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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进出口贸易摩擦和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当事人对公正与效率的要求也将更加重视。如何增强企业的涉外法律意识,增强外贸公司解决纠纷和防范风险能力,是我国外贸企业面临的紧要问题。
10月19日,中国对外贸易中心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联合举办了“进出口贸易防范及纠纷解决”主题研讨会,这是广交会首次引入仲裁,实现强强联合。
不进法院也能打官司吗?这是很多当事人了解仲裁制度之后的第一反应。或许在很多人眼里,只有诉讼才是解决商事纠纷的有效方式。但综观世界500强企业,却很少看到哪家大企业打官司的,绝大部分都交由仲裁去裁决。而在我国,像中信这样的大公司,95%的合同也都签订了仲裁协议。仲裁,有何魔方?能让中国第一展与之牵手?能让众多当事人为之青睐?
仲裁化纠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咨询发展处谢卫民副处长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在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纠纷解决方式中,仲裁由于效率高、费用低、裁决具有广泛法律效力,在国际贸易中广为应用。”仲裁在国外已经有了100多年的历史,在當今世界被各国普遍承认和采用,是解决经济纠纷的有效方式。50多年来,我国的仲裁事业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受案量逐年上升,仅去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各类案件就达981件,创历史最高纪录。其中涉外案件442件,国内案件已超过涉外案件达539件。目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成为世界上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之一,而且是“世界上最繁忙的仲裁机构”,已经成为与国际商会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伦敦国际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等齐名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为什么会有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仲裁呢?谢卫民从仲裁机构及当事人的角度向记者介绍了仲裁的优势。首先是作为仲裁机构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具有以下几点优势:一是独立公正。它由中国国际商会设立,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或者地方政府,没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困扰,能完全排除外界干扰,依法独立公正地断案,受到了国内外同行和当事人的高度评价。二是具有高水准、全球化的仲裁员队伍。现有的数个仲裁员名册中的1000多名仲裁员均是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金融等各方面的知名专家、学者,其中20%仲裁员来自境外的30多个国家和地区。而诉讼更多的只是法学方面的专家,面对国际贸易纠纷,不能仅是法学家,还要是经济学家。三是与国际接轨的仲裁程序规则。分别于1988年、1994年、1995年、1998年、2000年、2005年六次修订仲裁规则,并于2005年5月1日修订了《金融争议仲裁规则》,基本上实现了仲裁程序规则的国际化。四是仲裁裁决全球化。中国已于1987年1月22日加入联合国1958年《纽约公约》,该公约于1987年4月22日对中国生效。因此,其裁决可在142个公约成员国的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实现了仲裁裁决执行的全球化。自1989年起,其作出的几百份裁决已在世界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院成功获得承认和执行。
其次,从当事人的角度,仲裁的优势也是无与伦比:一是程序简便、快速。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没有上诉或再审程序,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因而,仲裁程序简单,审理时间较短,争议解决的效率高。简易程序案件由独任仲裁员审理,审限更短,效率更高。小额争议自动适用简易程序,争议金额较大的案件经当事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二是充分意思自治。选择仲裁方式,当事人可享有最大限度的自主权,说白了就是“要不要仲裁,由你自己来定”,而不像法院一样,一旦一方当事人起诉,法院就取得了强制管辖权。这自主权包括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开庭地点、仲裁所使用的语言、仲裁规则及仲裁所适用的法律等等。三是程序保密。仲裁审理不公开进行。未经当事人的同意和仲裁庭的允许,第三人不可旁听案件审理,仲裁程序及实体内容不得向外界披露。四是仲裁成本合理。由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而且程序快速,诉讼则一般要“两审终审”,涉外诉讼争议标的大、取证困难、诉讼周期长,判决裁定难以执行等。因此,仲裁费用比两审诉讼费用低廉,且节省时间。五是对于涉外仲裁而言,其魅力还体现在其在外国的“可执行性”上。仲裁由于其“民间性”,使其容易在国外得到承认和执行,“一份仲裁裁决,可以全球通行”。而判决则由于其官方性和浓厚的政治色彩,在国外得到承认和执行的可能性就不大。
