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入于法 出礼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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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论语·为政》所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后汉书·陈宠传》有“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礼的纲常原则指导着古代法律的制定,礼的规范也不断促使法律化、条文化。循礼守法是儒家思想的基本要求,儒家思想通过引礼入法,将具体的礼制规范引入法律,礼成为是非善恶、罪与非罪的标准。本文着重从“礼”的起源、儒家思想中的“礼”在传统法中的体现、礼与法的关系、对“礼”的评析,深入探索“礼”对古代法律的深刻影响极其现实意义。
  关键词儒家思想 古代法律 循礼守法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09-02
  
  一、礼的起源及其功能
  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神祈福的宗教仪式。最初作为宗教仪式的礼仪和程序表达了人们敬畏天地鬼神以及祈福神灵保护的心情。礼起源于祭祀,古文献中多有记载,从礼的字义上看,礼,古体作“豊”。战国以后分化为禮①《说文·示部》云:“禮,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礼文化源远流长,所谓:“礼事起源燧皇,礼名起于黄帝。”②自从有了礼,人们就不断地用礼、讲礼、研究礼。例如孔子曾说:“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③周因于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④因此,礼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文化内涵,在其发展中不断地改造旧习俗,适应新秩序。礼的发展变化也是文化制度的一种变革。王国维也对礼的产生做过考证,他说:“盛玉以奉神人之器,谓之若丰,推之而奉神人酒醴亦谓之礼。又推之而奉神人之事,通谓之礼。”⑤从礼的内容上看,《史记·礼乐支》曰:“故礼,上事天,下事地,尊祖先而隆君师。”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礼仪从一种宗教行为逐渐轉变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性行为准则。随着国家的形成与建立礼成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称为礼制。礼的实质在于确立贵贱尊卑的等级秩序,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步发挥其确立等级制度的功能。这个过程就是西周初期周公制礼的基础。周公制礼的基本精神“亲亲”“、尊尊”是礼这一制度之中所遵循的根本原则和精神的文字表述,在周公制礼之前也在一直实践着。传统的礼制起源于夏商时代,完备与周公制礼。周公制礼后礼的地位明显上升,被视为“国之干也”、“国之长也”、“王之大经也。”人们把礼确立为国家机器运行的指针,成为国家政治生活按照正确轨道前进的标尺,是治国理政的基本原则。⑥礼在政治、经济、伦理道德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杨向奎先生关于礼的经济功能在《礼的起源》一书中有精彩论述。他认为《礼记·曲礼》上的话:“礼尚往来。往而不来非礼也,来而不往亦非礼也”,反映的即是礼起源于经济交换关系。为什么在古代礼能够确立贵贱尊卑,作为人们衡量的标准,也许原因在于我们祖先千百年的生产和社会实践,最初的祭祀按照老幼、长尊的秩序去祭拜,久而久之成为一种礼节、一种秩序。随社会的发展,礼的权利和范围越来越大,礼通过“正名”给不同身份的人以不同的利益和权威。总之,礼的产生使社会有了等级差别,也使各等级之间协调共存,社会得以有序发展。
  二、儒家思想中的礼
  在中国历史上,儒家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先秦儒家和秦汉以后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他们继承和发扬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了一整套旨在维护礼治,强调人治的法律观点。要求建立以家庭为本位,以伦理为中心,以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关于儒家思想的“礼”众说纷纭,通说认为礼是一种古代的道德规范体系,在孔子手里,对礼做了改造,从而使礼既是仁的表现也是由规范人的行为而约束人的内心而终至于仁的修养手段。“颜渊问仁。”子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在孔子那里,仁和礼的关系上,礼居于次要地位,仁是本,礼是用、是末。正因为礼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所以只要合乎仁,礼可以损益变通,而不必拘泥。⑦孔子所体现的礼,即是等级、差别的体现。儒家思想的礼以孔孟为代表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为国以礼,为国以礼源于西周,就是以礼治国的思想他的精神体现来源于西周时期的亲亲尊尊,要求社会各个等级的人自觉约束自己,不去侵犯他人利益。二是以礼治刑,孔子要求以礼作为使用刑罚的指导,他说“礼乐不行,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如果不以礼乐作为标准,那么刑法就会不适中,刑罚的结果不适中,老百姓就会无所适从。孟子从人性善出发把孔子的克己复礼更具体化为实行王道仁政,是对孔子“仁——礼”理论的具体化和深化。由此可见,儒家所说的礼,正是广义的法,其中既包含了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也包括知道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
  三、儒家思想中的“礼”在古代法律中的体现
  礼作为阶级社会宗法制,它是客观存在的,形成于夏、商,完善于西周,系统化于儒家,礼治思想成为古代刑法思想的主流,春秋时期,天子失位,诸侯丧果,大夫专权,陪臣执国命,礼崩乐坏,“重人”思潮兴起,儒家主张为国以礼,为政在人,为政以德,为法以直,这恰符合春秋变革的需要,因而春秋时期成了儒家思想的大舞台。到了战国,儒家这种以礼教民的治国方略,难以成效,而法家依法治国,富国强民,功效立见。儒法相争冲突激烈,儒家思想一时萎靡,后董仲舒主张“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学又重回正宗地位,儒法合流,礼入于法,礼成为传统法治的核心,而法作为礼的表现形式,礼与法水乳交融、不可分割,不同的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体现:
