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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国时期地方金融体系的构成
民国时期地方金融的结构,就是省银行,市银行,县银行及没落中之旧式金融,钱庄票号等综合体,银行的组织是新兴的金融事业。
县银行自1940年筹设,成为中国金融史上的新创事业,县银行法第二条规定:“县银行为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以调整地方金融,扶助经济建设,发展合作事业为宗旨”,另一方面规定,县银行的营业范围,是以各该县乡镇为限。
省银行的组织,在地方金融事业上有较长的历史。省银行战前的业务,是以“调剂省内金融,开发省内经济”为宗旨,自1941年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后,对于省银行的业务有详细的确定:巩固省钞信用,充实省内机构,沟通省内汇兑,努力推行储蓄,调剂省内筹码,发展省内经济。自此以后,省银行不仅是地方金融的主干,而且是推行中央金融政策的中枢组织,其任务一方面是上承中央金融当局的使命,另一方面是下启县市银行及地方金融之运用。
二、民国地方金融体系建设面临的困境
首先,省银行其资本来源多数为省府出资经营,部省合资及官商合办的较少,因此省银行的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组织,不论是部省合资或官商合办的都是以省为主体,因而在省的立场上,对于省政的建设是一种应尽的义务,不过从银行的业务来讲,则须服务于地方一般经济的融通,因此在资金运用方面如何合理有效地兼筹并顾,成为省银行面临的棘手问题。
其次,县银行的设立,无论是从理论上,抑或是在实际上都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第一,县银行资本薄弱,实难树立信用;且县银行与县银行之间无连带的责任,县银行无异是一个单一的孤立的小银行,自难圆滑运用信用与充分发挥其调剂地方金融的效能;第二,就现代银行事业发展观点来说,现代银行健全体制,就是事权的集中化,但县银行的设立,是以县为单位,这无异把全国树立若干数量的孤立小银行,使地方金融形成分割的局面,而妨碍银行事权集中化之发展,这不仅使地方金融机构形于松懈,同时也使金融营运失去一种控制力,而不能伸缩自如,这是当时地方金融组织系统上最大的弱点。
再次,从地方金融上作全面的考察。根据省银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省银行除首都所在地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经财政部特准外,不得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其已呈准设立之省外行处,仅以办理本省汇兑为限,所有存款,放款,储蓄及投资业务一概不得经营,”这从国家的立场来说,是国家与地方银行的一种分业,但从地方金融来讲,这不免使省与省的金融失却联系,为谋国家整个金融系统的健全,既有了纵的联系,则同时应该加强横的联系,使地方金融的发展,收分工合作之效,而消除省际间隔阂的困难。
三、对于地方金融体系建设的讨论
(一)省地方银行优于县银行——省县银行合流思想
第一,凭借省地方银行的已有实力,可使分支机构普设到每一县区,易于实现每一县区有一金融机构的目标,而县银行的推设,则不易于短期内求其普遍。因为,首先,省地方银行对于所属分支机构的资金,有挹此注彼的便利,使分支机构的设置所受资本不足的影响可以减至最少。其次,省地方银行对于各县分支机构的营业是统筹的,各县分支机构虽负盈亏之责,其存在却不必因盈亏而为转移,而这种情形,决非县银行所能支持。
第二,省地方银行分支机构对于业务的营作,较易发展,县银行孤立无应,不能不为县地方的经济条件所束缚,以致无能为力。
第三,省地方银行有集中的行政系统,人力费用,都可因之节省,县银行既然资本独立,各县为政,合各县县银行的人力费用,必较省地方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所需者远为虚糜。
第四,省地方银行的组织以省为单位,一省之内,系统贯通,省之上可由中央加以总的控制,易收金融流畅,助长经济发展的功效;县银行则以每一县为单位,互相孤立,如树壁垒,对于金融经济,很难发生疏导之效。
基于以上原因,有学者认为应将省县银行合流,对于如何能使省地方银行各县机构的业务充分配合县政需要,时人提出,可从行政的设施上求得解决。比如规定县市政府对于省地方银行所设该县分支机构的业务有督导权,并由省政府通过省地方银行的总机构对于全省分支机构的业务加以督导。这样便不难收到与县政需要密切配合的功效。
(二)改进省银行
