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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立法听证是不断推进民主进程,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2003年以来,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对立法听证进行了积极探索,先后举行了《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和《长春市城市供水条例(草案)》四次立法听证会。通过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民声、了解民意、集中民智,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选好适应听证法规
选择好适应听证的法规是关系到听证效果的重要环节。立法法中对立法听证的规定比较原则,究竟哪些法规必须听证,哪些可以听证,哪些不用听证,都没有明确的界定。为了把听证更好地运用到地方立法中,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听证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规草案可以举行听证会:一是对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规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二是对法规草案的内容有较大争议的;三是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且有较大争议的;四是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和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五是其他需要举行听证会的。长春市举行的四次立法听证会,选择的都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是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争议较大的法规,而没选择单一的、专业性强的法规。
在听证时机的选择上,一般视意见的分歧情况分别在起草阶段和审议阶段举行。如《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和《长春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是在起草阶段举行的听证会,原因是这两部法规草案在起草过程中,就有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在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前不进行充分论证,未能形成共识,势必将问题带到常委会会议上,影响审议效率。而《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和《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都是在审议阶段举行的听证会,原因是常委会在一审中,对法规草案一些主要条款设定的意见分歧较大,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进一步论证,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决策提供参考。
二、确实找准听证事项
听证事项如何确定,是听证会成功举行的前提,也是听证会的难点。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在组织听证会的听证事项选择上,一是突出重点,选择涉及法规中既是重点事项,而又有争议或者意见分歧的问题;二是确定听证事项数量不宜过多,一般2—4项。长春市举行的四次听证会,听证事项都是3项,内容均是法规草案审议中争议较大的、涉及市民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近年来,随着长春市城市发展速度的加快,关于房屋拆迁补偿等方面问题的投诉居高不下。因此,在召开《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听证会时,经认真研究,最后确定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特殊困难户安置等三个与市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且审议中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作为听证事项。
城市供水问题也是近几年来长春市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一度引起人大代表和媒体的广泛关注,也是审议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为切实解决好这一问题,保障城市居民的饮用水安全,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决定对《长春市城市供水条例(草案)》中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是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还是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等三个争议较大的问题作为听证事项,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总的来看,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每次听证会确定的听证事项都是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属于社会广泛关注的,且审议中分歧大、争议多的问题。由于听证事项确定准确,数量控制合理,陈述人围绕听证事项进行了积极的发言和辩论,会场气氛热烈,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三、合理确定听证陈述人
陈述人的确定是听证会能否成功的关键,陈述人在发言中能否进行有理、有力的阐述,直接影响到听证会的效果。如果确定的陈述人对听证内容了解得不够深入,发言中就很难提出高质量的意见,对重点问题就难以展开辩论,听证机构就很难通过听证会对听证事项的当否做出准确的判断。长春市每次听证会确定陈述人,都是按着报名先后顺序,持不同观点人数对等,具有代表性,同等条件下,综合素质高、表达能力强的优先原则。同时,根据报名人提交的材料和与报名人员进行交流,了解其对听证事项的观点、主要工作经历及综合素质等情况,确定陈述人。长春市召开的四次听证会,最多一次陈述人为16人,最少一次陈述人为12人。陈述人中既有工人、干部、教师、学生、律师、退休职工,又有专家学者、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相关企业负责同志。另外,还邀请公民作为旁听人员参加听证会,并以书面形式收集旁听人员的意见。
