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1979年11月4日伊朗首都德黑兰学生于占领了美国大使馆并扣押了六十二名美国外交人员以为人质,要求引渡巴列维回国受审。伊朗新领导人霍梅尼表示支持。之后美伊双方谈判破裂;美国向国际法庭起诉无效;美国秘密进行人质营救行动失败;在长达10多年的经济封锁后伊朗迫于压力放回人质。但这次事件给双方带来了深刻的影响。美国从德黑兰人质事件以后一直对伊朗进行经济封锁,政治谴责;1984年美国甚至把伊朗列入赞助恐怖分子的邪恶国家,03年美国受害人Roeder代表所有德黑兰人质和他们的家属在美国向伊朗起诉。而伊朗,从此次事件以后,从此走上了反美的道路。本文试图通过德黑兰事件来阐述外交关系中使馆地位和外交豁免权的地位。
关键词:使馆法律地位、外交豁免权、治外法权
一、使馆法律地位的各派观点
(一) 派遣国领域说
这是目前我国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顾名思义:一国驻他国使馆直接视为派遣国的领域范围,因而在使馆内发生的任何犯罪应该适用派遣国刑法。
(二)驻在国领域说
国际法院判决认为使馆馆舍所在地并不是派遣国领土的延伸部分,在其内发生的犯罪行为,应被视为发生在驻在国领土上。同样我国国际法权威王铁崖教授明确批判了西方学者的所谓"治外法权说",认为:在使馆内发生的犯罪,在法律上将认为是在驻在国境内发生的,除非犯罪者享有豁免权,属驻在国管辖。
(三)拟制领土说
根据《维也纳外交公约》的规定:一国驻外大使馆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派遣国的司法管辖,那么在本国驻外使馆内发生的犯罪,也应适用本国刑法,而使馆属于拟制领土。
(四)主权所及说
该说首先承认各国驻外使馆属于驻在国领域,并且他受派遣国指挥和管辖,其原因在于国家主权。那么该使馆是主权所及之处。该主权"神圣不可侵犯"。
二、本文所持使馆的法律地位观点
(一)使馆及其使馆内人员的权利取决两国的条约;
尽管《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使馆及其工作人员所享有的广泛的特权与豁免,包括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该公约第 22 条第 3 款特别规定:"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但国际法院在国际法院1979年12月15日关于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美国诉伊朗 )要求指示临时措施的决议中指出"自古以来各民族间在处理领事关系上所建立的不受妨碍的行动准则,在促进各国友好关系的发展,保证外国侨民注侨居国领土上受到保护并得到帮助等方面,在当代国际法的整个体制内,并没有减少其重要性"。可以看出国际上关于使馆地位并没有统一的看法。而使馆的地位与驻在国和派遣国密切相关,当两国关系密切时,使馆地位重要,两国可能会确认其是派遣国的主权延伸;当两国关系紧张时,双方在试探各方诚意时,那么使馆可能只是一个办公场所。所以说使馆和使馆人员享有何种权利取决于驻在国和派遣国的双边条约,而国际公约只是各国的选择而已。
(二)使馆是驻在国领土,所以使馆权利是驻在国赋予派遣国的权利;
使馆本身是建在驻在国的,所以使馆本身适用的是驻在国的土地,里面的一切生活用品也需要在驻在国采购。所以如果驻在国很容易对使馆采取行动,如伊朗扣押美国使馆人员一样。这很容易使派遣国投鼠忌器。换句话来说如果驻在国对使馆采取行动,采用派遣国领域说或者主权所及说岂不是鼓励派遣国采用武力,徒然造成大量伤亡,还不一定能达到效果。归根结底使馆领土是驻在国领土,使馆权利是驻在国赋予的权利。
(三)从国际交往的复杂性考虑,使馆采用主权早已过时;
各国都有各国的利益所在,也都会争取自己的利益,所以没有必要加一个神圣不可侵犯,也并非是主权的延伸(这里的主权是绝对的)。正如伊朗所为,在国际法院判明要求其送反人质依然我行我素。其理由不是"这一问题仅代表一个全面问题的非中心的,次要的一个侧面,不应将该全面的问题分割开来研究,其中特别25年以来,美国一直在干涉伊朗内政,无耻地剥削我们的国家,对伊朗人民犯下了无数违反一切国际准则和人道主义准则的罪行。"从国际交往的复杂性来看,主权说和派遣国领域说是过时的说法。
(四)考虑到中国历史,中国是最可能接受驻在国领域说;
