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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标志着一个项目的实施的开始,在合同签订阶段把握几个重要的问题,对于防范风险和项目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本文对合同签订阶段中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提高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阶段的风险防范意识。
【关键词】施工合同;签订阶段;问题分析
一、前言
近年来随着建筑行业的逐步发展,承发包双方的矛盾冲突日益凸显,追根溯源还是因为双方都忽视合同签订阶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规范承发包双方权利义务、解决双方纠纷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标志着一个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开始。防范工程项目的风险,源头把关非常重要,因此在合同签订阶段做好风险把关工作对整个项目未来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合同签订阶段应当注意的问题
1、审查双方的资金和信用状况
《建筑法》明确规定,建设资金落实是工程开工和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许多企业在参与项目建设初期仅凭直觉判断,不对业主的资金储备、注册资本金做详细的调查,导致项目进行到一半的时候,由于业主的资金出现问题无法继续进行,或者在工程完工后,业主因资金不足,迟迟不进行竣工验收,不支付工程款,使得工程款一拖再拖,最后,一个原本可以赢利的项目却成为亏损的项目,使施工企业遭受巨大的损失。
除了资金状况外,施工方在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时还要注重考察业主的信用状况。由于现阶段建筑行业发展并不健全,导致垫资工程频繁出现,而多數垫资工程在工程结束后,施工方无法顺利的取得工程中的全部垫资款,施工企业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即使现阶段建筑行业实行资质准入政策,但是“挂靠”现象仍普遍存在,那些所谓的“项目经理”为了承揽更多的工程,在招投标阶段违规报价,在施工阶段偷工减料,给工程的质量安全带来了很大的隐患,同时也导致双方在项目进行的过程中纠纷不断,更有甚者,出现停工闹事,诉诸公堂的现象。
对于房地产公司兴建的建设项目,通常都会压低工程施工的利润,并且在施工过程中变更、签证过程管理的非常严格,索赔的可能性非常之小,施工企业承担的风险也很大,因此常常导致业主与每一个与他合作的施工企业打官司。由此可见,这样的业主或施工方的信用是有问题的。
2.审查工程师的权限
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多数情况都会遇到变更,会发生大量的签证。当工程出现变更或签证时,施工方的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会与业主的工程师联络,然后由工程师确认签字。由此,涉及到一个问题:工程师所确认的变更或签证是否有效?
在国际上最具影响力之一的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工程师是指由业主委托的独立的专业人士,他是业主方管理合同的具体执行者,在合同中必须要对其职责和权利做出清楚的规定。在我国,对工程师的定义有所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在实行建设监理制度的情况下,业主将工程或部分工程委托给监理工程师,指定其为合同履行的代理人,这时,工程师可指总监理工程师。由此可见,履行业主行使合同管理的主体既包括监理工程师也包括业主的现场代表工程师,并且双方职责均在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写明,并且不得交叉。
在工程师实施合同管理的过程中,签发指令、确认变更或签证是其主要工作。判断工程师确认的变更或签证的有效性的依据就是施工合同。在工程中,业主方的任何指示都应当通过工程师转达给施工方,合同条款对工程师与监理工程师的权限做了严格的限制,如果合同赋予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确认工程变更的权利,那么有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变更和签证就属于有效签证,否则,变更的工作视为合同内的工作。因此,在合同签订阶段,施工方应当对工程师与监理工程师的权限给予足够的重视,明确自己的合同责任,确定自己的索赔策略,这决定着项目过程中能否顺利取得变更和索赔成功的关键性因素。
3、工程价款的确定方式
施工合同的计价方式一般分为:固定价、可调价和成本加酬金。其中固定价计价方式又分为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对于一个项目而言,工期的长短、图纸的深化程度、技术特点等因素决定着采用何种工程价款的确定方式,同时工程价款的确定方式也决定了工程项目的风险承担问题。
对于翻建和改建的项目由于不能确定总价也不能确定单价,比较适用成本加酬金的计价方式,但因我国现阶段翻建和改建的工程项目较少,因此鲜有应用。
与成本加酬金的计价方式相比,固定总价和可调价的计价方式则被更广泛的应用。对于业主来说,固定价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利益,尤其是固定价中的固定总价方式,因为工程价可调使得很多风险不可控制,业主都希望在项目初期将项目的投资固定下来。但是,由于建设工程招投标时间的不断压缩,施工企业没有充分的时间对固定价合同进行仔细的分析,甚至会产生一些错误,使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方无法完成固定价合同,导致工程纠纷的发生。在工程实践中,采用工程总价的计价方式往往是产生纠纷、给双方带来损失的根源。
