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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使房地产企业发生震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还要关注土地增值税。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清算审核鉴证,有许多问题需要思考。
一、土地增值税已成为重要税种
我国1994年1月1日开征土地增值税,十几年来,对促进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推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发挥了作用,土地增值税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已成为重要税种。进行一项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被鉴证单位营业税1000万元,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土地增值税也会达到这个水平。另外,土地增值税税率高,30%甚至是40%,房价高的地区无疑增值税要很高,这些都说明土地增值税是重要税种。
二、审核鉴证难点多
1.普通住宅鉴别
鉴别是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是实施土地增值税审核鉴证的关键,因为鉴别为普通住宅房地产企业将享受增值额20%以下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而非普通住宅是不能免征土地增值税的,鉴别中有一个难点问题,即应由税务部门来实施,还是应由社会中介组织来实施,目前规定与从税务机关得到的答复存在不确定性。另外一个难点,就北京地区而言,历史上有两个普通住宅鉴别标准,一个是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二[1996]431号)规定标准:按单栋楼号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为普通住宅;另一个是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京建住[2005]528号)规定标准:小区建筑容税率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0(含)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同时满足三条标准的为普通住宅。鉴别普通住宅怎样使用这些文件标准,是废止[1996]431号文,还是[1996]431号文与[2005]528号文共同使用等,没有十分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普通住宅的鉴别应由税务部门来实施,税务部门代表政府有权威性,过去也是由税务部门向房地产开发商提供《普通住宅审核表》来实施的。至于怎样使用文件标准来鉴别普通住宅,笔者认为,北京市2005年5月30日公布了普通住宅新的三个标准,那么,2005年6月1日之前房屋竣工的土地增值税清税项目,鉴别普通住宅应执行京地税二[1996]431号文件规定,而之后房屋竣工的执行京建住[2005]528号文新规定。这符合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法律规定原则。国家对全国范围的普通住宅问题也曾作出规定:2005年6月1日起,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住宅平均交易价1.2倍以下的为普通住宅,这也说明2005年6月1日之后竣工的房屋,普通住宅鉴别要使用1.0以上、120平方米以下、1.2倍以下三个标准规定。
普通住宅鉴别,还存在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普通住宅标准仅对商品住宅而言,不适用非住宅(商铺)。
2.容积率的计算
2005年5月国家规定了满足三条标准的房屋为普通住宅,其中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要在1.0以上,这是一个平均化、综合性标准条件,笔者觉得还不够妥当。房地产企业往往成片开发房屋,各种属性栋楼俱在,需要每栋楼去鉴别是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为宜,使用栋楼容积率更为妥当些、贴切些。然而,如何计算栋楼容积率呢?小区平均化、综合性容积率,按照国家规划部门《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相除求得,栋楼容积率可按房屋实测报告书商品住宅实测可售面积(不包括非住宅实测可售面积、未公摊实测面积)与栋楼分摊的用地面积相除求得,栋楼分摊的用地面积可采用土地出让合同分摊用地面积数。
3.可售面积问题
土地增值税审核鉴证,须臾离不开房屋实测报告书中可售面积。当预售的房地产开发建筑面积达到可售总面积85%以上时,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计算售房平均单价也要使用可售面积。栋楼分为商品住宅可售面积,还有商品非住宅(底商)可售面积,地下车位整体转让某单位的,还应分出地下车位可售面积。商品住宅可售面积是最重要的,应依据实测报告书数据,摘取加计确认,不要把实测报告书单独列示的未公摊面积加计入,向购房人(业主)出售车位的,车位可售面积也不要加计入。
