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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通过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风险以及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的科学界定,让我们对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风险有一个科学的了解。同时探究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并结合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现状,从而提出控制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的途径。
关键词:商业银行;法律风险
一、商业银行信贷法律风险界定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是指商业银行经营信贷业务的过程中,因受到一些无法预知因素的左右,而使其最终的实际收益低于预期收益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会影响商业银行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通过列举的方式对法律风险进行了如下定义: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第一商业银行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被依法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第二商业银行因违约,侵权或者其他事由被诉或申请仲裁,依法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三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依法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国际律师联合会对法律风险定义为:法律风险就是银行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外部法律实践的经营活动引起的风险缺口的一种可能性。
二、 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1.现有法律法规体系较为滞后,缺乏系统性
我国现有的银行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相关银行法律,法规。随着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国现有的有关商业银行法律法规体系已经滞后于金融发展和市场监管的需要。另外,我国目前的商业银行相关法律法规与其他金融,法律法规之间缺乏统一协调性,并未组成一个有机的法律体系,发挥法律的应有的社会功效。如《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公司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各成一体,系统性和完整性有待加强。
2.社会整体信用管理制度不健全,企业守信意识淡薄
信用管理制度是关于信用以及信用关系的制度安排,是对信用行为及信用关系的一种规范,包括有关信用的法律法规,信用制度,信用观念,信用习惯等。在现阶段,我国仍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发育尚未完全成熟,信用管理制度还非常不健全,各个微观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3.我国中小企业经营的稳定性较差,破产现象较为频繁
有关调查显示,中国民营企业平均寿命仅有2.9年,可见我国中小企业生命周期短,经营稳定性较差。针对我国商业银行信贷的实际情况,商业银行将信贷资金发放至贷款人后,只能监督贷款人的资金用途,而不能参与贷款人的经营管理,更不能参与贷款人的经营决策。作为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需求大户,中小企业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其自身经营的稳定性较差,往往会出现在还款期限未到企业已经破产或濒临破产,这将直接影响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所以中小企业在经营管理上的不确定性将直接影响到银行信贷资金安全。
三、控制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的途径
1.完善我国社会信用制度体系
在我国信用制度建设的初期,可以采取“政府主导为主,市场规范为辅”的模式,以央行为主导,以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协助,推动信用制度相关的立法和监管。制定社会信用制度体系所需要的征信数据库;制定行业准入和行业规则,推动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和有序竞争,并建立失信记录与惩戒的机制。第一,加强信用立法建设和信用执法力度。第二,政府主导建立和完善信用中介组织体系以及征信数据环境。第三,政府自身信用制度建设的加强。
2.完善担保制度
纵观世界经济发展史,各国在经济发展初期,都是靠信用来维持经济发展的秩序。但随着经济发展的深入,靠单纯的信用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信用危机成为破坏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的因素。所以各国在探索该问题上,发现通过担保和保险可以补充信用危机给市场经济带来的缺陷。市场经济发展越完善,推行担保保险制度也就越有必要。第一,提高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人员综合素质,做好担保核查。第二,通过立法手段扩大权利质押的范围。第三,优化担保程序。
3.结合企业破产法,保障银行担保债权的实现
第一,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所谓个人破产制度是指当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因消费或经营中的变数导致其个人资产无法偿还其全部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布其破产,并对其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对其剩余债务进行豁免以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享有基本的生活权,但不得进行奢侈消费和商业行为的一种法律制度。第二,保障担保财产在破产中的优先偿还。为了权衡各方面的利益,并保障担保财产在破产中的优先受偿权,笔者认为应建立相应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的信息公示系统并且可以规定其他的劳动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受偿,但是对其应该在时间和数额上做适当限制,并与担保债权按一定的比例受偿。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的控制,绝不仅仅是单单技术上或者意识观念上的问题。要从系统的角度出发,有针对性的,立体的,多角度的去考虑分析。首先,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的控制要依赖于外部环境的优化,加强信用立法建设和信用执法力度,并由政府主导建立和完善信用中介组织体系以及征信数据环境,同时政府应加强自身信用制度建设。其次,完善我国担保制度,通过立法的手段扩大权利质押的权利范围,如引入旅游景点收费权质押和租金收益权质押。再次,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保护我国商业银行作为债权人权益,同时优化我国破产制度中的受偿顺序,保障担保权人在破产财产中的担保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参考文献:
[1]何红梅.商业银行信贷纠纷诉讼的法律风险及防范[J].福建金融,2004(2).
[2]姚小波.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监控制度研究[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11(6).
[3]项凡书.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之实体制度的构建[J].经济与法,2012(2).
