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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使得很多企業遭受重創,即使政府已允許復工,但由於現金流出現問題或上下游產業鏈無法及時恢復供應,導致一些企業主決定暫停營業。
「這個暫停營業並不是徹底註銷,而是希望在市場復蘇或找到新的發展方向之後另做轉型。所以,是否可以向大陸某個政府部門申請停業,什麼都不做,在塵封靜止一段時間之後,再重新開封啟用?」
——這是很多客戶在委託貝斯哲進行員工遣散清理業務的同時,問到最多的一個問題。
嚴格來說,法律上並沒有主動申請「停業」這一選項
何為停業?
目前的相關法律法規中,涉及停業管理的主要是兩個部門:一個是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一個是稅務管理部門。而兩者對於停業並沒有進行一個明確的標準界定。
從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來看,並不存在主動申請「停業」這一選項。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規定:「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這裡的「未開業」或「自行停業」,是以不開具發票為標準,還是有其他標準?並沒有進一步解釋。況且,市場狀況變幻多端,沒有人能夠保證在投入營運之後短期內就一定會有業務進行開展,所以6個月內沒有申請開立過發票是否一定會面臨被吊銷執照的風險?
實務案例表明,市場監管部門以此為標準執行吊銷處理的幾率很低,同時對於「停業」也並無審批登記或備案的程序性規定。因此,就市場監督管理的角度來說,企業並不存在主動申請「停業」這一選項。
既然無法主動申請停業,企業應盡的義務就應照常進行。比如,《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公司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從稅務管理部門來看,除個體工商戶等稅收核定徵收主體可申請稅務停業登記之外,其他主體也不存在主動申請「稅收停業」這一選項。
根據《稅收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實行定期定額徵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第二十二條規定:「稅務機關應收存其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
至於公司形式的主體,或其他採取查賬徵收的市場主體是否可以申請停業?《稅收登記管理辦法》並無明確規定,以該辦法列舉式的規定原則可以推斷得出,除採取稅收核定徵收的個體戶及個人獨資企業等外,其他市場主體並不存在主動選擇「稅收停業」這一選項。並且,需要注意的是,個體戶等的「稅收停業」並不會免除其前述工商年度報告公示的義務。
既然不能主動申請稅收停業,而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同時,《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則規定:「納稅人在納稅期間沒有應納稅款的,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以上可見,企業在稅收管理這個問題上,也並不存在主動申請停業這一選項,即使沒有發生應稅行為,納稅申報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講的稅務零申報,應該每月照常進行。
結論:企業可以不經營,但必須進行年度報告公示與納稅申報這兩項義務。
什麼樣的情況企業會被吊銷
不開具發票,但正常進行年度報告公示與納稅申報的企業,是否會被認定為「僵屍企業」而被吊銷?
只有連續兩年未依法報送年度報告,且連續兩年未報稅的企業,才能可能被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2016年5月27日,國家工商總局與稅務總局發佈工商企監字[2016]97號《關於清理長期未經營企業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第二條提出:
1.對於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能夠取得聯繫的企業,要督促其及時履行法定義務;
2.清理對象已辦理清算備案或者已經進入破產程序等情形的,可以從清理範圍中剔除;
3.對於長期未開展經營活動、經現場檢查在其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繫,且連續兩年未報稅的公司,工商部門依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屬於「三證合一、一照一碼」改革前設立的企業,稅務部門可以依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依法提請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這裡需要另外提醒的一點是關於「非正常戶」的規定。2019年12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稅收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對於納稅人負有納稅申報義務但連續3個月所有稅種均未進行納稅申報的,稅收征管系統將自動認定為非正常戶,並停止其發票領用簿和發票的使用;被列為非正常戶超過三個月的則可宣佈其稅務登記證失效,超過兩年的則可註銷其稅務登記證。
這其實與上述97號文的規定一脈相承,即如果一個企業在暫停經營之後:
1.如三個月沒有進行任何稅務申報,將被:(1)列為稅務「非正常戶」;(2)被停止領用發票;(3)稅務登記證失效。
2.如連續兩年未報送年度報告,且連續兩年未進行稅務申報,則工商部門可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3.即使企業被吊銷了營業執照,並不免除其仍需主動申請註銷清算的流程。被吊銷只是意味著企業不能從事經營活動,但主體仍然存在,企業仍會被作為債權債務的承擔者或被訴者,因此需通過註銷清算申請來終結企業主體資格。
另:對於遭受疫情重創暫停經營,但又希望「東山再起」的企業,是否可以在遣散員工之後,休整一段時間再恢復正常呢?
