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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创新是经济增长的巨大推动力,不仅关系到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而且关系到国家竞争力。但是,由于技术创新活动具有溢出效应、公共物品、不确定性等性质,使得技术创新活动难以在单纯的市场调解下有效开展,从而影响了技术创新的效果以及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因此,政府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作用不容忽视。政府的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是一种外部激励机制,是市场激励机制、企业内部激励机制的有益补充。而激励性规制理念的引入,也使得技术创新的政府激励机制更具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是有益的理论和实践探讨。
一、企业技术创新中政府规制的理论基础
(一)对技术创新中政府行为认识的演变 早期的技术创新研究并不考虑政府的因素,而是将政府因素作为外生变量排除在技术创新体系之外。尤其是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西方发达经济国家存在一个主要观点,即市场是一个自我调节的系统。70年代中后期,英国技术创新经济学家库姆斯等人首先对此提出了质疑。到了20世纪80年代初,新古典主义学派的技术创新研究者们开始关注技术创新中的政府行为的作用。
把政府作为技术创新内在因子的系统研究来自于此后对国家创新体系的研究。弗里曼(Freeman,1987)首先提出了国家创新体系的概念,认为政府因素对技术创新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佩特尔和帕维蒂(Patrl and Pavitti,1994)则从激励结构和激励机制的角度阐述政府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他们认为,政府在建立激励机制、对技术创新进行资助以及帮助企业培训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这些理论研究基本上解释了政府行为干预技术创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政府干预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奠定了基础。
(二)技术创新中政府规制的必要性 正如日本著名经济学家植草益在《微观规制经济学》中指出,如果经济运行中存在诸如垄断、不完全竞争、信息偏在、风险性和外部性等市场失灵问题,政府规制便具有潜在的可能性。企业的技术创新作为一种经济活动,也同样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主要是因为技术创新存在溢出效应、公共物品和不确定性等特殊属性。技术创新的特殊性决定了技术创新中政府规制行为的必要性。Mansfield等人调查样本显示:60%的开发成功并申请专利的创新在4年内被模仿。
技术创新的公共物品性质主要体现在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这些研究领域关系到某一产业或学科的未来发展,对整个社会来说是非常必要的。技术创新的不确定性源于两方面,一是技术创新从开始到产生收益的时间间隔长;二是技术创新的风险大。新产品的产生需要经历研究开发、试验、试生产、营销等等多个环节,这就使得一个创新产品的收益比成熟产品要晚得多。同时,技术创新过程存在技术研发、市场、收益和制度环境等诸多不确定性,伴随而来的是技术风险、市场风险、收益风险和制度风险。这些领域必须由政府的规制行为加以激励。
(三)激励性规制理论简要述评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激励性规制理论直接由“规制中的激励问题”衍生而来。相对于传统规制经济学而言,由于激励性规制理论对公共利益规制理论和利益集团规制理论都做出了新发展,因此也被称为“新规制经济学”,而激励性规制理论也被认为是西方政府规制理论的新发展。
博弈论、信息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等学科迅速崛起,为分析规制问题和设计规制方案提供了新的有力工具。如:勒布和马加特(Loeb and Magat,1979)首先考虑规制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将规制过程看作是委托-代理问题。而拉丰与蒂若尔(Laffont and Tirole)将激励理论和博弈论应用于规制理论分析则使得规制经济学的发展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峰。
激励性规制理论主要是研究政府怎样规制的问题,它是传统规制理论在激励领域的兴起。植草益认为,所谓激励性规制(Incentive regulation),就是在保持原有规制结构的条件下,激励受规制企业提高内部效率,也就是给予受规制企业以竞争压力和提高生产或经营效率的正面诱因。激励性规制要想达到预期目的,关键是要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设计一种既能够给予企业足够激励,又使企业不至于滥用相机抉择权的激励规制合同。即规制者设计的激励方案,试图在信息不对称的委托——代理框架下给予企业一定的自由裁度权,以诱导企业选择规制者所期望的行为,提高自身的效率(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同时,将企业的信息租金降为零或尽可能降到最低。
二、企业技术创新激励与激励性规制的结合
