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环境行为监管法律制度创新研究

来源 :现代法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ei06110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发展低碳经济、实现低碳生活,不仅是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责任,也同样是公民的责任。以低碳经济的基本理念为立足点,可以对我国公民个人环境行为监管的立法现状进行剖析。同时,根据消费行为学的观点,深入阐述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公民个人环境行为监管法律体系的构建路径,即加强对消费品购买行为的监管,鼓励适度消费;加强对消费品使用行为的监管,助推节约消费;加强对废弃物处置行为的监管,确保洁净消费。
  关键词: 公民个人;环境行为;监管制度
  中图分类号:DF438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1.03.08
  
  在我国,赋予政府更多的环境监管权力,是人们对解决环境问题的基本认知。经过近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的环境监管法律法规渐成体系,然而,对公民个人环境行为的监管并没有被有意识地、明确地、全面地纳入到环境监管法律法规的视野中。仅有的一些法律规定也较为原则、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在低碳经济的时代背景下,深入探讨公民个人环境行为的监管法律制度创新,将公民个人环境行为的监管纳入法制化轨道,对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及构建低碳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低碳经济的基本理念
  
  低碳经济是一场涉及生产模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国家权益的全球性革命,它以低碳化、无碳化能源体系为基础,以社会生产与再生产活动低碳化、无碳化为主要内容。这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旨在通过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构建人与自然友好、人与社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保证人类社会具有长期持续的发展能力。
  (一)低碳经济理念的兴起
  对能源安全和气候安全的重视是催生低碳经济理念兴起的直接动因。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以控制温室气体、防止气候系统受到人为破坏为目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它是“防止气候变化方面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1997年在日本京都通过的世界上以法律约束力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条约《京都议定书》,是引发低碳经济理念形成的触点,这一协议被称为人类“为防止全球变暖迈出的第一步”,也是历史上第一个为发达国家规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文件[1]。
  低碳经济作为经济政策概念的提出,最早见于2003年的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该白皮书为英国低碳经济发展设立了一个清晰的目标:计划到2010年CO2排放量在1990年水平上减少20%,到2050年减少60%,从根本上把英国变成一个低碳经济国家[2]。英国政府于2006年10月发布了经济学家尼古拉斯•斯特恩主持完成的评估报告,这份名为《从经济角度看气候变化》的报告对全球变暖可能造成的经济影响给出了迄今为止最为清晰的图景:全球以每年GDP1%的投入,可以避免将来每年GDP5%-20%的损失;在2050年以前,要使大气汇总的温室气体浓度控制在550ppm以下,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必须在今后10-20年中达到峰值,然后以每年1%-3%的速率下降;到2050年,全球排放必须比现在的水平降低约25%。也即是说,发达国家在2050年前绝对排放量减少60%-80%,发展中国家在2050年的排放与1990年相比,增长幅度不应超过25%[3]。2008年4月,斯特恩在2006年报告的基础上,再次发布了《气候变化全球协定的关键要素》,除了继续坚持全球温升上限控制在2度之外,提出大气温室气体稳定浓度的长期目标是450-500ppm,到2050年实现全球人均排放2吨的趋同水平(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水平),要求发展中国家2020年承诺具有约束力的排放目标[4]。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于2007年作出的第四次评估报告显示,以当前的减缓气候变化政策和相关可持续发展实践,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在将来几十年将继续增长。到2030年,由于能源利用产生的CO2排放将增长45%-110%,其中增量的2/3到3/4将源自发展中国家。IPCC报告认为,把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445-490ppm水平目标的CO2排放高峰年在2015年之前,稳定在490~535ppm水平目标的CO2排放高峰年在2020年之前,稳定在535-590ppm水平目标的CO2排放高峰年在2030年之前[5]。