完全可以,但必須注意妥善處理員工遣散及經濟補償金支付事宜。近期因受疫情影響,勞動關係矛盾較為突出。企業應特別注意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中的經濟補償計算,及雙方的洽談溝通方式,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衝突。
「這個暫停營業並不是徹底註銷,而是希望在市場復蘇或找到新的發展方向之後另做轉型。所以,是否可以向大陸某個政府部門申請停業,什麼都不做,在塵封靜止一段時間之後,再重新開封啟用?」
——這是很多客戶在委託貝斯哲進行員工遣散清理業務的同時,問到最多的一個問題。
嚴格來說,法律上並沒有主動申請「停業」這一選項
何為停業?
目前的相關法律法規中,涉及停業管理的主要是兩個部門:一個是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一個是稅務管理部門。而兩者對於停業並沒有進行一個明確的標準界定。
從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來看,並不存在主動申請「停業」這一選項。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規定:「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這裡的「未開業」或「自行停業」,是以不開具發票為標準,還是有其他標準?並沒有進一步解釋。況且,市場狀況變幻多端,沒有人能夠保證在投入營運之後短期內就一定會有業務進行開展,所以6個月內沒有申請開立過發票是否一定會面臨被吊銷執照的風險?
實務案例表明,市場監管部門以此為標準執行吊銷處理的幾率很低,同時對於「停業」也並無審批登記或備案的程序性規定。因此,就市場監督管理的角度來說,企業並不存在主動申請「停業」這一選項。
既然無法主動申請停業,企業應盡的義務就應照常進行。比如,《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公司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從稅務管理部門來看,除個體工商戶等稅收核定徵收主體可申請稅務停業登記之外,其他主體也不存在主動申請「稅收停業」這一選項。
根據《稅收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實行定期定額徵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第二十二條規定:「稅務機關應收存其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
至於公司形式的主體,或其他採取查賬徵收的市場主體是否可以申請停業?《稅收登記管理辦法》並無明確規定,以該辦法列舉式的規定原則可以推斷得出,除採取稅收核定徵收的個體戶及個人獨資企業等外,其他市場主體並不存在主動選擇「稅收停業」這一選項。並且,需要注意的是,個體戶等的「稅收停業」並不會免除其前述工商年度報告公示的義務。
既然不能主動申請稅收停業,而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同時,《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則規定:「納稅人在納稅期間沒有應納稅款的,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以上可見,企業在稅收管理這個問題上,也並不存在主動申請停業這一選項,即使沒有發生應稅行為,納稅申報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講的稅務零申報,應該每月照常進行。
結論:企業可以不經營,但必須進行年度報告公示與納稅申報這兩項義務。
什麼樣的情況企業會被吊銷
不開具發票,但正常進行年度報告公示與納稅申報的企業,是否會被認定為「僵屍企業」而被吊銷?
只有連續兩年未依法報送年度報告,且連續兩年未報稅的企業,才能可能被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2016年5月27日,國家工商總局與稅務總局發佈工商企監字[2016]97號《關於清理長期未經營企業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第二條提出:
1.對於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能夠取得聯繫的企業,要督促其及時履行法定義務;
2.清理對象已辦理清算備案或者已經進入破產程序等情形的,可以從清理範圍中剔除;
3.對於長期未開展經營活動、經現場檢查在其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繫,且連續兩年未報稅的公司,工商部門依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屬於「三證合一、一照一碼」改革前設立的企業,稅務部門可以依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依法提請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這裡需要另外提醒的一點是關於「非正常戶」的規定。2019年12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稅收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對於納稅人負有納稅申報義務但連續3個月所有稅種均未進行納稅申報的,稅收征管系統將自動認定為非正常戶,並停止其發票領用簿和發票的使用;被列為非正常戶超過三個月的則可宣佈其稅務登記證失效,超過兩年的則可註銷其稅務登記證。
這其實與上述97號文的規定一脈相承,即如果一個企業在暫停經營之後:
1.如三個月沒有進行任何稅務申報,將被:(1)列為稅務「非正常戶」;(2)被停止領用發票;(3)稅務登記證失效。
2.如連續兩年未報送年度報告,且連續兩年未進行稅務申報,則工商部門可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3.即使企業被吊銷了營業執照,並不免除其仍需主動申請註銷清算的流程。被吊銷只是意味著企業不能從事經營活動,但主體仍然存在,企業仍會被作為債權債務的承擔者或被訴者,因此需通過註銷清算申請來終結企業主體資格。
另:對於遭受疫情重創暫停經營,但又希望「東山再起」的企業,是否可以在遣散員工之後,休整一段時間再恢復正常呢?
完全可以,但必須注意妥善處理員工遣散及經濟補償金支付事宜。近期因受疫情影響,勞動關係矛盾較為突出。企業應特別注意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中的經濟補償計算,及雙方的洽談溝通方式,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