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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姐,您这事儿上访也没用,不如加入我们,一起维权。”在位于北京南站的“上访村“附近,有一个与众不同的“接访者”。被称作“两办”的人民来访接待室和全国人大常委全信访局门口,也时常出现他的身影。
来自河南郑州的闫荣军,为一起导致自己8岁儿子死亡的事故,曾经在北京连续上访了4年。现在他有了一个大胆的没想——成立一个上访者的NGO,“这当然不是说我们要群体性上访,而是有一个上访者的代言人机构。”
“既然选择了上访,那就是相信政府,但上访者需要有更好的方式,要帮助政府解决问题,又要给自己维权。”
“三不”政策下的NGO
“草根NGO究竟有多少家,目前我们还无法统计,也说不清楚。”清华大学 NGO研究所副所长邓国胜博士对《瞭望东方周刊》说。
根据民政部民间机构管理局提供给《瞭望东方周刊》的最新统计数据,中国目前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在册的NGO总数为28,3万个。有学者估计,中国已有 300多万个NGO。这意味着,其中拥有合法身份的NGO不足十分之一,大多数民间组织在法律法规和政府视野的范围之外。
民政部民间机构管理局副局长杨岳坦言,“由基层民间人士发起的NGO,特别是社区和农村中的一些协会组织大部分都无法登记,主要原因是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
据邓国胜;分析,目前中国的草根 NGO大致可分为四类:一是凭借个人关系在民政部门作为公益性社会团体注册的,数量极少;二是作为官方社团组织分支机构存在的,如著名的环保NGO“自然之友”等,数量也很少;三是在工商部门作为企业注册的,占了目前有一定知名度的草根NGO的绝大部分,打工青年艺术团就属此类;四是没有在任何部门登记注册的“地下NGO”,数量最多,如南京的“抓小偷志愿者协会”等等。
这些“地下NGO”主要来自无法获得行政资源支持的“草根力量”。据了解,尽管没有合法身份,由于这些组织领域大多属于非政冶范畴,一般而言,地方政府对地下NGO的活动釆取“三不”政策,?即“不承认、不干预,不取缔”。
自身的问题
而在中国的一些地方,即便有合法身份的NGO,在发展下级组织时也处处遭遇掣肘。
重庆市绿色志愿者协会会长吴登明告诉《瞭望东方周刊》,“重庆市一些县区的环保志愿者有非常迫切的发展分站的要求,尽管他们是我们的会员,然而这些县区以影响当地投资环境为由,就是不让他们的分站挂牌。”
邓国胜认为,这种“自下而上”的民间组织从参与主体来讲,多是由民间精英人土组织成立,他们帮助弱势群体,在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就会站出来,替弱势群体伸张正义。
“除了靠精英人物支撑的NGO外,同时也有很多弱势群体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形成维权组织。”
不同形式的NGO在不同的阶段遇到的困难不同,政府对它们的态度也不同。
一般来讲,政府对精英人物支撑的 NGO较宽容,前者在维权过程中与政府的冲突相对要少一些,因为他们能够依照法律程序合理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后者由于缺乏法律等相关知识,在维权过程中偶尔可能出现失去理性的行为。
邓国胜认为,造成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民间NGO与政府之间缺乏沟通渠道,NGO的合法地位得不到政府的承认。其次政府部门由于部门利益等方面的原因,可能会损害民间组织的合理要求。
再者,政府对NGO能否承担起这部分职能也有顾虑。“这与很多NGO自身规范性、自律性和公信度有所欠缺不无关系。”
专家认为,NGO本身也存在很多问题:很多NGO过多照搬西方的价值观念,过多依赖少数的精英人物,较少利用传统的价值观念,较少扎根于基层社区,难以取信于社会,更有少数NGO以维权的旗号招摇撞骗,收取费用,从事营利性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NGO的发展很难得到政府的有效支持。据调查,70%以上的 NGO经费仅够日常运作,而这部分经费源自于政府的比例不到20%。
从NGO的自身角度而言,清华大学 NGO研究所所长王名认为,目前的NGO还缺乏专业能力,而NGO的竞争力就在于其专业化能力。专业化能力也是政府和 NGO合作的—个前提条件,有些项目政府即使有意交给NGO,NGO可能也无法独立承担。
此外,在无法很好吸引本上资金的情况下,许多草根NGO转向了境外资金。一些草根NGO在开展活动时往往不得不投资助者所好,这难免会使其项目无法和中国的实际紧密结合,使NGO与政府越走越远,为其未来发展投下了阴影。
突破制度性瓶颈
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所长王名教授认为,中国NGO改变目前窘境的关键在于突破制度性瓶颈。
其核心问题是中国目前针对民间组织的法律掂规不健全,软环境建设滞后。很多NGO依靠各个行政部门的规章来调整,立法的层次不高,而已有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得到落实。这使得大批来自社会基层的NGO没有合法的身份,从而导致一些非法组织的存在,可能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同时,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也使得政府对NGO的监管能力较低。