  2007年12月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制定了世人关注的应对气候变化的“巴厘岛路线图”,该路线图要求发达国家在2020年前将温室气体减排25%-40%,“巴厘岛路线图”为全球进一步迈向低碳经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此后不久,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确定2008年“世界环境日”的主题为“转变传统观念,推行低碳经济”。在2008年7月的G8峰会上,八国表示将寻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其他签约方一道,共同达成到2050年把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减少50%的长期目标[6]。2009年7月,八国集团领导人表示,愿与其他国家一起,达到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至少减半,并且发达国家排放总量届时减少80%以上的目标。2009年12月在哥本哈根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15次会议通过了《哥本哈根协议》,该协议维护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就发达国家实行强制减排和发展中国家采取自主减缓行动作出了安排。
  (二)低碳经济的内涵与实质
  英国虽然率先从经济政策的角度提出了低碳经济概念,但作为一个学术术语,低碳经济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的文献中就已经出现[7]。美国著名学者莱斯特•R•布朗1999年在《生态经济革命——拯救地球和经济的五大步骤》一书中指出,创建可持续发展经济的“首要工作乃是能源经济的变革”,并提出面对地球温室化的威胁,应尽快从化石燃料(石油、煤炭)为核心的经济转变为以太阳能、氢能源为核心的经济[8]。2001年在《生态经济:有利于地球的经济构想》一书中,他又明确提出把碳排放量减少一半,以防地球气温加快上升,既要提高利用能源的效率又要向可再生能源转变[9]。这些真知灼见为当前发展低碳经济奠定了理论基础。
  目前被广泛引用的定义是英国环境专家鲁宾斯德的阐述:低碳经济是一种正在兴起的经济模式,其核心是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通过制度框架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创新,推动提高能效技术、节约能源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和温室气体减排技术的开发和运用,促进整个社会经济朝高能效、低能耗和低碳排放的模式转型。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于2009年发布的《中国发展低碳经济途经研究》,最终将“低碳经济”界定为“一个新的经济、技术和社会体系,与传统经济体系相比在生产和消费中能节省能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同时还能保持经济和社会发展势头。”[10]
  尽管我国学者目前对低碳经济内涵的界定还不尽一致,但基本代表了两种观点:一是从经济发展的模式来界定,认为低碳经济的实质是能源效率和清洁能源结构问题,核心是能源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目标是减缓气候变化和促进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即依靠技术创新和政策措施,实施一场能源革命,建立一种较少排放温室气体的经济发展模式[11];一是从经济发展的变革来界定,认为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低碳经济实质上是对现代经济运行的深刻反思,是一场涉及生产模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国家权益的全球性能源经济革命[12]。
  可见,尽管角度不同,中外学者们都比较一致地认为,与传统的经济增长模式相比,低碳经济的内涵应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1)低碳经济是相对于无约束、碳密集能源生产方式和能源消费方式的高碳经济而言的,发展低碳经济的关键在于降低单位能源消费量的碳排放量(即碳强度),控制CO2排放量的增长速度。(2)低碳经济是相对于化石能源为主的经济发展模式而言的,发展低碳经济的关键在于通过能源替代、促进经济增长与由化石能源消费引发的碳排放逐渐“脱钩”。(3)低碳经济是相对于人为碳通量而言的,发展低碳经济的关键在于改变人们的高碳消费倾向和碳偏好,减少碳足迹,实现低碳生存[13]。
  因此,低碳经济的实质是能源高效利用、清洁能源开发、追求绿色GDP,核心是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创新、产业结构和制度创新以及人类生存发展观念的根本性转变,也是经济发展方式、能源消费方式以及人类生活方式的一次变革,最终目的是实现世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低碳经济所要求的经济发展方式、能源消费方式和人类生活方式的变革,是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共同责任。对政府而言,将公民个人的环境行为全面纳入法律监管的视野中,是发展低碳经济,倡导低碳生活的重要保证。
  
  二、公民个人环境行为监管的立法现状
  
  我国从197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试行)》开始,到现在已基本形成以企事业单位为规制对象的环境监管法制体系,然而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现象并没有得到根本遏制。究其原因,除了环境监管法制的定位与立法决策不尽科学之外,没有将公民个人环境行为的监管有意识地、明确地、全面地纳入到法律监管的视野中,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
  (一)公民个人环境行为监管的现行法律条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4条规定:“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看似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个人的环境义务,然而如何鼓励节约,如何打击浪费,则语焉不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作为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对公民个人环境行为进行监管。该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但如何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则没有明确。在该法的环境监督管理一章中,更没有对公民个人环境行为进行监管的内容。
