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1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设专章规定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其看似简单的六个条文却涵盖了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审理程序、监督机构等诸多内容。但仍旧较为原则。为了弥补其太过原则性的缺陷,2012年11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又对其进行了解释;解释后的条文虽然相比之前更加细化与全面,但司法解释背后的原理以及在实践中如何把握与适用等仍需要解说。本文即尝试对之进行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