4.应付工程款与预提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发[2006]187号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贯彻187号文进一步规定:“各项预提(或应付)费用不得包括在扣除项目金额中”,这里“或应付”所说的应付费用,笔者认为是指会计核算计入“应付账款”科目中的预提费用事项,并不是指“应付工程款”一类应付款。预提费用不得列在扣除项目金额中扣除,规定正确,而符合条件的应付工程款,即有严密合同协议,有洽商变更增项减项手续,有工程监理审批,特别是有的还获得了工程款正式发票,应该允许列在扣除项目金额中扣除。
房地产企业开发事项需求资金大、周期长,出现成本已经发生,而款项未支付工程款是很正常的,没有一家房地产企业能够在不发生负债的状况下完成开发。允许正常应付工程款列在扣除项目金额中扣除,也体现了税负公平性原则,不能只要求房地产企业在清算中将收益入足,而不要求房地产企业在清算中将合理合法的成本——应付工程款入足。
5.四项成本新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发[2006]187号文中首次提出“四项成本”问题,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完整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贯彻187号文则规定:清算项目中四项成本每平方米扣除额,明显高于《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建安造价表》单方造价金额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扣除额。
四项成本新规定是国家针对多年来土地增值税征收还不尽人意而提出的,仅对商品住宅而言,不包含非住宅(底商)四项成本。社会中介组织人员鉴证中,要将住宅与非住宅四项成本分开,计算出商品住宅四项成本,去与国家规定的标准成本对照,圆满完成土地增值税鉴证。
6.出具鉴证报告的计税单位
笔者近期看到几篇筹划土地增值税的文章,有的筹划追求“避税”,将必须分开进行土地增值税计算的两个计税单位,等划为一个计税单位去计算、去“避税”,节省的税实际是偷到的税。
社会中介组织在进行土地增值税鉴证中,一定要划清计税单位,按计税单位的具体情况去出具鉴证报告,该分开出报告的,要分开出报告,需要合在一起出报告的,且不能多余的分开去出报告。按划分的计税单位去出报告,大致有两类情况:
(1)单栋楼开发清算项目。有非住宅(底商)的,当住宅部分为普通住宅的,应将住宅与非住宅(底商)作为两个计税单位分开出具报告;当住宅部分为非普通住宅的,可以将住宅与非住宅(底商)合为一个计税单位出具报告。没有非住宅(底商)的,则住宅为一个计税单位出具报告。
(2)多栋楼(分期分批开发、开发小区开发等)开发清算项目。应按单个栋楼入手划清计税单位出报告。首先,划清单栋楼住宅计税单位与非住宅(底商)计税单位,进而划清住宅计税单位是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计税单位,再对配套设施医院、学校、幼儿园、邮电通讯、会所等进行划分,有偿转让的划分为一个计税单位,移交政府或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划分为另外一个计税单位。多栋楼开发清算项目,按单栋楼计税单位出报告为宜,对于开发期间同一、栋楼属性一致、楼层结构相同、成本规模相同、同为普通住宅或同为非普通住宅、同为有偿转让或同为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可以合为一个计税单位出报告,但要持谨慎性原则,还要注意与主管税务部门沟通。杜绝将不一致性的栋楼计税单位合为一个计税单位出报告,避免税收流失。
三、审核鉴证专业技术要求高
一是要求社会中介组织人员对企业仍在使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有较深的理解,特别对开发成本六项成本,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分类知之较深。社会中介组织人员要懂得会计、税法,也要懂一些工程预算及技术问题,要懂经济类法规,还要了解一些建筑法规,会编成本支出会计分录,也要会看一些建筑图纸。
二是要求社会中介组织人员有较高的电脑技术水平。房地产企业建一栋楼几千万元,甚至几亿元。建一片楼是几十亿元,甚至是上百亿元,相应会计核算凭证多、账册多,工程合同协议也十分庞大。这就要求社会中介组织人员会用电脑从被鉴证单位核算系统或局域网“导取”数据,筛选、分类、审核、打印输出鉴证数据底稿,实现土地增值税鉴证程序化、电算化。
三是要求社会中介组织人员有扎实灵活的公共收入、成本、税金分摊鉴证能力。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鉴证,无疑要求进行鉴证的社会中介组织人员站在鉴证人角度,去对被鉴证单位公共收入、成本、税金进行扎实灵活地分摊鉴证,特别是当房地产企业在核算中进行的公共收入、成本、税金分摊不规范时,这更要求社会中介组织人员进行扎实灵活地分摊鉴证,可按规划面积比例分摊,也可按可售面积比例来分摊等,从而圆满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作者单位:北京市华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一、土地增值税已成为重要税种
