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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产品是由本体、包装、说明等组成的统一体。生产者对其已经售出的产品享有包括产品本体、包装、说明(含标签、铭牌、说明书)等不被恶意非法破坏、改动的权利,即享有保持其产品完整性的权利。
关键词:产品完整性;权利;保护
1 案件情况及问题的提出
2016年9月,某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某生产企业的举报对该企业前经销商进行了调查,对该经销商销售以假充真的计量泵的行为予以了行政处罚。该经销商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企业作为被侵权人为诉讼第三人参与行政诉讼。争议的焦点为原告销售的部分计量泵产品是否构成违法。即被告认定的假冒产品中部分产品的情况是这样的:铭牌被更换(非出厂正品产品使用的铭牌),除铭牌以外的产品本体未发现假冒情况。更换的铭牌标注的生产者仍为第三人,而铭牌字体与正品铭牌不一致,铭牌上标注的产品编号是销售者伪造的。被告在行政处罚中认定该产品属于以假充真的产品,决定予以没收,并累计其货值金额作出罚款决定。原告认为,被告认定这部分产品为假冒产品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而第三人以其主要以铭牌标识判断产品是否正品等理由,坚持认为铭牌是假冒的产品就属于假冒产品,要求人民法院维持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 产品是由本体、包装、说明等组成的统一体
2.1 产品本体
产品的本体是产品除去包装、说明以外发挥产品性能的核心部分。其是产品满足需求的核心部分,决定着产品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维护性能等诸多方面。
2.2 产品包装
产品包装是出于美观、保护、便利等目的对产品进行包装的箱、盒、袋、捆扎物等。其对产品整体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其涉及产品的外观。其是对产品的视觉体验,是产品个性的直接和主要传递者,还涉及企业与品牌的形象。二是,其对产品的本体具有保护功能,即保证产品在搬运、存储等流通过程中避免各种外来的损害与影响,使产品完好、安全地到达使用者手中。三是,具有便利功能。根据不同的产品与包装的特点,良好的包装具有以下便利功能,即利于搬运、展示、使用、生产等。因此,包装是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许多产品的产品标准中对包装都有着明确的要求。包装涉及产品的外观质量,防止产品损坏变质,影响甚至决定着产品在搬运、展示、使用、生产等中的便利性,包装质量是产品质量的重要方面。
2.3 产品说明
产品说明是指生产者以说明书、标签、铭牌等形式为产品提供的关于产品名称、类别、性能、特性,以及如何安装装配产品,如何正确、安全地运输、储存、使用、维护产品,如何获得售后服务等的信息。按主要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识别说明、设计说明、使用说明、售后服务说明等。产品说明事关产品的识别、安装、安全、功能、维护、售后服务,是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说明(标识)有着明确的规定,众多的产品标准对说明(含标识)也有着明确的规定,产品说明也是产品质量的重要方面。
2 产品完整性不被破坏对产品生产者的意义
本文所说的生产者保持其产品完整性的权利,是指生产者对其已经售出的产品享有的产品本体、包装、说明(含标签、铭牌、说明书)等不被恶意非法破坏、改动的权利。
2.1 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与产品完整性权利
产品责任是缺陷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出于督促生产者履行质量安全义务、维护产品质量安全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产品质量法》与《侵权行为法》均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产品责任。且生产者承担该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生产者对于已售出的产品承担产品责任,而且即便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这种责任不得不说很重。权利义务应当对等,没有权利的保障,就无法承当相关的义务。试想,如果产品离开生产者的控制,其产品本体与产品说明(含标签、铭牌、说明书等)可以被销售者随意改动,还要求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就缺乏合理性,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就更加不公平。产品的本体、包装与说明与产品的质量安全息息相关,产品缺陷之一的指示缺陷与产品的说明更是直接相关。既然产品售出后生产者仍然承担着义务与责任,就应当赋予生产者对售出后的产品一定的控制权利,即产品的完整性不被破坏。产品的本体、包装与说明不得被非法改动,赋予生产者产品完整性权利非常必要。
2.2 产品标识的真实性与产品完整性权利
产品都需要标识产品的生产者,标识的生产者是控制产品设计、制造、包装、说明的主体,是产品质量责任(含产品责任)的承担者。如果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被改动了,仍然标注其为生产者,则存在标识不真实的情况。而且如果产品质量责任与该改动有关,该生产者也不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这与产品关于生产者的标识互相冲突。反之赋予生产者产品完整性权利,将擅自改动产品的行为确认为非法,有利于维护产品关于生产者标识的真实性。
2.3 消费者等的信赖利益与产品完整性权利