  从环境保护各单行立法的规定来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公民个人的环境义务规定得较多。例如,该法第9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15条规定:“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第16条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18条规定:“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第3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然而在该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一章中,丝毫没有对公民个人环境行为进行监管的内容,仅有对有关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法律规定。在该法“法律责任”一章中,根据第74条的规定,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数量众多的公民个人而言,其环境行为很难受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监管,而且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也不具有足够的威慑力。
  其他单行立法也同样规定了公民个人的某些环境义务。例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有关家庭娱乐生活环境噪声的规定,《水法》中有关个人节水义务的规定,《节约能源法》中有关个人履行节能义务的规定。但总体来看,这些单行立法对公民个人环境行为的监管问题不仅表现为口号性的宣示鼓励,而且仅有的规定也没有抓住对公民个人环境行为进行监管的重点。例如,对公民个人奢侈品的消费、空置房造成
  的资源浪费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等环境行为,法律尚缺乏明确和可操作的监管规定。
  因此,我国宪法、环境基本法和其他环境保护的单行法都缺乏对公民个人环境行为进行监管的具体规定,对公民个人环境行为监管的立法缺失,成为我国环境监管法规体系的一个盲点。
  (二)公民个人环境行为监管立法缺失带来的后果
  环境问题与每一个公民的方方面面紧密相连,相较于政府、企业和其他组织等社会主体而言,公民个人环境行为监管立法的缺失,带来的后果有时甚至更为严重。
  1.个人消费异化。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不再仅仅把消费定义为满足生活需要,而是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追求满足欲求消费的倾向……,呈现一定程度的病态[14]。有关研究显示,我国城市居民生活用能占到每年全国能源消费量的26%左右,部分居民追求奢侈和无节制的生活,造成了大量能源浪费。私家车的购置和使用存在“面子消费”、“奢侈消费”的现象,2007年第一季度我国车市销量增长最快的是豪华车,其中高档大排量的进口宝马同比增长82%以上,大排量的多功能运动车SUV同比增长48%。据世界奢侈品协会估计,去年中国奢侈品消费总额达94亿美元,全球占有率27.5%,成为仅次于日本的全球第二大奢侈品消费国。美国波士顿咨询公司预计,到2015年,中国奢侈品消费总值有望达到2480亿元人民币,取代日本成为全球最大的奢侈品市场[15]。
  2.资源浪费失控。“便利”是现代商业营销和消费生活中流行的价值观,便利消费以高耗能源为代价,如“一次性”消耗生活用品,在人们不经意中浪费着巨大的能源。公民个人的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具有累积性,每人浪费一点资源,其总和数量是相当惊人的。2008年我国商品房和商品住宅空置量出现明显上升,空置面积出现由降至升的拐点,分别增至9.50%和6.34%,增幅为14.8%,创下1994年有统计数据以来的新高。其中,北京市商品房空置面积为16.64%,居全国首位[16]。
  3.环境污染严重。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资源相对紧缺,耕地、淡水、能源等主要资源的人均占有量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1/4至1/2;而且,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资源压力持续增加。2009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全国地表水污染依然较严重,其他方面也都面临严峻的挑战。2009年全国废水排放总量为589.2亿吨,其中生活污水排放量为354.8亿吨;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1277.5万吨,其中生活排放量为837.8万吨;氨氮排放量为122.6万吨,其中生活排放量为95.3万吨。在直排海污染源总磷的排放量上,工业为82吨,生活则为1139吨。参见:佚名2009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EB/OL].[2010-06-03].http://www.mep.gov.cn/gzfw/xzzx/.可见,居民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污染在总体污染源中仍占相当大比重,这与目前我国环境监管法制中缺乏对公民个人环境行为的监管不无关系。
  
  三、公民个人环境行为监管的法律路径
  
