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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农村金融的发展一直是我国金融理论与实务界的热点话题,大量的学者也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但回顾这些研究,却很少发现有人系统的对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之路进行梳理。本文正是从这一较为空白的角度切入,较为系统的整理和分析了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演变轨迹,希望能为后来人的研究有所贡献。
【关键词】 农村金融 合作性 改革
第一阶段:农村金融体系的初创与反复(1949年-1978年)
1951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和《农村信用互助小组公约(草案)》,明确以信用社作为农村合作银行的组织形式,其性质是农民的资金互助组织,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贷款应先贷给社员。到1954年底,全国信用社发展到12.6万个,70%左右的乡建立了信用社。为了加强对合作金融的控制,我国于1955年3月成立中国农业银行,指导和辅助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和壮大。
然而,受到我国当时的历史背景的影响,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偏离了预设的轨迹。农村信用社曾两度下放给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管理,又最终收回归人民银行管理。就这样逐步从创社之初的合作金融组织演变成了改革前的国家银行基层机构。而农业银行作为从事农业信贷的专业银行,也经历了“三次成立,三次撤消”的命运,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二阶段:明确农村金融主体,对农村金融进行重建(1978年-1996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逐步开始重建银行体系,同时就涉农的金融体系提出了一系列单独的制度安排。①于1979年恢复中国农业银行,并改变传统的运作目标,明确提出要大力支持农村商品经济发展,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将其农业贷款对象主体从集体转变为农户。②于1994年成立农业发展银行,从农业银行剥离的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③提出将农村合作信用社从“政社合一”的体制下解放出来,明确界定其合作金融机构的性质,使其业务规模和内容有了快速发展。
这一系列措施促进了农村金融的较快发展:1980-1993年间,农行和农信社存款增加了18.7倍,年平均增幅达25.7%;贷款增加了15.6倍,年平均增幅24.1%。但这一阶段农村金融发展也存在一些很严重问题:首先,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地位未得到正名。虽然提出要明确农信社的合作金融地位,但事实上一直到1993年农村信用社仍然是作为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来开展业务,这使得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受到了种种限制,恢复“三性”成为一纸空文。其次,中国农业银行政策性包袱并未完全卸下,不利于其商业化发展和经营管理的改善。再次,正规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组织的非规范经营,加剧了农村金融风险。鉴于这一系列混乱的情况,以建立农村金融体系为目的的第二轮农村金融改革势在必行。
第三阶段:着力建设“三位一体” 的农村金融体系(1996年-2003年)
这一阶段的开始是以96年8月《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为标志,确定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其主要措施有:①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归为国务院直接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任务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②中国农业银行将政策性业务全部划给农发行后转变为国有商业银行,按照现代商业银行经营机制运行。③农村信用社彻底从农行独立出来,逐步改制为由农民入股、由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合作性金融组织。
国家的政策意图是,使农村信用社按照合作制原则发放小额农户贷款,中国农业银行发放商业性贷款,农业发展银行发放政策性贷款,从而形成商业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分工合作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但实际情况是,我们似乎从未看到这“三驾马车”并驾齐驱的局面:农行在1996年与农信社脱钩后,逐渐上收农村基层分支机构,大幅退出农村信贷市场;农业发展银行职能一直局限于关系国家粮食安全、重大国计民生等的粮棉收购和储备的贷款业务,而随着棉花、粮食管理体制的改革,其业务严重萎缩,并没有真正起到支持农村市场的作用;广大农村仅剩下农村信用社还发挥着正规金融供给者的作用,但由于其历史包袱沉重,资本金严重不足,体制混乱,经营不善,对“三农”的扶持力度始终有限,其落后服务方式及服务手段、狭窄的服务领域也难以适应农村发展要求。
第四阶段:解放农村金融供给主体,激活农村金融体系(2003年-至今)
随着城乡统筹建设在党的十六大被提上议事日程,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解放农村金融供给主体、激活农村金融体系成为本轮改革的主题。2003年6月《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发布,我国农村金融的供应主体——农信社开始了其商业化转型之路。截止2011年8月,全国农村信用社资格股占比已降到30%以下,已组建农村商业银行155家、农村合作银行210家,农村银行机构资产总额占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41.4%。另外,还有1424家农村信用社已经达到或基本达到农村商业银行组建条件。
同时,国家从2007年开始开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试图引入民间资金来参与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以改变目前农村金融供给主体单一的局面。截至2011年底,全国24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发起设立786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中村镇银行726家,贷款公司10家,农村资金互助社50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累计吸引各类资本369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316亿元,其中小企业贷款余额620亿元,农户贷款余额432亿元,两者合计占各项贷款余额的80%。
此外,银监会还大力提升农村金融的可获得性。截至2011年底,全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从2009年10月的2945个减少到1696个,其中2011年减少616个;实现乡镇金融机构和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双覆盖的省份从2009年10月的9个增加到24个。
进入新世纪以来,国家对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视程度日渐提高,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办法,也取得了显著地成效。但不可否认的是,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绝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还有许多的问题需要我们去克服。我们应该坚持改革的方针,继续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建设;规范农村民间金融,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建立健全农村金融风险控制机制;出台扶持农村金融的法律及政策,创建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努力让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之路越走越好。
参考文献:
[1] 陈清.新时期中国农村合作金融转型与创新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 2008.
