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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制度在性质上属于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历经了两次修正,其独立性和衔接性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笔者认为监视居住制度在立法和执法上仍存在一定的缺陷。本文将从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监视居住制度的意义出发,继而分析其在立法和执法上存在的问题,并就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以使我国的监视居住制度操作性更强,更能体现出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