  低碳经济不仅意味着制造业要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污染的落后生产能力,推进节能减排的科技创新,而且意味着引导公众改变习以为常的浪费能源、增排污染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充分挖掘生活消费领域低碳化的巨大潜力。联合国环保规划署执行主任施泰纳认为,在CO2减排过程中,“普通民众拥有改变未来的力量”[17]。威廉•莱斯在《自然的控制》一书中认为:“我们所面临的最迫切的挑战,不是征服外部自然、月球和外层空间,而是发展能够负责任地使用现成的技术手段来提高生活的能力,以及培养和保护这种能力的社会制度。”[18]因此,在引导公众实现低碳消费的过程中,完善法律对公民个人环境行为的监管,是实现公民个人生活消费低碳化的重要保证。根据消费行为学的观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可以划分为消费品购买、消费品使用和废弃物处置三个主要环节。因此,我国的公民个人环境行为监管法律体系,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的制度设计,来实现对公民个人环境行为的全程监管。
  (一)加强对消费品购买行为的监管,鼓励适度消费
  传统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不会自发地发生改变。政府是可持续消费的规范者、引异者和监督者。现代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促进可持续消费急需国家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调控和引导[19]。为了引导消费者消费,欧盟各国十分注重运用税收制度,抑制消费者的过度消费和奢侈消费行为。例如,法国、意大利、葡萄牙等国均通过立法对高档奢侈消费品及酒吧、夜总会、高尔夫等奢侈消费行为进行征税。比利时、丹麦、芬兰等国还对一次性饮料包装物征税,爱尔兰则对塑料购物袋使用征税,英国、荷兰等国对生活消费后的垃圾进行征税。根据法律规定,这些税款一般都用来对环境进行治理。这些税收法律制度的实施,不仅提高了人们的环保意识,更重要的还在于调整和规制了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有利于全社会生态消费模式的形成[20]。
  美国也十分注重运用消费税收制度调节和促进有利于生态保护的消费行为。美国联邦政府于1989年开始对含有氟利昂(CFCS)的商品征收消费税,该税种对化学品的消费起到了约束作用。美国也是比较早开始征收燃油税的国家,美国的燃油税充分体现了对环境保护的积极影响,它能鼓励消费者使用更节能的汽车,这种行为的变化会减少消费活动中汽车废弃物的排放,对空气质量具有明显的改善作用[21]。
  我国于2006年对消费税征收进行了制度调整,这对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合理引导生态消费模式的形成,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此次消费税调整,未将豪宅、高档家具、豪华电器、高级娱乐等列入其中,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重大缺憾。富人对高档住宅的奢侈消费,不仅导致资源浪费严重,而且是导致目前商品房结构不合理的一大因素,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和政治问题。
  从目前我国的国情看,今后要在借鉴其他国家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环境保护意识,明确公民环境义务并对个人消费品购买行为加强监管。通过强制性的环境成本负担来改变或引导公民的消费行为朝着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对不合理的超前消费、破坏性消费和奢侈品消费课以高额的消费税,避免在源头上导致的非理性消费[22]。
  (二)加强对消费品使用行为的监管,助推节约消费
  “节约”一词是“节省”和“集约”两层含义的统一。因此,公民个人在消费过程中的资源节约行为既包括量上的节俭消费,又包括方式上的循环消费。节俭消费是病态的异化消费的一种理性回归,而循环消费则是对“用过即扔”的一次性消费方式的批判和矫正。
  为有效控制资源浪费,充分利用资源,法国对超过一定时间基本无人居住的住房开征住房空置税[23]。英国人认为,空置房不仅占用了大量土地和资金资源,而目还影响到当地的经济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为此,英国政府推出了一个新的税种——第二处住房税[24]。韩国在实行一宅一户制度外,虽然没有规定明确的空置税项目,但是对第二套住房课以其他重税。如第一套住房政府收取的资产增值税为9%,第二套则高达36%,第三套更是达到60%到75%,买房空置待涨几乎无利可图[26]。
  在我国的自然资源法律中大都也有合理消费,节约利用自然资源的规定。例如,2002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8条即规定:“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为了切实实现对水资源的适度消费,该法还设计了有利于水资源适度消费的制度,如第49条规定:“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但在现有环境监管能力和资源价格体系下,公民个人的节约消费行为既无动力也无压力。这种资源浪费的行为在电力资源的使用上也严重存在。建立按时段或按用量的“阶梯价格”制度,对超出正常需求的资源用量高收费,既是国外的成功实践,也是我国环境监管制度所期待的。
  (三)加强对废弃物处置行为的监管,确保洁净消费
  公民个人消费废弃物也称生活垃圾。垃圾就是放错了位置的资源。据测算,用从废家电中回收的金属代替通过采矿、运输、冶炼得到的金属,可减少97%的矿废物、86%的空气污染、76%的水污染和40%的用水量,节约90%的原材料和74%的能源,而且两种方法取得金属的性能基本相同[26]。
  为了合理利用生活废弃物,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生活垃圾的处理问题进行了立法规定。自2000年起,日本先后颁布实施了一系列与垃圾减量相关的法律,以个人与家庭为单位,从源头上减少垃圾,实行垃圾分类。在美国,垃圾分类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否则,环卫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处以25美元至500美元的罚款。参见:佚名.聚焦外国垃圾处理[EB/OL].[2010-05-28].http://shehui.ditan360.com/gj/23959.html.