正在江西进行基层NGO调研的邓国胜告诉《瞭望东方周刊》,在现实中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享受到非盈利组织的待遇,特别是与一些行业法规有冲突,比如今年 1月1日开始实行的《民办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操作性很差,“下面怨声载道。没法实施,从目前情况看,这些问题亟待解决,需要新的条例尽快出台。”
据悉,《社会团休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埋办法》三大NGO条例办法除了《基金会管理办法》已经修玎执行,另外两个条例的修订过程都已接近尾声,修改个适宜的条款,加入新的管理内容,使其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民政邢民间机构管理局副局长杨岳向僩望东方周刊》透露:“《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计划在今年内出台,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望明年出台。”
“这些新条例与以前的法规相比有一些变化,我们希望通过立法,在一个法制规范中,依法保护中国NGO的合法权益。”杨岳说。
政府改革为NGO提供了发展空间
对于NGO目前的现状,王名教授认为这是转型社会中,NGO发扬的必经之路。转型时期,政府改革为民间组织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很大的空间,同时一些问题也不可避免。
中国正在从一个“全能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开最终转向成熟的“公民社会”——“小政府大社会”。
“未来的社会,NGO会越来越多地承担社会事务。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 NGO在缓解社会矛盾,沟通阶层利益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王名说。
“让老百姓参与管理,也是政府改革后,某些行政职能回归社会的表现。”杨岳说。
中国的草根NGO正面临新发展机遇。在社会转型期间,扶贫、环保,妇女权益,失学儿童教育等社会问题将长期存在,同时新的社会问题如流动人口、艾滋病等问题将日趋严重,客观上呼唤草根 NGO发挥积极的作用。
“NGO应该是政府最好的伙伴。”北京地球村环境文化中心主任廖晓义对《瞭望东方周刊》说。
邓园胜认为应当建立政府和民间 NGO沟通的平台,加强二者的交流,“政府逐渐转移部分职能给NGO的大方向不会有问题。”
“但这不是一蹴而就的,这种转变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一个漫长的过程。”
来自河南郑州的闫荣军,为一起导致自己8岁儿子死亡的事故,曾经在北京连续上访了4年。现在他有了一个大胆的没想——成立一个上访者的NGO,“这当然不是说我们要群体性上访,而是有一个上访者的代言人机构。”
“既然选择了上访,那就是相信政府,但上访者需要有更好的方式,要帮助政府解决问题,又要给自己维权。”
“三不”政策下的NGO
“草根NGO究竟有多少家,目前我们还无法统计,也说不清楚。”清华大学 NGO研究所副所长邓国胜博士对《瞭望东方周刊》说。
根据民政部民间机构管理局提供给《瞭望东方周刊》的最新统计数据,中国目前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在册的NGO总数为28,3万个。有学者估计,中国已有 300多万个NGO。这意味着,其中拥有合法身份的NGO不足十分之一,大多数民间组织在法律法规和政府视野的范围之外。
民政部民间机构管理局副局长杨岳坦言,“由基层民间人士发起的NGO,特别是社区和农村中的一些协会组织大部分都无法登记,主要原因是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
据邓国胜;分析,目前中国的草根 NGO大致可分为四类:一是凭借个人关系在民政部门作为公益性社会团体注册的,数量极少;二是作为官方社团组织分支机构存在的,如著名的环保NGO“自然之友”等,数量也很少;三是在工商部门作为企业注册的,占了目前有一定知名度的草根NGO的绝大部分,打工青年艺术团就属此类;四是没有在任何部门登记注册的“地下NGO”,数量最多,如南京的“抓小偷志愿者协会”等等。
这些“地下NGO”主要来自无法获得行政资源支持的“草根力量”。据了解,尽管没有合法身份,由于这些组织领域大多属于非政冶范畴,一般而言,地方政府对地下NGO的活动釆取“三不”政策,?即“不承认、不干预,不取缔”。
自身的问题
而在中国的一些地方,即便有合法身份的NGO,在发展下级组织时也处处遭遇掣肘。
重庆市绿色志愿者协会会长吴登明告诉《瞭望东方周刊》,“重庆市一些县区的环保志愿者有非常迫切的发展分站的要求,尽管他们是我们的会员,然而这些县区以影响当地投资环境为由,就是不让他们的分站挂牌。”
邓国胜认为,这种“自下而上”的民间组织从参与主体来讲,多是由民间精英人土组织成立,他们帮助弱势群体,在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就会站出来,替弱势群体伸张正义。
“除了靠精英人物支撑的NGO外,同时也有很多弱势群体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形成维权组织。”
不同形式的NGO在不同的阶段遇到的困难不同,政府对它们的态度也不同。