技术创新作为一种市场无法完全调节的特殊行为需要政府的干预,技术创新资源的配置以及技术创新活动的开展都离不开政府的规制行为。同时,某些技术创新产品的私人属性以及技术创新收益的私人独享性也决定了政府规制不是随处适用的。这些都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政府规制的内容以及如何规制提出了新的问题。
(一)企业与政府之间信息不对称需要激励性规制 企业的技术创新的主体性质以及政府和被规制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状的存在,尤其需要政府采取激励性规制措施,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信息不对称主要指两个方面,一是有关交易双方在掌握信息的状况和获取信息的能力上是不对称的,导致信息有利一方的“逆向选择”;二是交易完成后对参与人行为选择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信息有利一方的“道德风险”。在企业技术创新领域,这两个方面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都客观存在。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投入、成本和努力程度等信息只有企业才能完全掌握,政府不可能了解到全面的信息。企业为了争取自身利益,就会利用信息优势与政府进行博弈,“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不可避免。前者表现为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向政府部门错误的报告技术创新的成本等信息,后者则表现为企业降低技术创新的努力程度,消极等待搭便车。这些行为都将不利于技术创新活动的高效开展,降低技术创新的效益和技术扩散速度,给整体社会福利带来损失。
(二)激励性规制方案与政府激励机制的融合 规制理论不断自我完善以及激励性规制理论的发展,为我们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新思路。在激励性规制理论中,政府规制行为不再是简单的政府干预和强制性行政指令,更注重弱化行政的强制干预而主要是将竞争引入传统规制之中,将提高经济绩效作为规制的目标首选,从而企图改变因传统规制所造成的企业内部无效率问题。
机制泛指一个复杂的工作系统中的各个子系统的构造、功能和相互关系。 激励机制是包含激励主体、 激励客体、激励目标、激励手段以及规范化的执行规程的统一体。而政府激励机制则是指政府作为激励主体运用多种激励手段,遵循一定的激励原则和激励目标,与激励客体相互作用、 相互制约的手段、关系及规律的综合。
激励性规制理论及方案设计理念为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激励机制设计提供了新的思路,二者的融合对完善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激励机制设计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如图1所示。
三、企业技术创新政府激励机制设计
根据激励性规制理论,对于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政府部门既不能完全放任自由,也不能采取过多的干预政策,而是为了缓解传统管制失灵所造成的资源浪费,激励市场主体参与管制,通过设置某种利益诱导,来激发企业这一微观经济主体在尽力实现自身利益的过程中,选择规制者所期望的行为,自觉进行技术创新活动,实现技术创新效果和效益。具体来讲,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激励机制设计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定规制者与企业目标政府的直接目标是,作为非市场的力量,通过直接投资或补贴等政策措施弥补企业一定的创新外溢损失,激励企业技术创新,实现技术创新社会效益最大化。企业的目标是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短期内表现为即期收益和利润最大化,长期表现为对市场的占有和长期利润的最大化。因此,激励机制的有效前提是必须能整合双方的目标,寻求政府和企业目标一致下的次优解。
(二)建立完善的企业技术创新激励政策体系 规制工具是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的核心,也是激励性规制理念在技术创新领域落到实处的体现。在充分考虑了前面论及的问题之后,就需要针对技术创新中出现的各种低效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规制手段。
(1)市场机制下的规制方式。市场历来被认为是最高效的资源配置方式,市场调节也是最有效的经济调节手段。技术创新归根结底还是一种市场行为,企业经济主体根据市场的需求进行技术创新项目的选择、产品开发和生产营销活动。因此,在市场良性运转的情况下,政府应该减少对私人经济活动的限制和管理,选择“放松管制(deregulation)”的规制策略。
(2)市场失灵情况下的规制工具。政府在技术创新中的主要任务在于弥补市场的不足,而市场失灵在技术创新中常常存在。因此,市场失灵情况下的规制工具选择决定了政府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的成败。
一般而言,政府的激励性规制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保护政策(包括产权保护、信贷政策、价格政策、贸易保护等);政府资助制度(一般采取直接资助和间接资助两种方式,间接资助主要采取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两种手段);政府采购政策(为创新产品创造市场、降低风险);激发竞争的政策(最常见的激发竞争的规制方式主要有特许投标和区域竞争两种);直接的物质或精神奖励政策。