我国1994年1月1日开征土地增值税,十几年来,对促进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推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发挥了作用,土地增值税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已成为重要税种。进行一项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被鉴证单位营业税1000万元,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土地增值税也会达到这个水平。另外,土地增值税税率高,30%甚至是40%,房价高的地区无疑增值税要很高,这些都说明土地增值税是重要税种。
二、审核鉴证难点多
1.普通住宅鉴别
鉴别是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是实施土地增值税审核鉴证的关键,因为鉴别为普通住宅房地产企业将享受增值额20%以下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而非普通住宅是不能免征土地增值税的,鉴别中有一个难点问题,即应由税务部门来实施,还是应由社会中介组织来实施,目前规定与从税务机关得到的答复存在不确定性。另外一个难点,就北京地区而言,历史上有两个普通住宅鉴别标准,一个是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二[1996]431号)规定标准:按单栋楼号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为普通住宅;另一个是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京建住[2005]528号)规定标准:小区建筑容税率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0(含)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同时满足三条标准的为普通住宅。鉴别普通住宅怎样使用这些文件标准,是废止[1996]431号文,还是[1996]431号文与[2005]528号文共同使用等,没有十分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普通住宅的鉴别应由税务部门来实施,税务部门代表政府有权威性,过去也是由税务部门向房地产开发商提供《普通住宅审核表》来实施的。至于怎样使用文件标准来鉴别普通住宅,笔者认为,北京市2005年5月30日公布了普通住宅新的三个标准,那么,2005年6月1日之前房屋竣工的土地增值税清税项目,鉴别普通住宅应执行京地税二[1996]431号文件规定,而之后房屋竣工的执行京建住[2005]528号文新规定。这符合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法律规定原则。国家对全国范围的普通住宅问题也曾作出规定:2005年6月1日起,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住宅平均交易价1.2倍以下的为普通住宅,这也说明2005年6月1日之后竣工的房屋,普通住宅鉴别要使用1.0以上、120平方米以下、1.2倍以下三个标准规定。
普通住宅鉴别,还存在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普通住宅标准仅对商品住宅而言,不适用非住宅(商铺)。
2.容积率的计算
2005年5月国家规定了满足三条标准的房屋为普通住宅,其中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要在1.0以上,这是一个平均化、综合性标准条件,笔者觉得还不够妥当。房地产企业往往成片开发房屋,各种属性栋楼俱在,需要每栋楼去鉴别是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为宜,使用栋楼容积率更为妥当些、贴切些。然而,如何计算栋楼容积率呢?小区平均化、综合性容积率,按照国家规划部门《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相除求得,栋楼容积率可按房屋实测报告书商品住宅实测可售面积(不包括非住宅实测可售面积、未公摊实测面积)与栋楼分摊的用地面积相除求得,栋楼分摊的用地面积可采用土地出让合同分摊用地面积数。
3.可售面积问题
土地增值税审核鉴证,须臾离不开房屋实测报告书中可售面积。当预售的房地产开发建筑面积达到可售总面积85%以上时,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计算售房平均单价也要使用可售面积。栋楼分为商品住宅可售面积,还有商品非住宅(底商)可售面积,地下车位整体转让某单位的,还应分出地下车位可售面积。商品住宅可售面积是最重要的,应依据实测报告书数据,摘取加计确认,不要把实测报告书单独列示的未公摊面积加计入,向购房人(业主)出售车位的,车位可售面积也不要加计入。