四、认真做好组织工作
为了保证听证会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听证办法的规定,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起草听证会工作方案。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听证会的指导思想、时间、地点、听证人、陈述人、旁听人的确定原则、人数,听证会材料、宣传报道等。工作方案由主任会议通过后施行。二是发布听证公告。听证公告发布是听证会组织工作的一个主要环节。如举行《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听证会时,由于是首次举行,经验不足,听证公告只在《长春日报》和长春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进行了刊登,由于公告信息发布不够广泛,报名人数只有30多人,使确定陈述人工作受到限制。在总结首次听证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在第二次举行《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听证会时,听证公告除在《长春日报》和长春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发布外,还在《新文化报》、《长春晚报》、《东亚经贸新闻》、长春人民广播电台、长春电视台等多家媒体上进行了发布,且增加了发布次数,效果很好,报名人员非常踊跃,报名人数达到200多人。三是解决好听证中的辩论环节。辩论是听证的灵魂,听证会的实质就是对法规草案制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充分论证的过程,即通过对重点问题进行深入辩论,使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使听证机构可以全面了解和把握各方的观点,做出正确的判断。要达到这样一个目的,除要选好陈述人外,主持人还要善于引导陈述人进行辩论,把辩论引向深入。通过深入辩论,可以使各方利益的代言人进行面对面的讨论和交流,使其意见得以充分表达,这样法规草案中的矛盾必定会暴露得更加充分,达到提高立法质量的目的。四是做好宣传报道工作。为了更好地做好听证会的宣传报道工作,长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新闻媒体会前就对听证会背景、报名工作、听证事项等作了报道;会议期间,对听证会全程进行现场跟踪报道;会后,又对听证人、陈述人、旁听人进行采访,摘登陈述人的发言内容,对听证本身和听证事项进行评论等等。由于媒体的积极参与,进一步扩大了立法听证的社会影响力,使关心立法和利害关系人能广泛参与到立法中来,使听证能更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五、最终形成听证报告
立法听证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听证实现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听证报告是立法听证活动的直接成果,也是对法规草案进行审议的重要参考。听证会结束后,对听证会的情况进行总结,根据听证记录内容,将听证会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梳理,并向听证人会议进行汇报,根据听证人会议的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形成听证报告。采纳的意见,在审议结果报告中进行说明;没有采纳的意见,及时与陈述人进行沟通,说明理由。同时,将听证报告印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供审议法规时参考。由于每次听证报告都充分体现了民意,提出的修改意见符合实际,常委会审议时全部采纳了这些意见,四次立法听证会共采纳听证意见达100多条。
(作者单位: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一、选好适应听证法规
选择好适应听证的法规是关系到听证效果的重要环节。立法法中对立法听证的规定比较原则,究竟哪些法规必须听证,哪些可以听证,哪些不用听证,都没有明确的界定。为了把听证更好地运用到地方立法中,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听证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规草案可以举行听证会:一是对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规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二是对法规草案的内容有较大争议的;三是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且有较大争议的;四是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和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五是其他需要举行听证会的。长春市举行的四次立法听证会,选择的都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是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争议较大的法规,而没选择单一的、专业性强的法规。
在听证时机的选择上,一般视意见的分歧情况分别在起草阶段和审议阶段举行。如《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和《长春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是在起草阶段举行的听证会,原因是这两部法规草案在起草过程中,就有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在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前不进行充分论证,未能形成共识,势必将问题带到常委会会议上,影响审议效率。而《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和《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都是在审议阶段举行的听证会,原因是常委会在一审中,对法规草案一些主要条款设定的意见分歧较大,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进一步论证,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决策提供参考。
二、确实找准听证事项