在时人对于充实省地方银行以代行县银行使命的可行性达成基本共识的前提下,针对省银行当时存在的问题展开剖析,并提出改进省银行的途径。
对于省地方银行存在问题的提出:当时省地方银行的业务目标颇有游离失据之势。有人批评省地方银行的业务:“一方面是和中枢四行分庭抗礼,另一方面却是和普通商业银行沆瀣一气”。在较为落后的县区地方,省地方银行业务与县政之间的关系是分离脱节的,其对于所谓地方的金融调剂,与经济扶助,究竟能发挥多少必需性的功效,便也不无疑问。论性质,省地方银行应该是属于政府的银行,而实际上中央视之几与商业银行相同,得不到政府银行应有的便利。而且省地方银行的存在,始终还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各省省地方银行之间,各自孤立,也没有一个联系的指挥系统。
针对省地方银行及县银行的利弊,提出调整省地方银行的组织,一面加强与中央的联系,一面与县银行合流的地方金融体系思想,使地方金融的系统归于一元化,不致有省县二元并立的病态。而且这一个一元化的系统,上而与中央有联系,以便利国家金融政策的贯彻施行,下而与县地方的经济需要密切配合。“似此则业务目标既有归趋,组织体制亦可不与政体相扞格;实有现在省县银行之利,而无现在省县银行之弊。”
目前,我国地方商业银行体系一般由工、农、中、建、交、跨区域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构成。近年来,随着国有银行商业化程度的提高和政策职能的完全消退,为提高其盈利性和集约化经营水平,国有商业银行便从市、县、区撤出大量的分支机构,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趋利性本质将使其不会向次发达地区延伸机构,而一些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规模小,力量微薄,地方经济正在遭受越来越严峻的金融抑制现象。
民国时期地方金融体系的建设是在地方自治运动和国民经济恢复的大背景下逐步推进的,其建设的宗旨就是要活跃地方金融,扶助地方经济建设。对于省地方银行的定位,以及关于省银行与县银行合流问题的讨论对今天建立健全合理有效的地方金融体系和国家金融体系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刘京,1980年生,河南开封人,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经济思想史)
民国时期地方金融的结构,就是省银行,市银行,县银行及没落中之旧式金融,钱庄票号等综合体,银行的组织是新兴的金融事业。
县银行自1940年筹设,成为中国金融史上的新创事业,县银行法第二条规定:“县银行为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以调整地方金融,扶助经济建设,发展合作事业为宗旨”,另一方面规定,县银行的营业范围,是以各该县乡镇为限。
省银行的组织,在地方金融事业上有较长的历史。省银行战前的业务,是以“调剂省内金融,开发省内经济”为宗旨,自1941年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后,对于省银行的业务有详细的确定:巩固省钞信用,充实省内机构,沟通省内汇兑,努力推行储蓄,调剂省内筹码,发展省内经济。自此以后,省银行不仅是地方金融的主干,而且是推行中央金融政策的中枢组织,其任务一方面是上承中央金融当局的使命,另一方面是下启县市银行及地方金融之运用。
二、民国地方金融体系建设面临的困境
首先,省银行其资本来源多数为省府出资经营,部省合资及官商合办的较少,因此省银行的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组织,不论是部省合资或官商合办的都是以省为主体,因而在省的立场上,对于省政的建设是一种应尽的义务,不过从银行的业务来讲,则须服务于地方一般经济的融通,因此在资金运用方面如何合理有效地兼筹并顾,成为省银行面临的棘手问题。
其次,县银行的设立,无论是从理论上,抑或是在实际上都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第一,县银行资本薄弱,实难树立信用;且县银行与县银行之间无连带的责任,县银行无异是一个单一的孤立的小银行,自难圆滑运用信用与充分发挥其调剂地方金融的效能;第二,就现代银行事业发展观点来说,现代银行健全体制,就是事权的集中化,但县银行的设立,是以县为单位,这无异把全国树立若干数量的孤立小银行,使地方金融形成分割的局面,而妨碍银行事权集中化之发展,这不仅使地方金融机构形于松懈,同时也使金融营运失去一种控制力,而不能伸缩自如,这是当时地方金融组织系统上最大的弱点。