4.应付工程款与预提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发[2006]187号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贯彻187号文进一步规定:“各项预提(或应付)费用不得包括在扣除项目金额中”,这里“或应付”所说的应付费用,笔者认为是指会计核算计入“应付账款”科目中的预提费用事项,并不是指“应付工程款”一类应付款。预提费用不得列在扣除项目金额中扣除,规定正确,而符合条件的应付工程款,即有严密合同协议,有洽商变更增项减项手续,有工程监理审批,特别是有的还获得了工程款正式发票,应该允许列在扣除项目金额中扣除。
房地产企业开发事项需求资金大、周期长,出现成本已经发生,而款项未支付工程款是很正常的,没有一家房地产企业能够在不发生负债的状况下完成开发。允许正常应付工程款列在扣除项目金额中扣除,也体现了税负公平性原则,不能只要求房地产企业在清算中将收益入足,而不要求房地产企业在清算中将合理合法的成本——应付工程款入足。
5.四项成本新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发[2006]187号文中首次提出“四项成本”问题,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完整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贯彻187号文则规定:清算项目中四项成本每平方米扣除额,明显高于《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建安造价表》单方造价金额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扣除额。
四项成本新规定是国家针对多年来土地增值税征收还不尽人意而提出的,仅对商品住宅而言,不包含非住宅(底商)四项成本。社会中介组织人员鉴证中,要将住宅与非住宅四项成本分开,计算出商品住宅四项成本,去与国家规定的标准成本对照,圆满完成土地增值税鉴证。
6.出具鉴证报告的计税单位
笔者近期看到几篇筹划土地增值税的文章,有的筹划追求“避税”,将必须分开进行土地增值税计算的两个计税单位,等划为一个计税单位去计算、去“避税”,节省的税实际是偷到的税。
社会中介组织在进行土地增值税鉴证中,一定要划清计税单位,按计税单位的具体情况去出具鉴证报告,该分开出报告的,要分开出报告,需要合在一起出报告的,且不能多余的分开去出报告。按划分的计税单位去出报告,大致有两类情况:
(1)单栋楼开发清算项目。有非住宅(底商)的,当住宅部分为普通住宅的,应将住宅与非住宅(底商)作为两个计税单位分开出具报告;当住宅部分为非普通住宅的,可以将住宅与非住宅(底商)合为一个计税单位出具报告。没有非住宅(底商)的,则住宅为一个计税单位出具报告。
(2)多栋楼(分期分批开发、开发小区开发等)开发清算项目。应按单个栋楼入手划清计税单位出报告。首先,划清单栋楼住宅计税单位与非住宅(底商)计税单位,进而划清住宅计税单位是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计税单位,再对配套设施医院、学校、幼儿园、邮电通讯、会所等进行划分,有偿转让的划分为一个计税单位,移交政府或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划分为另外一个计税单位。多栋楼开发清算项目,按单栋楼计税单位出报告为宜,对于开发期间同一、栋楼属性一致、楼层结构相同、成本规模相同、同为普通住宅或同为非普通住宅、同为有偿转让或同为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可以合为一个计税单位出报告,但要持谨慎性原则,还要注意与主管税务部门沟通。杜绝将不一致性的栋楼计税单位合为一个计税单位出报告,避免税收流失。
三、审核鉴证专业技术要求高
一是要求社会中介组织人员对企业仍在使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有较深的理解,特别对开发成本六项成本,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分类知之较深。社会中介组织人员要懂得会计、税法,也要懂一些工程预算及技术问题,要懂经济类法规,还要了解一些建筑法规,会编成本支出会计分录,也要会看一些建筑图纸。
二是要求社会中介组织人员有较高的电脑技术水平。房地产企业建一栋楼几千万元,甚至几亿元。建一片楼是几十亿元,甚至是上百亿元,相应会计核算凭证多、账册多,工程合同协议也十分庞大。这就要求社会中介组织人员会用电脑从被鉴证单位核算系统或局域网“导取”数据,筛选、分类、审核、打印输出鉴证数据底稿,实现土地增值税鉴证程序化、电算化。
三是要求社会中介组织人员有扎实灵活的公共收入、成本、税金分摊鉴证能力。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鉴证,无疑要求进行鉴证的社会中介组织人员站在鉴证人角度,去对被鉴证单位公共收入、成本、税金进行扎实灵活地分摊鉴证,特别是当房地产企业在核算中进行的公共收入、成本、税金分摊不规范时,这更要求社会中介组织人员进行扎实灵活地分摊鉴证,可按规划面积比例分摊,也可按可售面积比例来分摊等,从而圆满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作者单位:北京市华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