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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无法准确理解自由的性质以及界定自由的程度。是不能划定自由和认识自由的根本性障碍。在“实有的自由”、“观念的自由”和“真正的自由”中。“观念的自由”是有缺失的。在法律中所谓“观念的自由”就是一种人为设定的自由,其介于经验和超验之间。法律精神并不能保障人们自由,相反,它仅仅是人们追求自由的必然结果。在权威的继替中,只有当人们放弃那种世俗的信仰,从实证的经验不断靠近那种先验的存在时.人类社会才得以寻求到自由的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