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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自2008年4月1日实施以来,经过半年的司法实践检验,《决定》有关执行制度的规定在增强执行行为的强制性、完善执行救济制度、加强债权人权利的保护、完善执行机构等方面直击“执行难”司法顽疾,具有积极意义。但因为属于局部调整,本次修改也在执行异议的范围、部分措施与其他规定的衔接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