防范避风险
国际贸易中,无论是进口还是出口,都有可能会产生各种各样的争议。虽然通过仲裁可能会得到令人满意的结果。但如何使相关争议消弭于萌芽阶段,做到防患于未然,也是每个企业所应学的功课。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顾问高菲博士说,签署好合同,是规避合同风险的第一步。据调查表明,公司治理风险与合同管理风险是企业面临的最大两个风险。大部分的合同交易潜在风险与现实损失跟企业自身有关,换句话说,企业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来避免、转移或者降低法律风险。但中国企业的法务部门目前无法象欧美等发达国家企业一样提供高水平的内部法律服务。目前大多数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更多依赖个人的经验与知识,尚未建立一个结构化并且具有一定程度可控性的机制。
仲裁无小事,一旦走上仲裁之路,仲裁条款,仲裁双方当事人的法人特征,甚至是双方对仲裁的“意思表示”以及行为表示都会给仲裁的结果造成重大影响。香港高院法官Kaplan先生说,一份有着严重缺陷的合同的条款往往会导致争议,浪费大量成本,最终却不能启动仲裁程序。仲裁条款中应使用“将”、“应该”这样的词语,而不是“可能”或“可以”这样的词语,以确定双方选用的是“仲裁”而不是“诉讼”,因为仲裁与诉讼是互斥的。选择仲裁的语言和“写清什么事情该仲裁”对企业来说非常的重要。1993年香港高院曾经有一个关于仲裁条款的决定,一个惊人却经常发生的事情是,当事人指定的仲裁机构竟然不存在。
路伟美国所的周希尔(Joe Cyr)律师的说法与Kaplan犹如异曲同工,他说:“仲裁条款对仲裁内容的范围必须做出清晰界定,因为你很难预测未来会产生哪些争议,尤其是在合同谈判阶段较长的时候,仲裁条款必须清晰地写明哪些事项将被提交仲裁庭裁决。”
那么如何防范合同风险呢?高菲博士建议,一是要注意价格风险,价格条款尽量装货港交货用CIF条款。二是价格条款中应增加货币综合保值条款,如汇率变动条款、价格调整条款、计价货币与结算货币条整条款等。三是坚持付款方式用信用证,严格履行信用证条款,防止软条款,不用D/P付款,防货在目的港无法控制。四是交货装运条款争取选用CIF装运港交货条款,由我方订舱租船,以保留货物所用权、处置权时易控制。五是有些货物要有浮动幅度以免违约。六是质检条款,要规定质检机构,数量质量提出来异议的时间期限。七是为了弱化信用风险可以投保,投保最好找人保,有险时能尽快索赔。八是不可抗力条款订准确明白。九是建议争议条款最好规定用仲裁条款,规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华南分会或上海分会仲裁,方便、经济、快捷,全球142个国家有效。
同时,高菲博士还说,做到依法经商,不以毒攻毒,可以有效地避免贸易纠纷升级。关注政策变化风险,如取消配额、许可证贸易、反倾销;注意固有风险,如运输风险、盗窃、丢失等,加固包装、装运港交货、投保;非关税壁垒,如技术标准、卫生标准、认证等;外交或战争影响等等,这些都是防范进出口风险所必须考虑的因素。
经济全球化之路,从不缺少进出口风险,也从不缺少贸易纠纷,防范好、解决好是每个企业都应该重视的问题。
编辑:易 乐
10月19日,中国对外贸易中心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联合举办了“进出口贸易防范及纠纷解决”主题研讨会,这是广交会首次引入仲裁,实现强强联合。
不进法院也能打官司吗?这是很多当事人了解仲裁制度之后的第一反应。或许在很多人眼里,只有诉讼才是解决商事纠纷的有效方式。但综观世界500强企业,却很少看到哪家大企业打官司的,绝大部分都交由仲裁去裁决。而在我国,像中信这样的大公司,95%的合同也都签订了仲裁协议。仲裁,有何魔方?能让中国第一展与之牵手?能让众多当事人为之青睐?
仲裁化纠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咨询发展处谢卫民副处长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在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纠纷解决方式中,仲裁由于效率高、费用低、裁决具有广泛法律效力,在国际贸易中广为应用。”仲裁在国外已经有了100多年的历史,在當今世界被各国普遍承认和采用,是解决经济纠纷的有效方式。50多年来,我国的仲裁事业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受案量逐年上升,仅去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各类案件就达981件,创历史最高纪录。其中涉外案件442件,国内案件已超过涉外案件达539件。目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成为世界上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之一,而且是“世界上最繁忙的仲裁机构”,已经成为与国际商会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伦敦国际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等齐名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为什么会有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仲裁呢?谢卫民从仲裁机构及当事人的角度向记者介绍了仲裁的优势。首先是作为仲裁机构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具有以下几点优势:一是独立公正。它由中国国际商会设立,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或者地方政府,没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困扰,能完全排除外界干扰,依法独立公正地断案,受到了国内外同行和当事人的高度评价。