共享,保障环境保护与金融信贷的联动,有助于金融机构充分了解企业环境信息,从而及时准确地对企业环境风险作出正确判断。可以把环境政策作为新增客户信贷投放的前提条件,严控信贷“闸门”,有效防范产业政策、环境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所带来的风险。
当然,推行绿色信贷首先就要面对银行、企业,以及地方政府间的利益问题,而要解决这个问题,难度很大。其次,高增长、高利润、高派现几乎成为一些银行的追求。新的尝试必然会遇到各种阻力,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任重道远。
潘岳表示,中国当前的严峻环境形势表明,少数专业部门的减排手段有限,必须与更多宏观经济部门联合起来,进行制度创新。任何新生事物都是在反复的探索和失败中前进。环保总局愿尽最大努力探索与各相关部门进行制度创新的合作机制,为建立一套切实贯彻科学发展观的综合政策体系进行试验。
据介绍,继绿色信贷之后,环保总局还将联合财政部、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就绿色财税、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等进行政策研究与试验,成熟一项推出一项。
链接:
环保总局向银监会央行通报的首批环境违法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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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信贷已经是国际潮流。截至2006年11月,包括花旗、渣打、汇丰在内的至少43家大型跨国银行明确实行“赤道原则”,在贷款和项目资助中强调企业的环境和社会责任。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美国和欧盟的进出口银行已把环境因素纳入贷款、投资和风险评估程序。和传统行政手段相比,环境经济手段具有节省行政成本、优化资金配置、促进技术创新、提升公众参与水平等多项优点。
日前,环保总局已向银监会、人民银行通报了第一批蚌埠农药厂等30家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国家环保总局首次把蚌埠农药厂等12个省的30家环境违法企业列入"信贷黑名单",交由央行和银监会执行,名单中涉及的企业将受到金融机构严格的信贷控制。这是继"流域限批"之后,环保总局与央行、银监会联合推出的用"绿色信贷"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盲目扩张的又一"撒手锏"。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表示,虽然“区域限批”和“流域限批”已是环保总局现有法规内最强力的措施,但作为单纯的行政手段,不能完全遏制污染恶化趋势,需要更多地结合经济杠杆的力量。
“两高”面前一道卡
潘岳介绍,《意见》规定,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查处未批先建或越级审批,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未经环保验收即擅自投产的违法项目,要及时公开查处情况。金融机构要依据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新建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对于各级环保部门查处的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已建项目,金融机构在审查所属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时,应严格控制贷款。
据了解,目前我国“两高”企业的资金多半来源于银行贷款,绿色信贷的实施无疑成为“两高”企业面前的一道关卡。银监会最新数据显示,目前“两高”贷款呈总量上升、增幅下降的趋势。截至5月底,全国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化工、钢铁、电力等“两高”行业发放中长期贷款1.5万亿元,比年初增加1040亿元,同比少增527亿元。当前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生产增长依然较快,节能减排任务仍然艰巨。
潘岳强调,环保部门要按照该《意见》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向金融部门提供以下环境信息: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挂牌督办企业、限期治理企业、关停企业的名单;环境友好企业名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信息;其他有必要通报金融机构的环境监管信息。
专家认为,如果能直接或间接斩断“两高”企业的资金链条,将大大增加它们的融资成本,其效果不亚于对“两高”企业开征间接污染税。可以说,与“关停并转”和“区域限批”等行政性手段相比,绿色信贷既惩罚了污染企业,有效限制了企业的污染行为,又不至于扭曲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
这种做法可谓“釜底抽薪”,把准了污染企业的“命脉”,将是解决我国诸多环境污染问题的一剂“良药”。
目前,我国节能减排最有效也是最根本的途径是依靠结构调整。绿色信贷则在企业的结构调整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对高污染高耗能企业进行信贷控制,也就阻断了这些企业大部分的资金来源,很难再上高耗能高污染项目。要想得到信贷支持,惟一途径必然是改革现有粗放的生产方式,依靠节能环保新技术,提高生产效率。
强强联手,任重道远
在我国,政府与金融机构强强联手,正式出台绿色信贷政策,共同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盲目扩张,尚属首次。
潘岳介绍,银监会将向各大商业银行公布国家环保总局处罚的企业名单和"流域限批"的名单,要求各商业银行严格控制对这些企业和区域的贷款。银监会还将在近期组织对因企业环境违法问题造成的不良贷款情况开展调查摸底。对未能完成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和"区域限批"的地区,将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调整该地区的贷款结构;对完成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的地区,将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搞好贷款服务。
根据《意见》,各级环保部门依法查处未批先建或越级审批、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未经环保验收即擅自投产的违法项目,并及时公开查处情况。
相应地,《意见》对人民银行、银行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人民银行及各分支行要引导和督促商业银行将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各级银行监管部门要督促商业银行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将商业银行配合环保部门执法、控制污染企业信贷风险有关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对因企业环境问题造成不良贷款情况开展调查摸底。各商业银行要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把控制对污染企业的信贷作为履行社会责任和防范信贷风险的重大措施。
专家普遍认为,实行绿色信贷机制,将是环境保护与金融安全的双赢。把环境信息系统与金融部门共享,保障环境保护与金融信贷的联动,有助于金融机构充分了解企业环境信息,从而及时准确地对企业环境风险作出正确判断。可以把环境政策作为新增客户信贷投放的前提条件,严控信贷“闸门”,有效防范产业政策、环境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所带来的风险。
当然,推行绿色信贷首先就要面对银行、企业,以及地方政府间的利益问题,而要解决这个问题,难度很大。其次,高增长、高利润、高派现几乎成为一些银行的追求。新的尝试必然会遇到各种阻力,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任重道远。
潘岳表示,中国当前的严峻环境形势表明,少数专业部门的减排手段有限,必须与更多宏观经济部门联合起来,进行制度创新。任何新生事物都是在反复的探索和失败中前进。环保总局愿尽最大努力探索与各相关部门进行制度创新的合作机制,为建立一套切实贯彻科学发展观的综合政策体系进行试验。
据介绍,继绿色信贷之后,环保总局还将联合财政部、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就绿色财税、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等进行政策研究与试验,成熟一项推出一项。
链接:
环保总局向银监会央行通报的首批环境违法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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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信贷已经是国际潮流。截至2006年11月,包括花旗、渣打、汇丰在内的至少43家大型跨国银行明确实行“赤道原则”,在贷款和项目资助中强调企业的环境和社会责任。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美国和欧盟的进出口银行已把环境因素纳入贷款、投资和风险评估程序。和传统行政手段相比,环境经济手段具有节省行政成本、优化资金配置、促进技术创新、提升公众参与水平等多项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