中国从近代开始就遭到可耻的治外法权,所以视使馆为主权延伸这只不过是制造出来的,所以,本文想强调的是领事馆是享有一些权利,但这是有限度的。正如Conway W. Henderson在Undersatanding International Law中说"If extraterritorial authority was ever exercised at embassies in the past, it is definitely an anachronism today. Any attempt by one state to push for extraterritorial authority on another's territory, even inside an embassy, will smack of imperialism. Embassies and diplomats have full immunity for the sake of diplomatic business, but diplomats are not free to do anything they wish within their presmises. They may not commit murder, practice slavery, or to do anything else that would be in conflict with the host's laws."(如果使馆的治外法权在过去是存在的,那么现在就已经过时了。任何一个国家想在另外一个国家的领土上强加治外法权,即使是在使馆上,这也是帝国主义行径。使馆和其内人员对其从事外交事物是完全豁免的,但使馆人员在使馆内并不一定免责。他们可能因杀人,贩卖奴隶,或其他事情触犯驻在国法律)对使馆这样的定位是很中肯的,它既不是神圣不可侵犯,也不是像菜市场可以随意出入。在领事馆上的权利也并非主权豁免权利一样,它只是驻在国处于国际礼让或者国际交往而给派遣国的办公场所。为了国际和平或者交往友好,驻在国可以与派遣国签订一定的双边条约使其享受一定的主权豁免,
三、德黑兰事件的后续发展
1996年,美国国会修订了FSIA法案(Foreign Sovereign Immunities Act),许可因恐怖活动受害的当事人诉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同年国会通过了法案授权美国法庭来赔偿恐怖活动受害人的损失。而03年,Roeder诉伊朗共和国一案中,美国上诉法院驳回了当事人要求恐怖活动赔偿的请求。原告诉讼是有原因的,在1984年伊朗被美国列入了资助恐怖活动的国家,而当年1979年Roeder是德黑兰人质的受害人,他代表所有德黑兰人质和家属为原告要求从1979年人质危机获得赔偿。而法院认为不成立的原因是他们曽跟伊朗在1981年2月有过协定,不追究人质一事。此事也算告一段落。
四、结语
事实上来说,不能因为贫穷愤怒而去抢银行。伊朗政府对此次事件参与多少不得而知,但是在事后是应该有时间并且有能力解救人质的,而不采取行动,这从另一方面粗暴践踏了人权,尽管很解气,但本人认为"国际和平是一株娇小的幼苗,需要细心呵护"。总的来说,使馆是驻在国领土,使馆权利也是双边协议的结果,这是国际交往发展的结果,是国际礼让的产物,也是最符合现实的方式。
参考文献:
[1]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
[2][英]尹恩.布朗利:国际公法原理
关键词:使馆法律地位、外交豁免权、治外法权
一、使馆法律地位的各派观点
(一) 派遣国领域说
这是目前我国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顾名思义:一国驻他国使馆直接视为派遣国的领域范围,因而在使馆内发生的任何犯罪应该适用派遣国刑法。
(二)驻在国领域说
国际法院判决认为使馆馆舍所在地并不是派遣国领土的延伸部分,在其内发生的犯罪行为,应被视为发生在驻在国领土上。同样我国国际法权威王铁崖教授明确批判了西方学者的所谓"治外法权说",认为:在使馆内发生的犯罪,在法律上将认为是在驻在国境内发生的,除非犯罪者享有豁免权,属驻在国管辖。
(三)拟制领土说
根据《维也纳外交公约》的规定:一国驻外大使馆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派遣国的司法管辖,那么在本国驻外使馆内发生的犯罪,也应适用本国刑法,而使馆属于拟制领土。
(四)主权所及说
该说首先承认各国驻外使馆属于驻在国领域,并且他受派遣国指挥和管辖,其原因在于国家主权。那么该使馆是主权所及之处。该主权"神圣不可侵犯"。
二、本文所持使馆的法律地位观点
(一)使馆及其使馆内人员的权利取决两国的条约;
尽管《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使馆及其工作人员所享有的广泛的特权与豁免,包括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该公约第 22 条第 3 款特别规定:"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但国际法院在国际法院1979年12月15日关于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美国诉伊朗 )要求指示临时措施的决议中指出"自古以来各民族间在处理领事关系上所建立的不受妨碍的行动准则,在促进各国友好关系的发展,保证外国侨民注侨居国领土上受到保护并得到帮助等方面,在当代国际法的整个体制内,并没有减少其重要性"。可以看出国际上关于使馆地位并没有统一的看法。而使馆的地位与驻在国和派遣国密切相关,当两国关系密切时,使馆地位重要,两国可能会确认其是派遣国的主权延伸;当两国关系紧张时,双方在试探各方诚意时,那么使馆可能只是一个办公场所。所以说使馆和使馆人员享有何种权利取决于驻在国和派遣国的双边条约,而国际公约只是各国的选择而已。