  
  由于垃圾分类回收和收集具有不经济性,消费者一般不会主动承担垃圾分类收集和集中处理的义务。法律在要求社会公众承担垃圾分类义务的同时,主要采取了收费、罚款、奖励等措施,对消费者消费后妥善处置垃圾的行为进行刺激和鼓励。例如,瑞典的许多超市都设有易拉罐和玻璃瓶自动回收机,顾客喝完饮料将易拉罐和玻璃瓶投入其中,机器便会吐出收据,顾客凭收据可以领取一小笔钱[27]。在德国,对金属易拉罐和一次性饮料瓶等回收率较低的容器实行押金制度。2003年德国开始实行这项制度,消费者在购买所有用塑料瓶和易拉罐包装的矿泉水、啤酒、可乐和汽水时,均要支付相应的押金(1.5升以下需支付0.25欧元),在退还空罐时领回押金[28]。
  相比较而言,我国废弃物回收市场秩序混乱,监管措施缺乏力度。一些个体户无照经营,私自拆解、利用电子电器等废弃物,不仅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甚至留下安全隐患。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禁止任何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活动。这无疑是一个巨大进步,但是,如何对这一行为加强监管,还需要法律提供可操作性的明确规定。国际上在这方面的成功作法很值得我们借鉴。通过环境监管法制建设来强制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并按垃圾的种类和重量征收垃圾处理费,这一举措符合“谁污染谁治理”的环境责任原则,既可以为生活垃圾的资源化转变筹措资金,又能减少生活垃圾的排放量。加强这方面的环境监管,不仅可以增加就业岗位,还能缓解严峻的环境资源问题。
  综上所述,从知识经济到低碳经济,体现了人类在处理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矛盾关系中的不断进步。发展低碳经济、实现低碳生活,不仅是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责任,也同样是公民的责任。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公民个人低碳消费体系,需要完善我国公民个人环境行为监管方面的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刑继俊,等.低碳经济报告[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0:34.
  [2]DTI. Energy White Paper: Our Energy Future-Creating a Low Carbon Economy[R/OL].[2010-06-23]. http://webarchive.nationalarchives.gov.uk/tna/+/http://www.dti.gov.uk/files/file21214.pdf/.
  [3]Nicholas Stern. The Economics of Climate Change: The Stern Review[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87.
  [4]Nicholas Stern. Key Elements of a Global Deal on Climate Change[EB/OL].[2010-06-15]. http://citeseerx.ist.psu.edu/viewdoc/download?doi=10.1.1.153.3745&rep=rep1&type=pdf.
  [5]IPCC. Climate Change 2007: Mitigation of Climate Change[EB/OL].[2010-05-26].2007. http://www.ipcc.ch/publications_and_data/publications_ipcc_fourth_assessment_report_wg3_report_mitigation_of_climate_change.htm.
  [6]DTI. Energy White Paper: Meeting the Energy Challenge[EB/OL].[2010-05-24].http://webarchive.nationalarchives.gov.uk/+/http://www.berr.gov.uk/energy/whitepaper/page39534.html.
  [7]Ann P. Kinzig, Daniel M. Kammen. National Trajectorie of Carbon Emissions: Analysis of Proposals to Foster the Transition to Low-carbon Economies[J]. Global Environmental Change, Vo1. 8, No. 3, 1998: 183-208.
