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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黔府办发[2011]34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重点煤炭企业、各电力供应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建立火电企业按国家标准存煤考核奖惩机制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