激励性规制工具不同于传统的政府规制手段,具有一定的公平性,并将竞争引入规制之中。政府规制工具并不是孤立的发挥作用,需要灵活组合,只有应对不同的技术创新企业采取不同的规制工具,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
(3)设置规范化的执行规程。执行规程是激励机制得以实现效果的保障,必须规范化并严格执行才能使完善的激励政策方案顺利高效实施。对于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激励机制而言,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第一,甄别被激励企业的类型。由于信息不对称,政府对企业的技术创新激励政策不能是普适的,对于谎报技术创新必要性、成本投入和自身不够努力的企业政府应该有区别的进行激励。这就需要事前甄别企业的信息类型,使拥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政策支持和优惠,这样才能激励诚实企业的创新积极性。
第二,对企业技术创新进行监督考评。政府要对扶助企业的技术创新过程进行定期监控和检查以及后期评定,包括创新进展、经费使用、成本投入、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产品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辐射效益等诸多方面,设置完善的监控指标,评价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效以及信誉级别,作为企业进一步获得技术创新优惠与否的条件。
第三,对政府激励主体的监督考评。不仅要政府考评企业,反过来,企业也要考评政府,以利于政府的正确决策。要设置企业对激励政策的意见反馈机制,并建立企业及全社会对政府部门执行激励政策状况和效果的监督机制。
四、结论
企业的技术创新是一种特殊的经济活动,既需要政府的干预,也排斥政府的无序干扰,政府应该作为市场的有益补充,需要通过采取激励性规制措施建立政府对于企业技术创新的一套激励机制。激励性规制不同于传统的政府规制行为模式的单一性、僵化性、机械性以及片面的强制性,集“制约”与“激励”于一体,适用于政府激励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而对于政策工具的选择,则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采取不同的组合,在明确政府和创新企业双方效用目标的基础上,根据技术创新企业的信誉类型,采取不同强度的政策工具组合,使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激励机制灵活、有效的发挥作用,保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高效开展,争取实现政府、企业以及全社会的福利最大化。
参考文献:
[1][日]植草益著,朱绍文译: 《微观规制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
[2]Mansfield, et al. Imitation costs and patents: an empirical study. Economic Journal, 1981(4)
[3]余东华:《激励性规制的理论与实践述评——西方规制经济学的最新进展》,《外国经济与管理》2003年第7期。
(编辑 刘 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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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技术创新中政府规制的理论基础
(一)对技术创新中政府行为认识的演变 早期的技术创新研究并不考虑政府的因素,而是将政府因素作为外生变量排除在技术创新体系之外。尤其是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西方发达经济国家存在一个主要观点,即市场是一个自我调节的系统。70年代中后期,英国技术创新经济学家库姆斯等人首先对此提出了质疑。到了20世纪80年代初,新古典主义学派的技术创新研究者们开始关注技术创新中的政府行为的作用。
把政府作为技术创新内在因子的系统研究来自于此后对国家创新体系的研究。弗里曼(Freeman,1987)首先提出了国家创新体系的概念,认为政府因素对技术创新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佩特尔和帕维蒂(Patrl and Pavitti,1994)则从激励结构和激励机制的角度阐述政府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他们认为,政府在建立激励机制、对技术创新进行资助以及帮助企业培训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这些理论研究基本上解释了政府行为干预技术创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政府干预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奠定了基础。
(二)技术创新中政府规制的必要性 正如日本著名经济学家植草益在《微观规制经济学》中指出,如果经济运行中存在诸如垄断、不完全竞争、信息偏在、风险性和外部性等市场失灵问题,政府规制便具有潜在的可能性。企业的技术创新作为一种经济活动,也同样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主要是因为技术创新存在溢出效应、公共物品和不确定性等特殊属性。技术创新的特殊性决定了技术创新中政府规制行为的必要性。Mansfield等人调查样本显示:60%的开发成功并申请专利的创新在4年内被模仿。
