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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违法犯罪案件不断增多,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案件也在逐年增长,但一些行政执法执纪单位在行政执法执纪过程中职责弱化,而刑事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执纪机关各自为政,使得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不够,没有震慑力,助长了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如何建立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执纪有效衔接机制成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的课题,本文从司法实践去探讨建立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执纪有效衔接机制。
关键词:刑事司法;行政执法执纪;衔接机制
刑事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刑事案件的专门活动。行政执法执纪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违法违纪的专门活动。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执纪为维护我国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作出共同贡献。
一、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执纪脱节的现象及危害
近年来,违法犯罪案件特别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不断增多,虽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案件也在逐年增长,但一些行政执法执纪单位在行政执法执纪过程中职责弱化,使得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出现脱节,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较少,往往一罚了之,我们把这种现象归结为“四多四少”。
(一)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实际发生多、查处少。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去购买日常用品,经常会买到一些假的产品,如果是我们没有受到伤害,也不会去举报,而工商部门也会因为金额小、影响不大而不去理会的。如“苏丹红”是一种致癌物质,前几年曝光的“红心鸡蛋”、 “辣椒粉”事件,影响很大,有关部门对此进行了整顿,可现在埋在市场上,我们还可以看到那种“辣椒粉”在出售,没有被查处。
(二)查处的案件中行政处罚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如税务机关对偷逃税的企业和个人,只是进行行政处罚,很少移送到公安机关查处,更不用说移送到检察机关起诉了,十多年来我院起诉的案件,就没有涉税案件起诉。如2006年李某销售假烟数额较大,被烟草局查处并进行行政处罚后就了事,检察院了解情况后,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查明李某在宜春市因销售假烟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最后李某被移送到检察院起诉。这种行政机关对违法犯罪现象只处罚不移送的行为,助长了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也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后果。
(三)惩处的犯罪分子中从犯多、主犯少。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大多数是共同犯罪,然而法院判决时,一般只认定一个主犯,其他的人都会被认定为从犯,从而放纵了犯罪。
(四)判处的刑罚中轻刑缓刑多、重刑实刑少。这几年我院起诉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除了影响恶劣的案件外,很多都是从轻判决,如刘某诈骗案,刘某诈骗了被害人20余万元,按刑法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实际至判处5年有期徒刑。
二、造成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执纪脱节的原因
造成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执纪脱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结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识不统一,影响执法力度。有的行政执法机关甚至刑事司法机关对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认识不统一,或因受部门利益的驱使,利用涉嫌犯罪人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且愿意花钱消灾的心理,漫天要价,谋取部门非法利益,使该移送的案件不移送,不该移送的移送,或者擅自处理,以罚代刑。此外,有的对刑事司法机关能否直接立案查处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的案件在认识也不尽一致,造成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对刑事司法机关办理未经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配合不够。
(二)案件移送不规范,案卷材料不齐全。按照《规定》和《意见》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案件时必须随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以及其他有关认定涉嫌犯罪所必须的材料等5类材料,但实践中有的行政执法机关未按照规定提供必须的材料,造成刑事司法机关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立案与否的决定。同时,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中对于取证要求不同,行政执法机关提供的证据往往达不到刑事司法机关的要求,贻误打击破案战机。如群众举报梁某涉嫌贪污,纪委先介入调查,对梁某违法违纪事实进行了取证,并收缴了违法违纪所得10多万元,后检察机关对其犯罪进行侦查时,发现很多证据在纪委调查时遗失了,缺乏足够的证据对其提起公诉。