一般来讲,政府对精英人物支撑的 NGO较宽容,前者在维权过程中与政府的冲突相对要少一些,因为他们能够依照法律程序合理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后者由于缺乏法律等相关知识,在维权过程中偶尔可能出现失去理性的行为。
邓国胜认为,造成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民间NGO与政府之间缺乏沟通渠道,NGO的合法地位得不到政府的承认。其次政府部门由于部门利益等方面的原因,可能会损害民间组织的合理要求。
再者,政府对NGO能否承担起这部分职能也有顾虑。“这与很多NGO自身规范性、自律性和公信度有所欠缺不无关系。”
专家认为,NGO本身也存在很多问题:很多NGO过多照搬西方的价值观念,过多依赖少数的精英人物,较少利用传统的价值观念,较少扎根于基层社区,难以取信于社会,更有少数NGO以维权的旗号招摇撞骗,收取费用,从事营利性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NGO的发展很难得到政府的有效支持。据调查,70%以上的 NGO经费仅够日常运作,而这部分经费源自于政府的比例不到20%。
从NGO的自身角度而言,清华大学 NGO研究所所长王名认为,目前的NGO还缺乏专业能力,而NGO的竞争力就在于其专业化能力。专业化能力也是政府和 NGO合作的—个前提条件,有些项目政府即使有意交给NGO,NGO可能也无法独立承担。
此外,在无法很好吸引本上资金的情况下,许多草根NGO转向了境外资金。一些草根NGO在开展活动时往往不得不投资助者所好,这难免会使其项目无法和中国的实际紧密结合,使NGO与政府越走越远,为其未来发展投下了阴影。
突破制度性瓶颈
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所长王名教授认为,中国NGO改变目前窘境的关键在于突破制度性瓶颈。
其核心问题是中国目前针对民间组织的法律掂规不健全,软环境建设滞后。很多NGO依靠各个行政部门的规章来调整,立法的层次不高,而已有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得到落实。这使得大批来自社会基层的NGO没有合法的身份,从而导致一些非法组织的存在,可能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同时,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也使得政府对NGO的监管能力较低。
正在江西进行基层NGO调研的邓国胜告诉《瞭望东方周刊》,在现实中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享受到非盈利组织的待遇,特别是与一些行业法规有冲突,比如今年 1月1日开始实行的《民办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操作性很差,“下面怨声载道。没法实施,从目前情况看,这些问题亟待解决,需要新的条例尽快出台。”
据悉,《社会团休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埋办法》三大NGO条例办法除了《基金会管理办法》已经修玎执行,另外两个条例的修订过程都已接近尾声,修改个适宜的条款,加入新的管理内容,使其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民政邢民间机构管理局副局长杨岳向僩望东方周刊》透露:“《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计划在今年内出台,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望明年出台。”
“这些新条例与以前的法规相比有一些变化,我们希望通过立法,在一个法制规范中,依法保护中国NGO的合法权益。”杨岳说。
政府改革为NGO提供了发展空间
对于NGO目前的现状,王名教授认为这是转型社会中,NGO发扬的必经之路。转型时期,政府改革为民间组织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很大的空间,同时一些问题也不可避免。
中国正在从一个“全能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开最终转向成熟的“公民社会”——“小政府大社会”。
“未来的社会,NGO会越来越多地承担社会事务。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 NGO在缓解社会矛盾,沟通阶层利益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王名说。
“让老百姓参与管理,也是政府改革后,某些行政职能回归社会的表现。”杨岳说。
中国的草根NGO正面临新发展机遇。在社会转型期间,扶贫、环保,妇女权益,失学儿童教育等社会问题将长期存在,同时新的社会问题如流动人口、艾滋病等问题将日趋严重,客观上呼唤草根 NGO发挥积极的作用。
“NGO应该是政府最好的伙伴。”北京地球村环境文化中心主任廖晓义对《瞭望东方周刊》说。
邓园胜认为应当建立政府和民间 NGO沟通的平台,加强二者的交流,“政府逐渐转移部分职能给NGO的大方向不会有问题。”
“但这不是一蹴而就的,这种转变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一个漫长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