技术创新的公共物品性质主要体现在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这些研究领域关系到某一产业或学科的未来发展,对整个社会来说是非常必要的。技术创新的不确定性源于两方面,一是技术创新从开始到产生收益的时间间隔长;二是技术创新的风险大。新产品的产生需要经历研究开发、试验、试生产、营销等等多个环节,这就使得一个创新产品的收益比成熟产品要晚得多。同时,技术创新过程存在技术研发、市场、收益和制度环境等诸多不确定性,伴随而来的是技术风险、市场风险、收益风险和制度风险。这些领域必须由政府的规制行为加以激励。
(三)激励性规制理论简要述评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激励性规制理论直接由“规制中的激励问题”衍生而来。相对于传统规制经济学而言,由于激励性规制理论对公共利益规制理论和利益集团规制理论都做出了新发展,因此也被称为“新规制经济学”,而激励性规制理论也被认为是西方政府规制理论的新发展。
博弈论、信息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等学科迅速崛起,为分析规制问题和设计规制方案提供了新的有力工具。如:勒布和马加特(Loeb and Magat,1979)首先考虑规制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将规制过程看作是委托-代理问题。而拉丰与蒂若尔(Laffont and Tirole)将激励理论和博弈论应用于规制理论分析则使得规制经济学的发展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峰。
激励性规制理论主要是研究政府怎样规制的问题,它是传统规制理论在激励领域的兴起。植草益认为,所谓激励性规制(Incentive regulation),就是在保持原有规制结构的条件下,激励受规制企业提高内部效率,也就是给予受规制企业以竞争压力和提高生产或经营效率的正面诱因。激励性规制要想达到预期目的,关键是要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设计一种既能够给予企业足够激励,又使企业不至于滥用相机抉择权的激励规制合同。即规制者设计的激励方案,试图在信息不对称的委托——代理框架下给予企业一定的自由裁度权,以诱导企业选择规制者所期望的行为,提高自身的效率(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同时,将企业的信息租金降为零或尽可能降到最低。
二、企业技术创新激励与激励性规制的结合
技术创新作为一种市场无法完全调节的特殊行为需要政府的干预,技术创新资源的配置以及技术创新活动的开展都离不开政府的规制行为。同时,某些技术创新产品的私人属性以及技术创新收益的私人独享性也决定了政府规制不是随处适用的。这些都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政府规制的内容以及如何规制提出了新的问题。
(一)企业与政府之间信息不对称需要激励性规制 企业的技术创新的主体性质以及政府和被规制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状的存在,尤其需要政府采取激励性规制措施,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信息不对称主要指两个方面,一是有关交易双方在掌握信息的状况和获取信息的能力上是不对称的,导致信息有利一方的“逆向选择”;二是交易完成后对参与人行为选择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信息有利一方的“道德风险”。在企业技术创新领域,这两个方面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都客观存在。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投入、成本和努力程度等信息只有企业才能完全掌握,政府不可能了解到全面的信息。企业为了争取自身利益,就会利用信息优势与政府进行博弈,“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不可避免。前者表现为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向政府部门错误的报告技术创新的成本等信息,后者则表现为企业降低技术创新的努力程度,消极等待搭便车。这些行为都将不利于技术创新活动的高效开展,降低技术创新的效益和技术扩散速度,给整体社会福利带来损失。
(二)激励性规制方案与政府激励机制的融合 规制理论不断自我完善以及激励性规制理论的发展,为我们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新思路。在激励性规制理论中,政府规制行为不再是简单的政府干预和强制性行政指令,更注重弱化行政的强制干预而主要是将竞争引入传统规制之中,将提高经济绩效作为规制的目标首选,从而企图改变因传统规制所造成的企业内部无效率问题。
机制泛指一个复杂的工作系统中的各个子系统的构造、功能和相互关系。 激励机制是包含激励主体、 激励客体、激励目标、激励手段以及规范化的执行规程的统一体。而政府激励机制则是指政府作为激励主体运用多种激励手段,遵循一定的激励原则和激励目标,与激励客体相互作用、 相互制约的手段、关系及规律的综合。
激励性规制理论及方案设计理念为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激励机制设计提供了新的思路,二者的融合对完善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激励机制设计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如图1所示。
三、企业技术创新政府激励机制设计