  [8]莱斯特•R•布朗.生态经济革命——拯救地球和经济的五大步骤[M].萧秋梅,译台北:扬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9:138.
  [9]莱斯特•R•布朗.生态经济:有利于地球的经济构想[M].林自新,等,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2:65.
  [10]中国人民大学气候变化与低碳经济研究所.低碳经济——中国用行动告诉哥本哈根[M].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 2010:52.
  [11]庄贵阳.中国经济低碳发展的途径与潜力分析[J].国际技术经济研究, 2005,(3):52.
  [12]张坤民.低碳世界中的中国:地位、挑战与战略[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8,(5):36.
  [13]单宝.解读低碳经济[J].内蒙古社会科学,2009,(11):75.
  [14]王艳.试析我国病态消费行为的形式、实质和危害——兼论科学消费模式的构建[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8):38-40.
  [15]姜文君.浅谈中国奢侈品消费现状及探析[J].商场现代化,2010,(16):4-5.
  [16]王菁娜,陈朔.我国房价上涨的特殊原因及对策建议[J].经济纵横,2009,(12):122-125.
  [17]冯之浚,牛文元.低碳经济与科学发展[J].中国软科学,2009,(8):18.
  [18]威廉•莱斯.自然的控制[M].岳长龄,译.重庆:重庆出版社,2007:65.
  [19]哈特.法律、自由与道德[M].支振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
  [20]秦鹏.生态消费的法律保障:应然抉择与实然存在的研究[J].河北法学,2007,(11) :100-106.
  [21]胡元聪.论消费领域外部性的经济法解决——基于公民环境权法制保障[J].现代经济探讨,2009,(9):40-47.
  [22]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M].张志铭,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8
  [23]刘成璧,张晓蕴.法国住宅类税收及其对中国的借鉴[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27-31.
  [24]马建国.英国法律如何规定“空置税”[N].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01-29(A14).
  [25]马建国,陈俊侠,干玉兰.住房空置税国外怎么收[J].金融博览,2007,(5):41.
  [26]王怀栋,查实,陈群.我国电子废弃物回收体系建设的思路与保障措施[J].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2010,(3):22-26.
  [28]佚名国外垃圾如何分类[N].开封日报,2010-07-09(4).
  [29]刘志捷.德国如何分类回收垃圾[J].中国经济周刊,2005,(35) :49.
  
  Legal Regulation of Individual’s Environmental Behavior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ow Carbon Economy
  TAO Lun-kang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Yunnan Normal University, Kunming 650500, China)Abstract:Developing low-carbon economy and pursuing a low carbon life are not only the aim of the government and social organizations, but also the obligation of citizens. Based on the fundamental concepts of low carbon economy,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tatus quo of China’s law for regulation of individual’s environmental behavior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heory of consumer behavior, it details the future of China’s legal regulation of individual’s environmental behaviors in the context of low carbon economy. Regulation of consumer’s purchases might encourage moderate consumption while regulation of the use of commodities might encourage economical consumption. And supervision of waste disposals might yield clean consumption.