  (一)汉代礼法融合在体制上的体现
  1.选官制度西汉选拔官吏的途径大致有郎选、察举、征辟、贡举、特召、射策与对策。汉代统治者在德与才这两个重要的标准上以道德品行为最重要的标准,是儒家思想的重要体现。道德混与法律,法律混与道德,司法官吏队伍的儒家化势必会将儒家思想融于司法实践,从实践中体现礼入于法。2.婚姻制度方面婚姻制度存在等级差别:法律虽然规定婚姻关系为一夫一妻制,但无后嗣者,纳妾不禁止,事实上普通百姓一夫一妻,官僚贵族则一夫多妻。⑧婚姻的解除只是单方面的权利。汉代依然实行西周的“七去”的规定,这七去完全是儒家的礼法所授予丈夫的单方面离婚的权利,是礼在法中的运用。3.以五伦为中心,规定了违反伦常罪,不孝罪,孔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汉代把不孝列为重罪。据史载,武帝曾以不孝罪处死衡山王刘锡的太子刘爽,并消除了衡山王的封国。为了表彰孝行,汉律规定子女为父母报仇而杀人者,减刑;子女殴打父母者,斩首枭之;如谋杀父母,则以大逆论,本人腰斩,妻子弃世市。⑨4.亲亲得相首匿更是引礼入法的重要表现。孔子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朱熹曰:“父子相隐,天理人情之至也。故不求为直,则直在其中。。汉代董仲舒所提出的三纲五常,以及春秋决狱更是把礼与法系统化、理论化。以礼统法成为一大特色。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1.《魏律》引入“八议”制,八议起源于西周的“八辟”,即八种人犯法在法律上享有减免刑罚的特权。2.《晋律》准五服以治罪,“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即用刑律来维护礼教,保护社会伦常关系,凡是违反礼教的都处以重刑。礼纳入律中,如不敬、不道、恶逆、诬罔父母等罪名都因违礼而入律。3.南陈的“官当”入律,官僚贵族犯了死罪以外的罪可以用官品来折抵应受的刑罚。4.《北魏律》创“存留养亲”之法,孝文帝提出“营国之本,礼教为先。“存留养亲”之法:诸犯死刑者,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人子孙者,旁无期亲者,具状以闻。⑩5.《北齐律》制定“重罪十条”,充分的体现了礼与律的结合。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在这十条中恶逆、不孝、不义、内乱均为严重悖礼的伦理犯罪,其余为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罪,把这些违反伦理之罪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放在一起足以看出制律者对于伦理的重视。6.《唐律疏议》中礼与法的融合打到了完善和成熟。《唐律疏议》“十恶”充分体现了三纲的理念,父为子纲是三纲的基础,他强调了“孝”。君为臣纲,反映了君主特权。夫为妻纲,在法律中均有体现。另外,民也分为良民和贱民,在婚姻上禁止良贱通婚;在刑罚上良贱同罪而罚异。礼入于法是一个过程,历经各朝各代,不同时期表现方式不同,但我们足以看出礼对于古代法律有着及其重大的影响,这也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的一大特征。
  四、对儒家思想中的礼的评析
  任何事物的存在都具有两面性,马克思要求我们用辩证的观点看问题。我们无可否认中国古代的礼教,尤其是宋代之后对人性的桎梏确实不可低估,礼法文化对于现代法治,前者是以人伦次序为基础,后者是以自由平等为标志。礼法思想主张圣人救国,后者要求民主法治。礼法思想以法律的形式追求道德的目标。现代法律只调整人的行为,只有人们的行为造成了法律后果情况下才考虑精神层面。礼法思想要求人们由内而外的自律——自省达到其乐融融,现代法律下公民有独立的人格,意志和行为自由。从这几种层面上看,似乎礼和现代法治大相径庭,遥遥相望。那么儒家思想中的“礼”是否就毫无益处呢?回答自然是否定的。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借鉴:1.传统法所透露出来的人情关怀,中国自古以来只要能够孝敬父母,下教子孙,友爱家人,和睦邻里就可以为人楷模。父慈子孝,妇唱夫随,邻里和睦正是立交熏陶下的中国人向往的社会风尚,近人之情,维护和睦是古代的立法思想和原则,“亲亲相隐”正是由此而来,他极大的体现了人道主义的情怀,流露着对人性关爱的温情。2.中国传统中的道德观,礼制思想的核心是忠和孝,德治思想的核心是仁、义、礼、智、信,孔子曰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人怀惠。孔子讲道德,并不是简单的外在道德表现,而是内心的觉悟。儒家思想中重视人,尊重人的人本思想,由礼所衍生出来的这种价值观以及孝的表现,正是我们现在社会所应当借鉴的对于家庭和睦、社会和谐有很大作用。中国五千年的文化早已内化为人的内在品格,积淀成一种独特的文化。当道德和法律发生发生冲突时。我们应该怎么解决?例如,见死不救的行为,一醉酒者趴在泥潭内,随时有窒息死亡的危险,作为旁人是否有救助的义务,我们是否也可以对不违背本人利益,又同时有足够能力去救助别人的这种情况,进行道德性的义务强制。当我在思考这个问题的同时,我在想如果说儒家思想的礼带有极大的等级毒害性,我们是否有必要拔去其毒害,努力探究挖掘整个民族传统精神的宝藏,吸收它内在的精神,为我们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和秩序的良好做出贡献,如果一棵树的根部已经坏掉,我们又如何期待它的枝繁叶茂、硕果累累。
  
  注释:
  ①武树臣主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辞典.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4页.
  ②礼记·标题疏.
  ③④论语·为政.北京燕山出版社出版.1995年版.
  ⑤⑥王國维.观堂集林(卷六).释礼.
  ⑦陈懋.孔子思想解读.西南政法大学.中国知网.
  ⑧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⑨史广全.礼与法的融合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历史演进.黑龙江大学法学文丛.2006年版.
  ⑩魏书·高祖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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