根据激励性规制理论,对于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政府部门既不能完全放任自由,也不能采取过多的干预政策,而是为了缓解传统管制失灵所造成的资源浪费,激励市场主体参与管制,通过设置某种利益诱导,来激发企业这一微观经济主体在尽力实现自身利益的过程中,选择规制者所期望的行为,自觉进行技术创新活动,实现技术创新效果和效益。具体来讲,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激励机制设计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定规制者与企业目标政府的直接目标是,作为非市场的力量,通过直接投资或补贴等政策措施弥补企业一定的创新外溢损失,激励企业技术创新,实现技术创新社会效益最大化。企业的目标是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短期内表现为即期收益和利润最大化,长期表现为对市场的占有和长期利润的最大化。因此,激励机制的有效前提是必须能整合双方的目标,寻求政府和企业目标一致下的次优解。
(二)建立完善的企业技术创新激励政策体系 规制工具是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的核心,也是激励性规制理念在技术创新领域落到实处的体现。在充分考虑了前面论及的问题之后,就需要针对技术创新中出现的各种低效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规制手段。
(1)市场机制下的规制方式。市场历来被认为是最高效的资源配置方式,市场调节也是最有效的经济调节手段。技术创新归根结底还是一种市场行为,企业经济主体根据市场的需求进行技术创新项目的选择、产品开发和生产营销活动。因此,在市场良性运转的情况下,政府应该减少对私人经济活动的限制和管理,选择“放松管制(deregulation)”的规制策略。
(2)市场失灵情况下的规制工具。政府在技术创新中的主要任务在于弥补市场的不足,而市场失灵在技术创新中常常存在。因此,市场失灵情况下的规制工具选择决定了政府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的成败。
一般而言,政府的激励性规制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保护政策(包括产权保护、信贷政策、价格政策、贸易保护等);政府资助制度(一般采取直接资助和间接资助两种方式,间接资助主要采取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两种手段);政府采购政策(为创新产品创造市场、降低风险);激发竞争的政策(最常见的激发竞争的规制方式主要有特许投标和区域竞争两种);直接的物质或精神奖励政策。
激励性规制工具不同于传统的政府规制手段,具有一定的公平性,并将竞争引入规制之中。政府规制工具并不是孤立的发挥作用,需要灵活组合,只有应对不同的技术创新企业采取不同的规制工具,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
(3)设置规范化的执行规程。执行规程是激励机制得以实现效果的保障,必须规范化并严格执行才能使完善的激励政策方案顺利高效实施。对于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激励机制而言,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第一,甄别被激励企业的类型。由于信息不对称,政府对企业的技术创新激励政策不能是普适的,对于谎报技术创新必要性、成本投入和自身不够努力的企业政府应该有区别的进行激励。这就需要事前甄别企业的信息类型,使拥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政策支持和优惠,这样才能激励诚实企业的创新积极性。
第二,对企业技术创新进行监督考评。政府要对扶助企业的技术创新过程进行定期监控和检查以及后期评定,包括创新进展、经费使用、成本投入、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产品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辐射效益等诸多方面,设置完善的监控指标,评价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效以及信誉级别,作为企业进一步获得技术创新优惠与否的条件。
第三,对政府激励主体的监督考评。不仅要政府考评企业,反过来,企业也要考评政府,以利于政府的正确决策。要设置企业对激励政策的意见反馈机制,并建立企业及全社会对政府部门执行激励政策状况和效果的监督机制。
四、结论
企业的技术创新是一种特殊的经济活动,既需要政府的干预,也排斥政府的无序干扰,政府应该作为市场的有益补充,需要通过采取激励性规制措施建立政府对于企业技术创新的一套激励机制。激励性规制不同于传统的政府规制行为模式的单一性、僵化性、机械性以及片面的强制性,集“制约”与“激励”于一体,适用于政府激励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而对于政策工具的选择,则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采取不同的组合,在明确政府和创新企业双方效用目标的基础上,根据技术创新企业的信誉类型,采取不同强度的政策工具组合,使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激励机制灵活、有效的发挥作用,保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高效开展,争取实现政府、企业以及全社会的福利最大化。
参考文献:
[1][日]植草益著,朱绍文译: 《微观规制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
[2]Mansfield, et al. Imitation costs and patents: an empirical study. Economic Journal, 1981(4)
[3]余东华:《激励性规制的理论与实践述评——西方规制经济学的最新进展》,《外国经济与管理》2003年第7期。
(编辑 刘 姗)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