与产品生产者标识的真实性相关联,消费者等的信赖利益与产品完整性未被破坏息息相关。消费者等第三人购买或者使用某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是出于对该生产厂家与其产品的信赖,如果产品可以被销售者任意改动,消费者等相关的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可能受损。赋予产品生产者产品完整性权利,确认改动产品为非法,可以保护上述信赖利益。
2.4 生产者的产品企业形象与产品完整性权利
产品的内在质量,包装的精美、便利性,以及說明的准确与详尽,关乎产品的形象,进而关乎生产企业与品牌形象。只有赋予生产者产品完整性权利,确保其产品不被他人改动,才能维护其产品的形象,进而维护企业和品牌的形象。
2.5 产品完整性权利与产品质量安全秩序
从消极意义上面来说,如果否定生产者产品完整性权利,任由销售者等改动标识、说明,那么改动的产品是否可以合法销售?用户能否放心使用这些改动的产品?谁是产品的生产者?原生产者是否对其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如果原生产者不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这些问题将难以回答。并将给产品质量安全秩序带来不确定性。
3 追究行政责任需要考量的因素
确立生产者产品完整性权利,需要执法机关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对破坏产品完整性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但笔者认为,销售者等对产品进行改动可能出于各种目的,源于各种的原因,是否追究行政责任(予以行政处罚)不能一概而论,因根据主客观情况来综合判断和分析。(1)改动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如产品在运输与保存中包装、说明被破坏了,销售者对产品进行了重新包装、说明,这样的行为是善意的。而,原告为了规避生产者对销售与售后服务的管理,更改生产的的铭牌、篡改产品编号的行为,理由是不正当的,属于恶意。(2)改动的后果与影响。如销售者添加了说明与进行改动提高了产品的质量与安全性,则其行为没有危害性。而,原告更改铭牌与产品编号,给厂家售后服务管理与用户获得售后服务造成障碍,销售者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3)是否获得生产者的谅解或者追认。如果销售者的更改行为没有危害到消费者或者用户等第三方的利益,生产者又能对销售者的行为予以了谅解或者追认,可以视为情节轻微。谅解与追认的行为意味着生产者继续对改动的产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4 生产者产品完整性权利展望
《产品质量法》关于惩治以假充真、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等行为的规定,可以用于打击破坏产品完整性的行为。但另一方面,《产品质量法》并未将产品完整性权利独立加以保护。《产品质量法》在未来的修订过程中可以考虑将生产者产品完整性权利加以明确规定。将破坏产品完整性的行为定性为独立的违法行为,专门制定法律责任条款。这样才与《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遥相呼应,体现生产者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关键词:产品完整性;权利;保护
1 案件情况及问题的提出
2016年9月,某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某生产企业的举报对该企业前经销商进行了调查,对该经销商销售以假充真的计量泵的行为予以了行政处罚。该经销商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企业作为被侵权人为诉讼第三人参与行政诉讼。争议的焦点为原告销售的部分计量泵产品是否构成违法。即被告认定的假冒产品中部分产品的情况是这样的:铭牌被更换(非出厂正品产品使用的铭牌),除铭牌以外的产品本体未发现假冒情况。更换的铭牌标注的生产者仍为第三人,而铭牌字体与正品铭牌不一致,铭牌上标注的产品编号是销售者伪造的。被告在行政处罚中认定该产品属于以假充真的产品,决定予以没收,并累计其货值金额作出罚款决定。原告认为,被告认定这部分产品为假冒产品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而第三人以其主要以铭牌标识判断产品是否正品等理由,坚持认为铭牌是假冒的产品就属于假冒产品,要求人民法院维持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 产品是由本体、包装、说明等组成的统一体
2.1 产品本体
产品的本体是产品除去包装、说明以外发挥产品性能的核心部分。其是产品满足需求的核心部分,决定着产品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维护性能等诸多方面。
2.2 产品包装
产品包装是出于美观、保护、便利等目的对产品进行包装的箱、盒、袋、捆扎物等。其对产品整体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其涉及产品的外观。其是对产品的视觉体验,是产品个性的直接和主要传递者,还涉及企业与品牌的形象。二是,其对产品的本体具有保护功能,即保证产品在搬运、存储等流通过程中避免各种外来的损害与影响,使产品完好、安全地到达使用者手中。三是,具有便利功能。根据不同的产品与包装的特点,良好的包装具有以下便利功能,即利于搬运、展示、使用、生产等。因此,包装是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许多产品的产品标准中对包装都有着明确的要求。包装涉及产品的外观质量,防止产品损坏变质,影响甚至决定着产品在搬运、展示、使用、生产等中的便利性,包装质量是产品质量的重要方面。
2.3 产品说明
产品说明是指生产者以说明书、标签、铭牌等形式为产品提供的关于产品名称、类别、性能、特性,以及如何安装装配产品,如何正确、安全地运输、储存、使用、维护产品,如何获得售后服务等的信息。按主要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识别说明、设计说明、使用说明、售后服务说明等。产品说明事关产品的识别、安装、安全、功能、维护、售后服务,是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说明(标识)有着明确的规定,众多的产品标准对说明(含标识)也有着明确的规定,产品说明也是产品质量的重要方面。
