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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票据被称为市场经济的三大基本工具之一,票据在商品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均是以票据无因性原则作为基石的。然而我国现行票据法对无因性原则采取了不确定的立场,具体的票据法规又实际上否定了票据无因性原则。笔者认为该规定增加了持票人的风险与成本,削弱了票据的流通性并最终影响市场交易的繁荣发展。故建议立法对票据无因性予以明确确立,以促进票据流通;并对无因性原则又给予必要的限制。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票据流通;立法建议
一、何为票据无因性原则
票据无因性原则虽不为各国票据法所明文规定,但却是现今各国票据立法的基本原则,在司法审判中可以被直接作为断案的依据,同时也被称为票据法的“独特立法精神”。①
我们可以把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分为外在无因性和内在无因性。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其效力如何,完全取决于该行为在形式上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要求,而不受由基础关系(特别是实质原因关系)引起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影响。②一般说来,持票人不负证明给付原因的责任,只要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能够证明票据债权的真实成立和存续,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引起票据行为、产生票据关系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
二、我国票据无因性立法现状及引发的问题
(一)我国票据无因性立法现状
根据《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所以有学者认为我国《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不具有任何票据法理论上的意义。③
(二)引发的问题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整个票据法理论的基础,更是票据的生命所在。票据无因性是应该坚持并贯彻到票据法中的。④所以我国的相关规定必然会导致以下不良后果。
1、影响了票据的流通。票据法的立法初衷是想遏制当事人利用票据进行诈骗活动和保护金融机构,稳定金融市场,规范金融活动,抑制通货膨胀以及保护正当持票人的权益,将票据的基础关系扩大到整个票据行为中,结果却使各个票据行为都因基础关系被“捆绑起来”,使各种票据行为丧失了独立性,影响了票据的流通。
2、影响了我国整个票据法体系的科学性。票据的无因性,是票据理论的基础,并与其他票据理论一起共同构筑了完善的票据理论体系。从各国立法经验来看具有实践的科学性。
3、该条的规定在实践中极易被票据债务人恶意适用,借审查基础关系是否存在为由,故意拖延履行时间,以各种理由对持票人拒绝付款,导致票据纠纷人为增多。
三、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票据立法的几点建议
(一)在立法上确立票据无因性原则,同时又对其合理限制
现代票据法律制度是建立在票据流通基础之上的,而票据能否流通,就在于票据权利是否具有无因性。我国票据立法中对票据无因性原则没有明确体现, 致使在理论和实践领域中产生理解的混乱,增加人们使用票据的不安全感,最终影响票据的流通和使用。
与此同时,也要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适用加以合理限制。因为在我国现有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信用机制不完善,金融犯罪层出不穷,如果过分强调票据无因性,必然会损害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的权利而保护了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的利益。
(二)从我国市场经济的现状及未来趋势出发,合理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增加完善票据法相关内容。
1、在制度设计上应充分体现票据法的立法宗旨,促进票据流通,保护交易安全。第一,明确票据的无因性,促进票据的流通。第二,在票据制度的设计上,技术规范应规定明确,利于操作。第三,将票据无因性之效力所不及情形在票据法中加以明确规定。
2、借鉴国外经验理顺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首先,应对与国际通行的规定相冲突的地方进行调整和修改,尽可能使之与国际接轨。其次,票据法的修改应考虑与担保法、合同法等现有法律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总之,票据的无因性是票据的本质特征。但是,票据的无因性从来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其相对程度取决于一国的实际情况。不从实际出发,盲目追求票据的绝对无因性,必然事与愿违”。所以,我们必须在明确票据立法宗旨、充分借鉴票据立法发达国家先进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清楚认识我国国情的基础下,对具体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
注释:
①曾世雄著:《票据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页。
②于莹编:《论票据的无因性原则及其相对性—票据无因性原则“射程距离”之思考》,《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4期,第103页。
③林毅编:《对<票据法>第十条的一点意见》,《中国法学》,1996年第3期,第55-57页。
④赵新华著:《票据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页。
(作者简介:霍崇卓(1986-),男,山东菏泽人,安徽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方向。)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票据流通;立法建议
一、何为票据无因性原则
票据无因性原则虽不为各国票据法所明文规定,但却是现今各国票据立法的基本原则,在司法审判中可以被直接作为断案的依据,同时也被称为票据法的“独特立法精神”。①
我们可以把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分为外在无因性和内在无因性。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其效力如何,完全取决于该行为在形式上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要求,而不受由基础关系(特别是实质原因关系)引起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影响。②一般说来,持票人不负证明给付原因的责任,只要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能够证明票据债权的真实成立和存续,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引起票据行为、产生票据关系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
二、我国票据无因性立法现状及引发的问题
(一)我国票据无因性立法现状
根据《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所以有学者认为我国《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不具有任何票据法理论上的意义。③
(二)引发的问题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整个票据法理论的基础,更是票据的生命所在。票据无因性是应该坚持并贯彻到票据法中的。④所以我国的相关规定必然会导致以下不良后果。
1、影响了票据的流通。票据法的立法初衷是想遏制当事人利用票据进行诈骗活动和保护金融机构,稳定金融市场,规范金融活动,抑制通货膨胀以及保护正当持票人的权益,将票据的基础关系扩大到整个票据行为中,结果却使各个票据行为都因基础关系被“捆绑起来”,使各种票据行为丧失了独立性,影响了票据的流通。
2、影响了我国整个票据法体系的科学性。票据的无因性,是票据理论的基础,并与其他票据理论一起共同构筑了完善的票据理论体系。从各国立法经验来看具有实践的科学性。
3、该条的规定在实践中极易被票据债务人恶意适用,借审查基础关系是否存在为由,故意拖延履行时间,以各种理由对持票人拒绝付款,导致票据纠纷人为增多。
三、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票据立法的几点建议
(一)在立法上确立票据无因性原则,同时又对其合理限制
现代票据法律制度是建立在票据流通基础之上的,而票据能否流通,就在于票据权利是否具有无因性。我国票据立法中对票据无因性原则没有明确体现, 致使在理论和实践领域中产生理解的混乱,增加人们使用票据的不安全感,最终影响票据的流通和使用。
与此同时,也要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适用加以合理限制。因为在我国现有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信用机制不完善,金融犯罪层出不穷,如果过分强调票据无因性,必然会损害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的权利而保护了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的利益。
(二)从我国市场经济的现状及未来趋势出发,合理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增加完善票据法相关内容。
1、在制度设计上应充分体现票据法的立法宗旨,促进票据流通,保护交易安全。第一,明确票据的无因性,促进票据的流通。第二,在票据制度的设计上,技术规范应规定明确,利于操作。第三,将票据无因性之效力所不及情形在票据法中加以明确规定。
2、借鉴国外经验理顺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首先,应对与国际通行的规定相冲突的地方进行调整和修改,尽可能使之与国际接轨。其次,票据法的修改应考虑与担保法、合同法等现有法律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总之,票据的无因性是票据的本质特征。但是,票据的无因性从来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其相对程度取决于一国的实际情况。不从实际出发,盲目追求票据的绝对无因性,必然事与愿违”。所以,我们必须在明确票据立法宗旨、充分借鉴票据立法发达国家先进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清楚认识我国国情的基础下,对具体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
注释:
①曾世雄著:《票据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页。
②于莹编:《论票据的无因性原则及其相对性—票据无因性原则“射程距离”之思考》,《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4期,第103页。
③林毅编:《对<票据法>第十条的一点意见》,《中国法学》,1996年第3期,第55-57页。
④赵新华著:《票据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页。
(作者简介:霍崇卓(1986-),男,山东菏泽人,安徽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