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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新闻出版工作中保守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报刊、新闻电讯、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第三条新闻出版的保密工作,坚持贯彻既保守国家秘密又有利于新闻出版工作正常进行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