作者简介:
宗莹,女,(1991,02-今)天津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关键词:商业银行;法律风险
一、商业银行信贷法律风险界定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是指商业银行经营信贷业务的过程中,因受到一些无法预知因素的左右,而使其最终的实际收益低于预期收益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会影响商业银行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通过列举的方式对法律风险进行了如下定义: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第一商业银行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被依法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第二商业银行因违约,侵权或者其他事由被诉或申请仲裁,依法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三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依法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国际律师联合会对法律风险定义为:法律风险就是银行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外部法律实践的经营活动引起的风险缺口的一种可能性。
二、 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1.现有法律法规体系较为滞后,缺乏系统性
我国现有的银行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相关银行法律,法规。随着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国现有的有关商业银行法律法规体系已经滞后于金融发展和市场监管的需要。另外,我国目前的商业银行相关法律法规与其他金融,法律法规之间缺乏统一协调性,并未组成一个有机的法律体系,发挥法律的应有的社会功效。如《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公司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各成一体,系统性和完整性有待加强。
2.社会整体信用管理制度不健全,企业守信意识淡薄
信用管理制度是关于信用以及信用关系的制度安排,是对信用行为及信用关系的一种规范,包括有关信用的法律法规,信用制度,信用观念,信用习惯等。在现阶段,我国仍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发育尚未完全成熟,信用管理制度还非常不健全,各个微观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3.我国中小企业经营的稳定性较差,破产现象较为频繁
有关调查显示,中国民营企业平均寿命仅有2.9年,可见我国中小企业生命周期短,经营稳定性较差。针对我国商业银行信贷的实际情况,商业银行将信贷资金发放至贷款人后,只能监督贷款人的资金用途,而不能参与贷款人的经营管理,更不能参与贷款人的经营决策。作为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需求大户,中小企业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其自身经营的稳定性较差,往往会出现在还款期限未到企业已经破产或濒临破产,这将直接影响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所以中小企业在经营管理上的不确定性将直接影响到银行信贷资金安全。
三、控制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的途径
1.完善我国社会信用制度体系
在我国信用制度建设的初期,可以采取“政府主导为主,市场规范为辅”的模式,以央行为主导,以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协助,推动信用制度相关的立法和监管。制定社会信用制度体系所需要的征信数据库;制定行业准入和行业规则,推动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和有序竞争,并建立失信记录与惩戒的机制。第一,加强信用立法建设和信用执法力度。第二,政府主导建立和完善信用中介组织体系以及征信数据环境。第三,政府自身信用制度建设的加强。
2.完善担保制度
纵观世界经济发展史,各国在经济发展初期,都是靠信用来维持经济发展的秩序。但随着经济发展的深入,靠单纯的信用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信用危机成为破坏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的因素。所以各国在探索该问题上,发现通过担保和保险可以补充信用危机给市场经济带来的缺陷。市场经济发展越完善,推行担保保险制度也就越有必要。第一,提高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人员综合素质,做好担保核查。第二,通过立法手段扩大权利质押的范围。第三,优化担保程序。
3.结合企业破产法,保障银行担保债权的实现
第一,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所谓个人破产制度是指当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因消费或经营中的变数导致其个人资产无法偿还其全部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布其破产,并对其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对其剩余债务进行豁免以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享有基本的生活权,但不得进行奢侈消费和商业行为的一种法律制度。第二,保障担保财产在破产中的优先偿还。为了权衡各方面的利益,并保障担保财产在破产中的优先受偿权,笔者认为应建立相应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的信息公示系统并且可以规定其他的劳动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受偿,但是对其应该在时间和数额上做适当限制,并与担保债权按一定的比例受偿。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的控制,绝不仅仅是单单技术上或者意识观念上的问题。要从系统的角度出发,有针对性的,立体的,多角度的去考虑分析。首先,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的控制要依赖于外部环境的优化,加强信用立法建设和信用执法力度,并由政府主导建立和完善信用中介组织体系以及征信数据环境,同时政府应加强自身信用制度建设。其次,完善我国担保制度,通过立法的手段扩大权利质押的权利范围,如引入旅游景点收费权质押和租金收益权质押。再次,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保护我国商业银行作为债权人权益,同时优化我国破产制度中的受偿顺序,保障担保权人在破产财产中的担保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参考文献:
[1]何红梅.商业银行信贷纠纷诉讼的法律风险及防范[J].福建金融,2004(2).
[2]姚小波.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监控制度研究[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11(6).
[3]项凡书.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之实体制度的构建[J].经济与法,2012(2).
作者简介:
宗莹,女,(1991,02-今)天津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