(三)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力度不大。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虽然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案件移送的监督机关,但是由于行政执法具有相对封闭性的特点,检察机关由于缺乏信息来源,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履行职责、应当移送案件线索而未移交等情况无从得知,难以对行政执法领域进行监督。此外,许多部门法只对行政处罚的尺度做出了规定,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则规定得很笼统:“如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由于并未出台具体操作细则和无对应的罚责予以配套,检察机关只对构成渎职罪的行政执法人员行使监督,使得检察院执法监督有名无实。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造成实际执法困难。由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颁布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对刑事司法机关接受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期限规定不一致,造成各单位实际执法困难。又如,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高院、高检的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有3种计算侵权品价值的计算方法,但运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得出的结论相差悬殊,造成对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直接产生影响,也造成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认定案件性质产生分歧。此外,法律对刑事司法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后,应当进行“形式审”还是“实质审”也没有明确规定,容易使双方产生意见分歧。
三、建立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执纪有效衔接机制
随着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法制观念也不断深入人心。规范、引导、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行政、司法机关的共同责任。为此,我院根据高检院的工作部署,突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按照“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立足检察职能,充分发挥侦查监督部门职能作用,围绕监督立案和督促移送,深入开展立案监督专项行动,积极探索建立行政执法执纪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有效途径。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保障基础
我院按照高检院《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和《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以高检院部署的打击经济犯罪立案监督专项行动和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为契机,争取党委、人大支持,成立行政执法执纪与刑事司法衔接领导小组,县委书记为组长,公检法及其他行政执法执纪单位的负责人为副组长,建立行政执法执纪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加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二)加强法制宣传,强化立案监督
过去,由于法制宣传不够,许多行政执法执纪部门对检察机关的职责不清楚,认为检察机关到自己单位来,就是来调查本单位的职务犯罪情况的,因此有些行政执法执纪部门对我们的立案监督的造访执不欢迎态度。我们就逐家走访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举行座谈会和法制讲座,向他们详细通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具体职责,讲解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分析了行政执法执纪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必要性,以及与其工作性质相关的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从此以后,我们的立案监督工作开展非常顺利。如我干警到税务机关进行法制讲座,讲解了涉税行政处罚和涉税犯罪的区别以及渎职犯罪的标准,使他们深有感触。同时我们组织了诉讼监督组的干警深入行政执法执纪部门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为重点,采取按号通查、随机抽查或由行政执法部门自主提交等方式进行有关行政处罚案件检查,并以纠正违法建议书、检察建议等形式提出处理意见,督促行政执法执纪部门纠正错误。
对于触犯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的执法执纪部门的工作人员,我们要坚决查处,决不姑息。如我县南坑镇政府打击非法小煤窑执法队队长潘某,执法不力,致使非法小煤窑长期存在,导致6人死亡,我院对其立案侦查,并移送法院起诉。
(三)提前介入,不断增强办案效果
由于我院加强了立案监督,我县各行政执法执纪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交意识明显增强,对个案的咨询增多。我院对于各行政执法执纪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咨询,我们都予以重视并认真解答;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交的案件,我们加强介入引导取证和跟踪、督促,力求取得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通过案件的办理,我院赢得了行政执法执纪机关信任和理解,各行政执法执纪部门对衔接机制积极性都很高,并主动与我们联系沟通,进行案件商讨,这为衔接机制的深化和形成打击犯罪合力创造了有利局面。
(四)加强沟通,搭建局域“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
我院不定期与行政执法执纪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沟通,采取座谈的形式对案件的查处和移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商讨,解答涉案的法律问题,以签订会议纪要形式解决衔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同时协商建立了行政执法执纪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行政执法机关将查处的所有案件情况一律上局域网,接受刑事司法机关的监督。并确定了负责人和联络员,通过加强联系,有效的解决了信息不畅、沟通不够的问题,使许多执法中遇到的分歧达成共识,并明确了公安、检察、行政执法执纪机关在衔接机制中各自的职责,增强了衔接机制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对更好的发挥衔接机制作用,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提供了依据。这样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有利于刑事司法机关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机关不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防止以罚代刑;有利于消除执法上的部门保护主义;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执法资源的共享度。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作为法律监督部门,我院近年来引进大量法律人才充实检察队伍,并每年派干警到省院进行业务学习。