[2] 马宁.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研究[D].吉林大学 2010.
(作者单位: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关键词】 农村金融 合作性 改革
第一阶段:农村金融体系的初创与反复(1949年-1978年)
1951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和《农村信用互助小组公约(草案)》,明确以信用社作为农村合作银行的组织形式,其性质是农民的资金互助组织,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贷款应先贷给社员。到1954年底,全国信用社发展到12.6万个,70%左右的乡建立了信用社。为了加强对合作金融的控制,我国于1955年3月成立中国农业银行,指导和辅助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和壮大。
然而,受到我国当时的历史背景的影响,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偏离了预设的轨迹。农村信用社曾两度下放给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管理,又最终收回归人民银行管理。就这样逐步从创社之初的合作金融组织演变成了改革前的国家银行基层机构。而农业银行作为从事农业信贷的专业银行,也经历了“三次成立,三次撤消”的命运,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二阶段:明确农村金融主体,对农村金融进行重建(1978年-1996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逐步开始重建银行体系,同时就涉农的金融体系提出了一系列单独的制度安排。①于1979年恢复中国农业银行,并改变传统的运作目标,明确提出要大力支持农村商品经济发展,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将其农业贷款对象主体从集体转变为农户。②于1994年成立农业发展银行,从农业银行剥离的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③提出将农村合作信用社从“政社合一”的体制下解放出来,明确界定其合作金融机构的性质,使其业务规模和内容有了快速发展。
这一系列措施促进了农村金融的较快发展:1980-1993年间,农行和农信社存款增加了18.7倍,年平均增幅达25.7%;贷款增加了15.6倍,年平均增幅24.1%。但这一阶段农村金融发展也存在一些很严重问题:首先,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地位未得到正名。虽然提出要明确农信社的合作金融地位,但事实上一直到1993年农村信用社仍然是作为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来开展业务,这使得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受到了种种限制,恢复“三性”成为一纸空文。其次,中国农业银行政策性包袱并未完全卸下,不利于其商业化发展和经营管理的改善。再次,正规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组织的非规范经营,加剧了农村金融风险。鉴于这一系列混乱的情况,以建立农村金融体系为目的的第二轮农村金融改革势在必行。
第三阶段:着力建设“三位一体” 的农村金融体系(1996年-2003年)
这一阶段的开始是以96年8月《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为标志,确定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其主要措施有:①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归为国务院直接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任务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②中国农业银行将政策性业务全部划给农发行后转变为国有商业银行,按照现代商业银行经营机制运行。③农村信用社彻底从农行独立出来,逐步改制为由农民入股、由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合作性金融组织。
国家的政策意图是,使农村信用社按照合作制原则发放小额农户贷款,中国农业银行发放商业性贷款,农业发展银行发放政策性贷款,从而形成商业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分工合作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但实际情况是,我们似乎从未看到这“三驾马车”并驾齐驱的局面:农行在1996年与农信社脱钩后,逐渐上收农村基层分支机构,大幅退出农村信贷市场;农业发展银行职能一直局限于关系国家粮食安全、重大国计民生等的粮棉收购和储备的贷款业务,而随着棉花、粮食管理体制的改革,其业务严重萎缩,并没有真正起到支持农村市场的作用;广大农村仅剩下农村信用社还发挥着正规金融供给者的作用,但由于其历史包袱沉重,资本金严重不足,体制混乱,经营不善,对“三农”的扶持力度始终有限,其落后服务方式及服务手段、狭窄的服务领域也难以适应农村发展要求。
第四阶段:解放农村金融供给主体,激活农村金融体系(2003年-至今)
随着城乡统筹建设在党的十六大被提上议事日程,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解放农村金融供给主体、激活农村金融体系成为本轮改革的主题。2003年6月《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发布,我国农村金融的供应主体——农信社开始了其商业化转型之路。截止2011年8月,全国农村信用社资格股占比已降到30%以下,已组建农村商业银行155家、农村合作银行210家,农村银行机构资产总额占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41.4%。另外,还有1424家农村信用社已经达到或基本达到农村商业银行组建条件。
同时,国家从2007年开始开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试图引入民间资金来参与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以改变目前农村金融供给主体单一的局面。截至2011年底,全国24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发起设立786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中村镇银行726家,贷款公司10家,农村资金互助社50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累计吸引各类资本369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316亿元,其中小企业贷款余额620亿元,农户贷款余额432亿元,两者合计占各项贷款余额的80%。
此外,银监会还大力提升农村金融的可获得性。截至2011年底,全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从2009年10月的2945个减少到1696个,其中2011年减少616个;实现乡镇金融机构和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双覆盖的省份从2009年10月的9个增加到24个。
进入新世纪以来,国家对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视程度日渐提高,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办法,也取得了显著地成效。但不可否认的是,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绝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还有许多的问题需要我们去克服。我们应该坚持改革的方针,继续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建设;规范农村民间金融,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建立健全农村金融风险控制机制;出台扶持农村金融的法律及政策,创建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努力让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之路越走越好。
参考文献:
[1] 陈清.新时期中国农村合作金融转型与创新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 2008.
[2] 马宁.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研究[D].吉林大学 2010.
(作者单位: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