(二)使馆是驻在国领土,所以使馆权利是驻在国赋予派遣国的权利;
使馆本身是建在驻在国的,所以使馆本身适用的是驻在国的土地,里面的一切生活用品也需要在驻在国采购。所以如果驻在国很容易对使馆采取行动,如伊朗扣押美国使馆人员一样。这很容易使派遣国投鼠忌器。换句话来说如果驻在国对使馆采取行动,采用派遣国领域说或者主权所及说岂不是鼓励派遣国采用武力,徒然造成大量伤亡,还不一定能达到效果。归根结底使馆领土是驻在国领土,使馆权利是驻在国赋予的权利。
(三)从国际交往的复杂性考虑,使馆采用主权早已过时;
各国都有各国的利益所在,也都会争取自己的利益,所以没有必要加一个神圣不可侵犯,也并非是主权的延伸(这里的主权是绝对的)。正如伊朗所为,在国际法院判明要求其送反人质依然我行我素。其理由不是"这一问题仅代表一个全面问题的非中心的,次要的一个侧面,不应将该全面的问题分割开来研究,其中特别25年以来,美国一直在干涉伊朗内政,无耻地剥削我们的国家,对伊朗人民犯下了无数违反一切国际准则和人道主义准则的罪行。"从国际交往的复杂性来看,主权说和派遣国领域说是过时的说法。
(四)考虑到中国历史,中国是最可能接受驻在国领域说;
中国从近代开始就遭到可耻的治外法权,所以视使馆为主权延伸这只不过是制造出来的,所以,本文想强调的是领事馆是享有一些权利,但这是有限度的。正如Conway W. Henderson在Undersatanding International Law中说"If extraterritorial authority was ever exercised at embassies in the past, it is definitely an anachronism today. Any attempt by one state to push for extraterritorial authority on another's territory, even inside an embassy, will smack of imperialism. Embassies and diplomats have full immunity for the sake of diplomatic business, but diplomats are not free to do anything they wish within their presmises. They may not commit murder, practice slavery, or to do anything else that would be in conflict with the host's laws."(如果使馆的治外法权在过去是存在的,那么现在就已经过时了。任何一个国家想在另外一个国家的领土上强加治外法权,即使是在使馆上,这也是帝国主义行径。使馆和其内人员对其从事外交事物是完全豁免的,但使馆人员在使馆内并不一定免责。他们可能因杀人,贩卖奴隶,或其他事情触犯驻在国法律)对使馆这样的定位是很中肯的,它既不是神圣不可侵犯,也不是像菜市场可以随意出入。在领事馆上的权利也并非主权豁免权利一样,它只是驻在国处于国际礼让或者国际交往而给派遣国的办公场所。为了国际和平或者交往友好,驻在国可以与派遣国签订一定的双边条约使其享受一定的主权豁免,
三、德黑兰事件的后续发展
1996年,美国国会修订了FSIA法案(Foreign Sovereign Immunities Act),许可因恐怖活动受害的当事人诉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同年国会通过了法案授权美国法庭来赔偿恐怖活动受害人的损失。而03年,Roeder诉伊朗共和国一案中,美国上诉法院驳回了当事人要求恐怖活动赔偿的请求。原告诉讼是有原因的,在1984年伊朗被美国列入了资助恐怖活动的国家,而当年1979年Roeder是德黑兰人质的受害人,他代表所有德黑兰人质和家属为原告要求从1979年人质危机获得赔偿。而法院认为不成立的原因是他们曽跟伊朗在1981年2月有过协定,不追究人质一事。此事也算告一段落。
四、结语
事实上来说,不能因为贫穷愤怒而去抢银行。伊朗政府对此次事件参与多少不得而知,但是在事后是应该有时间并且有能力解救人质的,而不采取行动,这从另一方面粗暴践踏了人权,尽管很解气,但本人认为"国际和平是一株娇小的幼苗,需要细心呵护"。总的来说,使馆是驻在国领土,使馆权利也是双边协议的结果,这是国际交往发展的结果,是国际礼让的产物,也是最符合现实的方式。
参考文献:
[1]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
[2][英]尹恩.布朗利:国际公法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