同时,我院督促各执法执纪部门对执法人员加强法律专业知识培训。我院以预防协会为平台,经常到各执法执纪部门进行《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等的法制讲座,强化其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意识和能力。
关键词:刑事司法;行政执法执纪;衔接机制
刑事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刑事案件的专门活动。行政执法执纪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违法违纪的专门活动。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执纪为维护我国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作出共同贡献。
一、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执纪脱节的现象及危害
近年来,违法犯罪案件特别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不断增多,虽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案件也在逐年增长,但一些行政执法执纪单位在行政执法执纪过程中职责弱化,使得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出现脱节,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较少,往往一罚了之,我们把这种现象归结为“四多四少”。
(一)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实际发生多、查处少。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去购买日常用品,经常会买到一些假的产品,如果是我们没有受到伤害,也不会去举报,而工商部门也会因为金额小、影响不大而不去理会的。如“苏丹红”是一种致癌物质,前几年曝光的“红心鸡蛋”、 “辣椒粉”事件,影响很大,有关部门对此进行了整顿,可现在埋在市场上,我们还可以看到那种“辣椒粉”在出售,没有被查处。
(二)查处的案件中行政处罚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如税务机关对偷逃税的企业和个人,只是进行行政处罚,很少移送到公安机关查处,更不用说移送到检察机关起诉了,十多年来我院起诉的案件,就没有涉税案件起诉。如2006年李某销售假烟数额较大,被烟草局查处并进行行政处罚后就了事,检察院了解情况后,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查明李某在宜春市因销售假烟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最后李某被移送到检察院起诉。这种行政机关对违法犯罪现象只处罚不移送的行为,助长了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也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后果。
(三)惩处的犯罪分子中从犯多、主犯少。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大多数是共同犯罪,然而法院判决时,一般只认定一个主犯,其他的人都会被认定为从犯,从而放纵了犯罪。
(四)判处的刑罚中轻刑缓刑多、重刑实刑少。这几年我院起诉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除了影响恶劣的案件外,很多都是从轻判决,如刘某诈骗案,刘某诈骗了被害人20余万元,按刑法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实际至判处5年有期徒刑。
二、造成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执纪脱节的原因
造成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执纪脱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结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识不统一,影响执法力度。有的行政执法机关甚至刑事司法机关对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认识不统一,或因受部门利益的驱使,利用涉嫌犯罪人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且愿意花钱消灾的心理,漫天要价,谋取部门非法利益,使该移送的案件不移送,不该移送的移送,或者擅自处理,以罚代刑。此外,有的对刑事司法机关能否直接立案查处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的案件在认识也不尽一致,造成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对刑事司法机关办理未经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配合不够。
(二)案件移送不规范,案卷材料不齐全。按照《规定》和《意见》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案件时必须随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以及其他有关认定涉嫌犯罪所必须的材料等5类材料,但实践中有的行政执法机关未按照规定提供必须的材料,造成刑事司法机关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立案与否的决定。同时,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中对于取证要求不同,行政执法机关提供的证据往往达不到刑事司法机关的要求,贻误打击破案战机。如群众举报梁某涉嫌贪污,纪委先介入调查,对梁某违法违纪事实进行了取证,并收缴了违法违纪所得10多万元,后检察机关对其犯罪进行侦查时,发现很多证据在纪委调查时遗失了,缺乏足够的证据对其提起公诉。
(三)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力度不大。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虽然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案件移送的监督机关,但是由于行政执法具有相对封闭性的特点,检察机关由于缺乏信息来源,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履行职责、应当移送案件线索而未移交等情况无从得知,难以对行政执法领域进行监督。此外,许多部门法只对行政处罚的尺度做出了规定,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则规定得很笼统:“如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由于并未出台具体操作细则和无对应的罚责予以配套,检察机关只对构成渎职罪的行政执法人员行使监督,使得检察院执法监督有名无实。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造成实际执法困难。由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颁布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对刑事司法机关接受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期限规定不一致,造成各单位实际执法困难。又如,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高院、高检的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有3种计算侵权品价值的计算方法,但运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得出的结论相差悬殊,造成对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直接产生影响,也造成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认定案件性质产生分歧。此外,法律对刑事司法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后,应当进行“形式审”还是“实质审”也没有明确规定,容易使双方产生意见分歧。
