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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法条解释,理清来源,分析《侵权责任法》第2条和第6条第1款,据以得出结论,第2条仅具有一般宣示价值,并非一般条款。而第6条第1款才是通常意义上的过错责任一般条款。由于第2条并未对其起到限制解释的作用,过错责任一般条款所保护的范围,可能会得出所有受损利益都应保护以及都能获得平等保护的结论。如何解决这一现象,解决案例中的问题,颇有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