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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朱熹与刘韫唱和诗中的“标出项”,自注是朱熹浓厚传播意识的体现。这些作为传播符号的自注,用于解释本事名物、标示读音,在朱熹的抒情表意时扮演着辅助角色。这些自注得到了后世的接受类型,当分别归属“诚意正解型”与“不得理解型”,即如实抄录与变动取舍两种类型。之所以出现以上的两种接受类型,与后世对自注文化价值态度的不同、治学态度的差异有密切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