再次,从地方金融上作全面的考察。根据省银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省银行除首都所在地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经财政部特准外,不得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其已呈准设立之省外行处,仅以办理本省汇兑为限,所有存款,放款,储蓄及投资业务一概不得经营,”这从国家的立场来说,是国家与地方银行的一种分业,但从地方金融来讲,这不免使省与省的金融失却联系,为谋国家整个金融系统的健全,既有了纵的联系,则同时应该加强横的联系,使地方金融的发展,收分工合作之效,而消除省际间隔阂的困难。
三、对于地方金融体系建设的讨论
(一)省地方银行优于县银行——省县银行合流思想
第一,凭借省地方银行的已有实力,可使分支机构普设到每一县区,易于实现每一县区有一金融机构的目标,而县银行的推设,则不易于短期内求其普遍。因为,首先,省地方银行对于所属分支机构的资金,有挹此注彼的便利,使分支机构的设置所受资本不足的影响可以减至最少。其次,省地方银行对于各县分支机构的营业是统筹的,各县分支机构虽负盈亏之责,其存在却不必因盈亏而为转移,而这种情形,决非县银行所能支持。
第二,省地方银行分支机构对于业务的营作,较易发展,县银行孤立无应,不能不为县地方的经济条件所束缚,以致无能为力。
第三,省地方银行有集中的行政系统,人力费用,都可因之节省,县银行既然资本独立,各县为政,合各县县银行的人力费用,必较省地方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所需者远为虚糜。
第四,省地方银行的组织以省为单位,一省之内,系统贯通,省之上可由中央加以总的控制,易收金融流畅,助长经济发展的功效;县银行则以每一县为单位,互相孤立,如树壁垒,对于金融经济,很难发生疏导之效。
基于以上原因,有学者认为应将省县银行合流,对于如何能使省地方银行各县机构的业务充分配合县政需要,时人提出,可从行政的设施上求得解决。比如规定县市政府对于省地方银行所设该县分支机构的业务有督导权,并由省政府通过省地方银行的总机构对于全省分支机构的业务加以督导。这样便不难收到与县政需要密切配合的功效。
(二)改进省银行
在时人对于充实省地方银行以代行县银行使命的可行性达成基本共识的前提下,针对省银行当时存在的问题展开剖析,并提出改进省银行的途径。
对于省地方银行存在问题的提出:当时省地方银行的业务目标颇有游离失据之势。有人批评省地方银行的业务:“一方面是和中枢四行分庭抗礼,另一方面却是和普通商业银行沆瀣一气”。在较为落后的县区地方,省地方银行业务与县政之间的关系是分离脱节的,其对于所谓地方的金融调剂,与经济扶助,究竟能发挥多少必需性的功效,便也不无疑问。论性质,省地方银行应该是属于政府的银行,而实际上中央视之几与商业银行相同,得不到政府银行应有的便利。而且省地方银行的存在,始终还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各省省地方银行之间,各自孤立,也没有一个联系的指挥系统。
针对省地方银行及县银行的利弊,提出调整省地方银行的组织,一面加强与中央的联系,一面与县银行合流的地方金融体系思想,使地方金融的系统归于一元化,不致有省县二元并立的病态。而且这一个一元化的系统,上而与中央有联系,以便利国家金融政策的贯彻施行,下而与县地方的经济需要密切配合。“似此则业务目标既有归趋,组织体制亦可不与政体相扞格;实有现在省县银行之利,而无现在省县银行之弊。”
目前,我国地方商业银行体系一般由工、农、中、建、交、跨区域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构成。近年来,随着国有银行商业化程度的提高和政策职能的完全消退,为提高其盈利性和集约化经营水平,国有商业银行便从市、县、区撤出大量的分支机构,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趋利性本质将使其不会向次发达地区延伸机构,而一些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规模小,力量微薄,地方经济正在遭受越来越严峻的金融抑制现象。
民国时期地方金融体系的建设是在地方自治运动和国民经济恢复的大背景下逐步推进的,其建设的宗旨就是要活跃地方金融,扶助地方经济建设。对于省地方银行的定位,以及关于省银行与县银行合流问题的讨论对今天建立健全合理有效的地方金融体系和国家金融体系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刘京,1980年生,河南开封人,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经济思想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