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了解教师的权利、义务是依法治教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我们从法律上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分析,使教师明确所享有的权利,以便更好地行使权利,自觉抵制侵害教师权益的现象;同时也使教师更加清楚地认识到其要履行的义务,增强教育教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教师作为一个特定的职业群体,在与国家、学校、学生的相互关系中,既享有一定的权利,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关键词】教师;权利;义务
一、教师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书育人是一名教师最基本的权利和职责,教师向受教育者提供的产品是教学服务,这种产品的主要特点是无形性、教与学的不可分离性和可交易性。教育教学活动本身是双向性的,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活动,包括教学目标与课程设置、教材教法与专业创新、政治思想与道德教育、考试评价与能力培养、校园文化与课外活动等。
(二)从事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的权利
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师德和业务水平”。这是党对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的战略性指导意见。教师业务水平的提高,主要包括知识、能力和素质的提升。特别是教师的知识,它是单一的、不变的,需要不断地加以保养和更新。
(三)按时获取报酬的权利
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著名需要层次理论,已为当今社会各界所接受。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的需求有五大层次,即:生理的需要、安全感的需要、归属感的需要、尊重的需要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马斯洛认为,生理需求在未被满足前,没有任何其他的需要会被当作是激励的基础,因为个人的生存是最基本及最重要的考虑。目前,有些学校拖欠教师工资相为严重,且拖欠面大,拖欠时间长。据某省的一份调查显示,全省拖欠教师工资超过3亿元,个别地方拖欠均超过十个月以上。政府的这些行为如何让园丁们安心地工作?连温饱都无法解决,如何安心地工作?
(四)指导评定学生权
教师有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即指导评定学生权。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起主导作用,通过教师的指导和评定行为,使学生少走弯路,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的指导和评定行为是两个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手段。教师的指导行为是评定行为的前提,评定行为不是为评定而评定,其本身也是指导行为的一种方式。通过教师的评定,使学生找出差距,激发上进心。二者的落脚点和最终归宿是促进学生的品行、学业成绩等方面的发展。
(五)报酬待遇休假权
《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基于此,教师的报酬待遇休假权主要包括工资权、福利权、休息休假权。
(六)进修培训权
传授知识是教师的重要职责,而当今社会知识的更新步伐越来越快,终身学习理念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教师只有参与进修培训,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才能适应这种挑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报告中指出:“我们再也不能刻苦地一劳永逸地获取知识了,而需要终生学习如何去建立一个不断演进的知识体系——学会生存”。
(七)民主管理权
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依照我国有关教育法律的规定,学校实行的是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管理的最高负责人,对内全面领导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向全体教职工、学生负责,对外代表学校向举办者负责。
(八)其它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虽然仅赋予教师上述六项权利,但我认为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严重失衡,教师的政治、精神待遇和物质利益严重失衡,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的教师权利的严重失衡。而这些失衡归根到底还是义务先定的传统带来的失衡,即教师义务凸显,而权利却相当流失。
二、教师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一)教师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
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教师是学生的表率,教师如果不能遵纪守法,对学生的影响是很坏的。教师素有“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的美誉,社会自然对教师的为人处事、道德修养有更高的期待。这就要求教师应当严格要求自己遵守职业道德,做道德的楷模。
(二)教师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遵守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
(三)教师履行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
笼统地说,该条所规定的是教师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教师的职责不仅是“教书”,还要“育人”。教师应有意识地结合教育教学的业务特点,将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贯穿在教育教学工作全过程中。各科教师都应该结合各学科教学内容,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有意识的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遵纪守法、道德高尚的公民。
(四)教师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
教师对学生的爱,是一种出自崇高目的、充满科学精神、持久而又深厚的无私的爱。它不是基于亲缘关系,不是出自个人的需求。鲁迅先生也说过:“教育是植根于爱的”。正因为有了爱,教师才会用伯乐的眼光去发现学生的发光点,才会对学生充满信心和爱心,才会有追求。关爱每位学生,还要求教师必须要尊重学生人格。
(五)教师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学校教育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的主要力量,教师对学生的成长更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这种责任既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也来源于教师的职业良心。对于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各种不良现象,教师应予以批评并自觉加以抵制,引导学生分清是非,努力塑造一个相对纯洁的教育环境。
(六)教师应当履行“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教育教学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担负着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就要求教师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同时这也是社会进步和科学技术发展对教师提出的要求。
三、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一)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有两种含义,一是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二是法律关系双方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法律在赋予法律关系主体权利的同时,必须要规定其应履行的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是相应的,无此轻彼重或此重彼轻之分。在执法进程中,教师既要享有自己的权利,又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法律在赋予法律关系一方权利时,实际上也同时规定了另一方义务;反之亦然。例如《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同时《教师法》第9条就相应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既“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学教育设施和设备”,“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教育教学用品”。
(二)在不同场合下,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交叉的,并可以相互转化
权利和义务不是绝对的,有时权利也是义务。如《教师法》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这一项权利,其实上也是教师的义务。教师如果没有认真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没有认真去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就说明他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就是他的失职。又如《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一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教师权利。只是以义务的形式出现罢了。应该说,这是对教师提出更高的要求,对于改变目前我国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的状况更具有针对性。如果哪一个组织或个人妨碍教师接受进修和培训,那么教师就可以依据《教师法》第2条第6款,要求对自己合法权益予以保障。
【关键词】教师;权利;义务
一、教师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书育人是一名教师最基本的权利和职责,教师向受教育者提供的产品是教学服务,这种产品的主要特点是无形性、教与学的不可分离性和可交易性。教育教学活动本身是双向性的,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活动,包括教学目标与课程设置、教材教法与专业创新、政治思想与道德教育、考试评价与能力培养、校园文化与课外活动等。
(二)从事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的权利
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师德和业务水平”。这是党对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的战略性指导意见。教师业务水平的提高,主要包括知识、能力和素质的提升。特别是教师的知识,它是单一的、不变的,需要不断地加以保养和更新。
(三)按时获取报酬的权利
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著名需要层次理论,已为当今社会各界所接受。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的需求有五大层次,即:生理的需要、安全感的需要、归属感的需要、尊重的需要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马斯洛认为,生理需求在未被满足前,没有任何其他的需要会被当作是激励的基础,因为个人的生存是最基本及最重要的考虑。目前,有些学校拖欠教师工资相为严重,且拖欠面大,拖欠时间长。据某省的一份调查显示,全省拖欠教师工资超过3亿元,个别地方拖欠均超过十个月以上。政府的这些行为如何让园丁们安心地工作?连温饱都无法解决,如何安心地工作?