对于可调价虽然计价的基数和标准是一定的,但是结果是不确定的,显然,可调价更有利于维护施工方的利益,因此施工方更倾向于采用可调价作为计价的方式。
在工程实践中,工程的性质、发包方式和工程价款的计价方式都是影响工程价款确定形式的因素。对于工程总承包模式,即设计带施工的承发包模式中,工程价款的确定一般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对施工总承包加指定分包的发包模式来说,由于工期较长、规模较大,因此由总承包单位完成的部分最好采用工程量清单的固定单价形式或按定额计价的可调价形式。对于指定分包的工程,因其规模较小、工期较短,并且设计更详细,一般可考虑采用成本加固定酬金的形式。
4、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作为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之一,应当受到合同双方的重视,尤其是施工方,因为承包范围关系到施工方的工程量确定与合同价款的确定,签订合同前必须就承包范围与业主达成共识。
因此,施工方应当根据合同条件、业主的要求、工程技术文件以及其他限制条件和制约因素来确定自己的施工范围。对于施工合同来说,一般在招标文件中对施工范围规定的比较明确。因为,在招标文件中业主提供了比较详细的工程技术文件,如技术规范、图纸和工程量表,这些可作为确定施工方的承包范围的依据。在确定了承包范围以后,施工方才能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工程的全部施工活动,决定施工方案和具体的做法,确定工程的最终价款。
更重要的是,对于一些包含有专业分包或指定分包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在招投标阶段施工方的投标范围是除去专业分包工程或指定分包工程以外的工程施工内容,投标价是与投标范围相对应的工程价。但是在协议书中,往往却要在“承包范围”这一项写“全部施工图纸”,即使工程价款一栏中写的是包括专业分包或指定分包工程的全部价款。在这种合同条件下,施工方要防范由专业分包或指定分包所引起的一些关于工程范围、工程价款以及由专业分包商或指定分包商引起的有关责任风险的承担。只有明确承包范围,才能明确施工方的合同责任和合同风险,避免给承担合同以外的责任和风险,从而增加施工方的负担。
三、结论
工程施工合同作为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它的签订关系着工程项目未来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也是从源头规避工程风险的关键。对于在合同签订阶段中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一旦出现就给予足够的重视,尽可能在合同签订以前做出有利的规避,一方面能够给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同时也避免了合同双方的一些争执的发生,减少不必要的费用。
【关键词】施工合同;签订阶段;问题分析
一、前言
近年来随着建筑行业的逐步发展,承发包双方的矛盾冲突日益凸显,追根溯源还是因为双方都忽视合同签订阶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规范承发包双方权利义务、解决双方纠纷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标志着一个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开始。防范工程项目的风险,源头把关非常重要,因此在合同签订阶段做好风险把关工作对整个项目未来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合同签订阶段应当注意的问题
1、审查双方的资金和信用状况
《建筑法》明确规定,建设资金落实是工程开工和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许多企业在参与项目建设初期仅凭直觉判断,不对业主的资金储备、注册资本金做详细的调查,导致项目进行到一半的时候,由于业主的资金出现问题无法继续进行,或者在工程完工后,业主因资金不足,迟迟不进行竣工验收,不支付工程款,使得工程款一拖再拖,最后,一个原本可以赢利的项目却成为亏损的项目,使施工企业遭受巨大的损失。
除了资金状况外,施工方在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时还要注重考察业主的信用状况。由于现阶段建筑行业发展并不健全,导致垫资工程频繁出现,而多數垫资工程在工程结束后,施工方无法顺利的取得工程中的全部垫资款,施工企业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即使现阶段建筑行业实行资质准入政策,但是“挂靠”现象仍普遍存在,那些所谓的“项目经理”为了承揽更多的工程,在招投标阶段违规报价,在施工阶段偷工减料,给工程的质量安全带来了很大的隐患,同时也导致双方在项目进行的过程中纠纷不断,更有甚者,出现停工闹事,诉诸公堂的现象。
对于房地产公司兴建的建设项目,通常都会压低工程施工的利润,并且在施工过程中变更、签证过程管理的非常严格,索赔的可能性非常之小,施工企业承担的风险也很大,因此常常导致业主与每一个与他合作的施工企业打官司。由此可见,这样的业主或施工方的信用是有问题的。
2.审查工程师的权限
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多数情况都会遇到变更,会发生大量的签证。当工程出现变更或签证时,施工方的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会与业主的工程师联络,然后由工程师确认签字。由此,涉及到一个问题:工程师所确认的变更或签证是否有效?