二是具有高水准、全球化的仲裁员队伍。现有的数个仲裁员名册中的1000多名仲裁员均是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金融等各方面的知名专家、学者,其中20%仲裁员来自境外的30多个国家和地区。而诉讼更多的只是法学方面的专家,面对国际贸易纠纷,不能仅是法学家,还要是经济学家。三是与国际接轨的仲裁程序规则。分别于1988年、1994年、1995年、1998年、2000年、2005年六次修订仲裁规则,并于2005年5月1日修订了《金融争议仲裁规则》,基本上实现了仲裁程序规则的国际化。四是仲裁裁决全球化。中国已于1987年1月22日加入联合国1958年《纽约公约》,该公约于1987年4月22日对中国生效。因此,其裁决可在142个公约成员国的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实现了仲裁裁决执行的全球化。自1989年起,其作出的几百份裁决已在世界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院成功获得承认和执行。
其次,从当事人的角度,仲裁的优势也是无与伦比:一是程序简便、快速。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没有上诉或再审程序,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因而,仲裁程序简单,审理时间较短,争议解决的效率高。简易程序案件由独任仲裁员审理,审限更短,效率更高。小额争议自动适用简易程序,争议金额较大的案件经当事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二是充分意思自治。选择仲裁方式,当事人可享有最大限度的自主权,说白了就是“要不要仲裁,由你自己来定”,而不像法院一样,一旦一方当事人起诉,法院就取得了强制管辖权。这自主权包括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开庭地点、仲裁所使用的语言、仲裁规则及仲裁所适用的法律等等。三是程序保密。仲裁审理不公开进行。未经当事人的同意和仲裁庭的允许,第三人不可旁听案件审理,仲裁程序及实体内容不得向外界披露。四是仲裁成本合理。由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而且程序快速,诉讼则一般要“两审终审”,涉外诉讼争议标的大、取证困难、诉讼周期长,判决裁定难以执行等。因此,仲裁费用比两审诉讼费用低廉,且节省时间。五是对于涉外仲裁而言,其魅力还体现在其在外国的“可执行性”上。仲裁由于其“民间性”,使其容易在国外得到承认和执行,“一份仲裁裁决,可以全球通行”。而判决则由于其官方性和浓厚的政治色彩,在国外得到承认和执行的可能性就不大。
防范避风险
国际贸易中,无论是进口还是出口,都有可能会产生各种各样的争议。虽然通过仲裁可能会得到令人满意的结果。但如何使相关争议消弭于萌芽阶段,做到防患于未然,也是每个企业所应学的功课。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顾问高菲博士说,签署好合同,是规避合同风险的第一步。据调查表明,公司治理风险与合同管理风险是企业面临的最大两个风险。大部分的合同交易潜在风险与现实损失跟企业自身有关,换句话说,企业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来避免、转移或者降低法律风险。但中国企业的法务部门目前无法象欧美等发达国家企业一样提供高水平的内部法律服务。目前大多数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更多依赖个人的经验与知识,尚未建立一个结构化并且具有一定程度可控性的机制。
仲裁无小事,一旦走上仲裁之路,仲裁条款,仲裁双方当事人的法人特征,甚至是双方对仲裁的“意思表示”以及行为表示都会给仲裁的结果造成重大影响。香港高院法官Kaplan先生说,一份有着严重缺陷的合同的条款往往会导致争议,浪费大量成本,最终却不能启动仲裁程序。仲裁条款中应使用“将”、“应该”这样的词语,而不是“可能”或“可以”这样的词语,以确定双方选用的是“仲裁”而不是“诉讼”,因为仲裁与诉讼是互斥的。选择仲裁的语言和“写清什么事情该仲裁”对企业来说非常的重要。1993年香港高院曾经有一个关于仲裁条款的决定,一个惊人却经常发生的事情是,当事人指定的仲裁机构竟然不存在。
路伟美国所的周希尔(Joe Cyr)律师的说法与Kaplan犹如异曲同工,他说:“仲裁条款对仲裁内容的范围必须做出清晰界定,因为你很难预测未来会产生哪些争议,尤其是在合同谈判阶段较长的时候,仲裁条款必须清晰地写明哪些事项将被提交仲裁庭裁决。”
那么如何防范合同风险呢?高菲博士建议,一是要注意价格风险,价格条款尽量装货港交货用CIF条款。二是价格条款中应增加货币综合保值条款,如汇率变动条款、价格调整条款、计价货币与结算货币条整条款等。三是坚持付款方式用信用证,严格履行信用证条款,防止软条款,不用D/P付款,防货在目的港无法控制。四是交货装运条款争取选用CIF装运港交货条款,由我方订舱租船,以保留货物所用权、处置权时易控制。五是有些货物要有浮动幅度以免违约。六是质检条款,要规定质检机构,数量质量提出来异议的时间期限。七是为了弱化信用风险可以投保,投保最好找人保,有险时能尽快索赔。八是不可抗力条款订准确明白。九是建议争议条款最好规定用仲裁条款,规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华南分会或上海分会仲裁,方便、经济、快捷,全球142个国家有效。
同时,高菲博士还说,做到依法经商,不以毒攻毒,可以有效地避免贸易纠纷升级。关注政策变化风险,如取消配额、许可证贸易、反倾销;注意固有风险,如运输风险、盗窃、丢失等,加固包装、装运港交货、投保;非关税壁垒,如技术标准、卫生标准、认证等;外交或战争影响等等,这些都是防范进出口风险所必须考虑的因素。
经济全球化之路,从不缺少进出口风险,也从不缺少贸易纠纷,防范好、解决好是每个企业都应该重视的问题。
编辑:易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