  Key Words:individual citizens; environmental behavior; supervisory institution
  本文责任编辑:邵 海
其他文献
摘 要:数据是大数据时代重要的国家战略资源。数据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核心表现,关系到数据安全、数字鸿沟、个人隐私,是国家安全和发展的核心利益所在。近年来,欧盟与美国都在数据主权方面开展新的规则建设。欧盟以数据保护为核心出台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重新建立了与美国之间处理数据保护的规则框架,进一步强化了对数据主权的保护。美国则以《澄清域外合法使用数据法案》为代表,确立以数据自由为核心的数据主权
期刊
摘要:流行观点认为,中国应从“股东会中心主义”走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这一判断未充分考虑企业治理实践中广泛存在的“代理权下沉”。中国公司的组织构造是一种夹层结构——董事会居于股东会与经理层之间,此种夹层机制导致决策层级多、效率低下。公司内部至少存在四层代理权,组织法应介入多层次内部代理行为的调整。拥有法律强权的董事会,在实践中早已“形式化”。大量公司经营决策是由经理层完成,“决策者不管理、管理者不
期刊
摘要:环境权民法表达的实质是以“权利”话语构造环境利益的民法保护模式,希冀借助“救济型”治理模式所衍生的“私人执法”填补“惩罚型”公权管制的结构性缺陷。民法典没有采纳“设权式”的路径增纳环境权条款,但基于民法典具有滋生权利的开放式构造,仍需在解释论层面进一步释明环境权在民法典中的生成路径和存在样态。环境利益的公共性品格从根本上排斥了将其直接权利化的可能,个体环境利益诉求无法独立于既定利益类型和序列
期刊
摘 要:法律经济学发展至今,需要对法律经济学的新古典范式进行整体性的梳理和反思。以新古典经济学为理论基础的法经济学包括六大理论构件,即一个理论前提(即理性的效用最大化)、四大理论(即单向度的成本—收益分析、法律威慑理论、社会成本最小化理论和模拟市场理论)和一个规范基础(即社会财富最大化或社会成本最小化)。但是,理性的效用最大化和社会成本最小化理论隐藏诸多未言明的理论前提和假设,法学研究中的应用必然
期刊
摘 要:竞争法竞争观的确定微观上关乎具体竞争行为正当性的认定结果,中观上决定竞争法的权益配置,宏观上折射竞争法的法律定位与发展走向,是竞争法研究的基础命题。受竞争法脱胎于侵权行为法的历史渊源、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法官的知识前见与审理路径依赖、竞争法立法目的条款表述之影响,传统竞争法采用静态竞争观。然而,基于经济层面市场动态竞争的本质规律、利益层面消费者利益角色革新引致法益结构变革、法律属性层面竞争法
期刊
摘要:我国刑法理论存在积极刑法观、消极刑法观与折衷刑法观的对立,但折衷刑法观的具体主张与消极刑法观并无区别。社会的发展变化,导致需要刑法保护的法益日益增加,也使得法益受侵害的程度日益严重,原本缺乏类型性的现行刑法,存在许多处罚漏洞。我国当下需要采取积极刑法观,通过增设新罪来满足保护法益的合理要求。积极刑法观不是所谓激进刑法观,并非主张随意增设新罪,而是主张按照谦抑的法益保護原则增设新罪。持消极刑法
期刊
摘要: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受到虚假诉讼损害的人进行救济的两种方式,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最高法院建议用后者,立法机关选用的是前者。虚假诉讼的受害人多为债权人,新近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和司法解释,提示的方向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受害的债权人进行救济。文章在已有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此类撤销之诉的88篇裁判文书,提出撤销之诉救济效果不佳的根本原因在于:《民事诉
期刊
摘要:建设工程领域“黑白合同”的类型包括:就强制招标项目另签背离“白合同”的合同,违法招投标就强制招标项目订立数份合同,就自愿招标项目另签背离中标合同的合同。就构成“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数量标准而言,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尺度有待统一。对《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1条的“黑合同”的效力不作明确认定的做法为最高人民法院绝大多数同类裁判采纳,是可取的。最高人民法院以往裁判更多倾向将自愿招标项目中的前后
期刊
摘 要:2013年底修订并实施的《公司法》放宽了市场准入门槛,改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为认缴登记制,但《企业破产法》仍然严格限定市场主体退出条件,将“资不抵债”作为破产原因的核心要件之一。在破产案件中,是否“资不抵债”往往成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争议的焦点,导致案件久拖不决,无端耗费有限的司法资源。究其成因,不能排除制度性功能缺失,立法上将“资不抵债”作为破产原因显得张力不足,不能适应宽口径的市场准入环境
期刊
摘 要:中国逐渐走向现代法治以来,凡立法、司法和相关理论研究,无不以法治为中心。对于理论法学而言,从不同角度上论说了法治是规则之治,而规则之治始于规则认同。通过从文化背景、价值取向和资源禀赋的类型化评析,将发现关于规则认同,仍有不足需要阐明,仍有反思尚待做出。阐明不足和做出反思有助于理解理论和行动之间的互动,这种互动体现着规则和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体现着建设中国法治的正当性和现实性。  关键词:规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