听证事项如何确定,是听证会成功举行的前提,也是听证会的难点。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在组织听证会的听证事项选择上,一是突出重点,选择涉及法规中既是重点事项,而又有争议或者意见分歧的问题;二是确定听证事项数量不宜过多,一般2—4项。长春市举行的四次听证会,听证事项都是3项,内容均是法规草案审议中争议较大的、涉及市民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近年来,随着长春市城市发展速度的加快,关于房屋拆迁补偿等方面问题的投诉居高不下。因此,在召开《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听证会时,经认真研究,最后确定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特殊困难户安置等三个与市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且审议中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作为听证事项。
城市供水问题也是近几年来长春市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一度引起人大代表和媒体的广泛关注,也是审议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为切实解决好这一问题,保障城市居民的饮用水安全,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决定对《长春市城市供水条例(草案)》中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是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还是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等三个争议较大的问题作为听证事项,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总的来看,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每次听证会确定的听证事项都是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属于社会广泛关注的,且审议中分歧大、争议多的问题。由于听证事项确定准确,数量控制合理,陈述人围绕听证事项进行了积极的发言和辩论,会场气氛热烈,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三、合理确定听证陈述人
陈述人的确定是听证会能否成功的关键,陈述人在发言中能否进行有理、有力的阐述,直接影响到听证会的效果。如果确定的陈述人对听证内容了解得不够深入,发言中就很难提出高质量的意见,对重点问题就难以展开辩论,听证机构就很难通过听证会对听证事项的当否做出准确的判断。长春市每次听证会确定陈述人,都是按着报名先后顺序,持不同观点人数对等,具有代表性,同等条件下,综合素质高、表达能力强的优先原则。同时,根据报名人提交的材料和与报名人员进行交流,了解其对听证事项的观点、主要工作经历及综合素质等情况,确定陈述人。长春市召开的四次听证会,最多一次陈述人为16人,最少一次陈述人为12人。陈述人中既有工人、干部、教师、学生、律师、退休职工,又有专家学者、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相关企业负责同志。另外,还邀请公民作为旁听人员参加听证会,并以书面形式收集旁听人员的意见。
四、认真做好组织工作
为了保证听证会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听证办法的规定,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起草听证会工作方案。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听证会的指导思想、时间、地点、听证人、陈述人、旁听人的确定原则、人数,听证会材料、宣传报道等。工作方案由主任会议通过后施行。二是发布听证公告。听证公告发布是听证会组织工作的一个主要环节。如举行《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听证会时,由于是首次举行,经验不足,听证公告只在《长春日报》和长春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进行了刊登,由于公告信息发布不够广泛,报名人数只有30多人,使确定陈述人工作受到限制。在总结首次听证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在第二次举行《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听证会时,听证公告除在《长春日报》和长春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发布外,还在《新文化报》、《长春晚报》、《东亚经贸新闻》、长春人民广播电台、长春电视台等多家媒体上进行了发布,且增加了发布次数,效果很好,报名人员非常踊跃,报名人数达到200多人。三是解决好听证中的辩论环节。辩论是听证的灵魂,听证会的实质就是对法规草案制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充分论证的过程,即通过对重点问题进行深入辩论,使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使听证机构可以全面了解和把握各方的观点,做出正确的判断。要达到这样一个目的,除要选好陈述人外,主持人还要善于引导陈述人进行辩论,把辩论引向深入。通过深入辩论,可以使各方利益的代言人进行面对面的讨论和交流,使其意见得以充分表达,这样法规草案中的矛盾必定会暴露得更加充分,达到提高立法质量的目的。四是做好宣传报道工作。为了更好地做好听证会的宣传报道工作,长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新闻媒体会前就对听证会背景、报名工作、听证事项等作了报道;会议期间,对听证会全程进行现场跟踪报道;会后,又对听证人、陈述人、旁听人进行采访,摘登陈述人的发言内容,对听证本身和听证事项进行评论等等。由于媒体的积极参与,进一步扩大了立法听证的社会影响力,使关心立法和利害关系人能广泛参与到立法中来,使听证能更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五、最终形成听证报告
立法听证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听证实现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听证报告是立法听证活动的直接成果,也是对法规草案进行审议的重要参考。听证会结束后,对听证会的情况进行总结,根据听证记录内容,将听证会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梳理,并向听证人会议进行汇报,根据听证人会议的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形成听证报告。采纳的意见,在审议结果报告中进行说明;没有采纳的意见,及时与陈述人进行沟通,说明理由。同时,将听证报告印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供审议法规时参考。由于每次听证报告都充分体现了民意,提出的修改意见符合实际,常委会审议时全部采纳了这些意见,四次立法听证会共采纳听证意见达100多条。
(作者单位: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