三、建立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执纪有效衔接机制
随着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法制观念也不断深入人心。规范、引导、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行政、司法机关的共同责任。为此,我院根据高检院的工作部署,突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按照“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立足检察职能,充分发挥侦查监督部门职能作用,围绕监督立案和督促移送,深入开展立案监督专项行动,积极探索建立行政执法执纪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有效途径。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保障基础
我院按照高检院《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和《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以高检院部署的打击经济犯罪立案监督专项行动和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为契机,争取党委、人大支持,成立行政执法执纪与刑事司法衔接领导小组,县委书记为组长,公检法及其他行政执法执纪单位的负责人为副组长,建立行政执法执纪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加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二)加强法制宣传,强化立案监督
过去,由于法制宣传不够,许多行政执法执纪部门对检察机关的职责不清楚,认为检察机关到自己单位来,就是来调查本单位的职务犯罪情况的,因此有些行政执法执纪部门对我们的立案监督的造访执不欢迎态度。我们就逐家走访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举行座谈会和法制讲座,向他们详细通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具体职责,讲解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分析了行政执法执纪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必要性,以及与其工作性质相关的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从此以后,我们的立案监督工作开展非常顺利。如我干警到税务机关进行法制讲座,讲解了涉税行政处罚和涉税犯罪的区别以及渎职犯罪的标准,使他们深有感触。同时我们组织了诉讼监督组的干警深入行政执法执纪部门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为重点,采取按号通查、随机抽查或由行政执法部门自主提交等方式进行有关行政处罚案件检查,并以纠正违法建议书、检察建议等形式提出处理意见,督促行政执法执纪部门纠正错误。
对于触犯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的执法执纪部门的工作人员,我们要坚决查处,决不姑息。如我县南坑镇政府打击非法小煤窑执法队队长潘某,执法不力,致使非法小煤窑长期存在,导致6人死亡,我院对其立案侦查,并移送法院起诉。
(三)提前介入,不断增强办案效果
由于我院加强了立案监督,我县各行政执法执纪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交意识明显增强,对个案的咨询增多。我院对于各行政执法执纪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咨询,我们都予以重视并认真解答;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交的案件,我们加强介入引导取证和跟踪、督促,力求取得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通过案件的办理,我院赢得了行政执法执纪机关信任和理解,各行政执法执纪部门对衔接机制积极性都很高,并主动与我们联系沟通,进行案件商讨,这为衔接机制的深化和形成打击犯罪合力创造了有利局面。
(四)加强沟通,搭建局域“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
我院不定期与行政执法执纪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沟通,采取座谈的形式对案件的查处和移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商讨,解答涉案的法律问题,以签订会议纪要形式解决衔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同时协商建立了行政执法执纪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行政执法机关将查处的所有案件情况一律上局域网,接受刑事司法机关的监督。并确定了负责人和联络员,通过加强联系,有效的解决了信息不畅、沟通不够的问题,使许多执法中遇到的分歧达成共识,并明确了公安、检察、行政执法执纪机关在衔接机制中各自的职责,增强了衔接机制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对更好的发挥衔接机制作用,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提供了依据。这样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有利于刑事司法机关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机关不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防止以罚代刑;有利于消除执法上的部门保护主义;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执法资源的共享度。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作为法律监督部门,我院近年来引进大量法律人才充实检察队伍,并每年派干警到省院进行业务学习。
同时,我院督促各执法执纪部门对执法人员加强法律专业知识培训。我院以预防协会为平台,经常到各执法执纪部门进行《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等的法制讲座,强化其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意识和能力。