2 产品完整性不被破坏对产品生产者的意义
本文所说的生产者保持其产品完整性的权利,是指生产者对其已经售出的产品享有的产品本体、包装、说明(含标签、铭牌、说明书)等不被恶意非法破坏、改动的权利。
2.1 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与产品完整性权利
产品责任是缺陷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出于督促生产者履行质量安全义务、维护产品质量安全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产品质量法》与《侵权行为法》均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产品责任。且生产者承担该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生产者对于已售出的产品承担产品责任,而且即便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这种责任不得不说很重。权利义务应当对等,没有权利的保障,就无法承当相关的义务。试想,如果产品离开生产者的控制,其产品本体与产品说明(含标签、铭牌、说明书等)可以被销售者随意改动,还要求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就缺乏合理性,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就更加不公平。产品的本体、包装与说明与产品的质量安全息息相关,产品缺陷之一的指示缺陷与产品的说明更是直接相关。既然产品售出后生产者仍然承担着义务与责任,就应当赋予生产者对售出后的产品一定的控制权利,即产品的完整性不被破坏。产品的本体、包装与说明不得被非法改动,赋予生产者产品完整性权利非常必要。
2.2 产品标识的真实性与产品完整性权利
产品都需要标识产品的生产者,标识的生产者是控制产品设计、制造、包装、说明的主体,是产品质量责任(含产品责任)的承担者。如果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被改动了,仍然标注其为生产者,则存在标识不真实的情况。而且如果产品质量责任与该改动有关,该生产者也不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这与产品关于生产者的标识互相冲突。反之赋予生产者产品完整性权利,将擅自改动产品的行为确认为非法,有利于维护产品关于生产者标识的真实性。
2.3 消费者等的信赖利益与产品完整性权利
与产品生产者标识的真实性相关联,消费者等的信赖利益与产品完整性未被破坏息息相关。消费者等第三人购买或者使用某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是出于对该生产厂家与其产品的信赖,如果产品可以被销售者任意改动,消费者等相关的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可能受损。赋予产品生产者产品完整性权利,确认改动产品为非法,可以保护上述信赖利益。
2.4 生产者的产品企业形象与产品完整性权利
产品的内在质量,包装的精美、便利性,以及說明的准确与详尽,关乎产品的形象,进而关乎生产企业与品牌形象。只有赋予生产者产品完整性权利,确保其产品不被他人改动,才能维护其产品的形象,进而维护企业和品牌的形象。
2.5 产品完整性权利与产品质量安全秩序
从消极意义上面来说,如果否定生产者产品完整性权利,任由销售者等改动标识、说明,那么改动的产品是否可以合法销售?用户能否放心使用这些改动的产品?谁是产品的生产者?原生产者是否对其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如果原生产者不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这些问题将难以回答。并将给产品质量安全秩序带来不确定性。
3 追究行政责任需要考量的因素
确立生产者产品完整性权利,需要执法机关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对破坏产品完整性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但笔者认为,销售者等对产品进行改动可能出于各种目的,源于各种的原因,是否追究行政责任(予以行政处罚)不能一概而论,因根据主客观情况来综合判断和分析。(1)改动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如产品在运输与保存中包装、说明被破坏了,销售者对产品进行了重新包装、说明,这样的行为是善意的。而,原告为了规避生产者对销售与售后服务的管理,更改生产的的铭牌、篡改产品编号的行为,理由是不正当的,属于恶意。(2)改动的后果与影响。如销售者添加了说明与进行改动提高了产品的质量与安全性,则其行为没有危害性。而,原告更改铭牌与产品编号,给厂家售后服务管理与用户获得售后服务造成障碍,销售者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3)是否获得生产者的谅解或者追认。如果销售者的更改行为没有危害到消费者或者用户等第三方的利益,生产者又能对销售者的行为予以了谅解或者追认,可以视为情节轻微。谅解与追认的行为意味着生产者继续对改动的产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4 生产者产品完整性权利展望
《产品质量法》关于惩治以假充真、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等行为的规定,可以用于打击破坏产品完整性的行为。但另一方面,《产品质量法》并未将产品完整性权利独立加以保护。《产品质量法》在未来的修订过程中可以考虑将生产者产品完整性权利加以明确规定。将破坏产品完整性的行为定性为独立的违法行为,专门制定法律责任条款。这样才与《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遥相呼应,体现生产者权利与义务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