在国际上最具影响力之一的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工程师是指由业主委托的独立的专业人士,他是业主方管理合同的具体执行者,在合同中必须要对其职责和权利做出清楚的规定。在我国,对工程师的定义有所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在实行建设监理制度的情况下,业主将工程或部分工程委托给监理工程师,指定其为合同履行的代理人,这时,工程师可指总监理工程师。由此可见,履行业主行使合同管理的主体既包括监理工程师也包括业主的现场代表工程师,并且双方职责均在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写明,并且不得交叉。
在工程师实施合同管理的过程中,签发指令、确认变更或签证是其主要工作。判断工程师确认的变更或签证的有效性的依据就是施工合同。在工程中,业主方的任何指示都应当通过工程师转达给施工方,合同条款对工程师与监理工程师的权限做了严格的限制,如果合同赋予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确认工程变更的权利,那么有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变更和签证就属于有效签证,否则,变更的工作视为合同内的工作。因此,在合同签订阶段,施工方应当对工程师与监理工程师的权限给予足够的重视,明确自己的合同责任,确定自己的索赔策略,这决定着项目过程中能否顺利取得变更和索赔成功的关键性因素。
3、工程价款的确定方式
施工合同的计价方式一般分为:固定价、可调价和成本加酬金。其中固定价计价方式又分为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对于一个项目而言,工期的长短、图纸的深化程度、技术特点等因素决定着采用何种工程价款的确定方式,同时工程价款的确定方式也决定了工程项目的风险承担问题。
对于翻建和改建的项目由于不能确定总价也不能确定单价,比较适用成本加酬金的计价方式,但因我国现阶段翻建和改建的工程项目较少,因此鲜有应用。
与成本加酬金的计价方式相比,固定总价和可调价的计价方式则被更广泛的应用。对于业主来说,固定价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利益,尤其是固定价中的固定总价方式,因为工程价可调使得很多风险不可控制,业主都希望在项目初期将项目的投资固定下来。但是,由于建设工程招投标时间的不断压缩,施工企业没有充分的时间对固定价合同进行仔细的分析,甚至会产生一些错误,使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方无法完成固定价合同,导致工程纠纷的发生。在工程实践中,采用工程总价的计价方式往往是产生纠纷、给双方带来损失的根源。
对于可调价虽然计价的基数和标准是一定的,但是结果是不确定的,显然,可调价更有利于维护施工方的利益,因此施工方更倾向于采用可调价作为计价的方式。
在工程实践中,工程的性质、发包方式和工程价款的计价方式都是影响工程价款确定形式的因素。对于工程总承包模式,即设计带施工的承发包模式中,工程价款的确定一般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对施工总承包加指定分包的发包模式来说,由于工期较长、规模较大,因此由总承包单位完成的部分最好采用工程量清单的固定单价形式或按定额计价的可调价形式。对于指定分包的工程,因其规模较小、工期较短,并且设计更详细,一般可考虑采用成本加固定酬金的形式。
4、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作为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之一,应当受到合同双方的重视,尤其是施工方,因为承包范围关系到施工方的工程量确定与合同价款的确定,签订合同前必须就承包范围与业主达成共识。
因此,施工方应当根据合同条件、业主的要求、工程技术文件以及其他限制条件和制约因素来确定自己的施工范围。对于施工合同来说,一般在招标文件中对施工范围规定的比较明确。因为,在招标文件中业主提供了比较详细的工程技术文件,如技术规范、图纸和工程量表,这些可作为确定施工方的承包范围的依据。在确定了承包范围以后,施工方才能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工程的全部施工活动,决定施工方案和具体的做法,确定工程的最终价款。
更重要的是,对于一些包含有专业分包或指定分包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在招投标阶段施工方的投标范围是除去专业分包工程或指定分包工程以外的工程施工内容,投标价是与投标范围相对应的工程价。但是在协议书中,往往却要在“承包范围”这一项写“全部施工图纸”,即使工程价款一栏中写的是包括专业分包或指定分包工程的全部价款。在这种合同条件下,施工方要防范由专业分包或指定分包所引起的一些关于工程范围、工程价款以及由专业分包商或指定分包商引起的有关责任风险的承担。只有明确承包范围,才能明确施工方的合同责任和合同风险,避免给承担合同以外的责任和风险,从而增加施工方的负担。
三、结论
工程施工合同作为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它的签订关系着工程项目未来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也是从源头规避工程风险的关键。对于在合同签订阶段中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一旦出现就给予足够的重视,尽可能在合同签订以前做出有利的规避,一方面能够给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同时也避免了合同双方的一些争执的发生,减少不必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