(四)指导评定学生权
教师有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即指导评定学生权。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起主导作用,通过教师的指导和评定行为,使学生少走弯路,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的指导和评定行为是两个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手段。教师的指导行为是评定行为的前提,评定行为不是为评定而评定,其本身也是指导行为的一种方式。通过教师的评定,使学生找出差距,激发上进心。二者的落脚点和最终归宿是促进学生的品行、学业成绩等方面的发展。
(五)报酬待遇休假权
《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基于此,教师的报酬待遇休假权主要包括工资权、福利权、休息休假权。
(六)进修培训权
传授知识是教师的重要职责,而当今社会知识的更新步伐越来越快,终身学习理念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教师只有参与进修培训,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才能适应这种挑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报告中指出:“我们再也不能刻苦地一劳永逸地获取知识了,而需要终生学习如何去建立一个不断演进的知识体系——学会生存”。
(七)民主管理权
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依照我国有关教育法律的规定,学校实行的是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管理的最高负责人,对内全面领导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向全体教职工、学生负责,对外代表学校向举办者负责。
(八)其它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虽然仅赋予教师上述六项权利,但我认为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严重失衡,教师的政治、精神待遇和物质利益严重失衡,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的教师权利的严重失衡。而这些失衡归根到底还是义务先定的传统带来的失衡,即教师义务凸显,而权利却相当流失。
二、教师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一)教师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
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教师是学生的表率,教师如果不能遵纪守法,对学生的影响是很坏的。教师素有“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的美誉,社会自然对教师的为人处事、道德修养有更高的期待。这就要求教师应当严格要求自己遵守职业道德,做道德的楷模。
(二)教师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遵守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
(三)教师履行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
笼统地说,该条所规定的是教师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教师的职责不仅是“教书”,还要“育人”。教师应有意识地结合教育教学的业务特点,将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贯穿在教育教学工作全过程中。各科教师都应该结合各学科教学内容,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有意识的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遵纪守法、道德高尚的公民。
(四)教师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
教师对学生的爱,是一种出自崇高目的、充满科学精神、持久而又深厚的无私的爱。它不是基于亲缘关系,不是出自个人的需求。鲁迅先生也说过:“教育是植根于爱的”。正因为有了爱,教师才会用伯乐的眼光去发现学生的发光点,才会对学生充满信心和爱心,才会有追求。关爱每位学生,还要求教师必须要尊重学生人格。
(五)教师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学校教育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的主要力量,教师对学生的成长更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这种责任既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也来源于教师的职业良心。对于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各种不良现象,教师应予以批评并自觉加以抵制,引导学生分清是非,努力塑造一个相对纯洁的教育环境。
(六)教师应当履行“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教育教学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担负着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就要求教师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同时这也是社会进步和科学技术发展对教师提出的要求。
三、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一)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有两种含义,一是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二是法律关系双方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法律在赋予法律关系主体权利的同时,必须要规定其应履行的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是相应的,无此轻彼重或此重彼轻之分。在执法进程中,教师既要享有自己的权利,又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法律在赋予法律关系一方权利时,实际上也同时规定了另一方义务;反之亦然。例如《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同时《教师法》第9条就相应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既“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学教育设施和设备”,“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教育教学用品”。
(二)在不同场合下,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交叉的,并可以相互转化
权利和义务不是绝对的,有时权利也是义务。如《教师法》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这一项权利,其实上也是教师的义务。教师如果没有认真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没有认真去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就说明他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就是他的失职。又如《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一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教师权利。只是以义务的形式出现罢了。应该说,这是对教师提出更高的要求,对于改变目前我国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的状况更具有针对性。如果哪一个组织或个人妨碍教师接受进修和培训,那么教师就可以依据《教师法》第2条第6款,要求对自己合法权益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